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釋憲>賦予監獄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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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憲>賦予監獄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權益 !

首頁 協會⽂章 獄政趣談 國內獄政趣談 請釋憲>賦予監獄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權益 !
  •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新聞稿 -----法官受理訴訟更應該

    移請釋憲,未來總統大選,賦予監獄收容人不在籍投票

    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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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CORRECTIONS/posts/622191868141610?notif_id=1529118533275053&notif_t=page_post_reaction

     

    重視矯正機關收容人憲法基本權,

    法官更應該發揮聲請憲法解釋勇氣,

    未來總統大選,賦予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權益,

    才是真正改善監所擁擠及處遇品質的關鍵。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監所收容人遭債權強制執行或追徵、沒收執行時,

    保管金勞作金僅能酌留新臺幣1000元(女性為1200元)之作法,在抗告裁

    中表達嚴正意見(如下),此裁定書一出,受到各界關注,法務部矯正主

    關也認同法官意見,從善如流,從原本每人每月的1000元調整為3000

    元,認為提高監所收容人酌留合理生活、飲食補給及醫療費用,有助於其安

    服刑,囚情穩定,對於收容人或矯正管理都是好的、正面的。

     

        法官在裁定書引用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歐洲人權公約" 及我國

    "憲法",強調我們應該有一基本認識,受刑人人身自由雖被限制在監獄之中,

    但並未因此就被憲法放逐而成為不受基本權保障的「棄民」或「化外之民」,

    他(她)只是穿囚服的國民,而不是「非國民」。因此,受刑人基於同受憲

    法基本權保障的(穿囚服)國民身分,在監禁期間,其所擁有各種基本權利

    中,除人身自由遭受限制,以及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的當然限制外,其他

    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監獄如欲加以限制,仍需符合目的正當,手段合乎

    比例性的憲法要求(憲法第23條)。

     

        高等法院法官在此一事件上,正確發揮司法權作用,但是這只是諾大監所

    題的枝節之一小部分,真正監所關鍵問題在於空間擁擠超收、輔導管理人

    不足、處遇品質欠佳,惡性循環,讓監所同仁壓力倍增,已經是30、40年

    老問題,沒有總統的高度重視,光靠矯正署、法務部孤軍奮戰,根本無法

    決,本會為在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設不在籍投票規定,讓收容人

    可以在下屆總統大選投票,讓總統能重視監所環境及處遇的改善,不只對收

    容人有幫助,囚情安定,對於管理人員服勤環境更是有正面幫助。

     

        未來監所收容人如陸續提出司法訴訟,抗議內政部及中選會剝奪其憲法上

    舉權之基本權利,更希望法院法官在受理類似案件時,能比照以憲法維護

    本人權的高度,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敦促內政部儘速在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設納入監所收容人不在籍投票規定,有選票,

    力量,才是真正改善監所擁擠及處遇品質的關鍵。

     

        監所『空間擁擠、經費不足、人力不足』種種問題,積重難返。......

    當監中的居住生活處境無法符合人道條件,未能落實其基本權保障,使受刑人

    法有效復歸社會;最終受害、反噬的不只是矯正人員、受刑人自己與家人,

    還將包括整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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