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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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寄信卻被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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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BJL 日期:2020-01-31 08: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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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內容應該是沒有不妥只是用打字列印加部分手寫,被蓋章說無法證明與受刑人的關係,要求家屬寄戶籍謄本過去核對,還有一開始有寫監方寄來的調查表也寄回了,為什麼需要戶籍謄本呢,嫁出去的姐妹不同戶籍怎麼辦呢?已經有去看過收監的弟弟了也不能寄收信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01 10:08:38
1F
1.被蓋章說無法證明與受刑人的關係,要求家屬寄戶籍謄本過去核對?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80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
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
定之。

2.還有一開始有寫監方寄來的調查表也寄回了,為什麼需要戶籍謄本呢,嫁出去
的姐妹不同戶籍怎麼辦呢?
3.已經有去看過收監的弟弟了也不能寄收信嗎?

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該收容單位均會以郵寄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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