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立法院2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條文修正案」,
法務部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為防止涉嫌犯罪被告逃匿,司法實務上法官與
檢察官常諭知限制出境、出海,但是因限制出境、出海對於人民入出國境的
權利影響甚大,刑事訴訟法卻未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僅賴司法實務透過判決
及司法解釋的方式,說明限制出境、出海為執行限制住居方法的一種,長久
以來受到各界的質疑。這次修法三讀通過,有了明確規定,是為我國刑事訴
訟法制寫下新篇章。
法務部表示,為落實建立防逃機制,並平衡兼顧人民權益保障及偵審實務需
求,與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經法務部與司法院多次會商研
議,另承蒙立法委員周春米、許智傑協助整合司法院及法務部意見後,共同
研擬「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
這次修法增訂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明訂限制出境、出海為獨立型態的強
制處分,並賦予檢察官、法官在具有必要性且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得逕
行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以保全被告到案,以防免被告逃匿國外,妨礙國
家刑罰權行使。但是,因限制出境、出海是干預人民入出國境的權利,為保
障被告救濟的權利,並兼顧檢察官偵查犯罪對於密行偵查需求,爰規定應於
限制出境、出海後6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被告。
為避免人民遭長時間限制出境、出海,這次修法也分別明定偵查中及審判中
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限,偵查中檢察官逕行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不得逾
8月,若認有繼續限制必要者,應於限制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延
長,第一次延長不得逾4月、第二次延長不得逾2月,以延長二次為限,所以
偵查中得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限最長為14個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
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
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
另為妥適因應增訂限制出境、出海新制後所造成的影響,這次修法也配合增
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一,規定限制出境、出海新制於修正公布後
6個月施行;另配合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刪除該法關於
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並調整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以與
限制出境、出海新制意旨相符。
法務部指出,限制出境、出海新制於偵查中賦予檢察官得逕行對被告限制出
境、出海的權限,並就偵查中延長限制期限時,兼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彰
顯台灣刑事訴訟法對於真實發現與被告權益保障平等重視的理念,法務部深
感認同,並將持續督促檢察官審慎運用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權限,完善建立
防逃機制,並落實對於人民權益的保障,以維法治。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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