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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戒治所受刑人三等朋友能接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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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王寶萱 日期:2014-04-07 15: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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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新店戒治所受刑人三等朋友能接見嗎?
回 應:黃福容 日期:2018-07-07 00:43:43
1F
我有 他的同居證明可以接見嗎
回 應:邢美英 日期:2017-10-05 15:11:03
2F
可以回答上題之問題嗎
回 應:邢美英 日期:2017-09-28 19:45:22
3F
我要回覆
回 應:邢美英 日期:2017-09-28 19:38:38
4F
我是他女友並且要論婚嫁,如果跟他母親前去會客,可以見到他嗎?有什麼辦法可以會客見到他呢
回 應:我要知道 日期:2016-11-24 13:40:50
5F
那請問如果是女朋友身份,不能知道受刑人的編號嗎?打電話到新店戒治所問,卻不告知,這樣如果要寄錢還是寄食物都不行,真的很讓人生氣
回 應:相憐 日期:2014-04-07 21:01:32
6F


所詢; [新店治所受刑人三等朋友能接見嗎?]



答: 於該受戒治人,進入[心理輔導期] 時>朋友能接見之!



理由;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22條(受戒治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 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及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 期後,受戒治人與非親屬、家屬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得報經所長許可後行之。



另, 以下相關法條供參:



第11條(戒治處分執行之階段)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一、調適期。 二、心理輔導期。 三、社會適應期。



第21條(送入必需物品及飲食之規定)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二、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前二項限制送入必需物品、飲食之種類、數量及其相關規定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22條(受戒治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 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及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與非親屬、家屬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得報經所長許可後行之。 前項接見或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一、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心理壓 力或不安之虞。二、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致使無法瞭解或檢閱。三、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 人之虞。四、述及戒治處所之警備狀況、房舍配置等事項,有影響戒護安 全之虞。五、要求親友寄入金錢或物品,顯超日常生活及醫療所需,違背 強制戒治之宗旨。六、其他對戒治處遇之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第一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必要時經所長 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戒治所檢閱受戒治人發受之書信,有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其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寄發;其為受信者, 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後再交受戒治人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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