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 黃捷/台北報導2020年7月25日)
陳姓女子前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受訓時檢測身高為158.9公分,不符女
性標準160公分身高規定遭退訓。
她不服提行政訴訟,控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認為身高規定違憲,24日判決撤銷退訓處分。
本案還可上訴,若陳女因此勝訴確定,未來可參加訓練成為合格消防員。
陳女2018年考取消防警察,隔年1月16日
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體格複檢時,因身高不到160公分,同年月25日
被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她不服提出本件訴訟。
北高行審理認為,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對非人力所能控制、改變的身高等
生理條件,對人民考公職形成差別待遇,應嚴格審查與實質工作內容是否存
在關聯性。保訓會與參加訴訟的考選部、消防署,雖列出限制身高理由,其
中僅消防器材使用效能、緊急救災救護跨越障礙任務,屬重要公益,其他為
節省國家財政、
訓練資源等考量,均不得作為身高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
消防特考要求女性身高限制,是沿用早期警消未分立時的規定,考選部及
消防署也提不出科學證據,證明身高影響救災效能,部分國家對消防甚至不
設身高限制,顯見消防勤務與身高規定欠缺實質關聯。
合議庭認為,只要調整消防車輛、器材或採用輔助設備,就能克服身高不
足問題,也能安排其他任務給身高較低者,並不影響整體救災效能,且內政
部曾建議降低消防身高標準3公分,保訓會因身高差1.1公分就將陳女退訓,
違反憲法平等、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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