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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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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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阿慶 日期:2017-03-17 18:41:01
瀏覽:5516 回覆:8
Q
終於收到傳票了..叫我上午去報到.辦理緩起訴處分事宜.想問一下去報到有什麼要注意的嗎?是否要在驗尿抽血等等?..感謝告知..這事發到現在我還不敢讓家人知道.不能再讓父母失望了..感恩 !!
回 應:莫問 日期:2020-12-13 23:33:31
1F
請問您當天的情況是如何
回 應:阿偉 日期:2018-03-13 18:16:46
2F
現法院判我戒癮治療那這段期間我還要到分局驗尿嗎
回 應:盧育宏 日期:2017-10-16 00:54:42
3F
傳票 寫 說 到刑事報到、是什麼意思。
回 應:好像搞錯問題了 日期:2017-03-21 20:56:03
4F
謝謝大家的回答..不過我是要問.我要到偵查庭報到..這段期間有驗尿抽血嗎?
回 應:C 日期:2017-03-21 10:55:26
5F
如果不瞭解,可以打電話去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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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署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簡介

壹、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一、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其相類製品者。
二、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1.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2.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3.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三、 未滿二十歲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四、 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七日內,應於戒癮治療機構接受尿液毒品與其代謝物檢驗及毛髮毒品殘留檢驗;或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每隔三至五日,於戒癮治療機構連續進行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三次。完成上述檢驗,且檢驗結果均呈陰性反應者,始視為完成戒癮治療。
五、 被告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1.至指定之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至完成戒癮治療為止。
2.遵守治療機構之指定日期,前往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
3.其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命其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包括: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大約新台幣三至五萬元)、定期至觀護人室採尿,以及不能再觸犯任何犯罪之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六、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1.於治療期間,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2.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3.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4.緩起訴履行期間,包括所有醫療療程進行及醫療療程結束後,皆應至觀護人室接受至少每月一次的追蹤輔導及不定期的採尿;但以不超過緩起訴期間之兩年為限。
5.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七、 被告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依治療機構函送之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未完成戒癮治療者,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八、 戒癮治療費用將由被告所繳納之緩起訴處分金支付,且應於緩起訴處分前完成預為繳納之程序。治療期間之掛號費用及戒癮治療以外所產生之醫療費用應由被告自行負擔。

貳、戒癮治療相關說明
一、目前戒癮治療機構普遍採用之藥物治療方法是用「美沙冬」替代海洛因的一種療法。「美沙冬」即人工嗎啡,藥效比海洛因長,一天只需服用一次即可。被告必須每天到指定醫院服藥,醫師每月評估狀況,視情形予以減量,過程中會要求被告參加心理治療。「美沙
冬」和安非他命或嗎啡之分子結構不同,故服用後不會代謝出安非他命類或嗎啡類陽性反應。
二、被告必須先通過指定之戒癮治療機構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以及同意支付一定額度的緩起訴處分金做為戒癮治療費用,方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適用對象。如果同意參加戒癮治療,但未通過醫院評估,或未依規定預為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就必須進入司法程序。
三、戒癮治療是以緩起訴處分命令來執行,緩起訴期間二年,服藥戒癮治療之期程以連續一年為限。

參、毒品戒癮治療醫院評估門診時間一覽表

臺北市
醫院名稱.地址 門診時間 服藥時間 掛號費用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
區(松山區松德路 309 號) 週一.三.五 8:30~11:00 每日:00~11:00 50 元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萬華區昆明街 100 號)
週一 13:30 報到
週四.五 8:30 報到
每日 7:30~9:30.16:00~20:00 50 元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士林區雨聲街 105 號) 週二.四 14:00~16:00 每日 13:30~16:30 50 元

國軍北投醫院(北投區新民路 60 號) 週一.五 14:00~16:30 每日 13:00~17:00 50 元

三軍總醫院(內湖區成功路 2 段 325 號) 週四 15:00~17:00
週一~週五 15:00~17:00
週六.日 10:00~12:00
100 元

臺北縣
醫院名稱.地址 門診時間 服藥時間 掛號費用

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新莊市思源路 ( 127 號) 週二 13:30~17:00
週一.三.四.五 8:15~13:00
週二 13:15~17:00.週六.日:15~11:30
80 元

板橋亞東紀念醫院(板橋市南雅南路 2 段 21 號) 週一~週五 9:00~10:30 每日 8:15~15:00 100 元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
(新店市中正路 ( 362 號) 週一 14:00~17:00
週一~週五 10:00~11:30.17:00~18:30
週六 13:00~15:00.週日 9:00~12:00
100 元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三峽鎮 399 號) 週二.三 8:30~11:00
週一~週五 8:30~13:00
週六.日 8:30~11:00
150 元

臺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
(板橋市英士路 ( 198 號)
週一~週四 13:30~16:30
週五 9:00~12:00
週一~週五 12:00~19:00
週六.日 12:00~16:00
50 元

☆法務部戒毒成功專線:0800-770-885(0800 免付費-請請你-幫幫我),歡迎多加利用。
☆本署觀護人室單一窗口電話:2834-0640
☆臺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2375-9800
☆臺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2257-7155
回 應:參考 日期:2017-03-21 10:49:38
6F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署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簡介

壹、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一、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其相類製品者。
二、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
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1.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2.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3.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三、 未滿二十歲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四、 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七日內,應於戒癮治療機構接受尿液毒品與其代謝物檢驗及毛髮
毒品殘留檢驗;或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每隔三至五日,於戒癮治療機構
連續進行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三次。完成上述檢驗,且檢驗結果均呈陰性反應者,
始視為完成戒癮治療。
五、 被告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應遵
行下列事項:
1.至指定之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至完成戒癮治療為止。
2.遵守治療機構之指定日期,前往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
3.其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命其應遵守或履行
之事項。包括: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大約新台幣三至五萬元)、定期至觀護人室採尿,
以及不能再觸犯任何犯罪之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六、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1.於治療期間,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2.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3.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4.緩起訴履行期間,包括所有醫療療程進行及醫療療程結束後,皆應至觀護人室接受
至少每月一次的追蹤輔導及不定期的採尿;但以不超過緩起訴期間之兩年為限。
5.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七、 被告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依治療機構函送之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未完成戒癮治
療者,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八、 戒癮治療費用將由被告所繳納之緩起訴處分金支付,且應於緩起訴處分前完成預為繳
納之程序。治療期間之掛號費用及戒癮治療以外所產生之醫療費用應由被告自行負擔。
貳、戒癮治療相關說明
一、目前戒癮治療機構普遍採用之藥物治療方法是用「美沙冬」替代海洛因的一種療法。「美
沙冬」即人工嗎啡,藥效比海洛因長,一天只需服用一次即可。被告必須每天到指定醫
院服藥,醫師每月評估狀況,視情形予以減量,過程中會要求被告參加心理治療。「美沙
冬」和安非他命或嗎啡之分子結構不同,故服用後不會代謝出安非他命類或嗎啡類陽性
反應。
二、被告必須先通過指定之戒癮治療機構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以及同意支付一定額度的緩
起訴處分金做為戒癮治療費用,方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適用對象。如果
同意參加戒癮治療,但未通過醫院評估,或未依規定預為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就必須進
入司法程序。
三、戒癮治療是以緩起訴處分命令來執行,緩起訴期間二年,服藥戒癮治療之期程以連續一
年為限。
參、毒品戒癮治療醫院評估門診時間一覽表
臺北市
醫院名稱.地址 門診時間 服藥時間 掛號費用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
區(松山區松德路 309 號) 週一.三.五 8:30~11:00 每日 9:00~11:00 50 元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
區(萬華區昆明街 100 號)
週一 13:30 報到
週四.五 8:30 報到
每日 7:30~9:30.16:00~20:00 50 元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
區(士林區雨聲街 105 號) 週二.四 14:00~16:00 每日 13:30~16:30 50 元
國軍北投醫院(北投區新
民路 60 號) 週一.五 14:00~16:30 每日 13:00~17:00 50 元
三軍總醫院(內湖區成功
路 2 段 325 號) 週四 15:00~17:00
週一~週五 15:00~17:00
週六.日 10:00~12:00
100 元
臺北縣
醫院名稱.地址 門診時間 服藥時間 掛號費用
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
(新莊市思源路 ( 127 號) 週二 13:30~17:00
週一.三.四.五 8:15~13:00
週二 13:15~17:00.週六.日:15~11:30
80 元
板橋亞東紀念醫院(板橋
市南雅南路 2 段 21 號) 週一~週五 9:00~10:30 每日 8:15~15:00 100 元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
(新店市中正路 ( 362 號) 週一 14:00~17:00
週一~週五 10:00~11:30.17:00~18:30
週六 13:00~15:00.週日 9:00~12:00
100 元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三峽鎮 399 號) 週二.三 8:30~11:00
週一~週五 8:30~13:00
週六.日 8:30~11:00
150 元
臺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
(板橋市英士路 ( 198 號)
週一~週四 13:30~16:30
週五 9:00~12:00
週一~週五 12:00~19:00
週六.日 12:00~16:00
50 元
☆法務部戒毒成功專線:0800-770-885(0800 免付費-請請你-幫幫我),歡迎多加利用。
☆本署觀護人室單一窗口電話:2834-0640
☆臺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2375-9800
☆臺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2257-7155
回 應:參考 日期:2017-03-21 10: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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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署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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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有經驗的幫回一下 日期:2017-03-21 01: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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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毒品案件傳票上面寫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接受戒癮治療的話,執行日當天自行報到的,會驗尿嗎?還有要帶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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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4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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