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加載中... CHINESE CORRECTIONAL ASSOCIATION

同性接見問題

回覆
發表人:*☆Xuan☆* 日期:2019-06-10 21:28:32
瀏覽:336 回覆:1
Q
請問...我跟男友都不是新北市的人..也不是同個戶籍...但他酒駕被關四個月...重點是我想去就看他...但是她是女生...這樣我要怎麼做才能見到他?可以給我解答嗎?拜託...謝謝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6-11 11:29:27
1F
一、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1.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2. 被告(除禁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3. 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4. 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5. 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2次(任2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6. 收容少年每日接見以1次為原則;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7. 第四等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每週接見1次(任1天)、第三等受處分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每週接見2次(任2天)、第一等受處分人每天接見1次。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
8. 保安處分受處分人每週接見不得逾2次(任2天)。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但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機關得不予准許。
9. 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二、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1.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例如鄰.里長證明)
3.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我要回覆

姓 名:
內 容:
驗證碼:

感謝您的支持!

本會為內政部登記合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接受捐款,並可憑據依法報稅。

懇請大力支持,共襄盛舉,俾得圓滿實現本會任務,不勝感激!

  • 游秘書
  • 02-23121965
  • 19745709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