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加載中... CHINESE CORRECTIONAL ASSOCIATION

關於寄生活用品

回覆
發表人:婷 日期:2019-11-08 16:03:21
瀏覽:366 回覆:2
Q
哈囉,請問朋友能寄錢或食物進去給受刑人嗎?
零食飲料那些一定要在裡面買的才能寄嗎?還是外面買的也可以
最近天氣轉涼可以寄外套或毯子給受刑人嗎?
回 應:婷 日期:2019-11-10 10:12:25
1F
不好意思
因還有些不懂,請問朋友能去寄錢及去合作社買東西寄入嗎?
還是只有家人可以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08 17:06:50
2F
甲、寄食物:

接見室寄入菜餚規定
(一)寄菜必須配合辦理接見週期及次數之規定,各類收容人寄菜次數如下:
1.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2.受刑人:依級別規定接見及寄菜次數。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可接見寄菜1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寄菜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寄菜1次。
(4)一級受刑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二)未辦理接見者,不得寄菜,但申請接見當日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當日已有辦理接見,未寄菜者,可補寄菜1次。
2.當日有辦理接見、寄菜者,但當日又另有親友至所辦理接見,因無法接見,如有攜帶菜餚者,得申請只寄菜,惟當日以增加1次為限。
(三)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請家屬寄入前應加考慮。
(四)寄入菜餚之限制
1、一般處理原則
對於四級受刑人,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2、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2)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3)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4)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舉例如下:
A.茶葉
B.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C.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D.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E.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F.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G.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H.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乙、寄錢:
寄入金錢規定
(一)不分收容人身分及級別,親友皆可逕來本所接見窗口寄現金或至郵局購買匯票寄入,ㄧ次最高可寄(匯)8000元,若收容人保管金存款已超過50,000元,就不得再寄(匯)錢進來,除非另有其他用途,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再寄入,否則將予以退回。
(二)來所寄錢時需填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俾影印存查。
(三)「禁見被告」及「違規停止接見收容人」,親友均可寄入金錢。

丙、寄物品:
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本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二)逕由接見窗口寄入者:
1.寄入者身分一律須三等親內親屬。
2.衣物:每月限寄一次。內衣褲及衛生褲以二套為限,內衣須為全白並無鈕釦、拉鍊、口袋及特殊標記;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四、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家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受刑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五、接見室寄入藥品規定
收容人入所後3個月內,可由三等親內家屬送入各醫院開立慢性病處方簽用藥,餘其它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逾2星期後即不得申請送入。送入藥品時,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處方簽及寄入人正反面身分證影本各1份等文件,親至本所大門辦理寄藥手續,經衛生科藥師檢查確認後,發給收容人服用。
六、郵寄包裹規定
(一)郵寄受刑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受刑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非經受刑人申請核准者,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被告身分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每日一次,不限寄入人身份。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此下聯放入包裹內,「郵包證明」貼紙貼在包裹正面,即可將包裹寄給收容人。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我要回覆

姓 名:
內 容:
驗證碼:

感謝您的支持!

本會為內政部登記合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接受捐款,並可憑據依法報稅。

懇請大力支持,共襄盛舉,俾得圓滿實現本會任務,不勝感激!

  • 游秘書
  • 02-23121965
  • 19745709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