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翁仁賢在2016年除夕夜家人圍爐時潑汽油縱火,造成父母家人共6死5傷
,一、二審、更一審均被判死刑,最高法院於十日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仍判
翁仁賢死刑定讞。這個死刑三年多就定讞,且最高法院也罕見的「自為改判」,
若看最高法院的新聞稿,可以看出法官態度的微妙轉變。
根據判決書揭示的理由要旨,法官主要先談到翁仁賢是否具備刑法第272條
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判死刑以外的酌量情狀,例如「不堪受直系血親尊
親屬虐待或尚有教化遷善可能」,之後又談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
第2 項規定並未限制未廢除死刑國家判決死刑,然後再談司法院釋字第194、
263、476號均為死刑制度合憲之解釋。換言之,法官談的是「大前提」,
台灣有死刑、台灣的死刑針對「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並不違背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也合憲。
在本判決中也提到「永山基準」,法官認為依該標準「翁仁賢並無不得判處
死刑之情形」,這也是本文要介紹的重點。
「永山基準」來自日本最高法院之永山判決(最判昭和58年7月8日刑集37巻
6号609頁),所謂「永山基準」根據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謝煜偉「永山
基準」台灣版?──死刑量刑基準的具體化(評最高院102台上5251判決)的
介紹,日本永山判決所揭櫫的死刑量刑基準為:
「併合考察犯行之罪質、動機、態樣,特別是殺害手段的偏執性與殘虐性、
結果的重大性,特別是被殺害者之個數、遺屬的被害感情、社會影響、犯人
年齡、前科、犯行後情狀等諸種事由之際,認為其罪責誠屬重大、無論從罪
刑均衡的角度或從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極刑乃不得已者,不得不謂也得允許
死刑之選擇。」
因此,以「永山基準」對照翁仁賢的行為,他當然必須被判死刑,我們來看最
高法院怎麼說:「翁仁賢於闔家團圓之除夕夜晚,不知以感恩惜福的心情來告
別舊時,迎接新年,竟預謀以汽油潑灑並點火形同無差別方式,弒殺在老家歡
樂圍爐團聚之親族,手段極為殘忍毒辣,導致其中6人不幸慘死,且死狀淒慘,
令人不忍卒睹,並造成遺屬永遠無法彌補之痛苦及傷害,使倖存之被害人或其
他家屬迄今仍生活於無限悲憤中,且均不願原諒翁仁賢,甚而請求法院判處或
維持其死刑之判決。」
簡而言之,對照永山標準,翁仁賢殺害手段殘虐、被殺害者之個數為6人、
遺屬不願原諒,所以必須判死。
![縱火燒死雙親等6名親屬的翁仁賢還押看守所時,再次比出中指。記者王宏舜/攝影 縱火燒死雙親等6名親屬的翁仁賢還押看守所時,再次比出中指。記者王宏舜/攝影](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18/11/08/realtime/5505304.jpg&x=0&y=0&sw=0&sh=0&w=1050&h=800&exp=3600)
縱火燒死雙親等6名親屬的翁仁賢還押看守所時,再次比出中指。
記者王宏舜/攝影
根據謝煜偉副教授看法,引用「永山基準」的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其
最重要意義在於「關於『(無)教化可能性』的定位」,這是甚麼意思呢?
過去關於兇殘犯罪的裁判中,法官往往以「有教化可能」替大家認為「該死」
的加害人「找到生路」,但「永山基準」形同把「教化可能性」作為待證事實
,進而成為” 在實證上無法確證犯罪行為人之教化可能性,即可單以前階段的
「得以科處死刑之責任」就足以適用死刑”。
簡單來說,當法官判定行為人殘暴、殺人多、遺屬不原諒都符合「永山基準」
的幾個要件時,基本上就「要判死」,然後辯護人必須舉證「教化可能性」後
,才能讓行為人免於死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樣就讓行為人「比
較容易被判死」。
用更簡單的說法,以前的「免死判決」都是先找這些人「有教化可能」的行為
如痛哭流涕請求原諒、小時候沒那麼壞、未達反社會人格標準等,而本「死刑
判決」是先判定翁仁賢符合「該死的條件」後,再看看這個人有無「教化可能」。
如果看相關報導,翁仁賢先前開庭時曾向倖存的大哥翁仁焜嗆聲,「你要好好
的保重身體,容我追殺你們幾次輪迴」、「禽獸都比我家人更值得尊重」、
「人可以輪迴幾十次,我就在上面等,我就追殺你們幾十次」,也曾大罵法官
「Fucking,you know」、「恐龍法官」,還罵法官「你不夠資格」,賴坐
在地上。因此,法官認定翁仁賢無「教化可能」而判其死刑。
就一般人的視角來說,不是都要看有無「教化可能」,到底有何差別?
差異還是有的,至少這次新聞稿沒有談甚麼「教化可能」!當法院判決而是
先談這個人「有多壞」然後「該不該死」,最後才看這個人是否「求其生而
不可得」,而非像以前判決給人民「就是不想判死刑」然後找「有教化可能」
來不判死…
我認為,從這個角度來說,至少這次法官的說理比較沒有引起爭議,當法官
不會給台灣人民一個印象「法官就是不想判死,有教化可能只是一個藉口」時
,至少對司法信賴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