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死刑言詞辯論 開啟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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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死刑言詞辯論 開啟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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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死刑言詞辯論 開啟新局

2012-11-22 01:28 中國時報 【林孟皇】

(作者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日前媒體報導指出:吳敏誠殺死女友應否判處死刑一事,最高法院將開庭進行「量刑辯論」時,早已引起有識之士的竊喜。近日又看到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一○一年十二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時,我們不禁要為最高法院的這一決定,公開表達肯定之意,這是筆者第一次強烈感受到最高法院法官的高度。

其實,早在今年初筆者與錢建榮法官等人發起「改革最高法院」連署活動時,在所提出的十大改革訴求中,即已提到:「第三審是法律審,就法律問題辯論,較能發揮法律審的功能,並可提升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故最高法院就民事訴訟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等論點。

依照媒體的報導,雖然最高法院在量刑辯論時,不會碰觸死刑存廢的政策。但最高法院經過數個月的內部溝通與協調後,能夠順應許多人權團體與法官聯盟的訴求,明白宣示死刑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我們當然應予以喝采!因為即便是維持死刑政策,我們仍可發現許多已經遭判決定讞的「死囚」,並非全然是「求其生而不可得」的情況,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司法實務在從事死刑宣告時,並沒有完全盡到應有的調查與說理義務。這也是最高法院宣示要透過具體案例的辯論,讓量刑更細膩、適切,努力在被告、被害人之間找到平衡點的原因所在。

話說司法作為人際間紛爭的解決機制,不只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同時也是人類理性思辯的場域。因為透過公開的法庭審判活動,必須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因此我們聽到的不是道聽途說、人云亦云的意見之詞,而是宣誓負責任的事實陳述證詞、經得起科學驗證的證據與學有專精的專業鑑定意見,這都注定讓司法成為「公共理性的典範」,不必、也無庸屈服於「理盲」、「濫情」。

司法的這一切,當然都是以公開、直接與言詞審理為原則。因為唯有直接與言詞審理,法官才能在每一個案中,看到一個個「活生生」、「有靈魂」、「有人生甘苦」的被告─他究竟在怎樣的人生境遇、時空情境下,剝奪了另一個生命個體,是否真的已「求其生而不可得」?而法庭公開,公眾不僅得以檢驗司法有無依法審判,更應該藉此省思死刑是否殘忍、有無遭到濫用?這些都是最高法院開啟死刑辯論的意義所在。

另外,死刑存廢在我國雖然屢有爭議,但基於生命法益的尊重,至少在審判上應採取更為嚴格的標準。因為死刑是唯一不能回復的懲罰制度,一旦倉促執行,對於判決缺失完全沒有補救機會,江國慶冤死案就是慘痛的教訓。為彰顯人權立國的精神,廖正井立法委員領銜提出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即於第一○五條第一項但書明定判處被告死刑時,「應全體一致決定始得為之」。如此修法,確實能使司法慎重作出對於剝奪國民生命的死刑宣告,還望能夠在最短時間內完成立法。

最後要說明的是,針對死刑案一律舉行言詞辯論,雖然為我國的司法開啟了新局,但筆者希望最高法院的改革能夠再接再厲。因為對照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每年超過二百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八十幾件言詞辯論的作法,我國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尤其立法院要求原則上應舉行言詞辯論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已近十年,迄今竟然只召開過兩次辯論庭,也就是數以萬計的案件中,都被最高法院民事庭認為不必辯論,這不僅是藐視立法權,也與司法應以公開、直接與言詞審理為原則的法理不符。這是我們在為最高法院這一劃時代決定喝采的同時,所不得不提出的一點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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