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式的改革累進處遇制度 -- 「生活及行動限制區分」
及「優遇」制度 !
日本表面上似乎已廢除累進處遇制度,實質上仍有保留受刑人差異化的處遇
等級,也就是「生活及行動限制區分」(簡稱限制區分)及「優遇」制度,其
實某種程度上和累進處遇的精神仍是一致的,前者區分為4級,後者區分為
5級 ( 如圖),本質上仍是依受刑人表現優劣,而給予差異化的待遇,同樣是
矯正機關重要的管教工具。
日本監獄受刑人剛入監,依上開標準,表現正常者,在「限制區分」方面會
安置在第3種,表現差者則降級在第4級,包括獨居及不能打電話等;在「優
遇」制度上,每半年會考核一次,正常穩定者在第3級,例如每月可以自費
購買嗜好品1次(但不能自費購買食物飲料),接見3次,發信5件;表現差或
違規降至第4或5級,每月只能接見2次;表現良好者晉升至第2級,逐級晉
升至第1級,其中最好的第1級受刑人,每月只可以自費購買嗜好品1次,買
食物飲料1次,接見7次(平均每4天1次),發信10件(平均每5天1件)。
從受刑人角度看,這樣的處遇真的會比較好嗎? 其實未必,日本監獄管理嚴
格遠遠超過臺灣,不只反映在上開「生活及行動限制區分」及「優遇」制度
上,甚至日常管理處遇措施嚴謹程度,都讓曾在日本監獄服刑的國人叫苦連
連,連呼受不了,例如超級嚴格的自費購物限制及不准送入菜餚,就是最簡
單的例子。
想學日本,不能只看表面,日本監獄管理人力充裕早就遠遠超過臺灣,台灣
監獄沒人沒錢,監獄老舊又超收,台灣矯正人員因應日益開放的監獄處遇,
就是要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去處理及管理,但是監獄就是缺人缺資源,只能不
斷壓榨現有矯正人員,造成人力吃緊,加班不斷,惡性循環下流失人才,而
且只要稍一發生事故,監察院及外界究責聲浪不斷,更讓監獄矯正同仁士氣
低落不已。
資料來源: 日本刑事收容施設法。圖: 摘自圖解牢獄越獄一書,第141頁,牢獄研究會著,呂郁青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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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累進處遇制度的替代措施 -- 「生活及行動限制區分」及「優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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