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去年發起「反勞基法修法大遊行」,抗議民眾和協助民眾的律師遭
到警方強制載至台北市偏遠市郊「丟包」,監察院昨天通過監委王美玉
高涌誠提出的調查報告,認為警方干預人身自由,屬於憲法「逮捕拘禁」
的範疇,要求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應檢討改善。
勞團去年十二月廿三日發起「反對勞基法惡法修法、保障勞工權益」大
遊行,警政署副署長邱豐光事後於立法院表示,當天共使用一千九百卅
名警力,經現場指揮官警告、制止、命令解散後,在台北車站仍有
六十四名民眾,最後由警備車載離現場,分別載至木柵動物園、關渡、
大湖公園、南港展覽館等地。
監察院指出,陳抗民眾當晚違法占領交通要道,影響社會秩序及用路人
權益,然而至隔日凌晨,市區主要幹道交通已恢復順暢,整體抗爭態勢
收歛,陳抗民眾一再要求自行離去,警方卻拒絕與民眾溝通,未協商採
取有效的解散方式,逕在深夜強制將民眾載至偏遠市郊「丟包」,有改
進檢討的必要。
遭「丟包」的陳抗民眾中,包括已在現場表明身分協助的律師。監察院
認為,在場律師若未涉及不法行為,符合律師法所定的保障人權、促進
民主法治的職務目的,主管機關應予尊重,不容將合法行使職務的律師
視為違法陳抗者。
監察院指出,警方將現場抗議群眾以優勢警力圈圍,再以警備車強制帶
離陳抗現場,分頭丟包,為近年來警方處理重大集會遊行活動的新模式,
不過,此類措施雖較高壓噴水、警棍強制驅離的侵害性小,但違反當事
人意願,拘束陳抗者的行動自由,並強制帶至另一空間,對於人身自由
的干預程度較大,已屬憲法第八條「逮捕拘禁」範疇。
監察院認為,該措施不但執法依據有重大疑義,且適用時機、要件、
對象、帶離地點等皆不明,內政部作為集會遊行法的主管機關,必須釐
清其適法性,彙集各界意見,明確規範使用強制力的裁量標準,作為第
一線警方的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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