發表人:Lv
日期:2020-06-24 22: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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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假釋有標準嗎?
回 應:黃小彥
日期:2020-07-16 23:34:38
1F
為什麼我弟弟突然移監到北部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25 11:23:46
2F
提供下揭資訊供參:
甲、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乙、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丙、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
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丁、
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25 11:21:21
3F
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年08月20日修正)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
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照。
二十一、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
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
。撤銷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