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加載中... CHINESE CORRECTIONAL ASSOCIATION

勞作金

回覆
發表人:Benson 日期:2019-02-01 20:29:32
瀏覽:284 回覆:1
Q
想請問受刑人於監獄的勞作金分配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以吸毒受刑者來說,請問犯罪被害人是誰?我的觀念,就吸毒受刑人而言同時是違法者和受害者,那這補償費是不是很矛盾的?希望有個說服人的說法,感謝。

另外,我想問為什麼每間的監所累記待遇的狀況不同,為何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則,例如信件,四級犯人有些監所可收信不可寄信,有些即不可寄也不可收。我的問題是各監所規定有沒有整合的機制。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03 05:21:56
1F
1.問:想請問受刑人於監獄的勞作金分配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
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
補償費用。以吸毒受刑者來說,請問犯罪被害人是誰?我的觀念,就吸
毒受刑人而言同時是違法者和受害者,那這補償費是不是很矛盾的?
希望有個說服人的說法,感謝。

答: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作業收入之分配):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25%充
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
用;5%充作業管理 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30%充作改善
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 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
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 撥,
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立法理由〕
一、監獄作業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寓有教化之功能,兼可訓練受刑人 一技
之長,並非以營利為目的,故為鼓勵受刑人,作業收入有盈餘 時,乃給
予勞作金。另為避免影響整體被告之福利,調整作業收入賸餘額之各項提
撥比例。爰將現行第一項修正改列為修正第一項及 第二項。
二、現行條文中之「監獄內部設施」修正為「受刑人生活設施」。
三、配合八十四年三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規定,爰增 列第
三項。

基上,以吸毒受刑者來說,請問犯罪被害人是誰? 被害人是社會法益,違反善良風俗,與普世價值!

2.問:另外,我想問為什麼每間的監所累記待遇的狀況不同,為何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則,例如信件,四級犯人有些監所可收信不可寄信,有些即不可寄也不可收。我的問題是各監所規定有沒有整合的機制。

答:由於各「專業監獄」屬性不同,致各監所規定,自有大同小異的地方!

我要回覆

姓 名:
內 容:
驗證碼:

感謝您的支持!

本會為內政部登記合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接受捐款,並可憑據依法報稅。

懇請大力支持,共襄盛舉,俾得圓滿實現本會任務,不勝感激!

  • 游秘書
  • 02-23121965
  • 19745709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