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建立矯正新文化談矯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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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建立矯正新文化談矯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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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建立矯正新文化談矯正管理工作

 

僑光科技大學助理教授 吳正坤

 

    

壹、引言

  今(2011) 年元旦,甫成立大家引頸企盼之「矯正署」後,在矯正工作生態環境大變動下,今天藉「犯罪矯正協會會刊」一隅,來探討

犯罪矯正工作之一些「實務」與「務實」理念,以提供矯正業務之興革意見參考。

 

貳、矯正新文化

  在矯正工作的學術專業領域裡,常談及「監獄文化」與「次級文化」,意即評述受刑人進入監獄後,對監獄社會風俗習慣,價值觀之適應能力與同化概況。但現在我所要討論的是專指矯正工作人員如何

去塑造「矯正新文化」暨做好「管理」工作來達成艱鉅矯正任務。

  犯罪矯正工作的內涵與精神,回溯過去,我們從法務部「監獄司」而後為「監所司」,再為「矯正司」以及現在「矯正署」的名詞演變,可以知道它的脈絡,是故矯正新文化的基本思維乃

是矯正機關所扮演的角色已漸漸由積極的矯治到消極的監禁(尚有修復式正義內涵)。然客觀的條件的確讓人感到憂心;台灣經濟雖然發達,但政府投資在矯治方面的資源工作確實有限,又矯正機關的工作人員職位低、待遇差、流動性大、影響工作士氣,因受刑人與管教人員比例偏高,嚴重影響戒護安全與處遇輔導實施,監獄缺乏優良的矯治環境與條件,無法應付湧入的受刑人潮,祗有採取運用核心價值之策略。另一方面我們沒有完整的社區處遇制度來疏通中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這些均是造成社會治安犯罪問題惡性循環的現象。

受刑人出監再犯,輿論就交相指責監獄矯治失敗,這是不公平的。政府、社會對矯治既不重視又不投資,其效果也是可預期的。乃所謂好的刑事政策也是好的社會政策,社會治安犯罪問題須有整體的規畫,即整個社會共同來面對,共同來參與,共同來負責,機構性(監獄)矯治只是其中的一環,這部分很重要但卻常為社會所忽略[1]

    早期之「監所」改成「矯正」名詞,其實是各矯正機之任務「壓力」的開始,乃世界各國陸續發展許多處遇技術與方法,提供矯治機構來選擇運用,其中諸如對初犯非暴力受刑人施以半軍事化訓練之震撼監禁(Shock lncarceradon),協助受刑人分析自己行為,解決日常生活問題之創造性治療法(Creative Therapy),或教導受刑人以較合乎邏輯、客觀、理性之思考方式,妥善處理人際衝突,避免再犯之認知處遇法(Cognitive Approach of Offender Therapy)等,此外,目前國內較熟悉之行為療法、現實療法、心理劇、內觀法、交替分析法及團體治療法等亦常為國外矯治機構所採行[2]

任何處遇措施,各矯正機關如能善加運用,的確能發揮矯治效果,惟在選擇處遇技術與方法上,須先考量其特殊背景、環境因素及人力資源等層面,尤其是專家的指導,技術人員之正確操作及機構配合之意願,常是決定其成效的關鍵,目前國內矯治機構在處遇技術之選擇及人員之訓練均無統籌之規畫,的確有待開發。

    另「矯正暑」之成立,一下著變為四級單位,官階比過去之三級單位稍為低些,也許有些基層同仁有不同看法,然而「兩利取其重,兩害避其輕」,矯正同仁需要有「高膽遠矚」思維;「矯正暑」成立;於「會計」與「人事」等方面;往前一步,海闊天空;自然是咱們矯正同仁「當家作主」,不像過去之為「幕僚單位」,處處仰人鼻息,不知所云。何況將來中央政府全面改造,「行政院組織法」通過後,咱們矯正機關亦為「附屬機關」,亦列為四級單位。且法務部成立了「矯正署」,那代表中華民國的獄政發展,是走在世界潮流的領域了。乃多元面向之「矯正工作」任務,是何其之難!所以我們未來努力的方

向,可能要從如何去面對「矯正新文化」去思考,各位矯正同仁都很有專業思維,在這一方面,可以進一步加以省思。

    因為時代在變,犯罪矯正工作不能默守成規,黃徵男前司長曾云:

「傳統矯正工作是一種階層式、官僚式的權威(Bureaucratic Authority)經營管理型態,上級對下級命令、指示和要求,而下級只有一昧執行、服從的意思表示,不能有表達自己意見和想法。然而這種傳統的經營管理模式,到了21世紀的今天,可以說已經不能適用。由於民眾知識及教育水準的提昇,再加上社會上鼓勵民眾關心公共事務或參與公眾之事的聲浪不斷,因此,傳統上由上對下的命令,下級一昧服從的管理方式已無法繼續存在。取而代之的即是決策參與的民主式的管理型態。」[3]

    所以,成立矯正署之後的「矯正新文化」,自然需要擴大決策參與之層次,在職員管理層級,對基層職員基本人性尊嚴應尊重,重視其需求、鼓勵其參與決策,乃有效管理,達成目標之基本原則。而在受刑人管理層面,應致力於機構組織體質之改善,走向人性化、民主取向、自主性高、較少威嚇之管理。因為權威、強制之管理導向,並不利於受刑人偏差行為之改善。相對的,人性化、民主化之矯正行政管理,確有助於維護受刑人權益,並孕育道德品行,進而有利未來社會治安的維護。

  當然,「犯罪矯正」一詞,是要讓收容人如何在矯正機關改變其思想觀念、態度與行為,即是藉由矯正處遇計劃,來改善犯罪人之反社會性人格。但過去之「幕僚單位」,為強調事務性的獄政管理特質,獄政人員除防止收容人脫逃、自殺、暴行外,還要進行

對他們的生活「監控」,這是比較消極面。

  乃過去之「矯正司」與現在之「矯正署」,文字含義雖然「大同小異」,但它所代表的矯正文化,卻有所區隔。我們可以說:「矯正司」工作是矯正機關,應用各式各樣的處遇計劃,硬、軟體設施及組織系統來矯正犯罪人,它是法務部單純「司法行政人員」的專業工作項目,此亦是要肩負起執行刑罰的功能。但是對於「矯正署」之成立後措施,其矯正內涵進一步落實,應是包括「應報」、「嚇阻」、「隔離」、「重整」、「修復」等思維;我們應該擴大視野,應該在決策上;是更細密的、更廣泛的、更專業的工作;它除了由各矯正機關負責「教育刑」處遇外,更需擴大由民間企業及社會志工參與整個矯治處遇(行刑社會化) 。另一方面,矯治工作可分為「機構性處遇」與「非機構性處遇」,這也是矯正新文化核心價值之神聖使命。而談到「核心價值」,筆者要進一步的說明;即在建立一個矯正新文化團隊前,必需先有核心價值。倘若一個公司缺乏核心價值,則形同一盤散沙,難以形成共識、凝聚力量。例如以各矯正機關「名藉股」之統計收容人數為例,其核心價值至少要有“正確”一項,將統計業務做到零錯誤,即是名藉股

人員的職責(核心價值),不容許有任何錯誤。

 

參、泯除黑函文化

在建構矯正機關新文化時,矯正署成立後,宜逐漸消除黑函文化;乃猶記得2005年六月廿九日第1013次部務會報第14案號,施前部長曾云:「某矯正機關黑函文化嚴重,應徹底查辦是否屬實?否則,應揪出幕後黑手,以正機關文化…。」,過去,由於黑函文化長期打擊機關士氣與形象,無論是機關首長或是相關受誣陷者,深痛惡絕;其「症候群」是;有者甘脆作「濫好人」,索性不管;有者「投鼠禁器」,做事「瞻前顧後」;有者,一朝被蛇咬,三年怕草繩,此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他來個「黑函」,我還他個「白臉」,反正「薪水」少不了一毛錢,幹嘛?何必那麼認真而得罪人?最後普遍形成一股「鄉愿」風氣,倒楣者還是矯正機關。
     在矯正界服務久一點者皆知道一句諺語:「少數監所工作同仁,眼界(視野)無法超過監獄五米高圍牆。所以,一些過去在矯正機關服務過的人、會、統、政風等幕僚單位主管,一轉調到「地檢署」服務,他(她)們就感覺到過去在矯正系統的「次級文化」(Prison Subculture),氣氛與風格竟然不一樣;乃凡事「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而矯正機關黑函之如此猖旺,其來有自,今臚析如下:

一、於高階主管人事升遷異動前後。

二、不當利益衝突(或受損)蓄意報復。

三、機關首長甫上任未久,以黑函「下馬威」或發洩對前任首長的不滿情緒。

四、機關首長作風不是太強勢,就是太軟弱。

五、執行不公,特權橫行,有地下典獄長、地下所長存在者。

六、機關同仁分派系,明爭暗鬥。

七、由於權責機關不但重視黑函,而且受理黑函,助長風氣。

八、以「投資報酬率」換算,幾塊錢之郵票,或是區區電子郵件,即可以「隨心所意」去「亂整人」,而且在技術操弄下「永遠」不會被發現,何樂而不為?

九、長期沒拿到甲等考績或受過行政處分,或對勤務調動不滿意者,故意以黑函「興風作浪」,擺明「你要我難過,我就要你不好過」,咱們走得瞧!

十、受小人煽動,或藉機「公報私仇」。

十一、心理人格發展不成熟,好「誣控亂告」成性,屬偏差行為,猶似「縱火犯」,看到火燒即有快感,而寫黑函者,每看到上級派員蒞臨調查,即竊喜而自樂,此症狀之病名,姑且名之為「囹圄機關機構化症候群」。

十二、工作太閒、太悶,尋求黑函以為「刺激」,企圖以此添增生活色彩,否則在高高圍牆內上班,實在太枯燥無味,且太無聊了。

然如何減少黑函文化?筆者常常稱讚矯正同仁之專業領域為「人性工程師」並引以自豪,但不幸的是,「黑函文化」亦是矯正界的「專業領域」,而矯正機關首長不曾被黑函攻擊過者,亦屬「火星生物」般的奇蹟。故適值此「矯正」工作甫邁入「矯正署」之新紀元時,矯正機關同仁如何去「脫胎換骨」宜共同努力來遏止黑函文化之滋長。其治本之道如下:

一、權責機關應確實把握「不予受理」黑函的原則,不隨之起舞,才能使黑函文化,逐漸降溫,甚至消聲匿跡。

二、矯正機關平時應伸張是非公理正義,減少怨氣,人事公開化、透明化,勤務調動合理化、合情化。

三、疏通申訴管道,避免「黑箱作業」,透過「雙向溝通」,建立共識。

四、賦予各矯正機關「政風室主任」初步過濾,暸解真相,處理黑函

之權限;權責機關不需「事必躬親」,大費周章,花費人力物力

去調查,結果以「事出有因,查無實證」而結案,讓撰寫「黑函」

者得逞;認為只要再使幾次「絕招」,「眾口鑠金」,權責機關,

最後總會「中計」;豈不聞「曾參殺人」古訓,乃現代版的公務

生涯,縱然連續受黑函攻擊,練得「金鋼不壞之身」,久而久之,

不「中箭」也會「落馬」!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雖然有上揭之刑法規範,但矯正機關之黑函文化,對此並無嚇阻作用,反而暗潮澎湃。須知矯正同仁若欲提昇社會地位,如此綿延不絕的「監獄烙印」(Prison Stigma)之黑函文化不減,即無光明燦爛的一天。因為正人必先正己,矯正同仁對外既然號稱為「人性工程師」,但「監獄化」(Prisonization)的結果,自顧不暇,黑函文化不斷,如何奢談去矯正人犯?吾人期待這些少數「不安於位」的矯正同仁,早一點醒悟,勿作「害群之馬」,損人而不利己,常言道:「暗路走多了,總有一天會碰到鬼!」,畢竟「人性本善」;要之,有請「黑函老大」!在您管教受刑人之前,希望先管教自己的內心世界吧!

 

肆、「矯正機關」的核心價值
    除了消除黑函文化外,各「矯正機關」的核心價值,筆者認為至少有以下三點:

第一是「專業精神」:專業精神是指對矯正工作是否執著於專業的規範、要求、品質化程式等。專業精神就是在專業技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對矯正工作極其熱愛和投入的品質,具有專業精神的人對矯正工作有一種近乎瘋狂的熱愛,他們在工作的時候能夠達到一種忘我的境界。矯正專業精神意味著:對自己所從事的矯正工作有著精深的學習與孜孜不倦的研究;止於至善的精益求精;在原有的犯罪矯正知識基礎上,不斷地學習與創新,充滿創造力;超越一般的技術水準;執著地追求「教育刑」極高的滿意度

要想成為矯正機關所欣賞之有專業精神的員工,首先應該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提高專業技能惟一的選擇就是學習,併在實際的工作中不斷實踐。決定工作品質的就是矯正人員的業務水平、專業技能,以及對本項專業的投入程度。專業精神更表現為一種對工作的態度。所以「矯正署」的目標是要讓矯正工作專業化,各「矯正機關」之矯正工作人員,若無法做到專業,任何人均能取而代之,則應自我檢討。即使是基層的戒護人員亦需具備專業知能,對任何戒護徵兆,皆能做正確的判斷與管理。一旦有專業的知能,工作上就會有信心、有權威,且贏得他人的尊重。

第二是「敬業精神」:矯正工作人員,必需有熱忱工作態度,熱忱即是「敬業」,因為敬業精神是做任何事的必需條件。其實,我們想比較快樂的過日子,也可以讓自己放鬆些。與其天天在乎自己的表現和物質利益,不如每天努力在工作崗位上,享受每一次經驗的過程,並從中學習成長。一位真正懂得從生活經驗中找到人生樂趣的人,才不會覺得自己的日子充滿壓力及憂慮。過去,筆者於35年之公務生涯中,見到許多矯正人員,由於對矯正工作抱著熱忱的態度,一分耕耘,一分收獲;使他們的職務升遷或調動,很快進入佳境。筆者也見到另一些人,由於缺乏熱忱而走投無路。我深信唯有工作熱忱的態度,才是成功推銷自己的最重要因素。因為,如果熱忱對任何人都能產生這麼驚人的效果,對你我也應該有同樣的功效。熱忱的態度,是做任何事必需的條件。我們都應該深信此點。任何人,只要具備這個條件,都能獲得成功,他的事業,必會飛黃騰達。

矯正工作人員有敬業精神,便會有活力、有朝氣、願意付出。倘若成立了「矯正署」後,矯正人員還是缺乏敬業精神,則易形成一灘死水,恐落人以「換湯不換藥」之口實。

第三是「負責精神」:矯正工作人員負責任,就會對事物深入的瞭解,且不使矯正機關受損、同事蒙羞,影響整個矯正系統的形象。例如據2011年6月23日媒體報導;北部某監獄以內容太過政治化,恐引發政治效應,造成社會分歧為由,退回「阿扁」投遞周刊的稿件。引起社會爭議。

查《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三項規定,受刑人撰寫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所謂「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究如何因應社會脈動去認定?監獄之因應政治人物而如何審查?倒也是一項學問,對於過於抽象,是否放寬解釋?雖依細則第82條列舉妨害監獄紀律規定,並無「涉及政治」的限制條款。惟媒體呈現出兩極化之分歧看法,矯正機關,「順了姑意,失了嫂意」,可見在法律上仍有待商榷。

惟媒體評以;阿扁以前多次投書、出書或放話,幾乎都涉及政治,但該監竟都『無異議』放行,現在因媒體大肆報導,輿論正興,就不惜『昨是今非』加以否決,更無法自圓其說[4]」。媒體認為,阿扁既屬一般受刑人,只要投書不危害國家社會利益,或違反公僕保密及法律禁止條款,該監大可讓他暢所欲言,也讓國人拭目以待他到底能端出什麼名堂!惟筆者認為該監之任事用法,勇於負責精神,值得敬佩!

上揭加以細密區分範圍,也許有矯正同仁,有不同的解釋,然而其目的,也在導引於當前各矯正機關,在現階段收容人不斷超收,且管理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如何去從新思維,做好矯正工作。所以下面我們就來談談矯正管理精神指標工作。

 

伍、矯正管理工作的新方向

  當矯正工作人員認識與體會矯正新文化之核心價值後,首先所要面對的是如何跳脫過去監所管理傳統的框架,去迎接新的挑戰?。

ㄧ、兩刑化刑罰核心價值之管理:

兩極化刑事政策下,矯正工作的發展趨勢是;監獄與社區矯正結合、加強矯正人員的遴選與訓練、提昇女性人犯矯治處遇計晝、設置超大型及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釐訂性侵害人犯處遇對策、重視疾病受刑人醫療照護、強化少年矯治處遇功能、建立本土化毒品戒治模式以及賡續犯罪矯正問題之實證研究等項目,均為核心價值之工作。目前各矯正機關收容人共計六萬餘人,與所核定收容人54232人相較,超收比率在18%至24%之間,可以說,有三分之二的監所均是在超收的狀態,加蓋舍房僅是權宜之計,然若是一昧的增建監獄,亦非良策!。

二、觀察事情的敏感度:2010年5月14日,大法官釋字第677號解釋文:「監獄行刑法關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次日午前釋放之規定,違憲。」其解釋文:「監獄行刑法第83條第一項關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規定部分,使受刑人於刑期執行期滿後,未經法定程序仍受拘禁,侵害其人身自由,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且所採取限制受刑人身體自由之手段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23條之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起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儘速依本解釋意旨,就受刑人釋放事宜予以妥善規範。相關規定修正前,受刑人應於其刑期終了當日之午前釋放。--」這項問題之敏感度,乃受時空環境變化影響者,究還有多少事項,未來將會演變為類似事件,有待探討?

例如,最高法院於2011年6月宣示;將性侵犯送監獄強制治療的措施,有害人權且違法,強制治療處所應為公立醫院之問題。[5]

性侵犯出獄後再犯問題屢屢發生,如何使性侵犯受到有效治療,杜絕再犯,成為大眾關注的議題。最高法院遂於2011年6月23日宣示;不再為法務部違法將性侵犯送監獄強制治療的措施背書,要求強制治療應在醫院,並直指性侵犯在監獄強制治療的行政命令,不但是便宜之計,更欠缺專業及不合時宜,也有違法理情。

惟依法務部回應;最高法院見解雖然理想崇高,但執行上有其困難性,法務部不是不願找醫院治療,主要是因為迄今沒有任何醫療院所願意接辦,為避免性侵犯沒有治療處所,在外流竄形成更嚴重問題,才會暫留在監所治療。法務部亦注意到「事情的敏感度」,陳守煌政次即強調;為解決此問題,法務部已在台中監獄附近規畫籌建性侵犯刑後治療處所,預計二年後啟用,目前性侵犯的強制治療,是暫時由台北、台中、高雄等監所內設置的強制治療保安處分專區處理[6]

然而,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對性侵犯刑前治療抗告案,因法律修正,以後不會再有刑前治療措施,法務部矯正署認為最高法院擔憂「刑後治療」如同「延長刑期」的疑慮,以後應該不會再發生。矯正署面對此類變革,將來宜在政策上注意應變。

矯正機關亦要迎合媒體、社會大眾等需求,否則所有矯正理想就會失焦。今天若要讓矯正機關更有成就,就要開創他們各個專業監獄不同的差異性與屬性,這也是矯正新文化的訴求重點。

 

陸、結語

  為因應刑罰之嚴峻化,監獄超收且收容人高齡化,戒護安全及醫療照護等問題接踵而至,在在需要重新研擬、調整矯治對策。成立「矯正署」應可擴大國際交流,汲取科技新知,建構矯正研究發展機制,並與先進國家並駕齊驅。故而,從事矯正工作者,瞭解上揭矯正新文化暨管理方法後,也要有效凝聚矯正工作同仁的向心力,且進一步需全面瞭解當前矯正工作的願景所在?因為惟有讓全體矯正工作同仁知道施政的願景,才能全力以赴並達成目標。所以,當前法務部矯正署的願景應是;「全方位推動業務,各矯正系統兼顧」及「提升全體矯正同仁的社會地位」二大目標。同時,前黃徵男司長於十年前,曾提出當前矯正工作的八大願景,適宜全力以赴,早日實現:

一、戒護管理合理化、透明化。

二、行刑教化個別化、社會化。

三、機關設施現代化。

四、囚情評鑑科學化。

五、矯正人員專業化、優質化。

六、技能訓練多元化。

七、輔導保護深入化。

八、行政監督一元化。

在提升矯正效率方面,首先要充分吸收新知,同時也要加強矯正人員的「在職訓練」,因為時勢快速變遷,犯罪矯治過去之舊的學術知能已經不敷運用,所以矯正同仁一定要勤於吸收新知。其次,矯正新文化要達到「自我管理」的目標,即需要多多培養「人文素養」,因為具有人文素養,自然就會對周遭人、事、物多一些關懷、包容與慈悲,這就是矯正新文化「服務他人」的原動力。另ㄧ方面,希望「矯正署」成立後,宜順勢推動矯正新文化;全國各矯正機關能將矯正業務,全面的以「經營」來代替「管理」,以加強矯正新文化之深度與內涵。相信在「矯正署」各長官,大有為之領導下,以現在之陣容與努力,有朝一日,必能成為「世界教育刑之刑事思潮尖峰先驅」;各位優質矯正同亦正是未來「刑事司法體系」的新尖兵,也是未來法務行政團隊的佼佼領導者。敬祝 馬到成功!

 

 

【附 註】

 

*.黃徵男著21世紀監獄學,2010年一品文化出版,修訂五版「矯正機構經營管理的具體作法」。

*.楊士隆.林健陽主編「犯罪矯正-問題與對策」五南書局2007年五版。

*.蘋果日報,2011年 06月23日「社論」:官僚公然違背行政中立。

*.中國時報2011年06月24日「性侵犯治療在監違法醫院不願收 最高院宣示不再為法務部違法的行政命令背書 法部表示無醫院肯接辦 執行困難」 (郭良傑、陳志賢/台北報導) 。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4898&ctNode=27518&mp=001

 



[1] 楊士隆.林健陽主編「犯罪矯正-問題與對策」五南書局2007年五版391頁。

[2] 同註一,389頁。

[3]黃徵男著21世紀監獄學,一品文化出版,修訂五版「矯正機構經營管理的具體作法」623頁。

[4]蘋果日報,2011年 06月23日「社論」:官僚公然違背行政中立。

[5] 中國時報2011年06月24日「性侵犯治療在監違法醫院不願收 最高院宣示不再為法務部違法的行政命令背書 法部表示無醫院肯接辦 執行困難」 (郭良傑、陳志賢/台北報導)

[6]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4898&ctNode=27518&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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