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警大博士生: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該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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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警大博士生: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該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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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警大博士生: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該廢了!

 

       (2019/01/05 15:04 林書立/中央警察大學博士生)

 

警政署長陳家欽於九合一選舉順利平安、平和完成後,為了解基層警員在勤

務上的各種問題及意見,全國走透透聆聽各地基層員警想法,與員警座談,

面對面溝通,讓員警暢所欲言。

 

長期以來,警察機關基於「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考量,在幾

乎等同國家任務的要求下,警察工作包山、包海,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各項

勤、業務的始終遵循層級分明的組織結構下達,各警察機關也秉持使命必達

的精神,完成交付任務,然而在當前社會環境變化急遽,許多法規無法跟上

時代以及預算員額跟不上編制員額的種種困境下,基層派出所疲於奔命,

查隊工作乏人問津漸成常態。

 

「組織理論之父」韋伯強調官僚科層體制在現代生活中的必要性。認為適當

的權威能夠消除混亂、帶來秩序。警察各項專案工作是執行國家決策者意志

的有效大型組織。然而,隨著時代的進步,警察工作已逐漸轉為保護與服務,

傳統權威也必須隨著轉化為是一種理性的管理組織結構。

 

在多次的座談會中,基層員警最常談到有關刑事的議題,就是專案與績效評

核問題,就專案管理之運用過程中,有所謂黃金三角,也就是時間、範圍與

預算三要素。

 

專案管理通常只能在這三個要素中取捨其中兩個,例如想要快速又要範圍

廣,那就要多花錢,或是想要省錢又範圍廣那就得多花時間,想要又快又

省錢,那就只好縮小範圍,無奈警察的各項專案在預算與辦案經費年年減少

的情況下,又要全面性快速完成「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的期許,

在時間與預算兩個要素的限制下,唯一能取捨者只剩下範圍。

 

警政工作的範圍當然不能是地理上的範圍限制,所以唯一可行的就是簡化當

前包山包海的警察工作範圍,回歸到警察工作核心的刑案與交通,也就是保

護與服務.而面對刑事偵查佐何以乏人問津的意見交流中,警政署最難以解

決的就是院檢發交發查案件過多,舉凡民事執行案件的房屋現況清查佔用情

形調查,和解賠償案件調查,不但佔用犯罪偵查時間,也讓刑事伯成了文書

伯,公文稍不留意延遲還會被處分,加上報請指揮偵查文書等等流程,於是

有興趣擔任刑事偵查者,望而卻步。

 

由下而上的意見反應,是最能結合員工共同參與決策,增進團隊工作向心力

的方式,但是外部不當侷限警察的束縛,才是造成警察工作範圍為過於廣泛,

難以維持在警政專業範圍的主因。

 

其中侵害警察專業性最為嚴重的,當屬民國34年所訂立的《調度司法警察

條例》,該條例雖在戒嚴期間經過兩次小幅修正,但是完全無法符合民主

發展,且特立獨行於各國刑事司法體系之外,有了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威權,

推事與檢座即使案牘勞形,亦不需將微罪處罰權比照國外刑事司法交由警方

處理,基於唯一的犯罪偵查主體,亦絲毫不畏卷宗高築,反正偵查主體就是

可以任意發交發查。

 

警政署雖然重視由下而上的聲音,鼓勵基層參與決策,大刀闊斧刪除不必要

的評比,但是最不合時宜的軍政時期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若無法適時廢除,整

個國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仍處於大陸軍法時期的調度警察模式,發文交查送

到偵查隊,交保報到送去派出所的僵化調度條例不變,恐怕不僅難杜悠悠基

層員警之口。

 

官僚體制被批評為專制、複雜、死板,缺乏人性化的中古世紀威權模式,

然無法過渡到上下整合的理性模式。

 

警政革新,恐怕還是要大刀闊斧,從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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