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亂丟垃圾才准走」限制行動恐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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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電子報-司法話題》「承認亂丟垃圾才准走」!

限制行動恐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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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06135


法務部大修「刑法」瀆職罪章,未來司法警察或有行政調查權的公務員,若

以強暴脅迫方式取證,或是濫用權力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最重可處7年徒刑;

1名資深檢察官舉例,以往常見的警方出言恐嚇要求認罪,或是環保局稽查

員為了取締亂丟垃圾,威脅民眾「不承認就不讓你走」,都有可能觸犯此

罪。

此名檢察官指出,目前警察常以「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的規定來查驗、留置

或管束民眾,但警察與民眾對這種即時強制行為常有不同看法,屢起爭議,

修法後警察恐怕很容易挨告瀆職。此外,過去常有警察告訴嫌犯:「如果不

承認,你會很難看!」試圖攻破心防、逼其認罪,或是攔查到未定期採尿的

毒品人口,可能會強拉對方回警局驗尿,這些舉動未來都可能涉及脅迫、強

暴取證。

資深檢察官強調,除了司法警察,未來具行政調查權的公務員執法時恐要更

守規矩,例如環保稽查人員為了取締亂丟垃圾,威脅民眾「不承認就不讓你

走」,或是衛生局科員為了調查食安,在未取得法律授權下就限制店家行動

自由,同樣可能觸法。

有法界人士也指出,以上行為過去頂多適用最重本刑3年以下的妨害自由罪,

但本次修法等於加重兩倍以上,具公權力者日後行使職權勢必得更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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