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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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觀察勒戒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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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單摯天 日期:2018-05-27 1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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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的朋友是雙重國藉。他的前男友以暴力脅迫讓她染上安非他命。去年十月他因為美國護照過期很久了(會過期也是因為他的前男友限制他的自由),被舉報後被捉了,同時在她的尿液檢到了毒品的反應。她被關進收容所後,所方一直在等檢查官通知是不是要針對毒品案起訴,如果不起訴就會將他遣送回美國(這是收容所說的)。一個月後,她被收容所執行遣送,大家都認為毒品案不起訴了,也就鬆了一口氣。今年年初,她以台灣的護照回到台灣,沒多久竟然收到法院的傳票,我們才驚覺,原來她的毒品案並沒有完結! 我只好陪著她去面對這件事了。現在她在女子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將近一個星期。小弟有幾個問題請教:
1. 她離開前男友的魔掌後,就很積極在戒毒,在收容所那一個月,正好幫助她戒斷,半年來一直沒再接觸毒品。那既然那麼久沒有用毒了,身上還會有毒品的反應嗎?
2. 觀察勒戒的期限到底是多久?
3. 觀察勒戒如果確定沒有再犯之虞,完成觀察勒戒後,還會被判刑嗎?
4. 因為我跟她並沒有親屬關係,所以沒有權限會面她,因為她的親人都在美國,在台灣並沒有任何人可以去見她。請問還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見到他?
5. 我曾經去問過AIT,找AIT幫忙,但AIT的回應是:因為她是以台灣的護照進來台灣的,所以他們並沒有很大的立場幫助她,只建議我們找律師協助。請問一下,像這種觀察勒戒,有必要請律師嗎?
6. 她的前男友是一個人魔,對她經常性的家暴,讓她臉部變形,耳膜破裂,肋骨斷過2根,視力受損。請問半年過了,還可以對她的前男友提出傷害告訴嗎?

謝謝~~~
回 應:單摯天 日期:2018-05-31 11:05:12
1F
我直接打電話到接見組。接見組的人就是我所說的這樣回答我。我說既然無法回答我的問題,我請她幫我轉接總機,問問看要轉接到那裏才可以回答我的問題。她直接跟我說:"不用了,你問總機,總機一樣接回來接見組"。就這樣,我也不知道如何接下去了.....
其實處理我朋友的事情,我也接觸過宜籣靖盧,相比較之下,靖盧的長官相對很積極的幫助我處理。而且對收容人很關心,最後很順利的讓我朋友回美國去。但是當我再處理這次的事情,總覺得接電話的人似乎讓人覺得很冷漠...是收容所的性質不一樣?還是如何?我真的不知道。但我是覺得,就算只是替代役,約僱人員,也不應該用這樣的工作態度。
我不是刻意要埋怨他們,只是這樣來來回回的溝通無效之下,讓我身心俱疲....
回 應:KKK 日期:2018-05-31 10:02:34
2F
你根本是問錯對象,因為你所問的並非是他們的主管業務,而且更不是他們專業.如果問的是屬監所法規,他們一定知道,否則,那就不要律師了,問監所人員就好了.
而且你問的又是誰?有的只是約僱或臨時人員,並非正職,如果是正職的獄警,考試才有考刑法.
回 應:單摯天 日期:2018-05-30 22:57:33
3F
依前輩打電話給戒治所問了,那些人只會說不知道,不清楚,要不然就是叫我看法條.......
真不知道這些人是怎麼考進去的...
有點火
回 應:單摯天 日期:2018-05-29 20:46:02
4F
謝謝前輩這麼詳細的解說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5-29 06:51:00
5F
所詢問題,玆逐一答覆如下:
1.她離開前男友的魔掌後,就很積極在戒毒,在收容所那一個月,正好幫助她戒斷,半年來一直沒再接觸毒品。那既然那麼久沒有用毒了,身上還會有毒品的反應嗎?
答:此問題可逕洽詢該收容單位。即可瞭然。

2.觀察勒戒的期限到底是多久?
答:一般而言;觀察勒戒,平均執行時間約二十四天,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
38天,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18天,依法觀察勒戒時間不得逾一個月,勒
戒處所於觀察勒戒期滿七日前,應將觀察勒戒結果陳報檢察官或少年法庭,
因此為使觀察、勒戒業務順利進行,法務部曾與衛生署擬定「觀察勒戒十天
作業流程」,以為業務人員遵循,再加行政程序耗費時間,實際於勒戒處所
時間,多於一個月內完成。

3. 觀察勒戒如果確定沒有再犯之虞,完成觀察勒戒後,還會被判刑嗎?
答:不會。除非再吸毒。

4. 因為我跟她並沒有親屬關係,所以沒有權限會面她,因為她的親人都在美國,在台灣並沒有任何人可以去見她。請問還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見到他?
答:收容人接見限制:
(一)接見次數:
1.強制戒治收容人(含少年):依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之規定,每星期接見一次。
2.觀察勒戒收容人(含少年):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之規定,每星期接見一次。
3.一般收容少年:每日可接見一次。
(二)接見對象:
1.強制戒治收容人: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2.觀察勒戒收容人: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以您情形,必要時可向該收容機關辦理「特別接見」。

5. 我曾經去問過AIT,找AIT幫忙,但AIT的回應是:因為她是以台灣的護照進來台灣的,所以他們並沒有很大的立場幫助她,只建議我們找律師協助。請問一下,像這種觀察勒戒,有必要請律師嗎?
答:在美國是需要,在台灣,此階段純屬行政程序問題,尚無需要。可逕洽詢該
收容之戒治所。

6. 她的前男友是一個人魔,對她經常性的家暴,讓她臉部變形,耳膜破裂,肋骨斷過2根,視力受損。請問半年過了,還可以對她的前男友提出傷害告訴嗎?
答:依「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而家暴之「傷害罪」依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9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是,所云;「半年過了,還可以對她的前男友提出傷害告訴嗎? 」
本案還是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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