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給「全體人犯」而非僅「扁」合宜的醫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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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全體人犯」而非僅「扁」合宜的醫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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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全體人犯」而非僅「扁」合宜的醫療環境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助理教授賴擁連

 

        二月23日,中國時報登載「監院:應給扁合宜醫療環境」一文,內容論及監察院對於前總統陳水扁醫療調查報告案中,直指法務部有怠失,並呼籲當局應給予陳前總統「合宜的醫療環境」。三月3日,中國時報登載「未事先告知,黃煌雄公布扁影片,監委開罵」。這兩則都是監察院針對阿扁總統在榮總戒護外醫的新聞,但卻呈現出前後矛盾的窘境,代表著監委中對於陳前總統的戒護外醫的看法,似乎存有歧見。但究其內容後發現,此調查案的始作俑者監察委員黃煌雄,在此一調查報告的提案,隱瞞了些事實,而且其調查報告,歷經四次才經過監察委員會議通過,足見內容爭議之大。根據最近的報載,黃監委的調查報告,有紀律問題,部份監委稱「大家都根本沒有看過(阿扁)的影片,變成有人替他背書」,甚至有監委表示要建請監察院長將此份報告送請紀律委員會調查。

筆者對於黃監委針對陳前總統戒護外醫到榮總的調查報告,出現這樣戲劇化的發展,深表遺憾,畢竟以一個「御史大夫」之尊所進行的調查報告,內容不僅有爭議,還受到同僚的質疑與攻訐,甚至找一位台大醫生開記者會,還公布不正確的錄影帶混淆國人視聽,令人有一種「為虎作倀」之感。筆者對於新聞報導中有關黃監委之調查報告內容,不但不敢苟同,甚有以下三點說明以對。

首先,黃監委說應該給予陳前總統「合宜的醫療環境」,由於報載內容無法看出是否提及整體監獄人犯的醫療環境都需改善,但若從標題觀之,應侷限於陳前總統的醫療問題。然筆者認為,監察委員應該利用陳前總統的醫療調查報告案,進行全部監所醫療環境的調查。陳前總統需要合宜的醫療環境,其餘六萬餘名人犯難道不需要合宜的醫療環境嗎?考有監所以來,人犯的醫療問題就此存在,也沒有真正解決過。監所各界盼到有此一聲望的名人入監服刑,都希望能夠徹底改善監所人犯的醫療權利與環境。內容中論及「陳前總統走路不穩,說話結巴,右手抖不停,被醫生診斷是「腦病變」造成」。據了解,監所中充斥這樣的人犯,不下千位,然而這些人犯礙於戒護人力嚴重不足,根本無法像陳前總統一樣,還可以由台北監獄調派戒護人員充當其「隨扈」,戒護其在台北榮總接受「完善的醫治」。這樣的禮遇,卡人民的民脂民膏,還不夠「合宜」嗎?對於其他類似病症的人犯而言,根本就是奢望。因此,斧底抽薪的辦法,就是徹底改善監所的醫療設施與環境,這樣不僅是陳前總統,所有的在監人犯都可以享有合宜的醫療環境,即使未來可能入獄的卸任總統,也都會享有合宜的醫療環境。筆者認為,黃監委未能針對整體監所醫療環境進行調查,反而疾聲「呼籲兩黨放下政治仇恨,給阿扁好的醫療環境」,實有失人民之期待。

其次,黃監委直指「法務部有怠失」,筆者也歉難苟同。筆者曾忝為矯正人員多年。矯正人員都知道,今日監所「醫療系統的不健全」,中央主管單位衛生署難辭其咎。衛生署對於監所人犯醫療人權的態度,從過去的漠視到近年來的不敢忽視,雖態度已有大幅轉變,但實際上,對於醫療系統進入監所最後一哩的協助,例如成立醫療專監,根本難以指揮與協調所屬署立醫院進入監所全力支援與協助,試問,如果今日有署立醫院級的醫療專監(例如日本八王子刑務所或美國德州Estlle 醫療監獄),監所還需要派遣人力戒護人犯到監獄外面接受診治嗎?例如以陳前總統的案例,台北監獄就不用浪費納稅人的公帑額外派遣戒護人力,24小時且輪班方式在北榮戒護外醫。黃監委捨棄職權不查察衛生署是否失職於協助矯正機關建構醫療專監之大事,還責備法務部於此一事件上有所怠失之小事,這種調查事務孰重孰輕之判斷能力,令人質疑其政治嗅覺的靈敏度,留給社會大眾公審。

最後,有關陳前總統是否適用監獄行刑法第58條有關「保外醫治」的認定,提案的監委無奈的說「叫我認定太沉重」,但直指調查報告「就有這個意思」。這實在是明顯地暗示其在「越俎代庖」,後來黃監委也承認,之所以其調查報告歷經四次才通過,就是因為其他監委認為「監察院不得介入司法行政」,硬要其拿掉「保外醫治」的用詞後,始通過其調查案。查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考其適用之前提,必須要受刑人現罹患疾病在監獄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以陳前總統為例,目前台北監獄的醫療設施與環境,確實無法符合此一規定。然而,符合此一規定者,其適用的替代醫治方式雖有三種,但也不是讓人犯按照己意擇一適用,必須按照病情的嚴重與急迫程度(亦即遵循比例原則),施予適切之適用。

換言之,當移送病監、移送醫院(戒護外醫)均無法達成其醫治效果時,始得申請保外醫治。以目前陳前總統之狀況,其當前的病症雖已呈現「走路不穩、說話結巴,右手抖個不停,被醫師診斷為腦病變所造成」,但以目前「戒護外醫」的方式,即能符合其醫療需求的情況下,何需申請「保外醫治」?更重要的是,此一裁量權為監督機關法務部之權限,而非監察院之權限。一位針對個案進行調查的監委直指陳前總統的案例「就有(保外醫治)的意思」,嚴重違反馬總統一貫申張「不介入個別案例」的立場,更是逾越監察權與行政權的分際,實屬不當。個人認為,黃監委應該針對法務部是否對於陳前總統准予「戒護外醫」的替代醫療措施,調查是否有濫權、流於縱放之嫌?畢竟在監所中患有這種病痛的人犯,比比皆是,陳前總統可以獲得其醫療人權?請問其他人犯的醫療權利何在?再者,戒護外醫期間,陳前總統的刑期是照算的,但若是保外醫治,其刑期則中止計算。這種「得了便宜」還反過來批評法務部不予以保外醫治之不是,實在不厚道。

邇來,外界部分異議人士一直在批評法務及監獄當局對於陳前總統之收容處遇,極為不人道,讓法務部與監獄當局已動輒得咎,難以依據其專業性與自主性處理陳前總統之處遇。事實上,相較於其他人犯,監所對於陳前總統之禮遇,已經逾越監獄行刑等相關規定(例如1.38坪的雙人舍房),甚至可以說,已經逾越「依法行政」。相較於韓國過去對於卸任總統在監的處遇措施,據了解,我國監獄的作為,已十分尊崇與禮遇,還受到「監委」、「立委」與支持團體的批評與謾罵,嚴重打擊矯正人員士氣。如果真要陳前總統在監處遇更加優渥,懇請立法諸公們在監獄行刑法中訂定「卸任總統禮遇專章」,讓矯正人員可以依循以對。否則,在此之前,筆者慎重呼籲「請還給法務部專業的裁量空間、請還給陳前總統安靜的服刑環境、請給予全體人犯合宜的醫療環境」。

 

(本文已刊登於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憲政(評)102-016號),相關網址:http://www.np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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