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矯治工作之新思維>林瑞欽雙博士教授佳作供參!(1~100篇)
加載中... CHINESE CORRECTIONAL ASSOCIATION

犯罪矯治工作之新思維>林瑞欽雙博士教授佳作供參!(1~100篇)

首頁 協會⽂章 矯正新知 矯正處遇與新法令介紹 犯罪矯治工作之新思維>林瑞欽雙博士教授佳作供參!(1~100篇)

【犯罪矯治工作之新思維 - 1~100篇

 

    引言:轉貼犯罪矯治學術供分享>按:林瑞欽教授係英國諾汀瀚大學心理學博士暨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擁有雙博士學位的他,胸藏萬卷,龍騰學海,斯文斗望,吾道嚴瞻。彼現任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曾任新竹「玄奘大學」社科院院長,林教授近常應邀至中國各頂尖大學作客座教授暨作專題學術演講,桃李滿天下。彼精通行為科學,特別是人類行為的改變方面,著墨甚多,爰徵得林瑞欽教授之同意,轉貼其短篇論述供分享,以饗本會讀者。

                       本會 吳正坤 監事 2016.10.29 

 

( 後記:林瑞欽教授於2017年01月14日上午10時,在台北「國際大飯店」召開

  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之理、監事會議時, 榮獲林政宏理事長 予 頒發

 「榮譽顧問」聘書  )

 

 

(1).晨思>犯罪預防應自小做起:

 

               *. 林瑞欽教授


    近年來,我與幾位歐美的心理犯罪學者有所交往,彼此皆是心理學出身而轉

進犯罪行為的改變此一領域,自然較側重自微觀以探討個人為何犯罪的問題。

    我自1983年涉入犯罪少年的調查分類以來,的確我觀察到來自低社經階級

家庭者有較高的風險涉入犯罪行為。犯罪學諾貝爾獎的得主有多位是在犯罪的

危險與保護因子的縱貫性研究有著傑出的貢獻。第一屆犯罪學諾貝爾獎得主

Losel(o上頭有兩點)教授應我之邀兩度來台講學,他即持此看法,他與劍橋與

紐倫堡大學研究團對分別在英國與德國針對三歲兒童開始做犯罪預防。

    我個人在新竹地檢署與新竹縣政府的支持下,在竹東針對國中小高犯罪風險

的兒童與少年進行一年的評估、個別與暑期團體輔導。但在我退休之後,這個

方案也就結束了,殊為可惜。

    我個人對犯罪的發生強調個人是因認知的不良與扭曲而導致於犯罪,因此改

變一個人的信念或提昇其認知能力水平將是預防其不會犯罪的不二法門。對犯

罪矯治也應自個人的扭曲信念著手去改變行為改變與維持。

                       

(2). 認知行為改變:

 

              *.林瑞欽 教授

 

    「行為能改變」是我一貫的看法,只是要花多久的時間去改變;要如何改

變;要改變到什麼程度;能改變到什麼程度;要花費多大的代價等考量而已。

    犯罪審判在是否有罪決定之後,就是量刑,由法官依法裁處。法官常以當事

人的犯罪行為無法改變,而以無「教化之可能」據以判處「死刑」。何謂「無

教化之可能」呢?操作性定義是:「沒有辦法協助當事人行為改變而有再犯之

可能」。若我們運用藥物或對其大腦動手術以改變大腦的結構與功能,是否他

的行為就會改變呢?問題是經由生物、物理、化學的方法是否為教化之一種

呢?

    我認為人們會犯罪是源於扭曲的認知或無法有效的運作認知,此包括智能不

足、心理疾病所致的認知缺損。教化首在協助當事人學會遵守社會的規範與法

律,在他們離開監獄或矯正機構回到社會之後,不會再度犯罪。因此,如何運

用教學來學習如何遵守社會的規範與法律是矯正的基礎工作。

    其次,犯罪者在其原本的生活環境已學到的認知是扭曲的如「女人說不要就

是要」、「只要發生的性,這女人就會跟著我了」、「這社會要生存就是靠拳

頭,看不順眼就要先下手,否則一定會被對方幹掉的」、「我不是偷,是借用

啊!何況他們那麼有錢不會在乎啦!」等等的非理性信念,因此矯正工作就得

針對他們的非理性信念等扭曲的認知加以改變。認知行為改變是所有矯正人員

必修的課程與所需具備的工作知能。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後期,整合認知與情緒的研究已成為心理學的顯學,隨著

認知神經科學大幅度的進展,如何藉由認知神經藥物與心理改變方法的配合,

將是今後犯罪矯治無法迴避的路。同時,依循如此的思維,司法與矯治官員對

於「教化之可能性」將要有一個新的認識,而非只在判決文字上做文章,也不

是只限制在監禁的嚇阻的刻板概念打轉

 

(3).重新審視矯治>監獄教育的路徑!

 

                       *.林瑞欽教授

 

原創 2016-09-22 韋佳 刑事法前沿推介

重新審視矯治——監獄教育的路徑

原作:Shaun McMann,譯介:韋佳

“民眾對待犯罪與罪犯處遇的情緒與脾氣就是對一國文明程度的最可靠測試。”

               —溫斯頓•邱吉爾

    社會對待局外人的方式能從側面揭示其道德與倫理根基。沒有什麼比社會如

何對待監獄犯人更清晰的例子來展現前者了。顯然, 監獄犯人並不是唯一被

異己化的群體,但只要一個人被監禁,絕對會經歷社會排除的過程。正如

Richard Sparks所言:“一個社會的監獄條件為衡量其高尚、卑劣、自信或焦

慮程度提供了尺規。”

    監獄制度本身就反應了政治家與公眾對其的理解與想像。因此,只有將監獄

至於廣泛的社會背景中,才能真正理解監獄與監禁。更本質地說,監禁就是社

會態度的試金石。在過去的30年裡,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監獄人口激增,儘管其

數量趨於穩定,但仍體現了現在這個刑罰時代社會與政治對於監禁的過度強

調。

    眾所周知,當今監獄的重要理念之一就是矯治,但這個概念太複雜了並且問

題多多——其被應用於各種語境,有時甚至是在相互矛盾的語境中出現。那麼

到底監獄要達到什麼目標?“矯治”一詞到底是否已經被濫用並失去了其本來的

意義?

 

(4).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監獄近況:

 

                           *.林瑞欽教授

 

    在1997年5月2日首相布雷爾上任時,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監獄裡共有66457

名犯人。10年以後,這個數字上升到80948。接下來的布朗首相在任期間,監

禁人口仍逐年上升。而在卡梅隆首相任期內,最新的國家犯罪管理服務簡報

(NOMS)指出,英格蘭和威爾士有81832名成年男性與3804名女性處於監禁

中,換言之,這兩個國家每1000人中就有2人在監獄裡。司法部預計,2020年

英格蘭和威爾士監獄人口將逾9萬人。

    關於監獄的爭論從未休止過。作為一名前監獄官,David Wilson就對監獄

持懷疑態度,其認為監獄“失敗、無用、過時,是維多利亞時代的產物”。也許

他的言辭有點激烈,但事實證明,不斷攀升的監禁率並未威懾犯罪行為,也沒

能減少累犯。但英國政客則持全然相反的態度,他們對將監禁威懾犯罪、保護

以及矯治的作用喜聞樂見。前保守黨領導人MIcheal Howard就曾在1993年公

開認可了監獄的效用,無論是出於政治還是社會的訴求,監禁都處於支配地

位,這點在可預見到的未來似乎還不太可能會改變。

    無論爭論如何繼續,民眾的主流觀點都正在悄然改變立法、司法政策與刑罰

執行政策。乍看這是民主在起作用,但民眾真的應當在這個問題上替政府作出

決定嗎?民眾意願讓政黨在短期選舉中表現出特定傾向,其結果就是自從

1990年代末以來,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監獄人滿為患。

 

(5). 犯罪矯正之核心問題:「處遇」!

 

                  *.林瑞欽教授

 

    關鍵之處在於,對監獄犯人如何進行處遇,這涉及到四個方面:保護、威

懾、比例性和矯治。首先,從保護的角度來看,為了保護守法者以及犯罪人自

己,都應將犯罪者監禁;第二,對於犯罪就會進監獄,以及可能受到的處遇,

都將威懾潛在的犯罪人;第三,刑罰應有比例性,與所犯罪行相適應;最後,

對於監獄犯人應當進行矯治。

    但自2004年NOMS成立後,對處遇提出了新的標準,重點在4個方面:一是

維護安全;二是表示尊重;三是進行目的性活動;四是服刑結束後的立即安

置。這種新模式很有意思,其更關注犯人的更生狀況,以人為本,保護犯罪

人,以防止其在社會中進一步邊緣化。新標準將監獄的目標定為:將被釋放的

前犯人置於他們不願意或不會被迫犯罪的環境中。

    司法部針對1457名剛開始服刑犯人的一項調查顯示,他們中15%的人無家

可歸,過半失業(其中13%從來沒有過工作),58%的人過著懶散的生活。因

此,對於被關進監獄的人來說,在監獄裡所受到的處遇應與其之前的社會生活

方式向適應,從這個角度來看,矯治與目的性活動便是兩大關鍵。矯治的實際

意義不應僅限於對其的法律定義,對於監獄裡的一部分人來說,矯治的意義在

於斷念(desistance);對於其他人來說,矯治的意義則是讓他們面對自己的

犯罪生涯,進而自責悔罪,最終能在人格上做出一些本質上的改變。這樣看

來,法律意義上的矯治與普遍意義上的矯治就不一致了。

    對於矯治的理解,不應拘泥於詞條的字面意義,而應將其作為一種理解整個

概念的結構性路徑。對於矯治效果的衡量,不應是量化的,而應是基於個人在

監獄中與出獄後所獲得改變的品質考量。對於參與矯治的工作人員來說,矯治

是一項基本原則, 它是個人積極重整複歸社會的基礎。而NOMS提出的目的

性活動則再次強調了機構組織在説明犯人變回公民中發回的基本作用。

 

(6). 矯正處遇>目的性活動:

 

                   *.林瑞欽教授

 

    依據司法部的定義,目的性活動包含職業培訓、工廠/工業雇傭、毒品處遇

項目以及教育。這些活動充實著犯人一天的生活內容並由監獄象徵性地作出獎

勵。這種制度旨在防止犯人一天被關在牢房裡23小時。司法部希望犯人能努力

工作而不是被強迫失業。努力工作是執行嚴格執行刑罰的核心,監獄不應該讓

犯人處於一種漫無目的的生活方式,而應為犯人提供更多的機會,使其參與有

挑戰性的有意義的工作。這種理念其實是老生常談了,也曾深受決策者的歡

迎。讓犯人勞動不僅可以防止犯人變得懶惰,還可以保障監獄安全。通過結構

性的勞動,犯人還可以更好地應對他們的毒癮、情緒失常等問題。成功的複歸

社會矯治活動,要求犯人樹立一種努力工作的精神。

    但無論犯人如何努力勞動,或無論其多渴望在出獄後得到一份工作,頂著前

犯人的身份,其在出獄後仍很難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英格蘭和威爾士累犯率

的資料也表明,這些勞動項目其實並不管用。總之,基於勞動的目的性活動無

法説明犯人斷念,在面對減少累犯與監禁成本的壓力下,即使花費了那麼多

錢,其仍然無法改變半數的前科犯人在出獄一年內又回到監獄的事實。

    總之,勞動項目也具有剝削性,因為犯人不會得到同等市場價值的酬勞。也

許監獄外的社會公眾會認為監獄勞動會使犯人受益,可後者卻加重了犯人的怨

恨情緒。所以,本應將犯人導向重整、提高複歸社會生活機會的勞動,很有可

能達到完全相反的效果。當社會監禁一個人時,它剝奪了這個人自我提升的最

正常機會以及動力。試圖對犯人進行“矯治”本身出發點是好的,符合社會利

益,但其必須給予人性尊嚴與道德,而非剝削,這就是目的性活動總在累犯率

面前顯得失敗的原因。

 

(7).監獄教育的社會作用與個體作用:

  

                  *.林瑞欽教授

 

    監獄教育解決了上述問題。司法資料實驗室(Justice Data Lab)的發現表

明,應鼓勵犯人在監獄中接受遠端教育(Distance Learning/ DL)。監獄教

育與職業教育的關鍵區別在於,前者是遠端的,需要犯人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時

間,並能夠靈活地運用這些時間獨立進行學習,這才是在監獄中最有效利用時

間的方式。然而,雖然有證據清晰地表明監獄遠端教育能有效幫助犯人顯著改

變其生活方式,但過度地注重監獄勞動使得監獄教育的地位有所減低。

    Michel Foucault認為,監獄教育是一種符合社會利益的必要預防方式,也

是犯人的義務。這種觀點的主旨是,犯人在獄中的活動應使其能夠在將來的社

會與個人生活中長期受益(而非獄中勞動獲得的短期矯治效果)。因此,目的

性活動包含的教育不僅包括職業技術教育,還應包含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但監獄教育需要注意2點,一方面,監獄教育的屬性與角色需要科學檢驗,

所有的教育階段都要得到精確評估;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犯人研究生教育到博

士教育的資金支持,這種高等教育可以有效防止犯人再次進入犯罪生涯,教育

的效果不能為短期的監獄成本所衡量。

    結 論

    本文是在伊斯蘭恐怖主義猖獗、英國退歐、歐洲難民潮以及美國大選辯論的

背景下寫就的,與這些時事熱點相比,有關監獄的新聞似乎從來都沒法持續登

上頭條。面對監獄人口的持續增加,公眾往往持兩種觀點,一種是認為我們正

處在一種前所未有的法外之境,另一種則相信監獄可以改造公民,因而刑期也

要更長。本文的主旨在於,強調以勞動為基礎的監獄矯治應有新的定義和範

圍,更強調遠端教育,從而使得犯人能夠更好地學會自律,為監獄社區做出真

正的貢獻及榜樣。畢竟,除了學習,還有什麼更好的度過獄中時間的方式?

I wanted you by my side, so I'll never feel alone again.

 

(8).教化是啥?

 

          *.林瑞欽教授2016.04.11

 

    教化的「教」在這裏的意思是他可以被教嗎?「化」是改變,合起來是說這

個犯罪人可以經過教導而改變其行為,至於要改變什麼行為呢?教導與改變的

目標誰來設定呢?就判個無期徒刑,依照刑法最長他要在監獄裏接受25年的

「教化」。誰去「教化」、如何「教化」、怎樣評估「教化」?這些都不是我

法官的事,我法官只斷他可不可「教化」,至於憑什麼說他「可教化」呢?很

簡單,只要不判他死刑,任何理由都是理由,因為我法官又不是學心理的,也

不是要懂風險評估與管理,網友砲聲隆隆,我法庭內肅靜,裏頭只有我的聲音

在迴盪著呀!我說過很多次了,想不再說,卻忍不住,今天就多說一些。

    教化的基礎在於此個人的智力,若是屬於可訓練,那就說他還能改變,但行

為改變的時間是需要很長的,因此增強物的給予是其行為改變的重要因素,一

旦增強物消失了,其行為改變就消弱而消失了。他們需要有人在旁監管照護,

關在監獄裏是浪費矯治資源。高齡者老狗玩不出新花樣,其行為是有改變的可

能,問題是我們整個教導體系與方法是建置於兒童與青少年的身心發展之研

究,對於如何去教導老年與改變老年人的方法,相信監獄內矯正官是無能為力

的,就算監獄外頭的長青大學也都是土法煉鋼,無人有把握促使這些高齡者的

行為改變(學習改變)。因此,這些高齡受刑人服刑的教化目標是什麼?我個人

認為是「長期照護」,「監獄」已成「安養院」。

    回到主題,因那些使用暴力將人殺死的人要不要判他死刑,永絕後患,此意

謂著他不會再犯,但判死刑卻因有一批人是廢死的,認為死刑是沒有人道的、

不尊重人權的…………,因此可憐的台灣法務部長就常常要當第一個「劊子

手」(簽字批準執行死刑),說真的我是蠻同情這些「劊子手們」。既然這些殺人

犯能執行殺人的計畫,顯見其智能不會太差,他們是可學習,行為可改變的,

只不過他們的情緒智能太低落了,因此有可能一引發情緒變化,他的衝動就被

激發了,他只為達成與小三的天天作愛,就排除一切的阻礙,這時他忘了殺掉

他的妻女,他也再不能與小三在一起了。

    心理學的研究似乎支持人的衝動會隨著年齡增長而降低,那我們不要判他死

刑,就監禁他到很老不就得了,因此我們的監獄依照此邏輯就會成為安養院

了。教化是監禁的美妙遁詞,法官們要感謝我替你們說個理由了!可是矯正的

官員們會說:「林老師,我們比較尊敬你,你不要替法官想解套,該替我們解

套呀!」我想到了,長照不是歸林萬億政委、內政部、衛福部管嗎?那就畫一

條線,六十五歲以上因學習能力變緩,衝動性顯著降低,身體健康狀況常因慢

性病易因監禁而降低其社會功能造成監禁困難,且再犯風險經評估屬於低下,

無接受矯治之必要,應改為社區處遇或移交長照機關收容監護。

    這樣子不是皆大歡喜嗎?

 

(9). 再論危險性評估:

 

               *.林瑞欽教授

 

    老友腓特烈不久前到香港講課:風險管理,剛聽到廣播提到北監一個新入監

受刑人為同房舍友連續毆打五天致死,要國賠三百多萬元,我除了感到難過

外,也深覺得國內矯正專業知能囿限於既有的傳承,甚乏風險管理的知能。

    法院以打人的受刑人在監違規多起,然北監卻辯以無違規紀錄,因此管理疏

失判賠被害人三百餘萬元。違規紀錄是風險評估中極其重要的元素,但如何將

其量化運用到管理、假釋的審查,就我所知尚付之厥如。更不要說對於受刑人

衝動性、攻擊性、憂鬱、焦慮、自尊、性格違常等心理傾向與特質的評估,絕

大多數矯正人員對於西方矯正專業常用的暴力與再犯風險評估之工具幾乎毫無

概念。對於受刑人的入監檢查幾乎忽視了心理風險評估,相關工具缺乏信效

度,承辦人員也缺乏操作知能,只好等事件的發生。

    我認為矯正人員不能再以過度收容為藉口,而循規的上下班,抱持平安過日

子的消極態度。

 

(10).吸毒只是成癮行為之一:

 

                     *.林瑞欽教授

 

    晨起查閱臉書,見「北元先生」的發文:「吸毒戒得了嗎?」心裏蠻沉重

的,我們的社會被「毒品」嚇壞了,迄今我們依然深受犯罪學模式的思維來處

分吸毒行為,所謂吸毒是施用非法的物質謂之,台灣最主要的毒品是海洛因與

甲基安非他命、K他命等三種,其藥性與作用皆有所不同,很難以一種「毒

品」的作用泛指所有的毒品的作用。

    就我的了解與看法:吸毒與吸菸、喝酒、嚼食檳榔皆是可以戒除的物質成癮

行為,然而戒除並非是全有全無,而是一種緩解過程的概念,同時物質濫用或

依賴難以簡單的區分為身癮與心癮,近年來腦科學的進步已讓我們對於物質依

賴行為有深一層的了解,因此成癮行為不單是生理、心理,也是涉及發展與社

會的違常、失功能的行為。

    「渴求」常引發曾經施用成癮性物質者復發的重要機制,因此協助他們如何

因應渴求是復發預防方案中很重要的環節。

    對於涉吸毒的受戒治或受矯正者,隔離是個手段,重點在於隔離之後要如何

協助他們復歸社會呢?復發預防訓練與教育是戒治方案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如

何設計復發預防教育方案呢?下列兩種解釋復發的理論是應該考量的指導理

論,一是「暴露論」,另一則是「調適論」。

    前者指的是吸毒者離所之後暴露於高風險情境該如何因應?後者是指吸毒者

復歸社會後,遭遇到生活壓力事件又該如何因應,以避免重蹈覆轍而復發。顯

而易見的,目前矯正機構除了獨立戒治所外究竟有多少矯正機構依循上述的理

論發展適用的成癮戒治方案呢?

    涉及他罪的施用非法物質者是否先收容於「戒毒」的戒護場所接受成癮治

療,在經評估其復發風險後再行服刑,先決是需要重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該

機構應提供配備醫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等專業醫療

團隊,依照目前狀況擴大各戒治所規模該是較易行之途。

 

(11).矯治處遇中的風險評估:

 

                          *. 林瑞欽教授

 

    矯治機構最怕受刑人在監所自殺、脫逃、暴行等三件事,受刑人最關心的莫

過於何時能獲得假釋。另一方面,矯治機構人力不足,空間有限,如何對收容

人做最佳管理,以顯著降低發生不當管理的風險。

    對於觀護人則在意哪些保護管束的人會再犯?他們是什麼樣的人容易被撤銷

假釋?當然法官也想知道哪些罪犯會容易再犯,他們是否能改變其行為。整個

社會對於犯罪人重返社會一直存在著疑慮與恐懼,尤其是暴力犯與濫用非法藥

物者。

    對於上述的犯罪人的不當行為再度發生之預測就顯得迫切,但不幸得很,如

何有效預測此等犯罪人的暴力、再犯行為發生,迄今在適用與有效的評估工具

與人力,卻是相當令人失望的。

    如何發展各項犯罪行為的評估衡鑑工具、審查評估體系、與人力培訓,是亟

為迫切需要的事項。因為犯罪預防也需要此等犯罪風險評估,在偵查、起訴、

與審判,再到矯治處遇,與後續的社區處遇,無一不需要科學化的風險評估。

    為提高風險評估的信效度,多元評估體系的運用成為近年來發展的趨勢。以

往的評估常受到了矯治人員對受評估者的刻板印象而過於著重靜態風險因子的

影響,忽視動態風險因子的作用。

    其次,在引進西方的再犯風險評估工具時,忽略標準化與本土化的程序,以

致該等評估工具信效度低落。再者評估人員缺乏培訓,且非缺乏第三方評估,

容易有月暈效應的發生。

    2016年5月下旬,本人應聘大陸各項尖大學「客座教授」甫自大陸歸來,了

解到其矯正機關正努力對再犯危險(風險)評估建立科學化工具與評估體系。而

觀察國際矯治處遇近年來的走勢,亦可見風險評估(危險評估)的標準化是大家

所關心的。

    反顧我國,此風險評估若付之厥如,我不知道法務部的擴大受刑人「日間外

出」就業的政策,如何的安全落實?亦為重要課題。

    其實這也是近日報載英國保守黨政府提出的周末日監禁作法能否成功的關鑑

因素。

 

(12).死刑可以廢了吧!

 

              *.林瑞欽教授

                 

   死刑可以廢了吧!斷人生死,何其沉重!法官手不想沾血,是可以理解的。然

而量刑的標準多半以「兩公約」與「有無教化之可能」加以斟酌,然今在後者

有法官以施暴者求學與工作時之優異為有無教化之依據。

    這是法官以單一的靜態再犯風險因子評估去賭一把,其估計施暴者現年為

54歲的話,若無假釋,監禁滿25年,他將是79歲,若他命大可以活那麼久,

料想他也無力再有暴行了,然法官並未註記不可假釋,卻要他好好治療。

    問題來了,現行矯正署提供的只有「性罪犯」與「毒品施用」的犯罪人有治

療。有關「暴力犯」的治療要由誰、如何治療、治療多久、如何評估治療成

效,法官隻字未提,這下子法務部矯正署可真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

出」。

    法官對於「犯罪學」的知識普遍不足,對於「再犯風險」做為量刑的概念,

付之厥如,對於暴力犯老是停留在「兩公約」與「有無教化之可能」;對於

「財產犯」老是受不了一罪一罰之累加重刑罰的「善心善念」,就老是「從

輕」發落,再犯累累。

    司法官學院應加強學員的「犯罪學」知能,司法院應加強各類型犯罪「再犯

風險評估」與「量刑標準」的研究,然後編製「量刑的準則」 guidelines手

冊,以避免「恐龍判決」!

 

(13).智能不足者與犯罪矯治!


                             *. 林瑞欽教授 



    多年前,我在嘉義對中小學教師做一場輔導的演講,會後六位啟智學校教師

連袂來跟我討論如何處理智能不足的學童涉及性的不當行為。在同一時期擔任

台南教養院的馬院長也跟我討論如何處理院生涉及性的不當行為,近年來也參

與有關犯罪矯治的工作,更發現智能不足涉及不當性行為者在矯治上遭遇到蠻

多的問題與困擾。

    若以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的施測結果,所謂智能不足者是其智力功能低於同年

齡2%的那群人口,如此其智商是70以下。智商70—79為臨界,智商69以下即

所謂智力缺陷者。這些智能不足或臨界者在行為的適當性與持久性是有困難

的,雖然有可教育、可訓練的區分,但他們需要密集與持續的監護才能維持適

當行為表現,同時他們也需要原級增強物的增強才能讓適當行為持續。

    基本上心理治療對智能不足的犯罪者的成效深受渠等不良的認知功能的限

制,同時他們服刑時也較容易受到其他受刑人的欺負,這些也造成矯治團隊的

負擔。

    觀察此一族群的社會支持功能也是較低落的,其出獄後也因其認知功能的缺

陷而缺乏足以謀生的技能而再犯罪。

 

(14).行為改變與維持!

 

                       *.林瑞欽教授  2016.10.18


   「行為能改變」是我一貫的看法,只是要花多久的時間去改變;要如何改

變;要改變到什麼程度;能改變到什麼程度;要花費多大的代價等考量而已。

    犯罪審判在是否有罪決定之後,就是量刑,由法官依法裁處。法官常以當事

人的犯罪行為無法改變,而以無「教化之可能」據以判處「死刑」。何謂「無

教化之可能」呢?操作性定義是:「沒有辦法協助當事人行為改變而有再犯之

可能」。若我們運用藥物或對其大腦動手術以改變大腦的結構與功能,是否他

的行為就會改變呢?問題是經由生物、物理、化學的方法是否為教化之一種

呢?

    我認為人們會犯罪是源於扭曲的認知或無法有效的運作認知,此包括智能不

足、心理疾病所致的認知缺損。教化首在協助當事人學會遵守社會的規範與法

律,在他們離開監獄或矯正機構回到社會之後,不會再度犯罪。因此,如何運

用教學來學習如何遵守社會的規範與法律是矯正的基礎工作。

    其次,犯罪者在其原本的生活環境已學到的認知是扭曲的如「女人說不要就

是要」、「只要發生的性,這女人就會跟著我了」、「這社會要生存就是靠拳

頭,看不順眼就要先下手,否則一定會被對方幹掉的」、「我不是偷,是借用

啊!何況他們那麼有錢不會在乎啦!」等等的非理性信念,因此矯正工作就得

針對他們的非理性信念等扭曲的認知加以改變。認知行為改變是所有矯正人員

必修的課程與所需具備的工作知能。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後期,整合認知與情緒的研究已成為心理學的顯學,隨著

認知神經科學大幅度的進展,如何藉由認知神經藥物與心理改變方法的配合,

將是今後犯罪矯治無法迴避的路。同時,依循如此的思維,司法與矯治官員對

於「教化之可能性」將要有一個新的認識,而非只在判決文字上做文章,也不

是只限制在監禁的嚇阻的刻板概念打轉

 

(15).午間的胡思!

 

           *.林瑞欽教授

 

    面對當前監獄中近六成的受刑人其涉入的犯罪行為是包括毒品的持有、運

輸、交易、製造、與使用,尤其那些曾濫用安非他命類藥物的受刑人其在監所

的行為易有疑心、暴力,矯治人員如何對他們實施有效的矯治呢?

    監所設有調查科負責對受刑人的入監調查,但對於受刑人心理狀態與暴力風

險的評估卻因工具的不足與人力素質有待提升,使得對受刑人的社會、心理、

發展含生涯發展)的評估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矯正署應對調查科所需的心理衡鑑工具加以開發,進行數位化建置全國性的資

料庫,並逐年更新,就其資料做為發展矯治策略與方案的依據,可是當前的要

務。購買有版權的適合的心理測驗,矯正署應寬列預算,與相關出版公司合

作,以取得優惠。

    我一直主張:要有效協助受刑人不再犯罪,就應先正確的了解他們。

 

(16).再論教化工作之本質!

 

                    *.林瑞钦教授

 

    根據監獄辦事細則,教化科在執行受刑人的教誨、教育與輔導。其中尚有一

重點即是假釋的辦理。再看新竹監獄教化科的英文翻譯是Education and

instruction教育與教導(或譯為教學)。

    我想監獄的監禁是嚇阻性的懲罰,它剝奪收容人的部分人身與人際自由,限

縮身心需求的滿足。然而因服刑時間長短、被害人賠償、改變生活習性與行

為,監獄將安排簡易的加工,但同時提供職業訓練,惟西方社會之監獄在上個

世紀末期,心理矯治的概念已因收容人犯罪行為的研究,大量的引進心理治療

的概念與技術,本世紀「循證矯治」 的概念與操作也大幅提升犯罪矯治科學

的研究與實務。

    然而台灣雖強調「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但在馬政府的藉監禁以遏止酒駕

而扭曲了上述刑事政策,讓大量的觸犯公共危險罪者進入監獄,毫無考慮到監

所的人力與收容的容量,此種鉅大的工作壓力以讓監所在維持收容人的安全戒

護之外,已難以進行教育與心理矯治的發展,更別提進行循證矯正與戒毒。

    個人自2012年應中國司法部之邀協助推動中國的循證矯治與戒毒工作,但

回顧台灣的矯治與戒毒工作卻毫不受法務部與行政院的重視,人力與經費皆捉

襟見絀,監所超收收容人。

    鄭姓連續殺人犯生活在自己的狹隘世界藉著最高法院的秀場演出其無知的英

雄批判,還獲得某些人,其中還有醫療專業人士的掌聲,而忽略其罪行對於被

害人與家屬、整個社會的傷害。

    新政府上台之後應回歸「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讓物質成癮的觸法者回到

強制醫療的機構,以紓解當前監所的收容壓力。酒駕者一律吊扣駕照,並施以

強制醫療之處分。教化是協助犯罪收容人改變其犯罪認知與行為,期以出監所

之後不再犯罪的教育與心理處遇謂之。

    我想矯正署需要延請相關學者專家修正監獄辦事細則,起碼應釐清教育、教

誨、教導、輔導等用語。

 

(17). 天枰已傾乎?

 

            *.林瑞钦教授


   兩年前偶遇最高法院某庭長,即告知,心理或精神鑑定宜由一組有資

格與經驗的人為之,而非由一個發展或臨床心理學教授為之。

    「有無教化之可能」已成判決加害者死刑的唯一指標。判死已帶給

法官或心理、精神鑑定者極大的壓力。在我的觀察中,沒有前科記錄

常被視為該加害者未來出獄後不會再犯罪。其次在鑑定過程中傾向協

助加害者回憶其成長的被害經驗,得以找出讓法官不必承受判死刑的

壓力。

    其三,法官總是以由名校畢業或是任教名校心理學系的教授之鑑定

結果即是有效,他們不明白心理鑑定有假陽性的可能。

    暴力犯中,尤以工具性殺人犯更具有操縱性、說謊、缺乏同理心

殘忍、冷漠、衝動、不負責等等心理病態(psychopathic traits),然

這些特質的評估卻非台灣現有的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師所能勝任。再

者,這類罪犯幾乎無矯治之可能。

    我不是嗜血者,刑法學者何不將死刑修掉,如此法官壓力就減輕。

另外,法官缺乏犯罪學與犯罪矯治之知能,卻老是拿「矯治之可能」

來當盾牌,好似找到一個不判死的理由,這就像一個溺水者找到一根

浮木。


 

(18).強化犯罪預防與調整刑事政策!

 

                                         *.  林瑞欽 教授

 

    民進黨政府似乎刻意忽視矯正的區塊,法官在審判偶而會想到矯正

的可能,但他可微乎其微會想到目前我們的矯正機關缺乏空間、人

力、經費,以致於當前矯治機關的功能只是在「監禁」而已,能不出

事就已是阿彌陀佛了。

    我們的刑事政策制定者,含學者嘴巴老是唸著「寬嚴相濟」的囈

語。他們哪會去思考監獄生態的改變、超收、矯正官的人力與素質等

等現況的困絀與無奈。我算是極少數參訪過海峽兩岸的矯正機構的教

授,不敢自誇多了解,但可是有一定程度的掌握。

    當前台灣收容的犯人多半在六萬五千人上下,依照收容的編制員額是

五萬四千人江蘇省為例,其一年收容的受刑人(大陸稱為罪犯)在九萬多

人,其人口是八千多萬。相教之下,我們有兩千三百萬,在監收容人卻高達六

萬五千人,如何強化犯罪預防與調整刑事政策呢?

    我當然知道他們有強制隔離戒毒所與社區矯正中心,然而其犯罪總

人口與其人口的比例依然是低於台灣,這也正說明刑事司法體系與教

育機關漠視犯罪預防的推動。

    我在2011年「桃竹苗地區少年對非法藥物使用認知與態度、及其家

庭危險與保護因子之性別差異」的研究報告,就對當時的衛生署食品

藥物管理局提出警訊。(科資中心:PG 10003-0349)。

    當時819名未用藥男少年親眼見過有22位,約佔2.7%;67位用藥少

年有30位親眼見過,約佔44.8%。曾經使用者有14位,約佔20.9%。

    六年過去了,又有誰會去翻閱我的研究報告呢?現在的衛福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的管制藥物管理組究竟要採取何種的防制策略呢?蔡總統

的話是說一說而已的嗎?法務部、衛福部、與教育部等要怎麼做呢?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123/1041415

 

(19).我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幾個想法之一

 

                   *林瑞欽教授  2017.02.12



    犯罪矯正是司法體系的末端,它的成效、困難無不與司法體系的犯罪行為的

發生、偵查、檢察、審判等環節息息相關。有謂監獄是犯罪預防的最佳場所,

這話說得是有道理,但若依照台灣當前的矯正體系的編制人力與其素質、經

費、設施、空間、與相關刑事政策,要達成犯罪預防的目標是件艱難的工程

    無論要推動矯正教育、「一腳在監、一腳在外」、假釋、降低再犯、在監職

訓、在監暴力的預防等,以提高矯治成效的各項矯正作為,受刑人的風險管理

是無法忽視的作為,然衡諸當前矯正機關對受刑人的身心狀況的了解,無論是

人力、素質、各項風險評估工具皆是力有未逮,根本談不上風險管理。

    另一方面,審判常以能否教化、會否再犯作為其量刑的重要依據,但誰來執

行能否教化、再犯的風險評估、如何評估、評估結果的信效度為何、法官如何

引用於審判亦即風險評估之利用性(utilities)的問題等問題,依現況總是依憑

個案去尋求某一心理學教授的評估,我認為這是很危險的做法。

    綜上所述,成立「犯罪風險管理中心」以從事犯罪風險評估人力的培訓、再

犯與暴力風險評估工具研發、風險管理策略研發與評鑑等,以提供刑事司法體

系各環節的利用。

 
 

(20).我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幾個想法之二

 

                                   *. 林瑞欽教授  2017.02.12

 

    整合法院的少年觀護與地檢署的成年觀護為觀護署以綜理犯罪觀護、更生、

犯罪預防宣導、社區矯治等各項業務,以提高犯罪預防的成效。為求專業化,

不應調任檢察官擔任署內與分署各主官,因為他們不懂。

    多年來法務部從不尊重專業,總是調任檢察官擔任保護司的正副司長,即如

現在廉政署所有的高階職位皆調任檢察官出任。自人事的調派,法務部可要更

名為檢察部。

    衡諸當前經審判定讞之兩年以下的短期刑受刑人是監獄收容的主力,他們又

以使用一、二級毒品五年內二犯者與觸犯公共危險罪者居多,我們也可發現這

群人的高再犯率,說明監禁已對他們喪失嚇阻的效力。

    我們得思考參酌已開發社會之社區矯治的策略,以電子腳鐐、夜間門診照護

的矯治作為加以應對,如此不會破壞其承擔家庭、社會、與經濟功能的責任,

因此納入司法社工、司法心理師以擴大觀護的專業人力,而得以達成矯治與犯

罪預防的功能。

 

(21).我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想法之三


                     *.  林瑞欽教授2017.02.13


     我一直納悶著咱們的法務部為何要調任檢察官去兼任部內各司處的

主管,這法務部三個次長與一個主任秘書居然一個是由蔡碧仲律師擔

任外,其他三個人全是檢察官出任,各幕僚司的正副司長更全是由檢

察官出任,這已造成法務部是外行領導內行,只要考上檢察官就什麼

都懂,台灣的司法改革,一定要將檢察官改隸行政體系,他們不應是

司法官,不應支領司法津貼。

    今天的司法官退休額,憑啥他們要支領十幾二十萬的退休金呢?一

個大學教授在民進黨政府的改革下將可支領不到三萬五千元的退休

金,我真無法了解這些垂垂老矣的退休法官與檢察官要支領那麼高額

的退休金。

    難怪台灣的法學教育老是在踏步,就是法律職業技術教育,怎麼提

升司法品質呢?大學法律系的教授們每每改版賺進大把銀子,每年閱

卷又日進斗金,卻又賣乖說我眼睛快瞎了。我們的司法特考要不要徹

底的轉型呢?

    我們的司法官學院還要大班教學來應付了事嗎?司法官的職前培訓

要不要嚴格的篩選呢?要不要實施嚴格的績效評鑑呢?如林濁水助理

冒領一案,當林某人推得一乾二淨時,要不要責付測謊呢?就如此相

信他不知情,這委實不合常情吧!

    天枰已傾乎?

 

(22).假如量刑在鼓勵人們採取殘酷的暴力行為………


                                                                                      *.林瑞欽2017.02.16


    晨間新聞廣播:將人倒栽蔥的丟入鐵桶再加以灌漿棄屍,法官以他

未泯滅人性,然後不判他死刑。這新聞讓我想到近年法官的量刑之

法性、犯罪預防性存在著一些值得討論的空間。

    1、著眼於加害人的「人性」、「教化」、「再犯」、「人權」等

象的主觀論點,相當程度的忽視加害人的冷漠邪惡的犯意與殘酷的

力行為。

    2、對被害人與其重要關係人的身心、物質的傷害缺乏同理心(我

較主張「設身處地、感同身受」,較不喜歡這個詞,但目前此詞

是較通用),因此對加害人的暴力行為所致的傷害之修復缺乏足夠

的重視。

    3、疏於對暴力犯罪行為的預防之考量,以致有暴力加害人認為殺

個人不會被判死而去殺人。

    4、量刑脫離社會文化的脈絡,成為「真空司法」,以致量刑司法官

的公正顯得蒼白無力。

    5、量刑缺乏一致性與穩定性,法官量刑的主觀隨意性太強了。


    6、審判中的官僚文化,審判長對量刑的決意宰制了量刑。


    上述是我這個司法局外人聽完廣播之後的幾許思考

 

(23). 林瑞欽教授的推荐文供參>

 

    《以終為始的監所改革政策》

 

         *.林瑋婷/民間司改會專案研究員             2017-3-01

 

 

    監所改革的重要問題是:監獄中的處遇到底對於受刑人復歸社會有沒有幫助?

    關於復歸社會的方案是否有效,雖然相關指標仍不夠充分,不過基本上可以透過「再犯率」來了解[1]。台灣沒有針對受刑人再犯率持續更新的研究,但目前結果偏向悲觀。這可以從2015年監獄新收的受刑人中,有77.5%是有前科記錄者間接推測[2]

    關於監獄中的處遇如何支持受刑人復歸社會,要面對基本的問題—超收。長期以來,台灣監獄一直有超收的問題。截至2017年1月的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桃園監獄是台灣超收最嚴重的監獄,超收率達46.6%。超收現象背後涉及的其實是資源不足的問題,以相同資源作為前提,在監受刑人的人數越多,每一個人能分配到的資源就越少。最明顯的數字其實可以看監獄教誨師人數與受刑人人數比。2015年監獄教誨師總人數為184人,但是監獄收容人人數則有57458人,一個教誨師大概要照顧312名收容人。

    因此改善超收問題,絕對是監所改革的第一步。在改善超收後,接下來就要整體性地調整監獄處遇的作法,並配置需要的資源。

 

       監獄超收如何改善?

    就監獄超收的問題,法務部部長邱太三提出二個解決方案,第一是後門假釋放寬,二是改建或擴增監獄。但其實更根本的問題是:送那麼多人到監獄真的好嗎?

      檢討入罪事項、最低刑度

    要解決監獄超收的問題,最先要檢討的是前門的「重刑化刑事政策」。某些行為的入罪化、提高最低刑度是不是真正有效的刑事政策?有沒有其他替代監禁的作法?考量到台灣的監獄有47.4%都是毒品犯,毒品政策的檢討有其必要。不過,這部分我們會在之後的專文介紹。

加重刑度,能有效嚇阻犯罪嗎?

    威嚇理論主張,懲罰的嚴重性、確定性、即時性越高,就越具有嚇阻犯罪的效力。而從國外的研究顯示,刑度增加無法推論一定能嚇阻犯罪,但嚇阻力確實在某些條件下存在,特別是對那些與社區和家庭有較強連結者。

    另外,目前國外關於威嚇效果的研究仍有很大的不足,對於後果意識欠缺研究。在理論上,威嚇要發揮作用,需要行為人對於後果有所意識,要使行為人因為擔心不利的後果發生而不去犯罪。目前尚無研究可以了解意識對於行為的中介效果。但專家學者們目前在威嚇無法降低衝動犯罪,是有共識的。

    台灣常見發生社會問題就要求入罪、提高刑度、要求警察去抓,這些作法其實就是典型威嚇理論下的想法。可惜的是,台灣的刑事政策欠缺持續評估,沒有嚴謹的研究可以說明台灣重刑化刑事政策的威嚇效力到底如何。在欠缺證據支持下,台灣已花費大量的資源在威嚇上,而忽視了更可能有成效的其他犯罪預防措施。

    台灣酒駕的重刑化就是一個例子。酒醉駕車確實可能會導致嚴重的車禍事故,但是過度依靠提高酒駕刑度和三犯入監的政策,可能不是好的解決辦法。為何有人一犯再犯背後的成因可能不只是刑罰不夠重。

    一再犯酒駕的人,可能還會伴隨酒癮的問題。酒癮患者在監獄中是有危險性的,酒癮戒斷症狀發作時,可能短時間內就會失去性命。在監獄健康照護資源不足的情形下,將酒癮患者置於監獄,很可能會導致酒癮戒斷症狀發作而傷害患者和監獄。

實際上酒癮死亡的案例

    曾有酒駕的受刑人被送入監所後一週內,就因為酒癮戒斷症狀死亡。受刑人在監內突然發生酒癮躁動症狀,監所內的醫師儘速給予鎮靜劑。但之後受刑人出現休克、意識不清等症狀,經緊急送醫後仍不治。

       發展替代監禁的作法

    發展替代監禁,也是紓緩監獄超收的重要方法之一。

從理論上來說,替代監禁的目標是支持、提升個體的社會連結。把一個人關到監獄裡,無論是把他從社區中移除,或是監禁的汙名效果,都可能損害個體與正向的社區及家庭的連結。另外監禁也會讓個體難以參與一般社會活動及接受治療。將低風險的違法者置於監獄,甚至可能因為監獄的不良環境及對於社會連結的傷害,而增加其再犯率。

    但必須要指出的是,相較於監禁,將個體單純置於社區中而未提供適當的協助雖然本質上比較便宜,但不一定更能降低再犯率。國外研究指出,傳統的勞動服務、罰金,以及偏重監控的密集觀護方案(intensive probation programs)、電子腳鐐等作法,對於降低再犯率的幫助有限。

    國外研究指出,較能有效降低再犯率的社區處遇作法,是那些確實針對社會連結作修復與強化,並針對個體犯罪的風險因子及需求提供改善方案。以針對高風險者的密集觀護方案來說,如果能強化個案規劃、轉介社會服務、提供強化動機、認知行為治療方案及基於個體責任作的行為約定,是較好的作法。威嚇要素也可以與這類支持性方案結合,例如夏威夷的HOPE方案

夏威夷的HOPE方案簡介

    HOPE方案以高風險的受保護管束人為對象,召開警告性聽證(warning hearing)。法官會聆聽受保護管束人的想法,表示對他們的重視,告訴他們必須遵守相應的行為規範。如果違反規範,會按嚴重程度增加被拘留的天數(但都是數天內),最後甚至可能無法再參與HOPE方案而入獄。

    觀護人需放棄一些裁量權並密切與法官合作,例如若受保護管束人驗尿發現有毒品反應,要盡快通知法官。若受保護處分人違反規範,執法者也要能快速發佈逮捕令。

    懲罰不算太重,但是要快速明確,而同時在程序中要讓受保護管束人感到自己受到公平對待,也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HOPE計畫的成功關鍵,是建立相關人員與受保護管束人的關係,彼此是溫暖、友善的關係。相關人員真正重視受保護管束人的狀況,也會提供生活改善的建議。

    不過,在目前的證據上,夏威夷的HOPE方案只算算是一個讓人期待的方案,但還無法確定能有效降低再犯。

 

調整監獄處遇及出獄後之更生方案

    國外研究指出,監獄處遇應基於受刑人犯罪成因的風險因子與需求進行評估(即RNR評估),提供受刑人經證明有效的處遇方案。矯正資源應投注在高風險者身上,因為降低再犯的成效比較顯著。相較之下,對低風險者來說,過度介入不但沒什麼幫助,甚至可能有反效果。

RNR評估

    RNR評估(Risk-Need-Responsitivity assessment)的理論基礎是認為,個體之所以去犯罪,是因為背後有一系列的風險因子(risk factors),主要的包括:反社會人格模式、傾向犯罪的態度、犯罪的社會支持、物質濫用、學校/工作、利社會的(prosocial)休閒活動。處遇方案的設計,須對個體的犯罪成因進行風險評估,確認處理的需求(needs)。並針對個體的學習方式、動機、能力等,設計適當的方案,以回應這些需求(responsitivity)。

    RNR的評估必須基於本土的經驗研究,長時間的追蹤研究最好。

教育和就業方案

    依據理論來說,有工作會強化個體的正向社會連結,因此能減少犯罪的可能。提升教育和提供職業訓練,有助於更生人在出獄後找到工作。國外研究目前顯示,就業與再犯率的降低有關連,因此教育和職業訓練方案若能確實因應社會的求職條件與需求,將有助於降低再犯。最佳的作法是,在監獄中就協助受刑人找到工作,並在監獄中針對之後的工作所需提供培訓。也就是從在監到出監,要有良好銜接的方案。

    不過,目前關於教育和就業方案到底有沒有效果的證據仍不夠充分。也有研究者認為,單純的就業方案不太可能有效,它要有效必須處理個體求職會遇到的其他障礙,因此必須結合其他動機、社會、健康、教育支持服務。

台灣監獄中的勞動與職業訓練

    台灣監獄中勞動的項目多數是比較是低技術性但耗人力的工作,例如承攬加工的摺紙袋、衣架組織、髮夾組裝等等,但也有部分是技術性較高,帶有職訓色彩的工作。例如一監一特色的政策下,各監發展出來的自營作業,像很有名的屏東監獄醬油。也有純粹偏向職業訓練的項目,例如電腦班、汽修班、水電班等等。不過除了承攬加工之外,其他職業訓練色彩較高的項目名額有限。

    關於這些勞動和職業訓練到底能多大程度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目前欠缺嚴謹的研究。但在台灣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是,職業訓練和自營作業名額不足。

       認知行為治療方案

    國外研究顯示,認知行為治療(cognitive-behavior therapy program)是有效的。認知行為治療模式包含多樣的方案和作法。在這些模式下,基本的預設是認知、情感、行為會相互關連,其中一者改變可能對其他部分造成影響。而人對於環境的反應,會受到他如何看待這個環境而有所不同。因此改變一個人對於情境的詮釋,就有可能改變他對於那個情境的反應。

    在認知行為治療模式的想法中,心理問題是源自資訊處理偏誤,由此導致負面的情緒反應(例如憂鬱和緊張)以及適應不良行為(攻擊、非法藥物使用、犯罪行為)。如果是犯罪者對於犯罪行為有扭曲的理解,就要透過認知重建的方式協助他;如果犯罪者是認知與行為缺損(deficits),例如思考規劃能力、衝動、欠缺行為控制力,則要透過培養新技能來改善,例如學習解決人際問題的方法。

越來越多針對不同行為及心理類型的處遇方案設計

    隨著研究的進展,處遇方案越來越能針對不同行為與心理類型作不同設計,例如家暴、性侵、青少年的嚴重暴力行為、憤怒相關的犯行;精神疾病、人格疾患、智能不足等等[3]。參:Craig, et al.. 2013. What Works in Offender Rehabilitation- An Evidence-Based Approach to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在這邊另外特別要提的是監獄內暴力行為的問題。

    監內發生暴力行為對受刑人和工作人員造成危險,是無法被忽視的現實問題。但這個問題的出現,可能是其來有自。目前國外針對監內暴力行為的發生歸納了幾個原因,包含過度擁擠、工作人員經驗和訓練不足、不當的矯正方案、不當的受刑人分群(例如不同幫派混在一起)、不佳的管理方法、不當的建築設計、情境脈絡(例如每天的生活安排、受刑人的自主性)、特定監所中受刑人的特質(例如暴力犯和精神疾患者的人數、年紀)等等。

    不同監所中的暴力行為發生原因不同,可能要針對這些原因作調整。除此之外,研究也指出,目前比較有效的作法是改變監獄的情境脈絡(例如人數不能多、分群管理、增加受刑人對環境的控制力以降低挫折感)。而採用非正式的社會控制機制(例如建立關係),也比正式的社會控制機制(例如記違規)來得有效。

    參:Homel, R. & Thomson, C. 2005.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violence in prisons.” In Sean O’Toole & Simon Eyland (Eds.), Corrections criminology (pp. 101-108). 
Byrne, James M. & Don Hummer. 2007. "Myths and realities of prison violence: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Victims and Offenders 2.1: 77-90.

    深具台灣本土特色的處遇方案

    台灣有些處遇方案深具本土特色,例如推動《弟子規》的背誦和講解。台灣會因為長官的偏好而推動處遇,具有強烈的人治色彩。前面所提的弟子規,據說就是因為長官認為讀《弟子規》很好而推動。而強烈人治色彩的結果,就是處遇方案可能不是立基於證據,而可能是投長官所好,部屬一窩蜂辦或是人去政息。

    台灣監獄的管教,受到一些更生人的質疑,認為根本無效,甚至還有假教化之名行虐待之實的疑慮。建議主管機關必須立基於證據來推動處遇方案。

     整合在監及更生的方案

    國外研究顯示,較有效的復歸方案,是從入監時就基於受刑人犯罪成因的風險因子及需求,提供協助方案,而且方案的規劃還必須納入出監後的重新安頓。也就是「以終為始」的復歸方案。在前面已經提到,在監時就為受刑人安排出監後的工作,並基於此提供培訓;也有提到藥物依賴治療從在監到出監的社區治療,這些都是整合在監與更生的方案。

假釋應是整體性復歸方案的一環

    台灣監獄十分依賴分數和假釋來進行管理,但目前無論分數或假釋,並不是置於整體性復歸方案中運用。

    理想上,假釋的審查應該是要讓人們了解受刑人努力了什麼,而接下來他們在外面可以怎麼過。任意地駁迴受刑人的假釋會妨礙整體性復歸方案,因為可能原本已有安排好的住處與工作。

    在出監後,延續在監的處遇方案,依個體的風險因子與需求,提供社區處遇方案與服務,例如安排適合的住處、修復家庭關係等等,也都很重要。再提醒一次,如同之前提到的,在社區中僅重視監控和威嚇,無助於降低再犯率。

    這種整合性方案,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須對相關復歸資源作盤點及整體性的資源投注,而且需要作個案管理。個案管理師須受適當的訓練,關注受刑人的狀況,並視需要與不同方案的執行者合作。

    整合性方案的想法雖然好,但是在實行上會遇到一些困難。最常見的問題是,個案管理師可能沒辦法持續陪伴從入監到出監的過程。其他的替代性作法包括由志工從入監時就開始陪伴,或至少在監和入監的評估系統要持續、用同一套。

台灣出監後的支持方案不足

    台灣監獄和出監後的觀護系統基本上是各做各的,欠缺整合性連結。

    受刑人出監後可能馬上就會面臨不知可以住哪裡、沒有錢吃飯、家人不接受的問題。這些問題其實在監獄時就可以預見,也需要在監獄時就開始規劃如何提供協助。

    另外,台灣的觀護系統在設計上也是偏重監控而非協助。出監後的支持方案不足,其實和台灣整體社福、心理衛生體系分配到的資源不足有關。如果本來就有健全的社福、心理衛生體系,出監後的支持方案也就是既有體系的延伸而已。

結論性建議

     司法國是會議將監所改革納入討論中,顯示這個議題逐漸受到重視。在司法國是會議第五組中,將監獄的超收問題、獄政人力(戒護、教化、技訓等)與設備之強化與擴充、更生人復歸社會困難、刑罰制度的檢討(含重刑化是否應加重刑度)等問題納入討論,值得肯定。

我們對司法國是會議中的討論,提出以下建議:

1. 解決監獄超收第一步應該是檢討重刑化刑事政策,避免太多的人湧入監獄,造成系統失靈,而不是增加人力或設備。

2. 相關資源的配置,應從威嚇監控轉向支持問題解決。這不僅限於司法系統週邊,正本清源之道本來就是建立公平社會、健全的社福、心理衛生體系。由此看來,長期而言政府應投入更多資源,建立整合性的社福、心理衛生資源網絡,並將受刑人的復歸納入其中。短期來看,與其將資源投注在蓋監獄、增加戒護人員,不如增加社工、心理師的人力。

3. 各種新復歸方案的納入,應立基於證據,小規模試辦確認成效後,再逐步推廣。而既有的處遇方案,也應檢驗其有效性。

4. 文中所提到的作法難以立刻達成,但應視為長期性目標,朝此方向逐步努力,並定期檢視政策成效,以作調整。

台灣監獄更基本的難題:基本生存境況

    本文介紹很多復歸方案,但其實在台灣監獄有更為基本的難題,就是受刑人基本生存境況不佳。這部分也是很需要改善,而相關狀況在台灣已持續很久。

  • 台灣監獄現況的入門介紹可參:監所管理員林文蔚的FB粉專,以及其所著《獄卒不畫會死》一書。
  • 早在2009年監察院就有對台灣監獄超收的問題,提出調查報告。雖然距今已過了多年,但許多問題仍未解決。
  • 2011年研考會委託學者研究的獄政改革芻議,至今也仍相當有參考價值。
  • 2015年台灣發生了大寮暴動事件,受刑人挾持人質,控訴獄政問題最後自盡。監察院就此也作出調查報告

 

註釋

 

[1]  為何說再犯率只是了解復歸的基本途徑,但不夠充分,理由是:人生存在社會上的狀態,絕對不只是再犯與否的問題,人的基本生活條件、主觀感受(例如是否對未來仍有希望)等等,也很重要。

[2]  在此必須說明,台灣欠缺嚴謹且持續更新的再犯率研究。事實上,比較嚴謹的作法,在研究設計上至少要有一組實驗組、一組對照組作變項的操作,看某個方案降低多少再犯率。而且入監者有前科的比例,嚴格說起來並不算是再犯率的研究。因為它並非是追蹤某個刑事政策對再犯率的影響。台灣入監者高比例有前科,只能說在表面上可以懷疑,之前的處遇可能效果不彰,他們才會再次犯罪。但,確切事實為何仍是迷霧。

[3]  雖然精神醫學和心理學逐漸發展出各種治療、處遇方案,但還是要提醒讀者也要注意這些學科本身的限制。精神醫學和心理學背後的一些正常/不正常框架,有時涉及當時主流社會的價值判斷,這些價值判斷有時候不是那麼理所當然地應被接受。

 

主要參考資料

1.      Weisburd, et al.. 2016. What Works in Crime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Lessons from systematic reviews.

2.      Ministry of Justice UK. 2013. Transforming Rehabilitation: a summary of evidence on reducing reoffending.

3.      Durnescu. 2011. Resettlement research and practices: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林瑞欽教授推荐本文之資訊來源 如下揭網址>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218

 

(24). 林瑞欽教授對上揭「林瑋婷/民間司改會專案

         研究員」專文的反應:

 

                          *.  林瑞欽教授  2017.03.01

 


    我在自台北返回台中的途中概略地讀完,回家後再詳讀一遍。林研究員參考

有關矯正的循證研究報告,再回顧台灣的矯正困境。

    數年前我經由鄭添成博士的協助兩度邀請劍橋大學犯罪學教授兼所長

Friedrich Losel(o上有兩點,他也是第一個犯罪學諾貝爾獎得主)來台講學,

也安排到法務部與矯正署講演。他介紹循證矯正的作法,但有幾位檢察官與矯

正官員聽到心裡去呢?我真是懷疑,因為根據中國司法部官員告訴我,他問我

們的訪問團某團員說:台灣的循證矯正做得如何?我方團員回說不知道何謂循

證矯正。身為中國司法部循證矯正實踐與研究項目組的特聘專家,知道這事後

我真是很難過。

    回到台灣的矯正困境吧!監獄內短期刑的受刑人太多了,教誨師就忙於假釋

的文書處理,還會有時間去執行教化或引進認知行為治療的處遇嗎?

    其次,一罪一罰的刑事政策已導致刑期延長,增加矯正人員的工作負擔;其

三,面對經濟的衰敗,均貧更使得高齡者為滿足生活需求而觸犯財產性犯罪入

監服刑增多;其四,重罪重罰之加長刑期,皆增加監所的負擔,更使得監所的

管理人力愈顯不足,也更限縮了監所的教化實施。

    目前的監所只能不出事就已是阿彌陀佛了,還能要求做什麼呢?馬政府將酒

駕者依公共危險罪送入監服刑有降低酒駕嗎?我在法務部的矯正改革會議已提

過:修法讓酒駕與施用非法藥物者回歸醫療處理,而非送進監獄處遇。

    林文提到Andrews的RNR,如何做呢?誰來做?具信效度的風險評估工具

誰來發展呢?這些不只是錢的問題,更是人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成立了監管

風險評估研究中心著手在開展上述RNR的架構去做的再犯風險評估與管理之相

關工具與策略等(個人受聘為該中心首席科學家),反觀台灣有如此概念嗎?

我曾建請法務部儘速成立犯罪風險評估與管理中心,然有何進展呢?

    社區矯正處遇已是到迫切需要面對的問題了,我認為刑法兩年以下的短期刑

送進監獄是太昂貴了,應在社區處遇即可,好處是可紓解監所收容壓力、減少

收容人的家庭、社會、經濟等功能的斷裂所致的損耗、降低再犯。

    夜深了,容後再續。

 

(25).犯罪風險評估的重要!

 

                     *. 林瑞欽教授 2017.03.03


    暴力風險與再犯風險評估素來為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所忽視。近年來

少年刑事案件中傷害、妨害性自主、殺人罪之案件一直在增加,檢察

與審判的法官們對於暴力案件犯罪人之再犯與暴行的過於輕忽應是其

中的主因之一,簡言之,即是姑息養奸。但更重要的關鍵是司法人員

對暴力風險評估的無知。

    就靜態風險評估而言,程姓男子之多次妨害性自主罪、傷害罪、詐

欺等前科記錄,前二者屬暴力罪。拒絕接受強制治療、過的是寄生蟲

的生活方式、惡意說謊、操縱他人,犯下此案年齡是22歲,觀其前科

記錄似可推斷其不當行為與前科犯罪是自其少年即顯露,檢察官與法

官為何未加以審視,而讓其緩刑或緩起訴呢?

    值此司改國是會議期間,我強烈的建議司法機關建構犯罪風險評估

與管理研究中心,開展台灣的犯罪風險評估工具開發、人員培訓、風

險評估執行、風險管理策略與方案的研發與培訓、執行之督導。

 

(26).「教化」又成為刑事司法各環節的焦點!

 

                      *.林瑞欽教授   2017.03.16


    過去我在臉書發文對最高法院的「死刑」定讞總以兩個標準即聯合國的人權

兩公約與可否教化加以論評,如今最高檢對已定讞間隔十年未執行的死刑犯做

出非常上訴依然援引最高法院採用的兩個標準。如今「可教化」已成法官做出

不必判死之免除輿論攻擊與心理壓力的金牌,同時這也是殺人犯的免死金牌。

司改會對廢死的討論抱持鴕鳥的心態,連碰都不敢碰。

    殺死人的手段是否殘忍與兇暴已不是刑事司法求刑與審判所關注的,因為被

害者已死了,死人不再復生,有無「和解與賠償」如今成了審判與矯治的關

鍵。然而許多的犯罪加害人連如何照顧自己都很困難,如何去賠償被害人與其

家屬呢?

    當可否教化成為免責與免死金牌之後,某位心理學教授、精神醫師的鑑定報

告就會成為做出判決之法官的溺水浮木。

何謂教化呢?自行為改變的角度出發,殺人是一個行為,殺死人的人自小到大

歷經無數的行為改變,行為是人與其環境的互動再加上一個函數去調整所得。

那你說這殺人的行為能否改變呢?但是某個殺人犯將其女友殺死棄屍公墓,服

刑數年出獄後再結交女友,又因女方不想繼續交往,在上午八時許公然拿槍自

女友背後以槍決方式再度殺死其女友。

    這殺人行為並未在矯治中得到改變,但在某心理學助理教授的鑑定報告讓法

官依循並認定加害人可教化與低再犯風險而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判決以後就是

監獄的事了,不是法官的了。

    我在想乾脆廢了死刑吧!只不過政治人物怕死罷了,因為廢死後,他的烏紗

帽就會落地啦!「I love power more than any other things. 」!

    衝動性是nature or nurture呢?如何改變衝動性呢?就請刑事司法體系的

工作者與教授們好好去思考吧!自然需要先去界定什麼是衝動性?如何測量?

然後再去談如何改變才不會犯罪?有的人有高衝動性卻不會去犯罪,更不會去

殺人。看來又是無解…………

 

(27).也談犯罪預防之警察 臨檢措施!

                 

                      *.林瑞欽教授2017.03.20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永得先生,於2017.03.19遭北市警方盤,據媒體報

導;有人表態支持李永得主任,認為警察濫用職權,但也有人認為警方只是依

法行政。有網友留言說;「不能盤查,那請問還要警察幹嘛?」、「以後警察

不能盤察任何可疑的人了」如何去作犯罪預防措拖?而其上司之台北市警局保

安大隊亦表示;包括轉運站、縣市聯外橋樑等,都是警方之執勤熱區。以台北

轉運站為例,自2016年5月迄今,計查獲419件刑案,以毒品、通緝犯最多。

不過,保安大隊也表示,今後員警盤查技巧、態度上會再有所精進,俾提升基

層執勤素養。

    然而,李永得主委之妻,即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於2017.03.20上午在立法院評

論此事時,對警方盤節理由,用了「蠻瞎、超瞎、更離譜」來形容,她說;

「你們哪個到樓下超商買舒跑,會帶著身份證,他不過就是去買個舒跑,警方

就要盤他的身份,理由是他穿著夾腳拖,這個理由沒人可接受」。

    當我看過上揭新聞逐字稿後,總覺得這幾位警察腦袋是抱著全有全無的非理

性信念:非此即比。連個「請」字也說不出口。乃轉運站很狹窄,六個警察就

站在那裡會佔掉多少空間,近一個月我發現有警察在轉運站兩個並排而行,在

轉運站的旅客多半急著趕車,台北保安大隊在此執勤,執勤技巧與態度若再不

改善,老是仗著警職法,踢到鐵板不會只這一次。

    我對台灣的警察巡邏的觀察,是他們開警車或騎機車很行,但步巡很不在

行,若找不到人來教,我想去把江慶興博士/董事長回來教吧!這種公共場所

的巡檢學學荷蘭、英國的車站與機場的警察執勤吧!空間狹窄時,巡邏多半是

定點或一前一後,而非並排,米蘭大教堂空間大就三四人成兩列錯開步巡,這

是見警率的威嚇,而不是隨機盤查衝業績啊!

    此種做法該是我在台灣首次觀察到的現象。

 


(後記:按依2017-03-20 17:46聯合報 記者范振和╱即時報導:「行政院客家委

員會主委李永得遭警察攔查,要求出示身分證,卻未說明理由,他不願配合,

嚴厲質疑『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但花蓮縣律師簡燦賢今天下午認

為;警察在盤查身分時,沒有規定盤查時,就要告知對方理由。依「警察職權

行使法」第6條規定,對人的身分盤查,應具有『客觀上已致生危害或有危害

之虞的相當理由』才能實施。因此,警察在盤查身分時,雖然要依上述規定為

之,但也沒有相關規定盤查時,就要告知盤查對象盤查的理由。以李永得被盤

查案而言,如認為盤查不符規定,李永得可依法提出申訴,但不代表可以拒絕

盤查。如果警察經申訴,確有違反規定,事屬內部懲處問題,例如,盤查有危

害的人事,如果通通要當場述明理由,永遠爭論不休,根本無從行使公權

力。」)

 

(28).晨語>監獄收容人的營養與管理機制之關係!
 

                              *.  林瑞欽教授  2017.03.26

 


    清晨三時許即醒,腦中盤旋著兩則與矯治有關的課題:犯罪與營養、教育矯

治與安全管理。

    十幾年前好友Raine教授來訪,我陪他前往嘉義監獄參訪,他發現我們的監

獄中受刑人相較英美受刑人有較多的社會互動;其次,監獄的三餐相當不錯。

他當時也在十幾個國家進行Omega 3 的營養與犯罪預防的跨國研究,他希望

台灣也能參與,我因事忙也就作罷。

    其實,我在上課時,曾提及北英格蘭曾對小學生進行實驗研究,有服用

Omega 3 的實驗組學童較控制組學童之注意力增加、不當違規行為減少、學

業成就提高了。若我們認為監獄是執行犯罪預防最佳場所,針對高衝動性、攻

擊性的受刑人是否也展開實驗研究,俟證實其成效之後,則將營養矯治做為監

獄矯治之一部份。

    犯罪嫌疑人與受刑人中有因其具有暴力行為的危險性而加以羈押或監禁,然

其危險性有無受到矯治而降低呢?近年來受刑人的人權高漲,「社會正義」人

士大力為他們聲張人權,刻意貶抑矯治的不當,著實造成矯治的管理壓力與困

擾。

    假如具危險性罪犯是無矯治可能,其罪罰又不至要剝奪其生命,那該怎麼辦

呢?難道監獄要成為他們一輩子的庇護所嗎?多位學者在他們的正義使命感對

假釋的消極負面批評有加,然如他們的想法,究竟現行的假釋侵犯了受刑人的

人權了嗎?或是喪失了他的公正性了呢?

    經由審判定讞之後的刑期,從邏輯而言,不就是要刑滿才能出獄嗎?如今假

釋而提早出獄卻成了受刑人理所當然的人權,大力攻擊矯正機關的不當。將代

幣制應用到受刑人的管理是療養院、學校、工場、監獄等的管理機制,基本上

假釋的權力該是在矯正機關。

    若假釋無徇私不當或有違法之處,司改大委員憑啥加以撻伐呢?如何改善累

進處遇此代幣制才是重點,讓每位受刑人皆能清楚自己的積點與兌換的酬賞增

強物所需的點數,依我的了解,增強階層的兌換酬賞與違規扣減積點的標準並

不完備,這是亟需改進的。提早出獄縮短刑期當然是受刑人最大的獎賞,其兌

換點數當然較高。

    受刑人無論是管理或教育矯治皆需依照個案管理加以分類進行矯治與生活管

理。監獄現行的調查科之功能如何提振是典獄長與矯正署、法務部分管矯正業

務次長之必須高度重視的。將調查科轉型為風險評估與管理科,擴大其人力編

制,強化其功能。

 

(29).晨思雜感>現代巫師?

 

           *. 林瑞欽教授  2017.03.28


    「得不到,別人也休想要得到,我要就以兇惡殘暴的的手段毀損消滅之。」

    「因為妳長得太美了,我就要佔有妳,性侵就是佔有的宣示。」


    上述是就「淡水富商之子將女學生撞昏後殘殺176刀案」、「某男以心靈導

師性侵五十女子案」等兩則暴力行為為例,我嘗試將之演繹之主宰其行為的非

理性信念。

    「可教化」、「人權兩公約」、「低再犯風險」這三個近年來在刑事司法體

系最熱門的「語辭」,皆與暴力行為的量刑與矯治有密切的關係。然而誰來界

定該罪犯是可教化與低再犯風險呢?

    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則是由法庭找一個心理學的助理教授或教授來做,至於

該教授是否合格?該教授使用何種工具與如何評估?評估的信效度如何呢?我

們的法庭幾乎是照單全收,因為沒人能夠質疑該教授做出的評估,這現象讓我

感到驚訝與恐懼,這心理學教授可成為現代巫師了。

    審判定讞之後,由誰來負責教化呢?如何教化(含材料與方法)呢?如何評

估教化的成果(含評估的時間點、評估工具、評估方法)呢?上述種種問題有

誰能給我一個滿意的答案呢?

 

(30).冷眼看「犯罪矯正」革新!

 

                 *. 林瑞欽 教授 2017.03.30


     累進處遇要改進,但如何改呢?法學者與犯罪學者一有話語權時,講話就

格外有力量,從來不想想自己的專業領域的界限。一看到西方與日本的「善時

制」,然後在人權的盾牌之下,毫無實證之下就如乩童般的仗著神器大力揮

舞,務必要斬斷現今的累進處遇制度,並以不將之斬除,獄政無以革新,我真

搞不懂這是哪門子的邏輯,再次的,人們又來了非此即彼、全有全無的認知扭

曲。

     就我這個認知行為論者來看,累進處遇與善時制皆是矯正場域管理的代幣

制(The Token Economy)。要如何有效的執行這代幣制,行為契約該如何

訂呢?矯正者與被矯正者如何核實善與惡的行為積點、得點與扣點之相對映的

行為,哪些「善行為」如何得點與大小善之配點如何核實呢?相對的,「惡行

為」又將如同善行為的配點與核實點數呢?

     將這些積點與扣點皆存在電腦中,每個受刑人自己登入點數,那如此我們

就來個無人監管的監獄,由受刑人自我管理吧!這可實現自我控制的無犯罪的

理想世界,真是「美麗新世界」,太棒了。

     我們的政策、制度的改進,在冷眼旁觀的我來看,我發現法學與社會學者

對犯罪矯正總是說的算數,我真是納悶:我們不用先試點與研究嗎?為何老是

要做他國的殖民地呢?行為與點數要不要有指引與手冊呢、暴力犯與非暴力犯

之間的行為契約要完全一致嗎?那對那些重大犯罪的假釋規範如何修正呢?看

來法務部頭要發燒了。

 

(31).正視矯正官的心理健康吧!

 

                *.林瑞欽 教授  2017.04.01夜


    剛看了PRI傳來的通訊,監獄過度收容所導致的擁擠引發管理不單是台灣而

已,它是存在許多國家。高監事件我個人認為若過度的側重暴力越獄者的需求

滿足道德合理性頗值得商榷。

    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所導致監所管理失衡的現象已多年未得到政府與立法院

的支持,客觀而言是刻意的被忽視。

    越獄失敗想要立功此種解釋一如鄭捷出庭時對矯正的指責一樣。矯正官員在

目前嚴重人力不足承受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負面影響是相當強烈的,即使如美

國有充足的管理人力都還有36%的矯正官員忍受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對於暴力越獄毋須加以美化與詮釋,若該群越獄者所持有藉暴力越獄失敗之

後自裁以對外界控訴矯正的不公這種扭曲的認知被接受將是台灣矯正人員的夢

魘。

 

(32).煙酒是比毒品更毒的毒品,你知道嗎?


                           *.林瑞欽 教授  2017.04.01夜


    當我們的社會還處於應報的觀念中,要如何期待我們偉大的立法委員能長大

呢?
    藥物濫用或依賴的治療本就不應該以監禁方式為之,隔離是隔離然非監禁

也。

    非法藥物還是藥物,不知哪個「天才」將非法藥物定名為「毒品」,如今整

個社會談毒色變。

    刑事政策的教授一直在講「寬嚴相濟」,但那個不知何時取得教授資格的當

了總統之後,就要對那些酒駕的想辦法送進監獄,他們關會怕嗎?

    你就去分析這一群人的再喝(犯)紀錄就可得到答案了吧!說什麼都要依據聯

合國的,那非法藥物濫用或依賴的處理,怎麼不依照聯合國的通告呢?

    是看不懂那些文件嗎?法務部不是有國際司嗎?立委們不是每年都出國考察

嗎?

 

(33).偶思雜語!

 

      *. 林瑞欽 教授  2017.04.10


    司法改革的土壤在哪裡,脫離了我們所在的文化與土地,終將一事無成,

只是一場夸夸之談罷矣!

    矯正改革似乎將現有體制當成無一處是好,要將監獄改造成理想國,我不知

蔡政府去哪裡找到錢與適合他們想法的矯正管理人員。只要超收受刑人的

問題不能有效的解決,再怎麼立意良善的矯正改革皆是空談。

    投資房地產有三原則即是地段、地段、地段。相同的矯正管教也有三原則,

那就是安全、安全、安全。

    「吸毒、酒駕」的該送去醫院的,你卻將他們送去監獄去監禁,這怎麼是好

呢?民間司改會雖也提Andrew's RNR,然究竟台灣有多少人懂呢?

    個別化矯治是犯罪矯治努力追求的目標,只不過這正像是西西里弗斯的神話

般。更何況司改想複製他們並不真的了解的西方社會的矯正實務與運作,

但願我不是烏鴉嘴啊!


 

(34).暴力行為診斷性快篩晤談問句!

 

         *. 林瑞欽 教授 2017.04.10


    「為何事而(哪些事讓你)生氣/發飆/挫折呢?」

    「當你生氣/發飆/挫折時,你會怎麼做呢?」

    「你曾經做過哪些最具攻擊性/破壞性/暴力的事情?」

    「哪些事情最會讓你採取攻擊/破壞/暴力的呢?」

    「你會否擔心你會把人打傷嗎?」


     上述五個問題是Monahan (1973)用來了解個案暴力行為史與篩選

暴力行為最好用的指標問題。

 

(35).晨思>刑事司法領域中風險審查評估者,

                  具備能勝任的知能嗎?
 

                *. 林瑞欽教授  2017.04.13

 


    刑事司法領域中風險審查評估者具備能勝任的知能嗎?

    「可否教化」、「會否再犯」、「會否暴力」等常是刑事司法人員在求刑、

量刑、矯治等施與處分的決定之前,要求具暴力風險評估知能者對當事人進行

審評並做出報告以為處分之依據。

    然而誰「能」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態與行為史的「暴力風險」加以審查與評估

呢?是因其為心理學家、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或………,他們就可被委任

進行上述之風險的審評嗎?

    再者,暴力風險審查評估報告要包括哪些內容呢?是否藉著審評的多數決而

即可裁定呢?

    那一旦審評者不具備暴力風險審評的知能時,這個審評會做出的審評書有多

大的信效度呢?

    對暴力風險審查與評估的標準化,我們是否需要對人員、工具、過程、結

果、與運用的限制等等建置「指引」呢?

    多年來刑事司法誰都不願碰觸這個課題,而依然用模糊的字詞或形容詞來做

出其處分的依據。

 

(36).從行為科學角度看「以暴制暴」!

 
                *. 林瑞欽教授  2017.04.15

 

    暴戾之氣,恐懼被害之感滿人心,判了死刑,這個社會就沒有了暴力行為了

嗎?如果這個社會沒有犯罪,我們還需要付高薪僱聘司法官嗎?只不過這是永

遠不能實現的理想國。

    在台灣,早期有很多的師範生通過考試去當司法官,教師出身的司法官是否

想過犯罪預防呢?

    我們可否不讓那些暴力行為不再發生呢?我一直在思考有什麼辦法可以減少

暴力犯罪,以暴制暴嗎?

    研究暴力行為的人都明白:暴力產生暴力(Violence begets violence.).我

們能否經由教育來教導人們從小就學會如何不使用暴力來解決人際的衝突呢?

學習如何控制自己憤怒的情緒呢?學習如何控制自己過分的慾望?………等等

自我調控的行為。

    難道我們的教育還要是斤斤計較於分數,著眼於爭名奪利的競爭行為嗎?

    對於曾為一個五級師範出身的人(師專、教育學院、師大碩班、博班;教過

小學、國中、高中曾實習一學期、師專、師院、大學、研究所)自正常階段到

另一領域從事犯罪行為者研究;總是在想犯罪行為,尤其是暴力行為乃在於

他們因為認知扭曲,抱持非理性信念,缺乏自我調控,過於強調自利與慾望的

滿足,當然此等行為有其生物的根源,而非僅是源自於社會、心理、發展,然

而教育該是最經濟的預防手段。

    民進黨政府既熱衷於xx改革國是會議,何妨再來一個教育(衛生、犯

罪………)改革之「國是會議」呢

 

(37).低自我控制中的智障與精障之刑責的思考!

 

                   *.   林瑞欽  教授  2017.04.21



    如果低自我控制而引發其犯罪?那麼提振其自我控制不就解決了嗎?

    問題是其低自我控制是其大腦結構與功能不彰時,如智能不足、精神障礙、

物質依賴所致之大腦損傷等等所致,而且他又缺乏社會支持系統時,該怎麼

呢?

    法官大人啊!這「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已成真正的「無期徒刑」了,

因為他的「再犯風險」無法顯著降低呀!

    他們該是長期照護,而非強制治療,臨床心理師、社工師、精神科醫生

遇到這一群智障也是「變嘸步」啦!

    法官大人,你說該怎麼辦呢?

    你們對為利而殺人者不是一直都依照人權的標準去量刑嗎?同樣的,

各位「刑法」大神與天后們、立法大帝們你們不也是以彰顯人權而救援那些

死刑犯嗎?

    你們說該怎麼辦呢?請指點明路吧!

 

(38).午間玄思!

 

         *.林瑞欽 教授 2017.04.22

 

    現在的我正吃著洋芋片,喝著18天的台灣生啤,你說我現在是怎麼了?

我在 「故我思」啊!

    這臉書又是引起動機,一句:你現在在想什麼?就把我弄得心癢癢的。

沒了酒,怎麼辦呢?看哪個動機強吧!

    這一兩天我被法官們的「尚可教化」、「有教化之可能、「尚無無可教

化」搞得心神不寧,平常有空於戶外攝影習慣,拈花惹草,「花」也沒拍了,

就是再想----。

    有關上述的 「教化說詞」對一個學教育與心理的人來看,真是不合邏輯。

對於死硬派的行為論者而言,那更是廢話。

    難道你沒聽過美國行為論的大咖「華森」說過:「給我一打的孩子,我可

以教出………」的名言嗎?

    對於智能不足者是有可教育、可訓練之分,對於犯罪行為的刑責,現今的

法現,實似乎是蠻嚴格的,因此監獄裡有的是智障的、精障的、年老的,

我們的監獄已快成養老院、教養院、精神病院,因為最省錢的社會防衛作法

就是「將他們關起來」,所以我說司改國是會議是找一堆嘴來說爽的,不過

這裡頭還不少「好學生」認真做功課的,只不過「嘸錢嘸人」,這些結論就

得「束之高閣」了。

    一早我的傑出學生「吳正坤 典獄長」就來電說:我的另一個傑出學生>

警大「賴擁連副教授」今晚10時要上TVBS談「有教化性,可能成為保命

符」。其實這話題根本成不了話題。就我的觀察,法庭找來對暴力犯做心理

鑑定,只不過找一根浮木,對法官的心中「量刑」早就形成其決意了,他們

有恃無恐,「可教化」不能用,還有「人權兩公約」啊!  

    我說:判了死刑,你法務部又不執行,等十來年之後,又最高檢再來個

「尚無無可教化」以提起「非常上訴」。

    不要再玩文字遊戲了!不要再找心理系教授當墊背了吧!

    雖然台灣有位教授在美國做過司法心理的事,但很不幸的是台灣沒有具有

信效度的暴力風險評估或衡鑑工具,法官們判刑之後的一夜好眠,但你們知

道你賴以為憑的心理鑑定報告書之信度、效度是令人質疑的。

    我再度呼籲蔡政府就勇敢的「廢死」吧!那些殺人犯,你判了他們死刑,

也把他執行了,被害者與家屬又得到什麼的賠償呢?

    我剛又打開一罐Guinness,但是我卻不知要說啥了………。再會吧!

    我突然想到「許前大法官玉秀」(若拼錯請原諒)說法官實習這事,我想

最好自地院到最高的每個人每兩年就到監獄實習歷練一個月就好了,初任的

延長三個月。這樣子就不會有「恐龍法官」了!

 

(39). 性侵二三事之我見!

 

                     林瑞欽教授 2017.04.30


    這兩天皆在處理與性侵有關的事:

    1、朋友傳訊來說:有個女作家為補習班名師,因很年輕時被誘姦而寫完書

       之後就自殺了。

    2、在性侵處遇20周年研討會,我去當了與談人。

    3、我也參加另一個性侵者處遇的會議。

    心裡頭我就有些想法,於是將它婉轉的寫了出來,稿成,自覺不是很滿意,

還請朋友們多指教。

    對於兒童與少年被性侵的事件,本來需要有效的發展被害預防與健康的兩性

平權的教育與宣傳。然而多年來,也許兩性平權得到一些重視,然而依據我的

觀察;我們的社會對於暴力被害預防卻過於輕忽。

    另外,我也不認為我們對於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健康之服務做得很到位,在相

關的治療技術更有待精進。同樣的,二十年過去了,我們對性侵害加害人的處

遇,自評估、處遇、再犯風險評估的實施與研究之品質提升暨發展,皆尚有很

大的空間。

    未來該將「刑後強制治療」整併入「刑中強制治療」與社區處遇,加強對中

高風險性侵前科者,加以不同程度的監控。
 

 

(40).處遇有效嗎?如何做才會有效呢?

 

            林瑞欽教授 2017.04.30


    我原來在想今天要處理下月20日在北京的講稿,但一整天我的腦海裡糾結

著「性侵犯處遇」的議題,不寫下來就是難受。我要說的不是我同情性侵害

者,我純然自「處遇」與「心理治療」的角度來思考。

    犯罪矯正(我較喜歡「矯治」的詞)的目標在於改變受矯治者的認知與行

為,在服完刑之後不會再犯罪,而且能有效的適應社會的生活並對社會做出

貢獻。

    然而,為何「刑中處遇」結束,還有些性侵害犯,無法通過「刑中處遇」

的再犯風險評估,而要移轉「刑後強制治療」。在移送「刑後強制治療」後,

又為何年復一年的治療,當事人仍無法顯著降低其再犯風險的評估。

    此種現象已造成對治療者與被治療者的壓力,一個獨立的再犯風險評估委員

會之風險評估運作效能,是否需要評估呢?評估人員是否具備足以進行風險評

估的知能、評估的過程與時間、策略等是否適當呢?

    處遇之前哪些性侵害者,是無法接受處遇,有無經過心理鑑定而由法官另做

適法之處分與判決呢?近六年來,刑後強制處遇已不斷累積無法治療且無法顯

著降低再犯風險的當事人,這形成醫療資源的浪費。

    醫療或處遇團隊對於受治療者所經由評估而建構的治療目標與療程、方法與

策略是否過於粗略與鬆散,無法有效協助當事人改變其對女性與性需求滿足的

非理性信念,也無法有效的增進當事人,如何處理其面對高風險情境的應對,

如此治療的效能何在呢?

    我年青時一直深記著:不要將你的當事人置身於治療的壕溝裡而讓以爬不出

去。這是我近日看到性侵加害者的處遇與受害者無法走出被害的創傷之諮商與

治療後的感言。

 

(41).今日夜語 >請建立醫療模式處分的毒品戒治政策!

 

          *. 林瑞欽教授 2017.05.13


    傍晚購物回家途中,一直在想這十幾年來,我有機會觀察兩岸對「毒品」

(我是很不願意用這詞,方便行文乃姑且用之)的政策與實施。

    對於大陸「強戒所」,我曾建議引入戒癮醫療專業人力含精神科醫師、

臨床心理師、社工師與護理師,而將原有「勞教」管理人力依然負責管理,

逐漸轉化讓「強戒所」轉型具有醫療與司法整合的具中國特色的非法物質

(毒品)成癮戒治與預防的專業中心或機構。

    2016年我有機會到福建時,得知福建籌設戒毒醫院,並已培訓若干名精神

科醫師,未來若更能建置專業人力,並承擔起戒毒專業人力培訓的任務,則

戒毒的成效自將能隨之提升。

    台灣對一、二級毒品使用者是除刑不除罪,即五年內首次使用此兩類管制

物質是病人,第二次使用被逮捕乃是罪犯入監服刑。這也就是為何台灣的監

獄有那麼高比例的吸毒收容人。換句話說,這是使用毒品入罪化的後遺症。

    台灣依照犯罪學模式處分使用毒品者,而非醫療模式,純然是經濟的考量。

十幾年前,我在出席行政院研考會舉行的會議即對教育部與衛生署面對毒品

的政策與作為很不滿意,加以批判一番。其後我又出席衛生署某副署長主持

的會議,但見他僅想知道每位戒癮一天要多少錢,而絲毫不明白藥物濫用依

賴預防與戒治問題的嚴重性。

    有鑒於台灣的藥物濫用依賴之預防與戒治人力的極度匱乏,我曾跟國衛

的何金剛先生建議他趕緊調訓精神科醫師、臨床與諮商心理師、社工師

等。

    十年過去了,台灣的成癮預防與戒治的人力依然是不足的。

    不管是把戒治的工作移給衛福部,非法藥物的戒治若能有地檢觀護人的協

調配合檢察官的緩起訴或其他的適當的司法處分,醫療才能竟其功,剛柔並

濟,再加上社會的職業安置與督導,則台灣的非法藥物濫用依賴才能有解,

否則,只有監禁是無效的。

    此外,我將答覆學生的詢問也轉貼於此。

    我從未反對查緝非法藥物的運輸、交易、製造、種植、與超過個人使用所

持有的量。其實當年義大利除罪也只是對使用的行為者,若屬我前述所提及

的非使用行為,其有期徒刑可達15年。

    目前各地檢的宣導偏重於毒防的法令宣導,而非依照非法物質對人體身心

健康的科學證據,舉例來說,K他命會對人事件記憶合成造成長達72小時的

損傷,我從未看到教育部、法務部、衛福部在宣導時提到。你到Youtub就可

找到許多影片。我在2007年跟法務部設計四個30分鐘的宣導教材,王清峰部

長當大家的面說:「林院長,法務部不會讓你漏氣(台語很失望而看癟之意)

啦!」然而十年過去了,貴公司所有的分公司宣導時還不是照本宣科呢?讓

檢察官去做本業的事吧!

    將毒品「戒治」還給「衛福部」是正確,其實過去在「毒防法」執行一年

後要交給當時的「衛生署」,結果呢?一年又一年,迄未竟全功!

    未來,也許法務部能將這一塊完全交出去給衛福部,只是我在懷疑「人事

總署」會對所需的人力完全買單,更且專業人力是極度不足。依循科學證據

的教育宣導才是王道,而非恐嚇威脅,單憑「法」無以起效用。

 

(42).如何改變一個人的行為?

 

              *. 林瑞欽教授  2017.06.12

 

    就「犯罪矯治」或「戒毒」的目標,是「改變」,是改變一個人的犯罪或

吸毒行為,或是改變一個人的「生活方式」?

    我個人認為「犯罪或吸毒」只是一個人許多行為中的一種行為而已。

    犯罪學家「赫許」認為一個人因低「自我控制」而犯罪,依此而論,提振

一個人的「自我控制」,他將不會再犯罪。

    當一個人改變其生活型式,他有了穩定的工作與收入、理想的家庭與社會

支持,他就會降低衝動性、憂鬱與攻擊性,同時也提高其自我重視感與生活

幸福感,自然他將因其較佳的自我控制而不再犯罪或吸毒。

    改變一個人與其行為,則建立在對此一個人與其行為的了解之上。

 

(43).雨中上台北城打工記!

 

        *. 林瑞欽教授  2017.06.14


    今天主題要講矯治心理學,如何協助受刑人行為改變而不再犯罪,這是犯罪

矯正機關設置的主要目標之一。若假定某犯罪者是危險的,那為了社會安全,

將他監禁以降低他的危害,這也是矯正機關設置的主要目標之一。

    積極一點,矯正機關的設置不只在預防再犯罪,更在於協助受刑人習得改善

其生活適應所需的知能,進而有利於社會的生產與和樂。

    審視目前台灣的政府含司法與社會民眾卻仍固置於「應報的罪罰觀」:

「犯法就該受罰,受罰就該關起來」、「殺人償命」等的思維。

    如此,法官的腦子就被「可否教化」所綁架了;人們就被將「犯罪者關起

來」的信念所制約了。

    「寬嚴並濟」、「一罪一罰」「撤銷假釋的三振法則」等刑事政策被扭曲

了,也扭曲了犯罪矯治的設置目標,監獄受刑人數居高不下,刑期愈來愈長;

酒駕與施用非法藥物的也關起來,結果監獄就天天客滿。

    政客、司法官、民眾都相信「只要是犯罪或犯法者就是關起來就社會

太平了」!

 

(44).監所分類管理與教化的課題!

 

       *.林瑞欽教授  2017.07.26晨語(1).


    若自台中的家門到我兒子英國的家來算,這趟旅程約花了24小時。曼谷到

倫敦這一段飛機有許多空位,我自行調整到較寬敞的位子去,航程是較舒服

也睡得不錯。Heathrom機場第二航站翻修過,自下機處到入境處要走很遠,

下飛機到入境,費了近一個小時。然後謝謝兒子開車載我回到 ottingham

他的家。

    時差讓我3:20就醒來了。腦子裡縈繞著是監所分類管理與教化的課題。

就我的了解:台灣的監獄對於重刑犯與輕刑犯在管理與教化並無太大的差異。

高暴力、自殺、違規、脫逃、致病死亡等風險的受刑人入監所調查與評估並

無具科學性的實施程序與作為。

    判決書常是對受刑人最重要的靜態風險評估的依據,但對於前科記錄、在

監服刑的違規記錄等數據轉換成指標數據是不足的;對於個人行為發展史、

家庭與人際關係網絡、傷病史、心理病理等靜態風險因子的了解與評估更是

需要大幅度的改進。

    當前監獄調查科的人力不足,而且與臨床心理師分離,調查員多半缺乏心

理測驗與心理病理的知能、更無法勝任心理診斷、家庭與社會調查的實施,

相關具信、效度的風險評估工具更是缺乏與不足,也不受矯正官員的重視。

乃讓調查科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如何做好受刑人的入監所風險評估,才能增

強其後的教化、管理、作業訓練的功能,我認為強化調查科的人力與設施效

能,乃是矯正改革的第一步。

 

(45). 關於收容人之保外就醫!

 


                      *.林瑞欽教授  2017.07.27晨語(2).

 


      看新聞知道:「男子詹保男受刑人因食道癌接受放射化療,但他2015年

3月31日違背安全駕駛罪入北監服刑,後來病情惡化始准予保外就醫後

八天死亡,詹的家人認為北監獄和矯正署曾遲遲不讓他保外醫治,有明顯

失,提國家賠償訴訟。桃地院一審時判北監與矯正署應連帶給付詹妻63

2083元、兩個兒子各新幣50萬元,北監與矯正署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保外醫治並非受刑人權利北監多次安排詹掛監內門診、戒護外醫

門診,已是盡力照顧,廢棄原判決,北監、矯正署不用賠。」

    監所界似乎認為高院判決力挺矯正機關,然就此案我則認為這是對多次酒駕

者,審判不當帶給矯正單位的困難與麻煩,其咎責在司法審判的身上。

    因為多次酒駕前科又有食道癌,顯見法官對酒癮者太無知了,喝酒喝到食

道癌,這位先生應是重度酒癮者,應先接受強制治療,你要他去監獄,是在

「依法論法」的迷思之法匠而非法官,是將這個人送死。

    雖然獄方戒護送醫多次,但獄方也低估酒癮又罹患食道癌的受刑人高致死

的風險,其實酒癮者更多是併發肝癌,未來矯正機關對多次進監之類似酒駕

重病者,戒護人員要特別緊盯酒癮的受刑收容人,其戒斷症狀出現時期常因

其他共病而有極高致死的風險。一般醫生也常忽略此一風險,務必請有醫治

酒癮病人的醫師加以診斷與治療。

     其次,對於上揭收容人在入監調查後,就該打回票(拒絕收監) ,該是較省

事的作法。

    我一直在呼籲將非法藥物成癮與酒癮致酒駕者送到醫療機構去「強制治

療」,而非送到監所監禁與做工、教化……。一個二千三百萬人的台灣,

居然監禁六萬四、五千人的「罪犯」,相較於荷蘭,我們支領高薪的檢察官、

法官、與刑法學者難道不覺得汗顏嗎?再對照中國八千多萬人口的江蘇省,

其監禁人口也才九萬多個「罪犯」。

    難道「罪犯」也真是台灣名產嗎?當下之「司法國是會議」能起得啥作用

呢?先回答我的問題吧!

 

(46).台灣「毒品法庭」行得通嗎?

 

              *. 林瑞欽教授  2017.08.12 夜 書於西班牙

 

          台灣「毒品法庭」行得通嗎?

    美國是花最多錢治理非法藥物最失敗的國家,我不明白台灣之檢察官與

教授們怎會對美國的「毒品法庭」如此青睞呢?

    自1966年採用犯罪學模式來治理「非法藥物施用」以來並未有成功的抑

制其盛行,我不明白「司改委員」為何獨衷於最失敗「治理非法藥物」的美

國呢?

    台灣對「非法藥物」的監測報告在哪裡呢?老是讓政客與媒體炒作「狼來

了」的幾十年的毒品氾濫,卻老是不依照證據為本(循證)的套路來治理非

法藥物(毒品)的販售、運輸、製造、種植、交易、與施用。

    請台灣之政客、檢察官、法官、教授(用功一點吧!不要患了麥克風症候

群呀!)、媒體們實事求是吧!

 

(按:中央警察大學 賴擁連副敦教授瀏覽林瑞欽教授之「台灣『毒

      品庭』行得通嗎?」短篇論述後,於2017.08.13 之回應:)

 

「我也贊同林瑞欽教授的看法;不支持『毒品法庭』,事實上台灣和美國的

   法院系統不同,不應該採納『毒品法庭』,美國是以該法庭為毒品犯處遇

   核心, 但臺灣是以檢察官為核心,何必另創雙核心,成了雙頭馬車呢?只

   是某位 林O 檢察官,他非常力推『毒品法庭』!。)

 

按:媒體的反應> 設 毒品法庭…蔡英文:該做 !

                              司法院長:再研究 ! )

 

2017-08-14 01:28聯合報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蔡英文總統多次宣示政府對毒品問題零容忍,司改國是會議上有檢察官建

議設「毒品法庭」,蔡英文昨天表示肯定,但司法院長許宗力說,「再研究

一下」。

司改委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在司改國是會議上,以他偵辦毒品案件經

驗,建議設立「毒品法庭」,由專庭處理毒品案件,並結合觀護、戒毒等相

關配套,處理毒品成癮犯的問題。蔡英文對於林達的發言頗有同感,談到「

毒品法庭」時,直說「應該要做喔」。

林達前幾個月才赴美國訪問、了解美國毒品法庭運作,他指出,毒品法庭是

由專庭法官主導,以個案為中心,法庭上除檢辯雙方意見外,還包括觀護人、

醫師或專業人員對個案的評估,決定對毒癮者最佳的處遇方式,應採戒癮治

療、短期戒治隔離或監禁徒刑。

他說,處理毒品個案要結合社政機構,因為毒品犯罪不是光靠司法就能解決

的問題;先前司法院可能有疑慮,但他相信如果充分了解,應可理解毒品專

庭也可解決法院的許多負擔。

雖然在司改國是分組會議中未對此作成決議,不過,蔡英文總統聽到林達的

建言,頗有同感,也注意到他在司改國是會議期間的不少文章。

同樣讓蔡總統留下深刻印象還包括前天數度發言的桃園地院法官毛松廷,讓

她認識到「血汗司法」。

林達與毛松廷過去這段時間都曾為「血汗司法」發聲,蔡英文總統和許宗力

院長都同意,應該補充法官助理、檢察事務官等人力,讓法官有時間思考、

對案件作判斷,讓檢察官可更精緻辦案。

 

(毒品蔡英文國是會議)

 

>資訊來源如下揭 (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

 

https://udn.com/news/story/9939/2640704?from=udn_ch2cate6638sub9939_pulldownmenu

 

(47).漫談對非法藥物濫用教育的實施!

 

           *. 林瑞欽教授  2017.09.09



    當人們使用非法藥物之前,是否知道這些藥物的作用呢?根據我多年的觀

察與調查,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多半是在其同伴的遊說與盛情難卻之下使用,

乃絕大部份的施用者,對藥物的作用暨知識,乃是口耳相傳、道聽途說而來,

而多半較完整與正確的;對非法藥物的作用認知是來自於被移送強制戒治機

關時才得到,但卻也因自身的經驗與濫用非法藥物的程度、方式、劑量、與

個人體質的差異,與戒治機關提供的知識有所落差,而有所懷疑。

    如何提供依據科學研究之證據,所建構的相關非法藥物濫用之知識,將是

非法藥物濫用之教育的核心。

     記得過去,我在當小學教師時,學生總是對發問的問題表示懂了,然而他

們往往無法正確回答,不懂也要說懂。多年來,我的觀察,非法藥物濫用或

依賴這群人對非法藥物的認知跟那些不懂強說懂的小學生的反應模式是相當

一致的。

    這是毒品防制之戒治機關,對濫用者的非法藥物濫用教育在知識習得之評

量,要特別注意的。

    其次,因這群人教育程度較低,他們真的是不知非法藥物的作用,因為沒

人以他們能了解的方式告訴他們真正的作用。

    對他們實施非法藥物濫用教育老是採用單純的講演法,常引不起他們的學

習興趣,更糟糕的是連講授者都搞不清楚那些非法藥物的作用? 從而,以促

進自我覺察來催化以增加這些濫用者對非法藥物作用的正確認知,應是實施

戒治教育的核心。

    舉例而言,甲基安非他命的濫用者,常有滿嘴爛牙,我們可否要他們拿著

小鏡子照照自己的牙齒哦?或是量一量自己的血壓,以了解自己的血壓與自

己的濫用藥物的關係呢?

 

(48).漫談我的台語 !

 

           *. 林瑞欽教授  2017.09.10

 


    回憶過去,1966年我進入台南府城讀書,師專五年說「台語」多於說

「國語」;前者是泉州語為主,後者是以北京官話為主。就南師專的教

黃金鰲校長時代,確有多位教師出身北平師範大學,不管他們原籍何方,

口一張開,可真是一口字正腔圓的京片子兒,區區在下祖先來自漳州山區

南靖和溪鎮,數百年就是一口標準河南朝廷古腔,2012年我曾去了

一趟尋之旅,哪有人在說「普通話」或「國語」呢?

    我們彼此互不相識,我家12代祖移居梅山山坳子,12-15代祖來來回

回台灣與漳州之間,16代祖正式定居台灣,時間約在1770年左右,240餘年

間我林家子弟說的依然是一口山鄉的漳州音,當我去到漳州南靖和溪鎮,我

與當地的族親依輩份行禮稱呼,彼此溝通毫無障礙更備感親切。

    我的國語雖只有62分,然而我去到北京,跟那些說著「北京腔的普通話」

可卻也是蠻親切的,朋友說你就別去那「雞腳兒旮旯兒」的點兒,我還是知

道的。這倒是要感謝我那教國語的「北京人-趙文增老師」。

    1977年我台灣教育學院輔導系畢業,參加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組訓輔導專員

考試,口試時即席台語演講三分鐘,我抽到題目是「論節約儲蓄之道」(朋

友們你不妨也試看看,那位姓鄭的教授要不試一試,看你的母語多行呀!)。

    1991年應台南統一總公司之邀對其7-11幹部進行兩小時台語專題演講,深

受顏董事長好評,更寄來謝函。

    如今看到曾任台南市教育局長的鄭姓教授要以政治手段推動「母語」教育,

不會者不得入學之法西斯裁言論,我真驚訝這是從追求自由民主的

人口中說出來。其實我也真的懷疑此等人士們說台語的能耐,要不請各以

河洛話語音與讀音唸出下列這一段話「在這一段短短的時間裡頭」來聽一聽

吧!

    民進黨政府若還老是找一群意識型態的不懂教育的人去辦教育,那台灣的

困境是愈來愈艱難呀!

 

(49).夜語>受刑人的衝動控制與憂鬱管理!

 

          *. 林瑞欽教授 2017.09.11

 

    我習慣將要清理的昔日文件書類,倒在我的床上,一張張的審視,一次次

的篩選,逐漸的減少,我在提取往昔的記憶,也在將之毀棄,這樣子;這些

記憶的重要性一次次的褪去淡化。如今,我在中正大學、玄奘大學所得到的

校內委員、導師、獎勵等之聘書與公文,相關大學機關的講座公文與聘函、

謝函等、所得稅扣繳憑單、登機證---等,均將予全部銷毀。

    惟過去,我於中正大學「研究所」授課的學生,也是現在知友>吳正坤前

典獄長,今早致電告知,自去年我已對「戒毒」與「矯正」之論述,迄今已

發表48篇的短文(該說極短篇),登載於「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之網站

「矯正新知」暨「獄政的話」網頁單元供分享!他更鼓勵我繼續撰稿,努力

達成100篇的目標,這可真是給我壓力了。

    這也讓我聯想到;近日PRI寄來的通訊,對於「女受刑人矯治」與「看守

所的羈押」有深入的討論,也許我將找些時間,也來說說我的一點想法。

    傍晚散步時,腦海卻浮現多年前;數次陪國外學者參訪台中監獄收容人作

業產品「漆器」研製的影像,也讓我身為思索者,觸覺到「如何協助長刑期

的受刑人,免於憂鬱」的課題。

    乃上個月,由台中監獄典獄長「黃維賢博士」,鼓勵所屬「調查分類科」

之「收容人暴力風險評估」研究團隊的研究成果顯示:受刑人的憂鬱與衝動

性對渠等於監獄之暴力違規,具有顯著的區辨效力。依此發現,針對受刑人

的衝動控制與憂鬱管理,將是渠等心理健康促進,亟需努力發展的方向與重

點,後續將供為余予著墨之重點

 

(50).降低吸毒復發風險之我見!

 

        *. 林瑞欽 教授 2017.09.14


    當年我在中正大學擔任輔中心主任,友人常送我帶殼的花生,因無吃零食

習慣,乃置予辦公室「會客間」,讓來訪師生在等待時,可以剝一剝花生,

有一回修我的課之研究生先是客氣,然在等待中,他們終於抗拒不了花生米

的吸引力。猶自小喜食辣椒者,三餐不離辣椒者,他們對辣椒出現,就有著

偏誤的認知,無辣吃不下飯,他們哪能抗拒餐桌上那盤辣椒啊?

    昨天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想找「拒毒能力」的評估量表,於是心裡就來

說說我對這一個問題的想法。

    我舉了剝花生與吃辣椒兩個例子來起頭,自行為制約中的增強而言,你可

真難能抗拒嚼花生米與吃辣的行為。

    在訪談施用非法藥物者為何用藥呢?有很多人表示:他們無法拒絕朋友的

激將與鼓吹。顯然教導用藥者如何果斷拒絕朋友的激將與鼓吹是很重要的人

際技巧。

    有許多麻醉藥物成癮者是為求減除他們生理的疼痛而誤用那些高成癮的麻

醉藥物。顯然他們需要正確的診治與疼痛管理,然後才能進一步協助他們進

入減害的維持替代療法。

    「衝動性」是復發的重要因素,協助拒毒若忽視施用者的高衝動性之控制,

則他們的復發風險是很高的。

    我的學生對 「吸毒者」復發的主要認知扭曲有下列三項:低估藥物的成癮

性與危害性、高估自己戒除的能耐、缺乏自我效能(根本戒不了吸毒)等,

因此相對映的是認知重構與基模療法,改變他們的非理性信念。

    有的吸毒者有較強的尋求感官需求的滿足,是否以匹配作法來調整他們對

成癮藥物的依賴,例如以慢跑等習慣性運動的培養以改變他們尋求感官需求

滿足的方法。

    對吸毒者進行正確的「物質(含香煙、酒精、檳榔等非非法藥物)濫用

教育」,以讓吸毒者避免因錯誤的藥物認知而復發。

    上述是我在過去所研究與實驗,以降低吸毒者復發風險的作法。也許它們

是能提振吸毒者抗拒吸毒的觸發與誘發。

 

(51).今日我於答覆大陸搞「戒毒處遇朋友的補充資訊

        ,也援引於此供大家參考。

 

            *. 林瑞欽教授  2017.09.17.


    在我過去的研究顯示:家庭內的成員衝突所帶來的壓力、心情不好(即情

緒困擾)是男女戒毒復發的主因,有鑑於此,協助戒治人員學習情緒管理與

壓力應對(因應)實是復發預防訓練不可或缺的元素

    模組模塊所串成之系統教育策略是迫切需要建構的,而非放任

強制戒治所」各自發展奇招,這是您們各省市「戒毒管理局」所應努力

的重點,而這些模組的效能是必需經過實證與標準化的手冊、評量的

具與指引的編輯、人員的訓練等,在在皆需要一段漫長的時間發展與修正,

急功難成,單憑一個「強制戒治所」的人力難承受。

    雖有人強調「百鳥爭鳴」,然對於戒毒或是暴力犯之矯治,是需要專業人

員參與的,且是需要與時俱進的。一年兩年是不濟事的,一兩個人是做不了事

,若再加上行政官僚體系的干預,要一年立功,我看這是應付了事的呀!

 

(52). 夜語 > 加入犯罪矯正的巧妙因緣!

 

           *. 林瑞欽教授  2017.09.17.

 

    今天下午我繼續整理我昔日的「記憶」,恰好「松興」侄來訪,歸還我

瑞士「自由行」之旅遊資訊,他知我在整理我的歷史記憶,勸我不要銷毀,

而是拍照存檔,他說其同學在收購這些民俗舊歷史資料,現階段我只是將受

聘於校內外的各「委員會」與「講座」聘書與「謝函」銷毀。但我明白我家

人(英國人)在我將來離開這世界後,必將這一切送入焚化爐或回收場,現在

只是打發時間與沉湎在過去的記憶裡頭。

    我跟學生、矯正界的朋友提及:我早在1983年就涉入犯罪矯正,想來有

些朋友可能蠻狐疑與納悶的,今天終於找到民國七十二(1983)年三月一

日新竹少年監獄「劉守中典獄長」聘我為該監「調查分類指導委員」的聘

書。

    這倒是要感謝我的學長新竹師專「黃瑞煥教授」的引介,斯時,我任教

新竹師專「輔導組」。當時該少年監獄已針對未成年犯的性格與心理健康

了解,以標準化心理測驗-「柯氏性格量表」(類似「明尼蘇答」多項人

格測驗)的結果進行收容人「分類矯治」的依據,沒想到後來自英國返台,

轉往中正大學任教,因當時成立「犯罪防治研究所」,在創所所長「蔡德輝

教授」同意,乃轉往該「所」任教,並將研究的焦點;自青少年心理輔導與

犯罪擴展至戒毒與暴力犯罪矯治。

    如今雖退休有年,然感謝台、海兩岸我的學生與朋友們,還讓我有機會繼

續參與犯罪矯治與戒毒的研究與實務,減少我「失智」的風險,讓我還有剩

餘價值的充分利用。

 

(53).晨語> 監獄教誨暨教化工作之省思!


              *. 林瑞欽教授  2017.09.22.


    過去,中正大學在教育部的指示下,成立犯罪防治研究所,歸屬於教育學

院。相較之下,台灣師範大學卻因校內派系爭奪資源,讓教育部指示成立的

犯罪防治研究所胎死腹中。

    就大法學的概念,犯罪學相關學科多半歸屬「法學院」或「社會科學院」,

歸屬「教育學院」極為罕見。我在大陸參訪矯正與戒毒(原為勞教)機關時,

跟其工作人員相談相當契合,探詢背景,方知他們跟我一樣是師範出身,當

過老師。

    在台灣監獄裡,「教化科」設有「教誨師」,負責受刑人的個別與團體教

誨暨教化工作。大陸則設有「教育科」,負責罪犯的教育矯正工作,近年來,

它們是集中在一天進行。

    台灣監獄,面對受刑人過度收容的壓力,個別與團體教誨暨教化的實施方

式、時間、內容、效果評估等,實在有檢討的必要。Andrews的RNR:風

險、需求、反應性三原則,已廣為西方矯治所採行。若仔細了解,此三原則

與教育中常談的了解學習者的個別差異、依性利導、因材施教等不是一樣的

嗎?

    對受刑人入監檢查是對其身心健康狀態、家庭社會人際關係、職業技能、

犯罪行為史、物質濫用與依賴史、生涯發展等的全面性了解。

    簡單地說,這個收容人從哪裡來(他的過去)、現在的他是誰、未來他要

往哪裡去。對於矯治機關,更要了解的是受刑人的在監暴力風險評估(含對

己與對人的暴力行為,即自殺與傷害或殺人)。

    多年來,矯正機關忽略對收容人之認知功能的評估,以致在教化方式、內

容、成效評估遲滯不前。受制於矯正官人力不足,受刑人分類不落實,教化

形式化,個別與團體教誨暨教化內容,缺乏具體化、客觀性、序列性、可評

量性,對受刑人的認知扭曲的改變難以評估,更難以對渠等假釋與再犯風險

的評估,提供較具體的評估結果。

    惟面臨「教師節」的即將來到,我要對在矯正機關工作的人們,恭賀教師

節快樂。你們面對的學生比一般學校的學生更是要費心力,然而你們的學生

畢業了,脫胎換骨,蛻化成一個新的人,你們的功勞可將是勝造十級浮潳。

(原為七級浮潳)!

 

(54).夜語-談收容人自殺預防!

 

       *. 林瑞欽教授 2017.09.22.


    為了應聘參與「行刑社會化」,今天我又入監去了;監獄對受刑人與工作

人員皆是一個高壓力的地方。對受刑人來說,他的人身自由受到大幅度的限

制,個人的隱私被極度壓縮,生活空間限縮到很小,能運用的資源也受到管

制而降到最低,因此其個人的「無能感」與「無力感」會逐漸放大,其憂鬱

就會缺乏調適而增強,對某些人,其對外的攻擊性會逐漸升高,一旦衝動性

也升高時,其對外的攻擊與傷害就會增加;另一方面,收容人個人將其敵意

與攻擊性轉向自己時就是自裁。

    矯正官對受刑人自殺的管理,首先來自於對受刑人每天晨間點名的察言觀

色。古人觀相曾云:「鼻暗身將亡」,臉色黯淡無光常是憂鬱者常見;話語

輕而無力,語句短促,步履沈而慢有拖著走路之象。察其言,則表示有無用、

沒意思、死了算……等話語,觀其行,嘆氣、少喝水、食慾差、便秘、睡眠

差,缺乏生氣,做事不起勁,常出錯,有自殘之行為,有將自己的重要的事

物無端託人處理與保管;近日有重要生活事件發生,自己卻受限無力解決。

    以往我曾歸納下列五個less:無趣(Interestingless), 不值得

(worthless), 無用(useless), 沒意義(meaningless), 無望

(hopeless)。在「馮.弗蘭克」的存在治療,就提過當集中營裡的受監禁

者,失去生活的意義與絕望時就會自殺。

    一個想自殺的收容人,會想盡辦法去達成,在監禁環境中上吊、跳樓、吞

異物或清潔劑、套頭袋以窒息而亡、殺人等可能是較需要防範的自殺方式。

    受刑人的自重感(自尊)、焦慮、衝動性、與憂鬱的評估是找出自殺高風

險者,非常重要的心理變項。

 

(55).談監獄收容人舍房的設計!


           *.林瑞欽教授 2017.10.03.


    為了邁向法務部「邱部長」提倡收容人「一人一床」之理念;台北監獄新

房蓋好了,這是一件好事,但新聞發佈之後,卻得到這個社會輿情,不是

很好的反應,我覺得我們這社會對犯罪受刑人還存在很濃厚的「應報」負面

認知,殊不知監獄是實施犯罪預防暨矯治,最佳的場所,社會一般人,總是

認為犯罪受刑人就是要懲罰他,讓他再也不敢再犯罪。

    然而,好友前劍橋大學犯罪學研究所長盧梭教授(2003年犯罪學諾貝爾獎

得主,我曾邀他兩度來台講學),在彙整多年來有關犯罪矯正成效的研究,

發現單純處罰並未能顯著降低再犯率。

    惟我們的政府長期以來,從不正視監所的困境;收容人空間不足,過於擁

擠,導致收容人的暴力行為增加;而且又因監管人力不足,更增加矯正官的

身心威脅所帶來的壓力。

    我曾參訪過中國山東與江蘇省兩所監獄,其每間舍房內有六張上下舖的床,

每間收容12個人,一人一床,有三個蹲坑與水籠頭,另有晾衣服的空間,不

像台灣十幾個人睡一間,只有一個蹲坑,每個收容人所有的空間,不只不符

合聯合國的在監處遇之最低標準,也不符合我們自己訂的每人0.7坪(新修正

0.6坪)規格,此就容易造成疾病感染,也容易造成「性侵害」與人際衝突。

    監獄舍房的設計並非只是空間的大小而已,它還包括舍房牆壁顏色的設計、

通風、照明、防火、衛生、防逃、鬧房的避免、自殺的預防、收容人的衝突、

不同等級戒護管理風險的收容人之舍房安全監控等等的考量。

    多年前我曾請教前矯正司司長蕭明毅先生:為何要讓收容人睡在木地板上

呢?承他告知:是易於監控而已。然而一間舍房擠了十餘人,自其門口監視孔

看進去,也看不出什麼所以然,而現在隱藏式電子監控設施已是很進步,經由

電子化設備強化監控,也可降低矯正官的戒護壓力。

    我極為贊成法務部加速讓收容人「一人一床」的矯正政策。提高收容人的

活動空間,讓收容人有好的睡眠,將有助於收容人情緒的穩定,降低其壓力,

有助於囚情的穩定進而提高教化功能,降低再犯。同時也有利於降低矯正官

暨戒護人員的工作壓力。

 

(56).犯罪矯正或犯罪矯治?

 

         *. 林瑞欽教授 2017.10.10


    在監所界,多年來,我的學生與朋友們,大約都知道我不喜歡用犯罪

「矯正」,而是用犯罪「矯治」。其實,這兩個詞的指涉是相同的,它們

皆是英文correction的中譯。

    傳統上,人們認為犯罪的人是歪的需要矯正,這有道德的意涵,「犯罪」

的人是「犯法」的人,卻也是「道德不正」的人,因此他們來到監獄就要藉

著勞動與教化來將他們改正(矯正)。

    惟當我們開始去了解這一群犯罪者是怎樣的一群人時,令人驚訝的是他們

有不少人心理適應是欠佳的,甚或是有著嚴重的心理疾病,他們不只是缺乏

對法律的正確認知,更是擴張需求的滿足、缺乏衝動控制、自我控制低落、

心理有障礙的一群人。

    他們的行為觸犯刑法,因而他們來到監獄,若僅靠單純的監禁、勞動、

教誨,即企求改變他們已扭曲的認知與行為,而希冀他們日後不會再犯,然

而這種想法卻是教人難過的,因為那一群人就是「矯正」不過來,總是歪的

而再犯,因此無分矯正界或社會一般人,總是對犯罪矯正抱持悲觀的看法。

    乃因犯罪矯治是藉著生物-行為-認知的策略,企求協助受刑人改變其扭曲

的認知與行為。一旦我們能協助受刑人提升其衝動控制、憂鬱、暴力非行的

認知扭曲,顯然渠等的犯罪行為會受到控制。

    基於上述的論述,我較喜歡用犯罪「矯治」以有效協助受刑人改正其扭曲

的認知與非理性的信念,來取代犯罪「矯正」,讓受刑人也能採主動、自發

的認知、行為、與情緒改變,而讓受刑人離開監獄時具有自我效能,而不再

自我挫敗,成為新生。

 

    (按:法務部 前施部長茂林先生,有一次蒞台中地區之四個矯正機關视察,

當時我們四位矯正機關首長~台中監獄吳正博典座,台中女子監獄劉梅仙典

台中看守所吳正坤所長,暨台中戒治所周輝煌所長等四人,一起到台中

監獄典長辦公室,聆聽施部長講話,記得是時,施部長說: 「犯罪矯正工

作時代是"过"了,现在宜迎接"犯罪矯治"時代,易言之,由"矯正"演変

"矯治",所有行刑處遇措施,要有新觀念,始能事半功倍。」施部長之耳提

命,那時,我頓時沈思這兩個名詞,究有何分別?如今林瑞欽教授給了我們

一個標準答案,爰轉上揭供分享,俾雨露均沾。吳正坤 監事 敬上 )

 

(57).晨思>台大校園學生潑酸血案之我見!

 

        *. 林瑞欽教授 2017.10.21

 

    連續兩天整理家裡故紙,終於家中有個不同氣象,然昨早的新聞廣播,

台大校園潑酸血案卻激動我平靜的心。

    回憶1989年奉師命,籌設中正大學「學生輔導中心」,其後又更名為「輔

導中心」,編制上祗有一個主任、一個組員,如此做了九年,方卸其職,其

間無學生自殺成功,但遺憾是曾發生一「思覺失調症」學生,暴力攻擊同學

案。後來在該案結束後,我即辭去輔導中心主任一職。

    莫把「輔導中心」當萬能。就我的了解學生輔導中心只是台大學務處下的

二級單位,雖然今日它與其他大學皆有所進步,但缺經費、人力、空間、概

念、政策等五缺。

    記得當年「吳英璋教授」跟我說:他幹了九年主任,但我了解他的經營模式

也只能是守株待兔啊!我見有人質疑大學輔導工作之落實時,實內心有戚戚焉

之感。

    「心理學」是一門科學,「讀」與「教」心理學的可不見得都懂如何處理自

己的情緒、與人交往的衝突與困擾啊!

    高控制慾的個案,在情感生活中常會採取暴力以維繫其關係,他們有著較為

狹窄、封閉的人際交往圈,也缺乏社交技巧;平時生活較為單調,缺乏情趣與

休閑生活技巧;較為低落自尊,易有挫折,有較高的焦慮、憂鬱、衝動、敵

意、攻擊;也較為缺乏人己的界限,難以理解與尊重他人的需求,而以滿足

自己的需求為主;行為上易出現言語與肢體攻擊、限制與干涉對方的行動、

穿著、飲食、金錢的支用、尾隨、與他人交往;如不得看別的女人或男人、

察看對方私密記錄如日記、筆記、手機等。在以往處裡的案例中,以同性戀

較容易出現較激烈的攻擊行為。

    報章喜以「恐怖情人」稱之,然我較不喜歡使用「恐怖情人」一詞以標籤

化,而以「高控制慾」一詞代之。

    另外,大學宿舍與系館的安全維護過於鬆散,安全人員缺乏風險意識過於

輕忽暴力風險者的防護。英國大學在此方面的作為是值得參考,台灣的大學

的治外法權需要檢討,莫停留在警總的白色恐怖中。

 

(58).對於法務部建議下修「愷他命」持有量之我見!

 


       *. 林瑞欽教授 2017.10.21

 


    相較於澳洲、美國之家長容忍非法藥物使用較高的社會,我們的學生使用

非法式藥物的盛行為率是低的,然而,我們卻缺乏較客觀與嚴謹的非法藥物

使用盛行率監測的縱貫性調查。

    在我過去對犯罪少年用藥行為的調查研究,其盛行率是很穩定的皆在33%

左右,但暴力少年犯罪,則近六成,這可能受到濫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後效所

致。

    多年前我曾預警甲卡西酮的盛行,如今不幸言中了,單於2016年濫用

甲卡西酮 死亡者即高達60例,但法務部注意到甲卡酮(即俗稱的喵喵)的防

制嗎?我個人認為「阿英政府」的政策受到了傳媒與部分缺乏非法藥物濫用

研究學者的毫無循證基礎之主張而做出高調反毒,成效依然不彰。使用、濫

用、依賴都搞不清楚,究如何去訂政策?

    「氯安酮」即是「K他命」,仍是動物手術一線的麻醉用藥,也是第三世

界一般麻醉的用藥,最主要輸出國是印度,如何掌握經由麻六甲海峽入馬來

西亞、菲律賓經太平洋到台灣、美國的走私將是查緝的重點。

    法務部的建議,重蹈當年扁政府覆轍,只是在提高其價格而已,基本上

「K他命」的濫用盛行率已有顯著的下降。

    感興趣者可以參考衛福部與其前身衛生署時代的管制藥品管理組(局)所

出版的數位據與報告。

 

(59).夜語>漫談非法藥物濫用/依賴防治對策!

 

         *. 林瑞欽教授  2017.10.21


    非法藥物濫用/依賴是「阿英政府」兩任內閣的熱門議題,自我退休以來並

不常討論此議題。

    台灣政府對非法藥物濫用/依賴防治(制)每年六月都要大張旗鼓表演一場

大戲,但從未去客觀評估成效,「研考會」列管績效如何呢?誰知道呢?

    阿扁政府時代,減害政策開始自台南地檢與台南縣市政府著手試驗推動,

但警察機關態度保守,往往在相關醫護機關或藥局前守株待兔,然此減害政

策的試行也僅是對海洛因的替代療法而已,至於其他非法藥物的防治依然停

留在零容忍政策。

    回顧每年行政院的「毒品防制會報」也是宣示義意大於實質義意,而「監

所機關」因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五年內二犯的所謂「毒品犯」早已

超越「竊盜犯」而成為監獄中收容的最主要的受刑人,也因藥物成癮性時,

他們不斷的復發而再度入獄,其刑期短,以致「監所機關」有超收的壓力;

亦因監獄「矯治官」的知能,不在物質濫用/依賴的戒治,更加重他們的工

作壓力。

    其三,受刑人常因被撤銷假釋而延長其服刑年限,這亦可由高雄監獄企圖

脫逃未遂而演變自殺之六名受刑人事件,可見其一斑。

    多年來,我一直倡議正名:即將「毒品」正名為「非法藥物」。一般民眾

與大眾傳媒常因「毒品」而有著負面的刻板印象,任何政府對非法藥物的作

為,常來自於非理性的恐慌而胎死腹中,依然政策停滯於「零容忍」的思維

不前,連學校中的預防教育亦受到家長的非理性抵制。當然此種社會非理性

的恐懼,尚來自威權時代的嚴刑峻法之影響。

    回到1991年以前,「安非他命」的風行而增加社會的濫用,事實上在提

高其管制層級為二級,藉刑罰的手段以遏止濫用/依賴的趨勢,惟自歷年的

統計觀察,其成效與付出的代價是極為昂貴的。

    我們不是聯合國與世衛的會員國,又常師法美國,殊不知美國其「零容

忍」的防治非法藥物政策是徹底失敗,迫使得近十年其開使併採減害預防

政策,當我們反觀歐洲的「減害預防政策」之成效卓著,我不知道為何我們

的警察與法務部為何那麼缺乏自信而像鴕鳥那般將頭埋在沙堆中。

    多年來我們的政策與立法,常是缺乏循證的基礎與錯誤的推論。舉例來說,

用藥死亡的年齡在28歲以下即推論初用藥年齡層降低。其實用藥致死常是濫

用多種不明藥物使然,或中斷用藥一段時間後的過量用藥所致。

    其次,有學者說初次用藥的「欣快感」導致繼續用藥,然實際上卻不然,

初次用藥所帶給人們的,常是很不舒服的感受,但我們的所謂「專家」總是

想當然耳。

    我們不應該要由醫療機關治療的非法藥物與酒精濫用/依賴者(馬政府透過

刑事政策將因酒癮酒駕者以公共危險罪送進監獄)送到監獄去監禁他們,一

方導致監獄過度收容,超收法定收容人數一萬多人。我們不應再臣服於「犯

罪學模式」去處遇那些非法藥物或酒精濫用/依賴的一群,回歸「醫療模

式」,當然兼顧司法強制醫療是發揮戒治效能的手段。

    因應藥物濫用/依賴之預防與戒治人力,各大學應加速設置短期培訓課程

調訓各級教師、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與醫師等,以建

構「社區防護網」,俾止於至善!。

 

(60).夜語>親密殺人暴力之我見

 

          *..林瑞欽 教授  2017.10.23


    台灣雖然於「同性戀」在同婚運動後較為開放,但畢竟該族群的人際交往

還是較為狹窄與封閉,一旦親密關係解離或發生衝突時,產生之暴力行為頻

率與強度,通常會比兩性親密暴力來得多與嚴重。

    回顧類似案件雙方同歸於盡,且傷及第三方並不少見,而且該等案件多出

於預謀,以日前台大學生發生情殺案可見之張姓學生加暴者係事先準備

瓶硫酸與一隻水果刀藏於背包中而行兇。

    今日將我過去指導的「羅時強博士」的博士論文,改寫出版的專著找出來

看一遍,頗有啟發,其書名:「殺人犯罪模式與心理特性-理論與實務結合之

典範」。自我中心、錯誤標示、與最壞思考等認知扭曲;缺乏思考之衝動性;

憤怒、恨、無奈等負面情緒觸發其敵意與攻擊性,然後在自我控制下降時,

即經由言語衝突而進展至肢體攻擊之殺人行為。

    以台大學生情殺案發生的時間是晚間十一點之後,此段時間大腦皮質功能

下降,將導致其自我控制下降。此時,對於對方的反應容易有錯誤標示,且

其會將結果做最壞的思考,在高度的忿怒與缺乏思考之下就觸發其攻擊行為。

    上述的說明對於暴力行為的預防與矯治,首先是要增加其情緒管理的能力,

尤其是氣憤管理;其次,強化其衝動控制,停、聽、看的認知行為訓練是常

見的做法;其三,則是藉再述、摘述以澄清對方所說話之正確語意與情緒、

觀察行為(身體)語言以減少錯誤標示;藉對策之腦力激盪以減少最壞後果

之極端思考。

 

(61).我對非法藥物濫用戒治的感傷!

 

             *.林瑞欽 教授 2017.10.25

 

    自從我由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任教退休前,對於收容在矯治

機關中的濫用或依賴非法藥物者,曾經在「國衛院」、「管管局」、「國科

會」、法務部等的經費贊助下,分就少年、男女成年組,依「認知行為

治療」的理論設計心理復健方案加以實驗,先後有「自我探索」、「認知

重構」、「非法藥物認知」、「自我肯定訓練」、「認知基模圖示」、「壓

力管理」、「情緒管理」、「溝通訓練」等「模組」方案的實驗研究,也皆

有手冊,並經「前導性操演」後再定稿,研究後將各「方案手冊」寄給各矯

治機關,但多年來,遺憾的是;這些資訊,皆被「束之高閣」。

    我的想法是「模組」的概念,每個受戒治者要通過這些模組構成的「戒治

方案」。本質上,這些模組包含「行為後果管理」、「認知行為」、「復發

預防」等三大區塊,我原亦規劃「家庭重建」與「生涯輔導」的模組,然我

已退休了,原則上對於接受各「模組方案」前後皆應受到相關的「量表」的

評估,我與我的研究生們先後發展出非理性信念、渴求、復發決意、用藥安

全認知風險、衝動、壓力、正負向情緒、敵意與攻擊、自重感、物質藥物濫

用史等「量表」與「問卷」。

    惟依照現行的矯治人力,無論「質」「量」,皆高度不足,近十年前,我

就跟「國衛院」建議:不要只調訓「精神科醫師」,應包括「心理師」、「

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以因應「戒治人力」之需。法務

部不應矇著頭搞「戒治」,那是「衛福部」的專業呀!

 

(62).夜語>犯罪者是天生的壞胚子

                 抑或是後天教養不當所致呢?

 

           *.  林瑞欽 教授 2017.10.27

 

    據報載南投草屯聞人江某某,又涉及農會超貸案,之前他有三十餘案犯罪

前科。多年來,我的觀察:那些累再犯者常是少年時期,就不斷有其犯罪記

錄,他們雖有不少來自家庭結構不全、功能不彰,但亦有不少來自家庭健全

者。

    我看當今「政治」與「財經」之大咖掠奪者,雖也受過高等教育,但其犯

罪行為,讓人覺得他們才是天生的壞胚子。惟若是天生的壞胚子,犯罪矯治

對他們又如何能起作用呢?若犯罪已是他們的生活型式,那我們又如何去改

變他們的生活型式呢?

    這是犯罪學家與從事犯罪矯治工作者之嚴肅課題!

 

(63).夜語>勒戒與戒治所,應分其改隸「衛福部」!

 

            *. 林瑞欽 教授 2017.10.29

 

    多年前我在參加某一反毒會議時,曾跟某位檢察首長提到吸毒去犯罪刑

罰化,改付命「強制治療」,當時他也頗贊成我的想法。

    然今日我們還是滿腦子將吸毒者等同犯罪者,將復發視為再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的「五年內初犯視為病人,再犯為犯人之病犯名詞的設計」沾

沾自喜,自以為是舉世無雙。

    我們老是拿聯合國來主張,那就去好好研讀2011年聯合國毒品控制辦公室

所發佈致各會員國的報告書吧!該「報告書」一再強調;「莫以監禁方式處

理吸毒者」。

    今晚我又再度想到這件事,乃提出下列建議供參:

    1.修改刑法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將施用毒品者去犯罪刑罰,改依照醫療

觀點;依其施用強度,如未達濫用、依賴等階段與復發風險評估而施以不同

時間與方式之強制治療。

    2.現有法務部所屬矯治機關中之勒戒與戒治所,應分其改隸衛福部。若兼

有觸犯種植、製造、交易、運輸、持有毒品之犯罪者應在服刑後,依其濫

用、依賴毒品風險,再令入相關戒治處所強制治療。

 

(64).晨語>監所職訓之我思

 

         *. 林瑞欽教授  2017.11.04


    今天早上我瀏覽到吳正坤前典獄長,Line傳來中山醫大對洛神花對人體

健康的功效之訪談影片,腦中就起了念頭。東部土質與氣候很適合種植洛神

花,東部矯治機關也有較大面積的土地種植,乃思建議東部各監所大量種植,

並研製各種成品販賣,可增加監所與收容人收入,與收容人復歸社會謀生之

技能。

    記憶中多年前我的徒弟(碩士班畢業學生)在奉派台東某矯治機關時,臨行

前來看我,我即提醒他在養生這方面去思考如何提升產品的品質,後來他就

帶來他們研發的養生餅乾,不但增加了作業基金,收容人收入也提高了,復

歸社會也學到一技之長。

    多年前,我曾搭法務部施茂林前部長的便車回台中,他很關心「一監所一

特色」之行銷策略,車行中相互交換想法。我也曾對監所收容人的職訓看法

做過研究。對於收容人的職訓種類所需的技能水準要有所提升,不要老是停

留在折紙盒之低技能層次的職種,若能改為產品價值較高,收容人在監服刑

時的作業金就較高,更生後也較能依靠在監習得的技能謀生。當然新入監的

收容人會有較長的培訓時間,顯然對不同刑期、智能、職業技能、文化水平

之收容人的職業培訓與在監工作要加以分類搭配。

    目前監所有很多的產品皆有良好的口碑,然未來應配合高齡族群需求以發

展適合收容人的職訓種類,並得以符應高齡者需要之相關產品,如高齡代步

車的維護技能訓練、苦茶油、洛神花、桑葚、香草等養生植物的種植與加工

產品的產銷技能。

 

(65).外役監某收容人脫逃案件之我見!

 

            *. 林瑞欽教授2017.11.07

 

    本日台中外役分監收容人脫逃的新聞,觸動了我的心思,按理說,外役監

的管理較不致於讓收容人脫逃,此事件讓我思考兩件事,一是外役監的設置

地點與處所之安全管理,一則是外役監收容人的挑選。

    以往外役監的設置地點,讓收容人脫逃較困難,然今如台中外役分監其地

點相當接近市區,自然讓收容人對其脫逃有較容易的估計,此事件將有助於

未來外役監或分監設置地點的評估。

    其次,處所安全管理,囚衣褲Rift的內縫,透過各處感應設置的安全輔助

管理,以降低管理人力的壓力。

    其三,對收容人的情緒變動的管理;我在大陸參訪過山東監獄的舍房,發

現每位收容人床位的牆壁上,有今日心情的圖案標示,後來浙江省監獄管理

局副局長告訴我,那是他們的創舉。

    我認為一般外役監管理人員,可能容易因外役監的性質與收容人是遴選過,

而鬆懈收容人脫逃的管理。然而外役監收容人的挑選,似乎缺乏其脫逃、暴

力的風險評估,尤其是情緒穩定與否,僅著眼於在監的表現、罪名、刑期的

考量,我認為這是相當不足的,未來對於外役監收容人的挑選,其暴力風險

與心理健康素質,尤其是衝動性、正負情緒為然的評估不應忽略。

 

按:依2017/11/07關鍵評論網之新聞組採訪編輯附下揭供參>


    「外役監」是什麼?收容哪些受刑人?

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

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

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7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4個是附設在監所內

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

               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下列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服有期徒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服刑累進處遇到一定分數者(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

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

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另,《聯合新聞網》引述矯正官員的說法,指出以前的外役監專門關白領

犯罪(如票據犯),不過《票據法》多前年走入歷史,法務部將外役監用來

處理單純初犯、因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受刑人。外界印象都是知名度高的人才

可入住外役監,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民進黨大老吳乃仁 、 前金管會

委員林忠正,都曾待過外役監獄。外役監受刑人有周休二日、也領「勞作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

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自由

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另外,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

異者到精密園區廠商工作,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

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

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的勞動條件,根據《外役監條例》規定,外役監每日工

作8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

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

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

補償費用。 

    而依《聯合晚報》報導;桃園八德外役監的副典獄長陳錫樑指出;目前

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

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

都是「團進團出」。陳錫樑副典獄長並指出;依規定,要申請外役監收容人

填補農業缺工,必須由農會或農委會提出申請,由外役監評估農務的作業環

境,基本上會排除「工作區域」太過遼闊、可以任意遊走、死角多、難以監

督的場域,在評估確認工作環境許可後,再由農會安排工作,而收容人參加

農務,原則上仍採「團進團出」,便於僱主和獄方監督和管理。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

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依《TVBS新聞》報導,台中監獄

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

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另按:外役監獄收容人之處遇除假釋較寬鬆外,也因其「飲補費」之提撥

較一般監獄多出10%;收容人伙食也較一般監獄之三菜一湯,多一道菜為四

菜一湯,復可定期返家探視暨其配偶到監獄附設之懇親眷舍與之共

同生活數日,且其縮短刑期更比一般監獄優惠;乃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

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4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8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2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6日。

    所以,它是沒有圍牆的「開放性矯治處遇」之「中間處遇監獄」措施

讓收人更自由、更能接進社會生活型態早日更生,為歐美先進民主國家

所讚揚的刑事政策!)    

 

(66).夜語>收容人脫逃的另一項因應策略

 

            *.林瑞欽教授 2017.11.10


    近來某外役監有一位收容人脫逃,急於約見幽會其妻子我私加揣測:

該是弗洛以德最常說的性需滿足的原因吧!

    性需求是男女皆難以啟齒的事,偏偏它對人們的非理性行為卻有

著極強的促動作用,有的人無法滿足,又無法自我調控,就把目標對象

使用暴力加以處理了。

    這是「戰(fight)」的因應策略;有的則使用「逃(flight)」的策略如濫用

成癮物質如酒、藥物等來因應。

    此多元面向之因素,值得省思!

 

(67).晨語>矯治暴力犯與戒癮之生物機制。

 

       *.林瑞欽教授 2017.11.13

 

    衝動性是影響一個人表現出「犯罪與物質濫用/依賴行為」的重要變項,

而神經傳導物質--「多巴胺」卻是與衝動性高低有著密切的關係。

    「多巴胺」的分泌調控又與人對「酬賞/處罰的風險評估」有密切的關連。

(Junchol Park and Bita Moghaddam, 2017, 10 23, eLife)

   「安非他命」的濫用會增加腦中的「多巴胺」,且會增加其衝動性與攻擊

性,依照此類推:協助一個人調降「受罰風險評估」將能調控腦中「多巴胺」

水準,進而調控其衝動性。

    看來運用「停-聽-看-想」的「認知行為」策略,以矯治暴力犯與戒癮找到

其生物機制了。

 

(68).心跳速率與犯罪行為的關係;對犯罪預防與矯治的

        啟示 !

 

      *.林瑞欽教授  2017.11.17

 

    義大利軍醫龍布羅梭,就人的犯罪行為與外表長相的關連加以歸納,提

出「天生犯罪人說」,其後,此說受到實證的挑戰而有所修正。但上個世紀

八十年代末期,因神經科學研究的進步,「天生犯罪人說」有逐漸復甦之跡

象,但著重於人的犯罪行為與其大腦結構、功能的關係,而非與人的長相之

關係。

    前額葉之眼眶皮質部掌管計劃、判斷、做決定等認知功能,我與研究團隊

(2003)曾就未犯罪的民眾、警官、非暴力犯、暴力犯進行大腦結構與功能

之功能性磁振造影的研究,結果顯示暴力犯的眼眶皮質部功能如注意力、工

作記憶等較其他三組為弱。

    我曾指導研究生李毓文;比較有無違規國中生的心跳速率,顯示男生比女

生心跳慢、衝動性愈高心跳愈慢、男違規者心跳較慢。Latvala(2016)曾

出生於1958-1991年710,264瑞典男性於18歲測量的靜息心跳速率(RHR)、

血壓值追蹤35.7年的研究,結果顯示:心跳速率每分鐘60次(含)以下之

132,595人比心跳每分鐘80次(含)以上之139,511人有高出39%被控暴力犯

罪、高出25%被控非暴力犯;約有高出五成被控觸犯「襲擊、謀殺、綁票、

強姦」等;在交通意外、無故受傷機會約高出三成。低心跳速率者較大膽、

冷靜、與衝動。

    上述研究結果帶給對心跳速率較慢者之犯罪預防與矯治的啟示:

    1.他們在養育中需要有更多的關注與輔導;

    2.他們的衝動控制宜經由認知行為策略、正當休閒生活技能與習慣等加強。

       例如可否將養蘭列入監獄收容人之作業之一,以提供該等暴力犯的矯治

       呢?

    3.經由價值澄清、道德兩難情境加強對暴力行為發動前的判斷與延宕思考。

    4.對於在矯治機關收容者應加以暴力行為與意外事故發生風險管控。

 

(69). 也談察言觀色!


         *.林瑞欽教授 2017.11.20


    今年五月去了一趟北京,「微表情」的研究正火,但我一聽,就想;這難

道不就是歷來所言的「察言觀色」、「臉色」、「行為語言或身體語言」嗎?

    德國心理學家發現人生氣時,臉部溫度約會提高兩度。小時後常聽長輩說

道:人受驚嚇,臉色會變青。

    當人有所擔心自己所為時,眼光閃爍不定、手足失措。憂鬱者臉部表情木

然,腳步沉重;焦躁者臉部表情不平和,步調急又不穩。

    多年前我錄下一段中醫觀人臉色的準則,可惜忘了記下出處,今乃摘取其

中部份供參考:

    腎虧眼肚黑,肺熱準頭紅,肝盛雙眉赤,寒喘兩觀烏,多風藍眼白,痰濕

眼中黃,多痰眼肚腫,胃寒口唇青,腎絕耳槁黑,濕盛面皮黃,肝燥皮毛燥,

血熱眼觀紅,………。

    當小學教師者,晨間點名與清潔檢查時,應看著學生的臉;監所管理員在

收容人列隊進工場時,尤其要觀察其臉部的變化。雖不以相論人,然觀其相,

察其行,以知其心倒是蠻重要。未來經由生物反饋蒐集臉部表情、溫度與衝

動性、情緒關係之變化,建立指標預測相關負面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類此透過「行為語言」暨「察言觀色」,亦可供犯罪矯治工作者,瞭解監

獄收容人之內心世界!

 

(70).夜語>續談「察言觀色」!


          *. 林瑞欽教授 2017.11.20


    為了「拈花惹草」拍照花朵,襯托背景;今日下午近四時,再到台中市

「康河畔」淨水道邊的水草去尋覓蜻蜓們,天起了涼風,一隻也見不著,只

好拍幾朵在閉合的「黃金蓮」。

    上午寫了「察言觀色」短文,但下午在走路時卻想到味道的問題。

過去我授課的從事「犯罪偵查」學生與朋友們,教我如何辨識那些「吸毒」

的人。他們告訴我說: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的身上有酸臭味,宛如壞掉的酸醃

菜之味道;吸食K他命者身體上有臭塑膠燒焦的臭味。

    我曾有過下列的想法:

    要吸毒者入監所的第一天,嗅一嗅自己的內衣褲,然後記錄他聞到什麼味

道?在0-6的七點量尺上加以評量,間隔一個月做一次,直到他要離開監所

的前一個月。同時也施測VAS的「渴求量表」,求其相關系數暨因子。

    我也曾建議:進入監所第一天拍照,並要求對自己的照片就好壞、美醜、

健康/不健康等做七點自我評量,每間隔三個月拍照與施測量表一次,直到

其要出監所為止。然後就此連續臉相之變化寫下自我覺察的心得。

    「心理分析」,常要人們能領悟自己的心理變化,果如此方能促成其個人

心理與行為的改變。然衡諸過去矯治機關較多的是;要求收容人要如何,卻很

少去促動與催化他們;如何去自我覺察與領悟自己的心理與行為的改變,未能

積極應用「察言觀色」措施,殊為遺憾!

 

(71). 晨語:酒駕之我思 !

 

         *. 林瑞欽 教授 2017.11.21


    「酒駕」與「吸毒」刑事司法中的熱門議題,藉刑罰來處分酒駕與吸毒者

的違法行為究竟有何成效呢?目前他們已是監所最主要的收容人群,而且他

們是「高再犯」的一群。

    我們太相信「關起來」的威嚇效力,「法律人」太不了解他們了,請法務

部與司法院分批調訓司法官,以了解「物質濫用與依賴」吧!

    酒駕者的刑罰處分不是單純的分次,而是第一次觸犯即應接受再犯風險

評估,再依照評估結果施以強制治療與吊扣駕照、罰款、社區勞役、監禁等。

    以近媒體報導;三次酒駕之酒女再度肇事殺人為例,在她第一次酒駕後即

應進行再犯風險評估:除了藉酒癮量表評估其酒精濫用/依賴行為,還應評估

其他物質如甲基安非他命、K他命等之濫用/依賴行為。其他如反社會人格、

衝動性、敵意與攻擊等心理素質的評估。

    據報載:她從事陪酒的工作,她可是天天要喝酒的,喝的愈多賺愈多,她

喜開高級車、飆速、多次婚姻、支出大於收入等等皆是影響其再犯的危險因

子,再第一次酒駕即應吊照並加以監禁,再監禁期間更應施以強制制治療。

 

(72).犯罪預防自兒童做起


     *.林瑞欽教授2017.12.15


    在這歲末,我已是第二度來到台中監獄應聘諮詢委員,心中縈繞著是;

犯罪行為的一致性、與其兒童期、青少年期之行為發展關係、父母教養等之

關係。

    想起十餘年前我在中正大學擔任輔導中心主任,所碰到地方學校來尋求諮

詢的往事:

    一是嘉義縣某國小校長因該校有位兒童「喜掀女同學的裙子,漸漸膽子更

大了,也掀女老師的裙子,一被抓,就放聲大哭」而甚為頭痛不知如何處理。

    另一則是五、六位啟智學校的教師對校內智障學生彼此之間有異常的性相

關之不雅行為,該如何處理而深感困擾。

    在過去的二十餘年,雖然我受的教育專長是輔導、教育、與個別差異心理,

但我一直關注著青少年偏查行為與犯罪人的行為發展。

    自「自我一致論」的觀點,我觀察到許多成年人的偏差行為與其兒童、青

少年的偏差行為有著密切的關聯,這也說明俗諺:「小時偷採瓢,長大偷牽

牛。」的效度。但也說明犯罪預防應自兒童期做起。

    我在玄奘大學任教時,曾兩度邀請時任劍橋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所長L"osel

教授(o上加兩點,是德文;他也是首位獲頒犯罪學諾貝爾獎得主2003年)來台

講學,他在英、德兩國的犯罪預防計劃,即自三、四歲的幼兒做起。

    西歐國家關注兒童的福利,但相對的,台灣卻是較關注高齡者的福利。我

們的兒童沒有福利金,卻有老農福利金,其中就有許多的假老農,迄今政黨

兩次輪替,但兒童福利依然不受執政黨的關注,而兩位社工背景的政務官的

作為是那麼令人失望。

    我們的學校總是將他們的關注眼光放在功課優秀的一群,究有誰去關注那

一群「文化失利、經濟失利」的兒童?

    日媒體報導;單親的母親帶著兩位孩子燒炭自殺的新聞、寵愛子女的父

母,還一再袒護犯罪的子女等新聞,時有所聞,但卻一直不受藍綠政黨的重

視。

    在此,我殷切、誠摯的呼籲兩大政黨,將你們關愛的眼神投注到兒童吧!

尤其是對那些經濟、文化失利的兒童吧!

 

(73). 晨思:「反省與前瞻自己的行為」!

 

              *. 林瑞欽 教授  2017.12.17

 

    據2017.12.16《中天新聞》獨家報導,其記者曾為採訪到印尼探監,見

到2名台灣大學生跟著幾百名有毒品案底的受刑人一起住,因為當初對自己

為了15萬元,鋌而走險的參與運毒感到相當懊悔,未來可能還將面臨老死

在監獄裡的命運,自云「如果有機會再回到台灣,希望能好好孝順父母。」

    瀏覽此新聞,感觸良多;只為了錢,無知的大學生就去當運輸「非法藥

品-毒品」。乃安非他命是經濟發展與戰爭的社會或國家最常為人們濫用或

依賴的中樞神經興奮劑。徐世傑教授即將安非他命類藥物稱為「狂人的藥」

,因為他可以二三天不睡覺持續警覺地工作或活動。

    「孝順父母嗎?」我因應聘心理學暨行為科學之諮詢委員,曾有機會每個

月會到監獄去,我真的是經常聽到犯罪人說「他的父母老了或病了,出獄後

要好好孝順父母」。然而過一段時間出獄後,他們卻將這句話拋置於腦後而

再犯罪進到監獄來了。

    「反省與前瞻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人在矯治過程中要學會的認知能力。當

然也是我們的年輕人需要具備的認知能力。「運輸非法藥物」就可以輕鬆賺

到15萬,但卻也可以讓你被關在監獄裡一輩子或是送掉一條命,如此協助年

輕人或犯罪人針對行為的後果進行正確與周緣的成本分析是必要的。

    但更重要的是對所要從事行為的「對與不對、是與非」應加以審慎又充分

的認知分析,然而觀察近日頻乃發生的大學情殺、暴力討債、跨國詐騙、運

輸非法藥物等青年犯罪案件,顯示我們的青年除了價值觀的偏差外,更缺乏

正確的資訊蒐集、是非、行為後果的認知分析能力。

 

(74).晨思:略談戒癮!

 

      *.林瑞欽教授  2017.12.18


    戒癮是統合生物-社會-心理的策略以促成個人的行為改變,進而催化其生

活型式的重構。法律處分只是影響該一改變的輔助手段之一。

    戒癮深具個別性,戒治過程與結果的評估,宜分就其施用非法藥物與合法

物質如香煙、酒精等行為史、接受治療的態度與進展、與復發風險管理等三

向度加以周全評估。

    因此,該個案離開「觀察勒戒所」或「戒治所」,回歸社區之後的家庭與

社會支持系統之銜接運作,是未來應強化的環節。

    捨此,戒癮恐是「事倍功半」,能不慎哉!

 

(75).於「如光寺」前之「落羽松林」下的沉思:


                  *. 林瑞欽教授  2017.12.23

 

       对濫用藥物戒癮新策略,值得政府於刑事政策上之改弦易策;

       若把濫用或依賴非法藥物全面除罪化,與酒精、香煙者皆同視為病人,

全部納入醫療體系就診,由精神科診所、衛生所負起第一層次的門診治療,

有住院治療者則轉介至地區或教學級醫院或療養院。

       然上述物質濫用或依賴者若觸犯他罪則依照刑法處分,而對於製造、種

植、運輸、販售、交易、持有、誘使或脅迫他人施用非法藥物者則依照刑法

處理之。若有施用兼有觸犯他罪者先移送戒治所治療後再移送監獄服刑。

       先行調訓開業精神科醫師以取得成癮醫學次專科醫師資格,此可藉

Online Continuing Education與短期培訓進行,社工、臨床心理、護理師

的調訓亦同。

    如此形成社區物質濫用/依賴醫療與復健網,也開展社區物質濫用預防宣教

網。用藥安全教育、性安全教育、愛滋、各型肝炎之預防等減害教育應徹底

落實。

    讓魔鬼歸魔鬼,上帝歸上帝。

    不要企求用法律的手段解決身心反功能的行為,那是徒勞無功的。

 

(76).晨思:如何增進收容人與家人的關係適應?

 

              *. 林瑞欽教授 2018.01.03


    就風險管理來探討心理健康、犯罪預防的實施,家庭與社會支持、穩定的

工作與收入是相當重要的保護因子。

    自曾經參與監獄收容人的假釋審查中,我了解到經常有家人來探監或匯

款者,其在監的適應與表現較佳,也較高可能性獲得假釋。

    在再犯的風險評估工具中,婚姻與家人的關係也常是重要的要項。在與收

容人會談時,他們也常表示出獄之後要如何與父母、配偶、子女等家人好好

相處。

    然而,卻有些收容人離開矯治機關後不久又再犯而回到監獄了呢?他們與

家人的衝突逐漸增加,當初在監時「要好好與家人相處」的許諾早已被拋到

九霄雲外了。

    矯治機關明白社會支持對於心理健康、再犯非常重要的保護因子,但據我

的觀察與了解,如何增加收容人與家人的溝通、關係的改善等社會支持系統

建構的知能是相當不足的。

    未來若能經由角色扮演、社會劇、心理劇以提升收容人的溝通知能,將能

有效增進他們與家人的關係適應,從而降低再犯的風險。

 

(77).晚語犯罪矯治的積極目標 !


         *.林瑞欽教授2018.01.05


    昨晚我自台北回台中的途中,想著幾件事,今天一整天沒下樓去,拍照花

朵之照片後製告一段落,就將昨晚的思緒整理寫下來。

    當矯治工作不再是單純的將犯罪人關押在監獄中,從事簡易的勞動而已時。

如何有效改變犯罪人的認知與行為,在離開監獄之後不要再犯罪,更且改變

其以往的生活方式,將自己所能與所長貢獻於社會的建設與發展,這將是犯

罪矯治的積極目標。

    矯治機關在有限的戒護與管教人力,如何達成前述的目標?這幾乎是「不

可能的任務」。然而在資訊科技發達,社會高呼人工智慧的浪潮下,我試者

來說話,說我的機個想法。

    人們為何會犯罪?理論很多,我認為首在於非理性的認知,因此就不同犯

罪人的非理性認知加以分析,整理其錯誤內言(inner talk),提出謬誤之

處,再導出正確的內言。

    此常見於認知重構中的三欄式分析表,此法好處是它同時也可協助當事人

的因非理性認知所伴隨的負面情緒的分析,進而得到適切的情緒控制。

    鑒於監獄中犯罪人的教育程度低落,挑選相關的影片經由視聽輔助的觀賞

與討論。藉由編序教學的方法結合進階的獎賞制,以激勵受刑者觀賞心得口

述或寫作促動其認知與行為的改變。

    例如,台北監獄的舍房改善之後,收容人的服刑時的違規行為是否減少了、

再犯是否也受到有效的控制等應該以研究的觀點去蒐集相關的數據以比較舍

房改善之後的效益。

    惟有經由客觀的數據才能扭轉大眾對於矯治的負面思考:犯罪人為什麼要

住那麼舒服?(其實大眾並非真的了解受刑人在監的生活現況)大陸的監獄

有5+1+1的做法,即做五天的工、教育矯治一天、休息一天,然而台灣矯治

人力相當不足,加上短期刑的收容人多,矯正官忙於收容人申報假釋之考核

記錄與資料的蒐集與整理,現行的個別與團體教誨在個案分類與官理之外,

更應透過前述所提的視聽資訊的運作以發揮功能,否則難竟其「教化」之功。

    以往我曾提及人際溝通、情緒管理、壓力因應、財務管理、生涯發展與管

理等等,矯正署應逐年延請專人編輯,提供各監所運用。如此以減輕教誨師

的工作壓力,進而發揮「教化」之功。

 

(78).由於犯罪矯治工作的「專業性」故而極待補充人力!

 

     *. 林瑞欽教授 2018.01.07


     昨天受邀出席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理、監事暨顧問會議,遇到許多學生、

同事、朋友,會後餐宴時,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也趕來與會,他特地來跟我

敬酒,要我乾了杯,讓我這個作老師的高興得很。致詞時,還不忘提到:我

指導碩士班學生很嚴格。幸好我已退休很久了,否則真會找不到學生啊!謝

謝他!還記得我這個「老」師。

    一代一代的傳承。我這個大學「師範」出身,學教育與心理的雙博士教授,

最後居然置身在犯罪矯治的圈子裡。乃一個老師是從不會放棄他的學生,也

總是希冀他的學生青出於藍。

    犯罪矯治是多元學科整合的專業,但卻因它的工作的保守特性,總被社會

一般人簡單化為「監管犯罪受刑人」的刑罰執行者而已,完全忽視矯治工作

的「專業性」。

    一般企管中有人、物、財、組織、資訊、安全等的管理,矯治管理確也是

包山包海,受刑人的衣、食、住、行、育、樂、醫,全都包了。

    受刑人到了監所,一個人的需求滿足自將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期待藉著

此種限制與緊縮而不敢再犯。然而,上個世紀中期有矯治無用論,其實此

「矯治」該是指監禁限縮個人的自由與需求滿足的處罰。根據Losel(o上加

兩點)的薈萃分析研究,單純監禁與體罰並無法遏止再犯的。反而是經由認

知行為治療所發展的犯罪矯治策略對於再犯的抑制才是有效的。

    當前矯治者與受矯治者的人力比遠高於鄰近的國家,以致矯治工作者承受

相當高的工作壓力。習法者僅將其焦點投注在受刑人的人權,而全然忽視矯

治工作者的人權。在倡議依循日本、德國的矯治體制與作為時,為何不去看

看此等國家的矯治工作者與受矯治者的人力比與矯治管理的經費支出呢?

    政府宜先補實矯治人力的缺額,再談矯治工作的變革吧!

 

(79).加速研議受刑人健康促進對策!

 

              *.林瑞欽教授 2018.01.12

 

    「監獄行刑法」第51條(健康檢查及預防注射):對於受刑人應定期及視

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防治措施。監獄應聘請醫

護人員協同改進監內醫療衛生事宜;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定期督導。第54條(

病監之收容):罹急病者,應於附設之病監收容之。前項病監,應於其他房

屋分界,並依疾病之種類,為必要之隔離。第57條(自費診治之許可):罹

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

    惟面對社會高齡化,矯正機關當然也無法避免受刑人的高齡化,同時更因

長刑期的刑事政策,這更是讓受刑人高齡化趨勢嚴峻的沖擊著未來的矯治管

理。但矯治機關要如何因應呢?我的觀察是雖有所呼聲,但迄今卻未見相關

對策的研議。

    矯治機關對受刑人的身心健康促進必須要加速發展對策,自收容人的伙食

與營養、衣著、運動、疾病與傳染的治療、預防之管控、情緒與壓力管理等,

無不需要就收容人在老化過程所面臨的健康困境與需求加以周全的評估,並

研擬對策。

    尤其是我們有高比例的收容人是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他們會因戒斷與

老化的發展過程遭受更多的健康問題,這必將增加矯治機關的工作負荷、資

源的消耗。

    如何研擬一套促進矯治機關收容人的健康促進,是矯正署與各監所必須正

視的。我明白對岸戒毒所有研發一套運動或所謂的功法以促進受戒治者

天的操練,以增加「戒毒」之後的身心復元與康復。

 

  (80). 夜語:多種風險評估工具的整合運用!

 

       *. 林瑞欽教授 2018.01.13


    今天我在走路時看著小孩子、子女與父母逛街、購物等,心裡不自覺的想

起我遠在英國倫敦的孫子女們。這就是親情,說得更大的就是家庭與社會支

持系統。

    近年來我涉入兩岸的矯治機關中之自殺與暴力風險評估研究較深,發現家

庭與社會支持度在「在監暴力風險」與「出監後再犯風險」中扮演蠻重要的

角色。

    以往,我曾參加監獄之假釋審查委員會,了解到受刑人之家人的會見、寄

錢、寫信之社會支持在假釋審查中常是很重要的評估標準。

    受刑人在監服刑時,自殺、脫逃、舍房或工場內暴力,是矯治工作最具壓

力的主要事件。在2017年媒體報導;有在外役監獄服刑的收容人脫逃、已擔

任雜役的收容人自殺,此兩案件依照常情是不致於發生,但還是發生了。

    兩者皆是依其在監表現、脫逃與自殺的風險有進一步的評估而挑選出來的,

如此顯示於當初對他們所做的相關風險評估有高度假陰性。

    「風險評估」是通盤性的、綜合性,評估程序包括記錄、會談、自陳測量、

他評、作業與行為觀察等較多難度的評估。

    很重要的是;上述取得的資料要相互比對,一般說來,自陳量表的信度會

顯得較為低落。例如:自評心理狀況佳,但其家人已有很久未曾來探監,因

此該自評結果的運用就會受到限制。

    目前常見的風險評估工具多以他評為主,然我主張是「多種風險評估」工

具的整合運用。

 

(81).夜語:戒治所於「園藝矯治」的運用!

 

                   *. 林瑞欽教授  2018.01.26


    因為是應聘監獄有關犯罪矯治工作之諮詢委員,今天我是2018年第二次

入高牆。有許多的念頭浮起,我曾對兩岸的監獄矯治官提過「園藝矯治」

概念,尤其是協助受刑人或受戒治x的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提供盆栽或

盆景的栽培、設計、照顧、修整的訓練。

    最初我是從美國心理學者對養老院的老人照顧花草的實驗得到啟示,

「實驗組」的老人有照顧特定花草責任區,「控制組」則無,結果在18個

之後「實驗組」的老人在生病臥床、死亡率皆遠低於「控制組」的老人。

我當時就想;也許我們可以將這個實驗複製到臺灣的矯治場域,我們可以將

受刑人或受戒治學員的在監(所)的違規行為、心理狀況,出監所的再犯率

(復發率)等做為「依變項」進行研究。

    園藝治療讓受矯治者感受生命的力量,也讓他們在照顧這些植栽時培養細

心、專心、創意的心理意識的流動而有著充實的成就感,也在照顧它們時形

成強烈的心理親附的連結,在長期的相互作用下激發他們的責任感。

    照養盆栽更是一種藝術創作的過程,會讓人不知不覺的投注其生命於其中,

照顧者會忘寢費食去關注盆栽的成長,無形中展現其愛心。盆栽的修整讓照

顧者滿足乃「創發性」,也會填滿其心智空間,不致於無聊與寂寞、空虛而

尋求有害的成癮物質的濫用/依賴。更重要的是,成品又有較高的經濟報酬。

    記得我在大陸浙江「曹生兵先生」安排去參觀「根雕博物館」時,見其旁

有個盆景園,當時我即跟陪同的某「強戒所」的教育科長提到要好好的發展

盆栽戒治,然後來究竟如何我就不知道了。今天在微信朋友圈見大陸四川「

資陽強戒所」的周科長,展現該所在以「盆景戒治」的成果,這也讓我感到

很高興。

 

(82).科際整合的研究犯罪行為!


              *. 林瑞欽教授  2018.01.27

 

    我常納悶著那些在電台或電視台以專家的姿態侃侃而談殺人者為何殺人時,

我常常在想:他們的分析有何根據與證據呢?

    一個心理學家是不被允許信口開河的呀!

    三十餘年前,我的英國老闆(曾任英國心理學會會長)就一再的要我:

Show me your evidences. 乃解析殺人案件不能單純去探析加暴或受暴者

的一方,它不但要就加害與被害的兩方來看,更要探明雙方互動的關係。觸

發案件的近中遠事件或因素更是不能忽略。

    年輕的犯罪心理學者,不能僅是讀心理學系而已,而是要老老實實的對犯

罪行為做科際整合的多元面向之研究。

    昨天將我的徒弟>羅時強博士的書:「殺人犯罪模式與心理特性-理論與實

務結合的典範」,捐了兩本給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受過高等教育因情感挫折而殺人者並不少見,但觀之報章或專家分析,卻

常是各說各話、自說自話,仔細觀其研究並未見過渠等對親密殺人暴力行為

有過研究。

    單就控制慾(Desires for control)而言,其概念不單是掌控,它可也包

括領導慾、影響慾、佔有慾,它更是缺乏主客體的界限之知覺等等一群相關

的概念。

    衝動性是暴力行為的重要觸發風險因子,然何謂衝動性亦如前述所提及的

控制慾般的非屬單一概念。概念未釐清,其測量工具的發展就會受到限制。

    我很期待年輕的一輩能自心理學出發,老實對殺人行為做好「實證研究」

再來以專家的姿態對大眾解析,會不會說完話後,心裡較踏實一點呢?

 

(83).「恨之囚」!


      *. 林瑞欽教授 2018.01.28


    律師陪同婦人南下與其丈夫協調離婚案,結束會談後,律師與婦人卻被其

丈夫開車撞死,這真是個悲傷的案子!

    分居與離婚也是一種創傷,創傷後會產生「壓力症候群」,已往心理健康

專業,常著重在憂鬱與自殺,而忽略因敵意與恨意所產生的傷害與殺人暴力

行為,然而,層出不窮的情傷與情殺、攜帶子女一同自殺(這是自殺加殺人

的案件),讓我們更要關注創傷後壓力症候所引發的恨意與敵意之暴力攻擊

行為症候,而採取相對應的預防措施。

    如何預防因PTSD所致的暴力攻擊,更將是承辦家暴、婚姻案件的公私司

法工作者所要注意的。

    親密關係的解離與中斷,常帶來濃濃的恨意,他們若無法超越這個「恨」,

形同住在這個「恨的囚房」,一輩子;而可能更會是將此恨意帶到墳墓裡去,

這是恨之囚(Prisoner of Hate)。

    在上個世紀末期,於矯治場域盛行「有意的寬恕(Intentioned

Forgiveness)」,即被害者或其家屬與加害者或其家屬達成和解與原諒。

    在台灣最有名的例子,乃是「快樂頌」KTV的縱火者與被害者之一的母親

與姐姐之「修復關係」。

    的確,被害者家屬的寬恕是很艱難的「心理復健」過程。單純的予抄佛經

或讀聖經,只是一個重整加害者或被害者在「急性創傷」的心理復健的手段,

它是消極的。

    如何自積極心理學的心理復健去協助兩方當事人,超越他們的恨意、敵意、

與創傷而再造光明的生活世界,這是司法心理學工作,所迫切要努力的未竟

事務。

 

(84).晨語>女性吸毒犯的特質!

 

            *. 林瑞欽教授  2018.02.04


    有空,我喜歡拍攝花朵;昨天還是拍了不少張「梅花」特寫,才發現梅樹

的品種,由花的不同,可觀出端倪。

    緣此延伸思維觸角;自從女性濫用甲基安非他命者愈來愈多之後,矯正機

構收容的女性罪犯也就愈多。

    我曾比較過男女濫用非法藥物者的犯罪行為(我將施用者,復犯下他罪,

視為犯罪行為),發現女性施用非法藥物之後,觸犯竊盜罪、偽造文書罪、

毒品罪(指施用二級以上毒品之外的持有、運輸、交易、製造等毒品罪)等

罪,明顯升高。

    基於「甲基安非他命」濫用後,所致「多巴胺神經」傳導物質的異常,增

加渠等的衝動性與攻擊性,因此女性受刑人的在監暴力行為將隨之升高。

    濫用非法藥物之女受刑人,約有98.6%有吸煙(男性是99.4%),若視每

天吸用一包以上為重癮者,則有73%(1-2包者59.6%、2包以上者13.4%),

當其入監後,自將面對香煙戒斷症狀,以致有女受刑人要求比照男受刑人能

得「定時」.「定量」.「定點」吸煙措施。

    其次,吸食「海洛因」之女性受刑人,入監前每周喝酒2-3次者有6.5%、

四次以上者有15.4%。上述的數據是十餘年前所調查得到,現其盛行率恐怕

更高。

    所以,矯正機關亦應正視受刑人的戒煙行為,香煙的成癮性不比海洛因成

癮低,其耐受性亦高,渴求亦強,高復發率,對身體健康危害甚鉅。

    若僅著眼於非法藥物的戒治,而不將煙酒癮的戒治納入其中,其戒治成效

恐事倍功半。其中對女受刑人之物質成癮的管理與戒治,將需要有另外的處

遇考量。

    有些物質濫用之女受刑人在生理上的病症如便秘、胃腸、易感冒、皮膚、

高血壓等症狀出現亦不低,這在天候變化大時容易發作,更造成戒護之困難。

此外,常有女受刑人懷孕在監生產或攜帶幼兒入監服刑,這是多年來矯正機

關的難題。
 

 

(85).夜語>毒品犯與吸菸者之關連性。

 

         *. 林瑞欽教授  2018.02.05


    在以往調查海洛因濫用者的吸煙行為時,發現「峰」、「七星」淡煙、

「七星」、「黑大衛杜夫」、「黃白長壽」等牌香煙是他們的最愛。

    彼等,於這些香煙頭丟多的地方與這些香煙的味道,可以提供警察或辦案

幹員查毒犯或毒品之一個很重要的查緝線索。

    乃這些香煙的尼古丁與灰分的濃度對身體健康的影響、與對香煙和非法藥

物濫用渴求的關係,則可提供戒治輔導與治療一個很好的切入點。

    在我過去擔任「犯罪學」研討中,主持的一系列性的非法藥物濫用行為時,

也顯示煙癮的強度對於男女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的復發決意皆具有顯著的預

測力。這也說明為何參加我們戒治實驗的男性成員在實驗結束時,他們在監

所內的吸煙行為也有了顯著的改變。

    在此我要不厭其煩地再度呼籲法務部矯正署與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或局應合

作大力推動矯正監所內的戒煙作為,此不但有助於降低監所內受刑人的醫療

經費的支出,更有利於協助「吸毒」受刑者的藥癮之戒治。

 

(86).晨語>犯罪矯治「教育刑」處遇!

 

             *.林瑞欽教授  2018.02.21


    將侵犯他人法定利益者加以刑罰,期以遏止其再犯。但很不幸的「刑期無

刑」的目標,總是落空。當我們檢視監獄中的受刑人之社經水準、教育程度、

與職業水準 ,你會驚訝他們多半來自低社經水準、低教育程度、與半技術或

勞力階層,簡單地說,他們主要是來自文化、教育失利的社會階層。

    管它是「標籤理論」或是「自我控制理論」,我們的社會貧富差距愈來愈

懸殊,而且在走向共貧,而非朝向均富的目標邁進時,如何能奢望人們不再

犯罪呢?

    教育雖是預防犯罪的良方,但卻得去審視這教育有多好呢?「教育機會均

等」的概念,喊得聲徹雲霄,然而,為何台灣的公立大學學生以來自中產階

級以上的家庭為多,而相對的,私立大學學生卻以來自「中低社會階級」較

多呢?

    我們縱容財團辦理私校,他們並未將其獲利投資在大學的素質發展上,學

生們仍依靠大量的打工,荒疏了學習,然一樣是四年畢業。「高教評鑑」卻

被大部份之私立大學者,罵得一文不值,惟誰來監督大學教育的品質呢?

    我個人認為當大學日漸分別的「特殊職業化」發展時,大學就在走向死亡

的途中,「少子化」只是「添些柴火」罷矣!

    緣此,監獄犯罪矯治「教育刑」處遇,如果還停滯在刑罰管理而不趨前易

轍,則其要達成「受刑人不再犯」的目標,可真是難如登天呀!

    「矯正處遇」應該是一種「教育」,也將是一種「治療」,然而依循前述

理念,那麼,監獄的管教「人力結構」,勢必要有大幅度的追加調整。當然

我們的嚴厲的「刑事政策」也要加速因應調整。

    新春之後,年初六,正是開工大吉,乃趁北上途中,草撰此短文,還請各

方賢達指教。
 

 

(87).開學日>應聘授課「犯罪心理學」!


            *. 林瑞欽教授 2018.02.26

 

    今日北上赴「東吳大學」;應聘授課「犯罪心理學」,心中有一想法:

    犯罪行為的造因是多重的,且該等因素又彼此交互作用,致使對犯罪行為

的預防與矯治就益顯得複雜與困難。

    我自1983年涉入犯罪矯治以來,對於犯罪者之成長背景的失利;如家庭結

構失衡、家庭功能不振、低落的學習成就、貧窮、衝動性高、價值觀與道德

的扭曲等,有深刻的認識。

    另外,我在矯治場域,亦觀察到犯罪者,在成長過程中為其父母或祖父母

的一方所溺愛、過度保護,導致只求自我需求的滿足,而不顧及他人與社會

的利益。

    近年來,對性犯罪者治療的「再犯風險評估」有較多的接觸,對於他們但

求自己性需求的滿足,而無視於對方的意願,當我們去檢視他們與父母的關

係時,就很容易觀察到教養者,對子女的放任與忽略、或是過度保護與溺愛,

形成其以自我為中心的性格。

    對此類罪犯的矯治工作,相當困難,它意謂著我們在犯罪預防上,對於親

職教養需要格外的重視與費心。

    近年來,犯罪生物學的發展因腦科學探究的快速進步,容易讓我們又重蹈

「天生犯罪人」(生來犯)的覆轍,而忽視犯罪行為的「社會因素」所影響之

力道。
 

 

(88).晨語>「強制治療」的適切性!

 

    *.林瑞欽教授 2018.02.28


    為應「衛福部」之邀,昨天下午我坐高鐵到「南港」,卻在車站迷路了,

我在想;台北的車站為何都設計成迷宮呢?到「昆陽」站,幸好遇到警察大

學「鄧煌發教授」,就跟著他到衛福部開會,看著那棟巨大的大樓,不禁讓

我想起,為何我們的政府都要蓋豪宅型的辦公大樓?

    會議上,坐了三個小時十五分鐘,飢腸轆轆,但還是要急急趕去高鐵站,

還好趕上18:20的高鐵,「自由座」有不少空位,但一到了台北站就都滿

了,有些人就站到「台中」了。

    車程約近一個小時,終於到了台中,轉82路公車,我突然不敢確定我家臨

近之「台中三分局」是否要到了,有個小姐看到我的焦慮,很好心問我到哪

一站下車?她告訴我還有五個站,過了「台中高分院站」我知道再過二站即可

下車,可是我卻在「公共圖書館站」按了下車鈴,就只好下車多走幾步路回

我的窩。

    我在想,隨著年紀增長,這種夜間「空間辨識」就會逐漸弱化,焦慮一定

會增加。其次,人老了就不堪久坐啊!

    惟到家後,檢視手機,看到前日拍攝的「睡蓮」,就不禁手癢要加以後製

一番,今天假日,就睡到上午八點多,可見昨天也真累。煮了咖啡,做了早

餐後,我就開始整理那些睡蓮的照片,等午餐後再到后里「泰安」去拍攝

「八重櫻」,將待到拍攝夜櫻後,再回窩裡來。

    昨天於「衛福部」開會後,我可是一直想著;檢察官與法官對於觸犯刑法

者「心智障礙」與「精神疾病」者的求刑與審判的議題。當智障者是不可教

育與不可治療,你們院、檢卻還要施以刑罰,也還要求「強制治療」,徒然

浪費社會資源。

    酒、藥癮者,該治療你們不判他們去強制治療,卻要將他們監禁在監獄中,

你們真是依樣畫葫蘆啊!司法院與法務部不是最喜歡援引聯合國的相關公約

嗎?那就請您們去讀一讀聯合國「毒品」控制辦公室,自2011年以來的每年

對其會員國所發出的報告書吧!

    我認為行政院該去思考現行的法律,尤其是刑法與特別刑法的適切性、能

治療藥、酒癮的醫護人力、空間、設施狀況,然後針對不足、不當之處加速

改善,才能有效的控制台灣的藥、酒癮違法行為。不要老是年年反毒、年年

頒獎反毒有功人士,年年宣告毒品氾濫、酒駕者人數升高。


 

(89). 監禁人口趨向老人結構化之隱憂!


               *. 林瑞欽教授 2018.03.23


    遲遲起床,檢視照相機內這些照片是昨晚經過台中市「綠川」時拍攝的,

臭水溝改造後,為了吸引人就裝了許多燈飾,台中市之柳川的改造,亦是靠

著燈飾,一旦沒電,這一切又歸之於黑暗,政府不是倡導要節能省電嗎?為

政之道;為何在做些虛矯的、增加市民負債的事呢?其實下水道的截流、鋪

設該是更重要的事。

    今天我又將入監去作評鑑收容人的工作,近年來,我可是月月入監去。監

獄對犯罪的人來說;是一個執行刑罰的地方,亦是一個自由受限的地方。每

個國家、社會對犯罪者,皆依照刑法加以處罰,而最基本的處罰就是限制他

(她)們之人身自由,這也就是要製造一個能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這樣的地

方,要絕對的讓他們逃不出去,讓他們會怕、會感受到痛苦而使之不要再犯

罪,俾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

    然而,一旦人們在這個高高的圍牆之小型社會內,生活的內心世界,勢必

很孤單,其精神生活層次,無法滿足,他們雖失去了人身自由,可是他們在

監獄裡之物質條件,尚可以部份滿足;至少有人照顧、維持基本生活需求,

或許喪失了嚇阻犯罪之刑罰特性,那麼,如此倒推下去,社會弱勢如高齡者

、低生活功能者的再、累犯,是否會一再的發生呢?而回顧過去的十年,監

獄收容六十歲以上的受刑人,卻快速的增加,監獄已逐漸喪失其刑罰的特性

而變成「長照」機構。

    檢視高齡者的犯罪種類;以公共危險、家暴、賭博、竊盜等罪最多,這些

犯罪現象,說明了高齡者的休閒生活,需求與品質,也反映在他們的情緒控

制、心智的退化、居家的時間增多、財務的惡化等之不利情境,致使讓他們

與家人相處的衝突增加,如果政府不正視這些高齡者的酗酒、與家人溝通、

正當休閒生活技能與處所之貧乏,我相信這些高齡者,主要的犯罪行為是不

會減少的,我們的監獄,準備轉型為「養老院」吧!

 

(90).循證矯正」初談!
 

             *. 林瑞欽教授 2018.03.24

 

    犯罪矯正最根本的目標,在於經由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嚇阻犯罪者在監禁

一段時間後,回到社會後不再犯罪。簡單地說;犯罪矯正是藉限制人身自由

之痛苦,以嚇阻受刑人不再犯罪。

    然而單純的監禁能否顯著降低受刑人再犯嗎?自西方世界的研究發現卻是

無效的。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之後,探究矯正的方法能否降低再犯之研究深受

學界的重視。

    上個世紀末期,心理治療與教育的方法逐漸被引進入矯正機關以發展對受

刑人的矯正策略,並考驗其效果。Andrews 與Bonta(1994)即經由薈萃分析

或統合分析(meta analysis)探究六個犯罪風險因子係為:1.低社經階級、

2.個人內在心理困擾或心理病理、3.教育/職業成就、4.父母/家庭風險因子、

5.氣質/不當品性與性格(或謂人格、6.)反社會態度與其相隨的因子等與犯

罪行為的關係,他們發現反社會態度及其相隨的風險因子的相關是最高。

    其後他們發展了服務水準問卷-修正版(The Level of Service Inventory -

Revises,簡稱LSI-R)提供矯正機關做為矯正管理與再犯風險之評估工具,

他們所提出的風險-需求-反應性(R-N-R)的矯正管理與對策準則即廣為

風行。

    薈萃分析或統合分析(meta analysis)是一種藉統計方法將相關的實證

研究的結果以評估與考驗這些結果的有效性與可靠性。此一分析是循證

(research evidences based)醫學、管理、矯治(矯正)、社會工作等

專業在運用研究成果於實務上所常用的方法。哪些研究證據是有效的呢?它

們是如何產出的呢?

    當前迫於矯正工作之人力、經費、與設施的短絀與不足,法務部矯正署當

局對於矯正相關的研究總是力不從心,嚴重的獄政工作負荷,更無力對於再

犯風險的評估與管理進行研究與重視。而高達五成多的受刑人涉及「毒品」

濫用,憑著目前的矯正人力是缺乏非法物質濫用/依賴戒治的輔導/治療知能

的,遑論及發展循證戒治與矯正呢?


(後記:文起昨夜,睡著了,今晨四時許起床再續,然至五時半,

              檯燈壞了。容日後再續)。

 


(91).晨語>以刑罰處理「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之省思!


           *. 林瑞欽教授  2018.03.24

 
    
十年了,我落腳在台中市這個窩,兩盞檯燈都宣告死亡了,燈管壽終了!

    溯自於中正大學教職退休快12年了,我的桌上型電腦長期未用也掛了。

這給我棄智絕學一個很好的理由。

    近來碰到矯正界的朋友總是將美國國立藥物濫用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Drug Abuse, 簡稱NIDA)十幾年前所提的戒癮13原則掛在嘴

邊,甚或懸貼於矯正機關門口牆上。

    然而我的了解:物質濫用/依賴的戒治是醫療專業的一環,憑著目前的矯

正人力與其知能、矯正機關的經費與設施,他們是力猶未逮,無以為之。只

不過現在矯正機關收容的受刑人近達六成涉及「毒品」濫用/依賴者,在反毒

與戒毒的大旗揮舞之下被趕鴨子上架。在成癮戒治的專業服務,衛福部與其

醫療院所常因醫療費用的算盤下,燜聲不吭,而經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將五年內施用一、二級毒品二犯者,送入監獄去關,這就導致當今監獄超收

收容人的主因。

    聯合國藥物控制辦公室自2011年即一再的要求其會員國不要以單純的監禁

那些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還好我們不是會員國,因此「老神在在」,還是

依照「特別刑法」來將他們判刑監禁起來,採取這最經濟的處理「非法藥物

濫用/依賴」者,但成效如何呢?天知道………!

 

 (92).關於收容人矯治處遇的寫作治療!


            *. 林瑞欽教授 2018.03.24

 

    收容人矯治處遇的寫作治療,推動人是曾任矯正司代理司長的廖德富先生

,他先後在桃園、澎湖、嘉義、台南監獄推動寫作處遇。他也在我的指導之

下,以「收容人的寫作處遇」為題,完成其論文取得中正大學犯防所的碩士

學位。

    此即是將閱讀、寫作、書法、繪畫、陶藝、音樂等「人文藝術」融入矯正

處遇,以協助受刑人的認知行為改變而達成再犯預防的成效,將是最經濟的

矯正處遇策略,我深切的期待「寫作處遇」持續的在矯正機關深化推展。容

我引述下揭;轉載107年3月23日聯合報/陳芸英之撰文>「那段在監獄寫作

班的時光」一文供參!

    「微寒的初冬午後,我收到一封朋友轉來的信,那是十幾年前,我在監獄

兼課,負責寫作班業務的教誨師捎來的問候。當年,我在好友的推薦下,到

桃園、嘉義、澎湖三個監獄分享寫作心得。

    猶記得答應後的每一天,我都在驚恐中度日,光想像監獄裡的場景就教我

坐立難安。

    第一堂課在桃園監獄。

報到後,經過檢查所攜帶物品等步驟,我終於走進去了。那天天晴,但不熱,

我卻因緊張過度,全身冒汗。

    教誨師引我抵達的教室其實像禮堂,我走了好幾個台階才站上講台,

一眼望去,全都是穿著囚服、理著光頭的受刑人,我兩腿發軟,聲音顫抖……

早已忘記那個早晨自己講了些什麼,但依稀記得下課後,全班給我一陣如雷

的掌聲;應該是那掌聲,讓我有勇氣繼續講下去,而且一待就是三年。

    到澎湖監獄都得搭第一班飛機,冬天都是摸黑出門,而前一晚唯恐隔天錯

過班機反而睡不著。由於在外島,家人探監不易,我上課會自備點心帶給他

們吃。負責安檢的警衛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班上有幾人吃素,我也特別準

備。

    某次,我挑葷素皆宜的花生麻糬。兩堂課中間的休息時間,有個學生

過來跟我說,『我已經七年沒吃過這點心了,唉……』。

    嘉義的一堂課談『音樂與寫作』,大意是聽到某一首歌,會勾起某段回憶。

有個學生提起,一聽到蘇芮的〈酒矸倘賣無〉就會想起過世的父親,因為他也

是收破銅爛鐵的,一早騎著腳踏車駛過黎明,沿街叫『酒矸倘賣無』,他發誓

長大要賺大錢讓父親過好日子,沒想到因殺人入獄,我鼓勵他把故事寫下來投

到報社。他的座位在第一排第一個,有一次上課,他拉拉我衣角低聲說:『我

的稿被錄用了!』我當下高興得想抱他。

    那幾年,我同時接觸視障者和受刑人,他們都是社會邊緣人。印象很深的是

其中一堂『人物速寫』,我請視障朋友到監獄寫作班當受訪對象;同學從視障

者打著手杖進來開始描寫他的一舉一動,並藉由提問了解他的人生故事,更細

微處,可以寫他回答哪些問題有什麼表情,例如微笑、沉思、結巴、尷

尬……。

    那堂課結束後,我問視障朋友監獄像什麼,他說,『像學校。』因為我們

一進去,正好有幾個受刑人在打掃花園、撿垃圾、拔草、澆水,我一五一十

地講給他聽,這景象像極了他失明前記憶裡的校園。至於感想呢?他說,雖

然看不見但慶幸自己很自由。相同的問題我也問寫作班的同學,他們覺得,

雖然身陷囹圄,但只要服完刑期就得到自由,而全盲似乎是一輩子的事。

    總之,他們都從對方身上看到自己的優勢,轉化為向上提升的動力,這是

我當初沒想到的。

    那三年裡,我吃過牢飯搭過囚車,我所認識的他們也許跟一般社

會的理解不一樣,但那就是我的記憶了。

    冷冷的天氣收到教誨師的問候,頓時讓我回味起那段獨特且美好的時光,

心裡突然暖和了起來。」

    上揭之媒體描述「收容人矯治處遇的寫作治療」,僅是冰山一角,相信若

全面積極推廣實施,後續必有很多輝煌熠耀的案例呈現!

 

(93).晨語>關於矯正工作同仁之品操問題!

 

             *. 林瑞欽教授 2018.03.31

 

    依據媒體報導;矯正機關之工作同仁,近年出現多起風紀案件,今早讓我

想到說幾句與提個建議:各刑事司法機關應落實「生涯管理」,自任用那一

天起就得對每一位員工有詳細的「專業」與人際「知能」、「品操」、其

「生涯規劃」的評估,然後進行水平/垂直歷練、國內外訓練/教育,一旦「品

操」出現瑕疵應做斷然淘汰處置。

    由於矯正「專業工作」壓力極大,對於「情緒管理」與「壓力管理」的

非常重要,應透過「在職教育」循環式的培訓,將「休假」與「培

訓」結合。

    各刑事司法機關之科室主管,應依照職務「工作分析」與「能力本位」

甄選合適者出任,一旦有品操問題即行汰除。

    我年輕時曾考進「國泰人壽」「組訓」部門擔任「輔導專員」,後因志趣

不合而轉任教職,然回想當年組訓同學在國泰企業體內的歷練,即是一

個很好的生涯管理的範例。

    我們的法務部有關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太保守了,缺乏「生涯管理」

的概念,而「人管理」單位只想作「人事」即「事人」暨主辦「敘獎」

與「處分」等消業務管理工作,何況,有時候「人事評議委員會」常落

入誰的人馬之派系角力競爭;對人「考績」與「升遷」就如搭「高鐵」,

跟錯人或跟不到人,就如同搭「區間車」。

 

(94).名實論



       *. 林瑞欽教授 2018.03.29


    近來台大準校長「管中閔」被檢舉在中國大陸兼課,我僅就我對中國「名

實論」之運用的了解,來談一談。

    1、有名無實:好名者管它有無實呢?以中國大學常見的「客座教授」聘

書,最為經典,受聘者只獲一張紙,毫無實利,然而在中國社會裡,這一張

紙可到處招搖,它如同通行證。基本上,中國是「好名」的社會。

    2、名實相符:那一定有「相伴隨」的權利義務,簡單地說是,名利相符,

自然有其「要求」與「責任」相隨,在中國的大學,這是有詳盡的「契約」

規範。

    3、無名有實:基本上,在中國社會這很少見,他們多半有很多「兼職」

與「掛名」。

    歸納之,第一類為「務虛」,第二類是「虛實」兼具,第三者是「務實」

呀!

 

(95).夜語>談對非法藥物濫用者之刑罰處遇。


             *. 林瑞欽教授 2018.04.10

 


    我今天下午想著:若是藉刑法企求解決非法藥物濫用(吸毒)的問題,可

是緣木求魚;回顧二十世紀到現在,有哪個國家透過「刑法」手段來成功解

決此一問題的呢?上個世紀七十年代,就有學者指陳以「犯罪學模式」對待

非法藥物濫用是無效的,應改採「醫療模式」來處理。

    如不從教育預防著手,如不對施用非法藥物者去刑「除罪化」,以「醫療

戒治」來處理,非法藥物濫用的控制將難奏其功,我們社會那群因施用一、

二級非法藥物者,而入監服刑者將只會增加而不會減少。

    藥物含非法藥物濫用「戒治」本質上是醫療與教育的,而非「刑事司法體

系」中的「犯罪矯治」。今天因「省錢」與「省事」,就把這群人關進監獄

去,結果他們將因復發而不斷進出監所,也因「標籤作用」,他們被家庭與

社會排斥與隔離。

    對非法藥物濫用者的犯罪行為,我們的法律與犯罪學者、實務工作者,究

竟了解多少呢?十餘年前我就建議法務部要好好地探究此一問題,掌握客觀

數據,方能化解社會大眾對施用非法藥物者「除罪」的疑慮與恐懼。

    為何高職夜間部的學生,是學生族群施用非法藥物最主要的一群呢?為何

犯罪少年有較高的濫用非法藥物盛行率呢?為何會吸煙與喝酒的少年,有顯

著更高的比例濫用非法藥物呢?我們的教育當局是否有所掌握而提出適切的

對策呢?

    我的觀察是相關單位一直在宣示他們對非法藥物濫用防治的決心,卻從不

客觀的去探究與了解;社會不同族群的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行為。

    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的戒治是醫療專業的一部份,然我們相對應的專業人

力、設施、經費預算,卻是相當不足,在台灣收容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最

多的機構乃是監獄等矯正機關,但就現行的矯正機關的工作人員,自其藥物

濫用戒治之人力、從事戒治之知能、相關設施與經費,皆相當短絀與不足。

刑事司法體系不要一頭熱的引入美國的毒品法庭,須知藥物濫用問題,甚具

特定地域與社會的特性,要採用美國的作法,先裝備我們的觀護人、社工師、

心理師、醫護人力、職能師等之成癮戒治「專業人力」吧!

 

(96).午語>再論「循證矯治」!

 

              *. 林瑞欽教授 2018.04.13


    Bettelhem(1960)這本「有教養的心(The Informed Heart)」我讀得很

慢與仔細,邊讀邊思考。再三品味,這可是多年來讀得最慢的一本書。

    作者提到收容於集中營活得好者,會成為一個更好的人,那些過得不好的

人,會變成一個愈壞的人。這對於一個犯罪心理學研究者的我,是有很大的

啟示;那些在監獄服刑者,於監獄中表現得愈好,他假釋或刑滿出獄後,會

有較低的再犯;相較於那些表現較差者,多半有較多的違規行為,他們也常

有較高的再犯率而成為較差勁的人。

    Bettelhem認為;心理分析對於一個處於失去自由受監禁的人之人格改變,

是起不了作用的,此也是近年來根據「循證矯治」得到的研究證據;支持為

何對於犯罪矯治傾向採取「復發預防」與「認知行為」矯治之策略的理由。

    值得思考的是,目前監獄中的受刑人之教化是如何執行的呢?除了依據受

刑人的年齡、教育程度、罪名與刑期、再累犯、健康與職業水準來做個案分

類,以建構渠等之教化的方案與頻次,而對於受刑人的發展-心理-社會之狀

態評估,將是更為重要。

    就我的觀察,我們現行的犯罪矯治,非常缺乏對受刑人之發展-心理-社會

等狀態與再犯風險的評估,除了監獄官之「心理-社會評估知能」與「再犯風

險評估知能」之專業訓練不足以外,具「信、效度」之工具也不多。

    我在前年即對法務部建議:儘速建置「犯罪風險評估」與「管理中心」,

著手發展各項具「信度、效度」的心理與再犯風險評估工具與風險管理之方

案。然令人遺憾的是,不見任何動靜。法官的量刑還停留在「有無教化可能」

與「主觀的無再犯風險之可能」的安心判決。而對近年來最高法院對殺人的

暴力案件的判決可以窺知;法官對於暴力犯之犯罪與矯治的認知,相當不足,

但未聞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此方面有任何改革的作為。

 

(97).黃昏雜言>物理戒癮與心理戒癮的核心價值!

 

             *. 林瑞欽 教授 2018.04.14


    由於養成攝影花朵嗜好;近午時出門,有花就拍,正午走到台中市「康河」

畔,見水面浮了幾朵蓮花,左拍右攝的拍得興起,因近「大買家」,久未去

逛了,就走過去,見青菜、冷凍魚還算便宜,於是就買下去了,也買了一隻

蒜頭烤雞回家慰勞一下紅布袋。

   近年,因腦科學的快速進展,利用「磁波」以減低渴求的「物理戒癮」大

有星火燎原之勢,然而對渴求的「抑制」能持續多久呢?當成癮者再度回到

其原來的社會交往圈、昔日作息不規律的生活方式、人際與工作衝突不斷導

致的生活適應不良之中時,這「物理戒癮還」能發生效應嗎?

    我跟多位戒癮有成者,交談討論,發現他們的成功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

是與昔日的非法藥物濫用/依賴的朋友圈斷絕來往,改變他們的工作與生活方

式。如何協助濫用/依賴非法藥物戒癮,該是多元與全面性的,包含物理、化

學、社會、心理、精神、工作、休閑、信仰的處遇,而非單一的干預。

    對自己的成癮信念與行為的了解與領悟,從而產生戒治的強烈動機,而有

所改變的決意,如此他/她就會努力學習去改變,此種心理狀態家人與社會支

持即會產生加乘的效果。

    在過去的二十年期間,我與我的研究生自「認知行為」取向的輔導著手,

探究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用藥的非理性信念、用藥渴求、用藥風險認知、

用藥復發觸發決意等認知,也因此發展「自我探索」、「認知重構」、「復

發預防」、「自我肯定(自我果斷)行訓練」、「壓力免疫訓練」等「認知

行為」的團體處遇方案。

    原曾構想家庭重塑(建),然隨著我的「教職」退休也就停止了。我明

藥物濫用/依賴戒治是以「個人」為主,「團體」為輔的治療模式相輔相

成,再藉著「社會支持」與「職業安置」之追蹤輔導,才能發揮成效。

 

(98).夜語>戒癮者之動機與誘因!


            *. 林瑞欽教授 2018.04.14


    傍晚六點多,在家裡,孤燈伴影,泡了大庾嶺的烏龍,現在沒睡意,就來

個「夜語」。

    兩年前的夏天在法國南部「馬賽」住了十幾天,天天喝啤酒,Guinness

更是日日一罐,結果回到台灣,我就幾乎天天喝一罐330ml,最近天氣變熱了,

我又天天喝一罐了,只不過換成「丹麥」的「熊」牌500ml的。我在想我的

啤酒耐受度已升高了,同時我也被「制約」了,不喝還是一點問題也沒有。

    記得當小學老師時,教學總是要自引起「動機」開始,我們今天協助人們

戒癮時,自然也是要自引起動機開始。開始研究非法藥物濫用/依賴時,問那

些不當施用者,為何花大錢去私人診所戒治呢?聽他們說是避免「假釋」被

撤銷,所以常在要去「地檢署」驗尿前十天就去治療一番,以免再度被送進

監獄服刑。顯然其戒癮的「動機」是為了能在外頭繼續能施用非法藥物,而

非真的要戒癮。

    觀察戒癮者常遇到生命的重要事件時,才有強烈的動機與意願戒治,因此

如何激勵成癮者,進行行為改變,「動機晤談」可是相當重要的。為何要/不

要繼續用藥的理由逐一列述,建構成一份相互對照的「平衡單」,以釐清其

游移不前的原因,是一種「動機促進」的作法。

 

(99).從行為科學角度觀察「善時制與累進處遇制」


                 *. 林瑞欽教授 2018.04.18

 

    「善時制與累進處遇制」是近年監所管理熱門的議題。我午覺醒來,對這

兩個基於行為改變技術而設計的受刑人服刑的管理思考一番。

    「善時制」假定受刑人會主動地遵守規範服刑,則其刑期會自動隨著服刑

的時間而縮短,這是建立在受刑人是能自我控制的自我管理。

    「累進處遇制」則是紅蘿蔔與棍棒兼具;若受刑人在監服刑,好的行為表

現加分,壞的行為表現扣分,累積到某種積分就進級,到第二級時就可提報

假釋,經監獄與矯正署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能獲得假釋,此制對

受刑人的獲得自由是不明的,因此在等待結果時就焦慮不安;受刑人與矯治

管理者的關係就容易被異化,管理人員就容易發生風紀問題。

    監禁是人所不想要的痛苦、懲罰,時間的長短對其未來行為具有制約的不

同強度。顯然,監禁是讓人失去自由,人們不想要的一種負增強。

    受刑人的刑期本身就是一種原級增強物,而計分積點是次級增強物,它們

可以不同點數或分數兌換原級增強物即刑期縮短或是監所內生活日用品等,

基本上我們會假定刑期的縮短乃是受刑人最強的增強物。

    受刑人自己決定何時可以得到假釋,因此他就不會違規,監獄官與受刑人

的關係將會正常化而不會受到扭曲;同時也可減少監所管理人員的風紀問題。

    將兩種受刑人管理制度整合,增加受刑人的自我管理,減少累進處遇的糢

糊不透明,讓受刑人自己掌握刑期縮短而獲得假釋的自主權,而不必經由不

正常手段去獲得假釋,這將降低與釐清監所管理者與服刑者的緊張與不正常

的權力關係。

 

(100).夜語>逐漸增多的老人監禁人口問題!

 

               *. 林瑞欽教授2018.04.27

 


    「我老了!出不出去都一樣,在這裡生活全部不用錢,是很好的長照機

構。」這是我對監獄成為「養老院」的憂心。

    乃依2018-04-10經濟日報報導;日本人口全球最老,65歲以上老人占總

口27.3%,比率幾乎是美國的兩倍。每個高齡化社會都面臨不同挑戰,而

本遇到一個以前不曾料想過的問題:「老人犯罪」!

    在日本所有年齡層中,涉及老人的投訴與逮捕事件比率最高,特別是女性,

每五名女受刑人中,就有一人是老人。然而,他們犯的罪行通常很輕,每10

名被判有罪的年長女性中,有九人在商店行竊。

    為何這麼多老人家寧願當小偷?以往照顧老人的重擔落在家庭與社區身上,

但現在情況已經改變。從1980年至2015年日本獨居老人的人數激增五倍以

上,逼近600萬人。

    現在日本政府或民間都缺乏一套有效的老人矯治計畫,而把他們關進監獄

成本正快速攀升。2015年監獄跟老人照料有關的支出導致年度醫療成本突

60兆日圓(超過5,000萬美元),等於過去10年暴增80%。白天監獄會請

專業人士幫忙老人漱洗,但晚上只能由獄警接手。

    在台灣,收容人對矯正機關監禁一段漫長時間,已產生高度的「機構化」,

機構內的矯治已失去它的效能。我們對於收容人的再犯風險之評估,過於重

視對收容人往昔的「靜態風險因子」,而忽視「動態風險因子」的改變。就

治成效的評估,我的觀察是矯治機關與社會多已忽視矯治目標,「免於再

犯」的矯治目標成了制式的標語,幾乎已忽視了收容人在監所服刑的「階段

性目標」,對監所管理者,只希望收容人不要有違規、脫逃、自殺等行為發

生,然後順當的假釋離開監所,至於再犯那是他們離開監所之後的問題,

「矯治官」管不了的事。

    矯治機關對收容人應該依照「暴力風險」高低加以分類,針對收容人藉犯

罪滿足之需求與渠等的認知、興趣、性向、性格等發展適性適才的教化與戒

護之輔導策略,激勵他們改變其偏差的認知、情緒、行為,並協助收容人設

定矯治目標,催化收容人的消極被動態度成為主動積極,協助他們做好時間

管理,做好在監服刑之生涯規劃。

    未來矯正機關宜設計編製受刑時間規劃手冊,協助受刑人對自己的服刑

切合現實的目標設定,並且激勵他們主動規劃未來的抱負,並且能適時調

整。

    相信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經由生涯輔導,得以對其生涯有適當的規劃,自

有助於監所的管理,也能減少他們「復歸社會」之後的再犯率,發揮其才

賦,貢獻於社會。

 

 

感謝您的支持!

本會為內政部登記合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接受捐款,並可憑據依法報稅。

懇請大力支持,共襄盛舉,俾得圓滿實現本會任務,不勝感激!

  • 游秘書
  • 02-23121965
  • 19745709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