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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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戒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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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Yeh 日期:2019-05-21 21:17:09
瀏覽:1250 回覆:3
Q
心理評估醫生大概是多長時間會來一次
二次評估後就會送公文給檢察官裁定嗎
出所的檢察官跟判定入所的有一樣嗎?
真的不是很相信一些恐龍檢察官
回 應:Yeh 日期:2019-05-27 02:41:35
1F
所以二評基本上是20天但也有可能到20多天
主要是看醫生何時有空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25 17:43:32
2F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107年06月13日修正)
第1條:本條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
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第3條:
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
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
24小時內為之。
前項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被聲請人留置於勒戒
處所。留置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期間。
法院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受留置人應即釋
放。
對第一項之裁定不服,而提出抗告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至
第414條之規定。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第4條:
少年法院 (庭) 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之少年,於付
觀察、勒戒之裁定前,得先行收容於勒戒處所;該裁定應於收容後
24小時內為之。收容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期間。
少年法院 (庭) 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收容
之少年應即釋放。
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第一項裁定
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至第414條之規
定。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第5條:
受觀察、勒戒人應收容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但對於
少年得由少年法院 (庭) 另行指定適當處所執行。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應與其他被告或少年分別
收容。受觀察、勒戒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嚴為分界。
第6條: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之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
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
絕入所: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對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
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得拒絕
入所。
前二項被拒絕入所者,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斟酌情形,交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第二項、第三項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應通知受觀察、勒戒人
至勒戒處所執行。
第7條:
受觀察、勒戒人在所進行觀察、勒戒之醫療處置,應依醫師之指示
為之。
第8條:
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之十五日前,陳
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
受觀察、勒戒人經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
官或少年法院(庭)應即命令或裁定將其釋放;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者,檢察官應至遲於觀察、勒戒期滿之七日前向法院聲請強制戒
治,法院或少年法院(庭)應於觀察、勒戒期滿前裁定並宣示或送
達。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者,於裁定宣示或送達後至移送戒治
處所前之繼續收容期間,計入戒治期間。少年法院(庭)裁定強制
戒治者,亦同。
觀察、勒戒期間屆滿當日下午五時前,未經法院或少年法院(庭)
宣示或送達執行強制戒治裁定正本者,勒戒處所應即將受觀察、勒
戒人釋放,同時通知檢察官、法院或少年法院(庭)。
第9條:
勒戒處所得辦理戒毒輔導及宗教教誨等事宜,使受觀察、勒戒人堅
定戒毒決心。
第10條:
勒戒處所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得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
第11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第12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
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之為限。但有妨
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
制之。前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勒戒處所
長官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受觀察、勒戒人得發受書信,勒戒處所並得檢閱之,如認有第一項
但書情形,受觀察、勒戒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
發出;觀察、勒戒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交受觀察、
勒戒人收受。
第13條:
天災、事變在所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觀察、勒戒人護送至相當處
所;不及護送時,已完成觀察、勒戒程序者,得逕行釋放;未完成
觀察、勒戒程序者,得暫行釋放。
前項之釋放應即陳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
對於依第一項規定逕行釋放之受觀察、勒戒人,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
第一項暫行釋放之受觀察、勒戒人,於離所後七十二小時內,應自
行返所報到,繼續執行觀察、勒戒之程序;逾時無正當理由不報到
者,以脫逃罪論處。
第14條:勒戒之費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費用,勒戒處所得自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中扣繳。
第15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處遇,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26條之一、第42條至第44條、第48條至第52條、第88條及第
89條之規定。
第16條:
少年於事件繫屬後於觀察、勒戒期間滿十八歲者,少年法院 (庭)
得以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視事件進行程度,向法院聲請為觀
察、勒戒處分之裁定、執行、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逕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17條:
軍事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18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5-23 04:59:16
3F
心理評估醫生大概是多長時間會來一次?
答:由勒戒所視收容人處遇情況並配合心理評估醫生的門診空檔時間!

二次評估後就會送公文給檢察官裁定嗎?
答:是的。

出所的檢察官跟判定入所的有一樣嗎?
答: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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