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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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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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小玹 日期:2019-05-31 10:18:58
瀏覽:352 回覆:1
Q
請問我男朋友已經進去執行還可以易科罰金出來嗎?
如果可以 請問我自己就可以去交保我男朋友還是必須帶他家人去?需要帶什麼資料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02 09:59:27
1F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對於輕微犯罪,處短期自由刑,為免執行困難,鼓勵自新,特准以罰金代替自由刑之執行。依94年02月02日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遭判刑時何種情況才能易科罰金?易科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嗎?如果沒錢繳罰金又不想被關時,有無其他方法?

(一).
1.若犯罪情節屬輕微有悔意,並且條文中有記載得易科或併科罰金
時,法官得依犯罪情節、犯罪人財力及犯罪所得,並有符合下列
的要件者,給予易科罰金之裁判,亦即繳納一定金額之罰金給予
司法機關作為替代手段即可免除其刑:
(1).所犯之最重本刑(即對某種犯罪,法律規定其應科處的最高刑
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2).法院所宣告之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3).受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關係,若對其為刑之執行,
依一般社會觀念顯有困難者。
2.被告經法院審判後,如判決主文中有載明「得易科罰金」,即可具
狀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檢察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只須
提出前述執行顯有困難之任何文件之一,經核屬實,即得准許。聲
請易科罰金,請提出執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下:
(1).因「身體」關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公立或主管官署核准立案
之私立醫院或當地衛生所之診斷書。如是一看即可知殘疾者不須
提出證明文件。
(2).因「教育」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學生證明文件,如在學
證明書、有效之學生證等。
(3).因「職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職業證明文件,如在職
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稅單。
(4).因「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扶養親屬之戶口名簿影
印本或原本。不須提出村、里、鄰長證明。

(二) 1.易科罰金是可以分期繳納的,民眾可到各法院(或地檢署)
服務中心諮詢,檢察官遇到可易科罰金案,很少馬上把人關到
監牢,大多考量當事人經濟情況,讓當事人改天再繳清罰金或
分期付款。民眾聲請分期有兩種方式,一是被檢方傳喚時當場
提出佐證和詳述理由,另一是寫狀紙聲請。為規避有錢卻藉故
拖延,檢方通常同意分三期(每月繳一期),若出示低收入戶等
資料,檢方可能同意分六到十二期。
2. 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如下:
(1).罰金之繳納: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
者,強制執行。
(2).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處罰金之受刑人無力一次完納者,得於判
決確定後2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3).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檢察官接受聲請後,得斟酌受刑人之家
庭、經濟情況,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分期期限最多不得超過
八期且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予分
期繳納。又應繳納之罰金如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者,應盡量一
次完納。
(4).准許分期繳納之通知: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以書面或口
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
以口頭通知,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分期繳納之代辦: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
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
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6).辦公時間外罰金收取:在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本署指定專人代
收罰金,先發給臨時收據,於上班時間再換取正式繳納罰金收
據。
(7).分期繳納之撤銷: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遲延一期不繳
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並依法全部強制執行
或易服勞役。
(8).經通緝到案而准許分期繳納,如嗣後不再繳納,經執行拘提或再
通緝到案者,不再聲請分期繳納。

(三).如果真的沒錢繳納罰金又不想被關時,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社
會勞動是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作為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
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的性質,避免犯輕罪
者因為沒有錢易科罰金或繳納罰金而入監執行,致無法照顧家
庭與切斷既有工作。易服社會勞動以履行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
徒刑、拘役或勞役1日。履行期間參酌個案易服社會勞動時數
之多寡、社會勞動者之身心健康、家庭、工作或學業狀況等各
項因素決定,徒刑拘役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年,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社會
勞動之履行於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為之,每日不超過8小時
為原則。但經執行機關(構)及社會勞動人之同意,得於夜間或
清晨為之,且每日不以8小時為限,最多不得超過12小時。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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