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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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役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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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匿名 日期:2015-05-22 13: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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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初犯販賣槍枝被判5年2個月,有吃高血壓藥,能申請外役監嗎?(在台南)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24 18:17:56
1F
外役監條例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

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 2 條
外役監由法務部設立之。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 4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前案係第一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 6 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得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
第 7 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 8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0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第 12 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 13 條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第 14 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第 17 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第 18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第 20 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第 21 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 24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第 25 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40:34
2F
*.上揭所云:「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正確答案應該是:4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漏掉「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所以應該更正為下揭是: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39:46
3F
2017/11/07關鍵評論網新聞組採訪編輯>

「外役監」是什麼?收容哪些受刑人?
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下列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服有期徒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服刑累進處遇到一定分數者(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聯合新聞網》引述矯正官員的說法,指出以前的外役監專門關白領犯罪(如票據犯),不過《票據法》多前年走入歷史,法務部將外役監用來處理單純初犯、因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受刑人。外界印象都是知名度高的人才可入住外役監,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民進黨大老吳乃仁 、 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都曾待過外役監獄。
外役監受刑人有周休二日、也領「勞作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另外,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到精密園區廠商工作,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的勞動條件,根據《外役監條例》規定,外役監每日工作8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聯合晚報》報導,桃園八德外役監的副典獄長陳錫樑指出,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陳錫樑指出,依規定,要申請外役監收容人填補農業缺工,必須由農會或農委會提出申請,由外役監評估農務的作業環境,基本上會排除「工作區域」太過遼闊、可以任意遊走、死角多、難以監督的場域,在評估確認工作環境許可後,再由農會安排工作,而收容人參加農務,原則上仍採「團進團出」,便於僱主和獄方監督和管理。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 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TVBS新聞》報導,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犯罪矯正協會秘書處 日期:2015-05-25 20:26:42
4F
一、外役監條例第4條明定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要件,另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甫於民國 103年12月22日修正在案,該辦法第2條亦有規範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要件,可逕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law.moj.gov.tw/。
二、上開辦法第4條規定,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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