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抗 遭載送市郊「丟包」; 監院 要求警察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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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抗 遭載送市郊「丟包」; 監院 要求警察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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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抗 遭載送市郊「丟包」; 監院 要求警察檢討 !

 
2018-06-09 00:03聯合報 記者陳熙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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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去年發起「反勞基法修法大遊行」,抗議民眾和協助民眾的律師遭

到警方強制載至台北市偏遠市郊「丟包」,監察院昨天通過監委王美玉

高涌誠提出的調查報告,認為警方干預人身自由,屬於憲法「逮捕拘禁」

的範疇,要求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應檢討改善。

勞團去年十二月廿三日發起「反對勞基法惡法修法、保障勞工權益」大

遊行,警政署副署長邱豐光事後於立法院表示,當天共使用一千九百卅

名警力,經現場指揮官警告、制止、命令解散後,在台北車站仍有

六十四名民眾,最後由警備車載離現場,分別載至木柵動物園、關渡、

大湖公園、南港展覽館等地。

監察院指出,陳抗民眾當晚違法占領交通要道,影響社會秩序及用路人

權益,然而至隔日凌晨,市區主要幹道交通已恢復順暢,整體抗爭態勢

收歛,陳抗民眾一再要求自行離去,警方卻拒絕與民眾溝通,未協商採

取有效的解散方式,逕在深夜強制將民眾載至偏遠市郊「丟包」,有改

進檢討的必要。

遭「丟包」的陳抗民眾中,包括已在現場表明身分協助的律師。監察院

認為,在場律師若未涉及不法行為,符合律師法所定的保障人權、促進

民主法治的職務目的,主管機關應予尊重,不容將合法行使職務的律師

視為違法陳抗者。

監察院指出,警方將現場抗議群眾以優勢警力圈圍,再以警備車強制帶

離陳抗現場,分頭丟包,為近年來警方處理重大集會遊行活動的新模式,

不過,此類措施雖較高壓噴水、警棍強制驅離的侵害性小,但違反當事

人意願,拘束陳抗者的行動自由,並強制帶至另一空間,對於人身自由

的干預程度較大,已屬憲法第八條「逮捕拘禁」範疇。

監察院認為,該措施不但執法依據有重大疑義,且適用時機、要件、

對象、帶離地點等皆不明,內政部作為集會遊行法的主管機關,必須釐

清其適法性,彙集各界意見,明確規範使用強制力的裁量標準,作為第

一線警方的執法依據。

(陳抗監察院勞團集會遊行)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暨照片!)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88844?from=udn_ch2cate6638sub6656_pulldown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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