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司法特考刑事政策與犯罪學解題》~高點補習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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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司法特考刑事政策與犯罪學解題》

 

一、不定期刑係對於犯罪人所為自由刑之宣告,不於裁判時確定其刑期,而根據行刑中所表現之改善態度以定刑之終期的制度。請說明不定期刑制度的理論基礎為何?不定期刑具有那些弊端?並詳細說明我國不定期刑制度有那些?(25 分)

 

 

命題意旨

自由刑向屬刑事政策命題重點,而源於犯罪實證學派理論之不定期刑,過去亦曾於86 年警察三等、90 年警大碩士班刑事政策考科出現過。本題更屬講座於考試前題庫班諄諄教誨強調的考題。題旨乃在考驗考生是否對「不定期刑」之理論基礎與缺點有所掌握,雖然是屬於刑事政策的考題,但與監獄學概念有諸多重疊,相信用功的學生,本題要取得高分並不困難。

 

答題關鍵

本題之作答訣竅,應先介紹不定期刑制度理論基礎,並依題旨列舉不定期刑的弊端,進而介紹不定期刑制度主要之制度-假釋、縮刑,而後說明我國不定期刑的相關規定,並留意分項作答以獲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刑事政策講義》,頁 4-10、4-11。

【擬答】:有關不定其刑之理論基礎、弊端以及我國不定期刑之制度,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不定期刑制度的理論基礎:

1.刑罰矯治理念:19 世紀實證學派興起,認為刑罰不只具消極隔離、應報及嚇阻目的,應有積極教育、社會化功能,故刑期酌量應依服刑中的表現而定。

2.定期刑制度有缺失:定期刑會發生受刑人已改過,但刑期未滿無法釋放,或尚未改過,卻因刑期屆滿而釋放的困境,有賴不定期刑補救。

3.自主性改悔:不定期刑可經由受刑人自我努力而促成其再教育與再社會化之成功,具鼓勵向上之積極作用。

4.個別化原則:國家刑罰之發動,自然應依據個案實際情形之不同而有不同程度之裁罰,故不定期刑符合刑罰個別化原則。

5.醫療模式:犯罪學實證學派主張犯罪人具有病犯身分,監獄應具有醫院之功能,因此採用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針對在監矯治、教化有成效之受刑人,鼓勵其向上之決心, 施以不定期刑,促其早日復歸社會。

(二)不定期刑的弊端:

1.不定期刑之刑期決定權於行政機關,不無行政侵司法權,違反三權分立之原則。

2.與刑法上傳統上「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相背,不符合公平應報原則,人權不易保障。

3.容易導致受刑人自暴自棄與行政人員之專擅。

4.現實矯治環境及矯治人員之專業能力尚不足以實施此制度。

(三)不定期刑制度:

1.假釋制度:係指受自由刑執行之犯罪人,經過一定期間,有悛悔實據,附以條件許其暫行釋放出獄接受考核監督的制度,以激勵受刑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更生意願。由於假釋制度將受刑人的刑期不定化,因此是不定期刑的主要制度之一。

2.縮短刑期制度:又稱善時制度(Good Time System),係指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為激勵其繼續保持善行,乃於執行一段期間後,縮短其刑期之制度。由於縮短刑期之結果,將使受刑人的刑期不定化,因此也是不定期刑的主要制度之一。

(四)我國不定期刑的相關規定:

1.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侮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將法官所宣告的定刑期予以不定期化。

2.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1)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

(2)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

(3)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

3.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 條之 1 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 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1)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二日。

(2)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3)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4)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請說明「資格刑」與「名譽刑」之相同與差異為何?並從刑事政策觀點論述「資格刑」之存廢理由。(25 分)

 

 

 

命題意旨

講座於課堂上曾多次強調,刑事政策之重點,即為各種刑罰制度之介紹與改善。故除了自由刑,吾人應熟悉各種刑種,並對其沿革、功能、優缺點及改進之道提出建言。「資格刑」之考題,過去在 90 年警大研究所入學考、86 年警察三等考試出現過考題,尤其偏好考名詞解釋。惟「資格刑」原為「名譽刑」之一種,故本題命題方式較特殊,有其開創性與思考空間,目地在測驗考生對刑罰較冷門的制度理解程度如何,故本題對細心求甚解的考生,將有很大之加分效果。

答題關鍵

本題之作答訣竅,應先針對題示名詞加以詮釋,答題時應掌握「資格刑」與「名譽刑」之異同,並進而提出刑事政策上該刑種存廢的不同觀點,以獲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刑事政策講義》,頁 6-8、6-9。

【擬答】:有關「資格刑」與「名譽刑」之異同以及「資格刑」存廢之理由,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資格刑」與「名譽刑」之異同:

1.資格刑乃源於名譽刑:「名譽刑」可分為「恥辱刑」(訓誡刑)與「權利剝奪刑」。前者古代使用頻繁,乃給予未來行為誡告,後演變為以「譴責」用於未達自由刑或罰金刑程度的輕罪;後者為今日所常用,以剝奪限制犯人社會生活身分或權利為手段。

2.恥辱刑:

(1)恥辱刑在刑法史角色重要,指將罪犯公開展露於大眾,如枷刑(Pranger)、鐵首輪之刑 (Carcan,Schandphahl) 、烙印 (Marque,Brandmal) 、乘坐驢馬環遊市區(EselsriQ )、等;迄 1894 年上述刑罰均被廢止;我國枷號、墨刑、示眾等恥辱刑民國以還亦已廢除。

(2)恥辱刑演進成譴責或訓誡刑(Verweis),乃在判決前譴責罪犯過去不法,以誡告其將來行為的刑罰,通常以促使犯人產生輕微恥辱,喚起悔悟之心為目的,尤以少年法之領域收效較宏,目前採訓誡者,都以適用於不必科處自由或罰金刑之微罪案件。

(3)我國刑法第 43 條:「受拘役或罰金之宣言,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 得易以訓誡。」

3.權利剝奪刑:

權利剝奪之種類, 有名譽喪失(Ehrverlust) 、喪失公職(Amtsverlust) 與禁止職業(Berufsverbot)等三種,但對少年均禁止宣告。

(1)喪失名譽:喪失名譽刑在世界各國刑法典均附隨重刑,如剝奪公法上之選舉與被選舉權、佩帶勳章之權、為鑑定人或證人之權、親權監護權、財產管理權等。

(2)喪失公職:係各國採用者,國家剝奪犯人公法有資格,而列為從刑之一,故又稱為資格刑, 有義務宣告主義與職權宣告主義兩種.前者法官必須宣告,無斟酌之餘地;後者法律賦予法官以審酌其褫奪與否之權。

(3)禁止職業:在執行業務之際,有發生犯罪行為時,為達鎮壓犯罪與預防再犯之目的,乃禁止其所從事之職業.不過依禁止之目的與範圍之不同,而可分為若干項目說明,如:

 1. 為維持大眾健康與推行人口政策,對施以墮胎醫師或違法配藥藥劑師宣告禁止職業。

 2. 為維持性道德及國民健康,對介紹私娼或留宿娼妓旅社,吊銷其營業執照。

 3. 由公共衛生觀點,對販賣不合衛生之飲食物品商店,宣告禁止營業之處分等。

(二)「資格刑」存廢之理由:

1.存置論:

(1)剝奪犯罪人為被選舉人、公務員、民意代表或陪審員之資格,直接可確保公職人員信譽, 間接可維護國家社會利益。

(2)剝奪犯罪人行使親權之資格,一方面可避免子女受其不良影響,他方面應使子女獲得其他適當之監護人,可間接維護其利益。

(3)對從事特種職業者,如醫師、律師、司機職業上之犯罪剝奪其繼續職業之資格,可避免在職業上再犯同類之犯罪。

2.廢止論:

(1)資格刑之加科,無異於公開宣揚受刑人之前科事實於公眾,增加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困難, 與改善之旨相悖。

(2)犯罪人不少為知識及道德水準低落,缺乏廉恥觀念之徒,區區資格剝奪對其毫無效果。

(3)資格刑之加科,只不過使犯罪人喪失資格而減少危害社會的機會,易言之,僅在社會防衛上具消極意義,無積極改善復建之功能。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古典犯罪學派認為人是理性且自我利益導向的,犯罪是理性思考的結果,當代的「理性選擇理論」就是建構在「人是理性」的基本假設上。試論述「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對犯罪行為產生的基本論述為何?影響「犯罪理性」的主要影響因素為何?依理性選擇理論之觀點發展出來的犯罪預防策略有那些?(25 分)

 

 

命題意旨

有關理性選擇理論之考題,93 年三等檢事官、99 年三等檢事官以及 101 年警大博士班甄試犯罪學考題均已出現過。這題整個屬於講座平時頗費唇舌一再強調的重點,終於又在本次考試中再次受出題者的青睞,在在強烈證實老師的話務必要聽的考場至理名言,相信上課認真的學生,平日必已掌握要點,必能含笑輕取高分。

 

答題關鍵

本題之作答訣竅,應分項解釋該理論基本論述、影響犯罪理性之犯罪性結構要素已及犯罪行為之結構要素,繼而說明該理論演生出的犯罪預防策略,以週延完整回答本題。

高分命中

《陳逸飛犯罪學(概要)》,頁 2-19~2-20。

【擬答】:有關「理性選擇理論」之理論內涵、影響犯罪理性因素及衍生之犯罪預防策略,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理論基本論述:

1.代表學者:1986 年,Chornish 和 Clarke 正式提出本理論,他們將 Becker 的理論發展成主觀期望利益理論(Subjective Expected Utility,簡稱 SEU),認為犯罪多少會有計畫,且為一種「有限度的理性」(Limited Rationality)。

2.理論主張:

(1)該理論源自古典犯罪學派觀點,認為人類具自由思想,能自己選擇對錯。早在 1982 年Clarke 已提出簡易選擇模式,認為罪犯具有理性,會從犯罪利益、風險和成本三方面考慮是否犯罪,「利益」指犯罪後的得益能滿足人類各種生心理需要,「風險」指罪犯被識破罪行及受刑罰的可能性,「成本」指犯案需要的工具、技巧、時間等,當利益大於風險加成本時,罪犯則傾向犯罪,相反則傾向不犯罪。

(2)犯罪是個人考慮個人因素(如金錢的需求、仇恨、刺激與娛樂)和情境因素(如目標物的呈現、警察的辦案效率)後,所做的選擇與決定。犯罪人的犯罪決定,是在衡量各種訊息後所做成的,放棄犯罪也是因無利益或風險太大而放棄。

(3)該理論的核心概念在於犯罪人是有理性的人,是否從事犯罪均經過自由意志、功利主義的考量後,理性選擇之結果,可謂是「古典犯罪學派」的延伸。

(二)影響犯罪理性之因素:

1.犯罪性結構因素:包括經濟機會、學習與經驗以及犯罪技術的知識。

2.犯罪行為結構因素:包括何時、何地、從事何種型態的犯罪,以及選擇何物為標的;Felson 認為,合適標的應具有 VIVA 的特徵:

(1)V(value)指物的價值;(2)I(inertia)指物的可移動性;(3)V(visibility)指物的可見性;(4)A(access)指標的物的可通達性。

(三)衍生之犯罪預防策略:既然犯罪是理性選擇的結果,人們因會從犯罪獲得利益導致從事該行為,故發展出以下犯罪預防的策略:

1.從社會大眾本身預防:

(1)潛在加害人的一般嚇阻策略:源自於古典犯罪學者的主張,認為犯罪率與刑罰的嚴厲性、迅速性和確定性成反比。

(2)潛在被害人的情境犯罪預防策略:對某些獨特之犯罪類型,以一種較有系統且常設之方法,對促成犯罪之環垃加以設計、管理,俾以增加犯罪者之風險,減少酬償及降低犯罪機會的預防措施。

2.從犯罪人本身預防犯罪:

(1)特別威嚇策略:認為刑罰的功用是要應足以嚇阻那些犯罪人促其未來不再犯罪。

(2)長期監禁策略:認為監禁可以減少這些犯罪人再次犯罪、再度危害社會的機會。

(3)公平正義策略:犯罪人因違法應受報應,乃罪有應得,藉由加予犯罪人的痛苦,均衡犯罪的行為本身與該行為所衍生的惡害。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四、法務部近年來於各監獄辦理多場「監獄就業博覽會」,媒合千餘名即將出獄的收容人就業。試問提出該項方案所依據之犯罪學理論為何?依此一犯罪學理論之觀點而論,該項方案最終的目的為何?針對此一犯罪學理論,法務部或矯正署尚有何可再加強之處?(25 分)

 

 

 

命題意旨

本題雖列屬犯罪學考題,但題意卻具有濃厚的「監獄學」與「刑事政策」題型色彩, 顯示出題者可能為實務工作者,且特別重視矯正實務政策與犯罪學理論的關聯性, 也暗示未來此種以矯正實務對應理論的「組合題型」出題趨勢。由於考前講座曾就「矯政」期刊專文加以彙整並大量向考生強調,其中有相當多篇幅可作為本題作答之參考,相信用功的同學,這次出運了!

 

答題關鍵

有關「監獄就業博覽會」理論基礎,建議考生以犯罪學實證學派觀點為基礎,佐以監獄學中美國刑事司法教授奧雷利(O’Leary, Vincent)與杜費(Duffe, David)於 1971 年提出犯罪矯正政策模式(Models of Correctional Policies)中的社會重整模式(Reintegration Model),並注意舉例具體說明,以獲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學(概要)》,頁 3-12~3-14;參考資料:矯政期刊,法務部矯正署,第3 卷第 1 期,103 年 1 月,脫胎&築夢─矯正署推動多元就業媒合與建教合作的理念與實踐。

【擬答】:有關「監獄就業博覽會」之犯罪學理論基礎、最終的目的以及可加強之處,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監獄就業博覽會」之犯罪學理論基礎:

1.「監獄就業博覽會」係以「犯罪學實證學派」衍生的「社會復歸模式」(Reintegration Model)為理論基礎。本模式對犯罪人性格矯治及社區向度,均同樣重視。重視受刑人與矯治者間良好互動,以增進輔導效果,並強調結合社區資源,提供受刑人更多選擇。

2.強調改變社區資源結構及糾正受刑人思想行為。解決受刑人居住、就業、經濟、文化等問題,並減少「歧視」「烙印」。主張「社區處遇」,輔導出獄者參與商業、企業、宗教、社會、環保活動,再由觀護人予以生活指導,改變其行為並重建與社區斷絕之關係。

(二)「監獄就業博覽會」之最終目的:

1.結合在地工業區,洽請企業廠商入監辦理就業媒合,另以自營作業成品展示建立企業對收容人良好印象,以利企業提供收容人職缺意願,獲致業主與收容人雙贏局面。

2.引進優良廠商辦理建教合作,掌握市場脈動、瞭解企業需求,以吸引優良廠商入監建教合作開辦技能訓練;藉由建教合作確保收容人監內習得技能,出監後優先錄用。

3.推動技職教育,再造黑手搖籃,延聘技職老師入監授課,使矯正機關成為培育勞力密集之黑手搖籃,為市場適時投入更多勞力及技術人員。

4.邀請各地更生保護分會、就業服務站及企業廠商入監設立招募攤位,擴大就業媒合,提供多元資訊,提供收容人瞭解公司的參考,使能依收容人專長志趣媒合就業或創業。

5.正視少年特性,培養全方位能力,因應產業需求,開設與社會脈動契合符合學生興趣之技能訓練職類,讓學生取得技術士證照,使所學切合業界知識與技能,以利重返社會。

6.鑑於傳統技藝瀕臨失傳,應深耕傳統技藝讓收容人一窺箇中奧妙,習得功夫並為自己創造再出發競爭力,為收容人創造一片藍海,並得以屹立於業界而不墜。

(三)「監獄就業博覽會」可再加強之處

1.規劃就業輔導系列活動,增加媒合就業成功率:經統計 101 年 l 1 月至 102 年 10 月矯正機關之收容人參與就業媒合博覽會,媒合成功 3,986 人,媒合率為 .為提升就   業媒合之成效,宜針對參加就業媒合之收容人規劃就業輔導系列活動。

2.運用全國就業 e 網,協助收容人線上媒合就業:各矯正機關部分收容人居住其他縣市, 如花東地區或離島機關之收容人,出監後希望返回居住地就業,則可透過全國就業 e 網、1111 人力銀行、104 人力銀行及 Career 就業情報等網站,依受刑人就業需求搜尋適合之職缺供受刑人挑選,並代為寄送履歷表,增加就業媒合的機會。

3.加強追蹤就業輔導,提升就業穩定率:為持續瞭解收容人出監後就業情形,自 102 年起, 各矯正機關按月填報實際至媒合廠商工作的人數,並以電話訪問的調查方式,追蹤更生人出監後就業情形,瞭解在職場上的工作表現、在職期間及離職原因等,俾作為日後輔導收容人出監謀職就業之參考。

4.善用收容人日間外出謀職訓練,辦理建教合作:積極引進廠商入所辦理技能訓練,企業主透過與學員互動、觀察收容人學習情形,進而提供烘焙廠辦理建教合作。

5.引進公私部門資源,開辦實益技能訓練:政府力量有限、社會資源無窮,引進民間企業資源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即是結合公私部門社會資源,讓收容人學習最具實益技能, 用以提升職場競爭力。如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協助臺中戒治所之生命禮儀服務,台南職業訓練中心協助雲林第二監獄之電銲、嘉義看守所之電腦輔助工程測量等。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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