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鄭
日期:2020-02-21 02: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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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家人因毒品被通緝,警察帶走後開庭人就直接被帶走了,請問我要怎麼查詢被帶去那個地方?什麼時候才可以接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3 14:55:14
1F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各級別接見及通信次數速算表 101 年 5 月 1 日
一、收容人各級別接見及通信次數速算表
級數 接見次數 計算方法 備註
4 級 每星期 1 次
每星期任選 1 天。
(以週計算者指星期日至星期六為一週)
3 級 每 4 天 1 次
星期一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五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二接見及通信後,星期六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三接見及通信後,星期日可再接見。
星期四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一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五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二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六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三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日接見後,星期四可再接見。
如遇補行上班日是星期六,星期六才可接見及通
信;如逢每月第一個星期日,星期日才可接見。
如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上班日。
(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2 級 每 3 天 1 次
星期一接見及通信後,星期四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二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五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三接見及通信後,星期六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四接見及通信後,星期日可再接見。
星期五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一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六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二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日接見後,星期三可再接見。
如遇補行上班日是星期六,星期六才可接見及通
信;如逢每月第一個星期日,星期日才可接見。
如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上班日。
(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1 級 每 1 天 1 次 每 1 天 1 次,如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上班日。
二、本方案自 101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如有對接見家屬及收容人造成不便之
處,敬請見諒。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2 21:42:27
2F
甲、家人因毒品被通緝,警察帶走後開庭人就直接被帶走了,請問我要怎麼查詢
被帶去那個地方?
可向所開庭的院.檢地方查詢,審理後,直接被帶走至該所轄之觀察勒戒所(附
屬在看守所) ,若是院方,則至戒治所。
乙、什麼時候才可以接見?
參考;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 年01月15 日修正)
第 68 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
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
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 69 條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
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
之。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
行之。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
者,不在此限。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第 70 條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
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
丙、
(1)接見次數:
第一級受刑人每1天1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1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1次。
第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任一天)
收容人各級別接見及通信次數速算表
(2)接見時間:
平常上班日接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上午08:00至11:30及下午13:20至16:00。
例假日接見: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上午08:00至10:30及下午13:20至15:30。(國定例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