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試題暨解答》
命題意旨 |
徒刑拘役與易服勞役之比較,過去並未出現過考題。僅在82 委任升等考試出現:「易服勞役者,在何處作業?在監獄行刑法第 34 條如何規定,請詳述其規定。」故本題於監獄行刑法通則一章尚屬第一次。本題屬監獄行刑法之制度比較題型,本題將範圍擴大至役服勞役,故考生必須綜整三種制度之異同。 |
答題關鍵 |
本題答題時,應依題旨將制度兩兩條列比較作答,但應注意比較項次的周延性與完整性,諸如刑期、累犯、法律地位、執行場所、矯正教育等,均應加以述明。並應將分別執行與分別監禁之依據與意義加以詳述,以獲取高分。 |
高分 命中 |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第一、五章。 |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徒刑、拘役與易服勞役之相同點:
1.均屬強制拘禁,在監獄中剝奪其自由。
2.均可構成脫逃罪,拘禁期間若脫逃,可成立脫逃罪或準脫逃罪。
3.均於監獄實施強制作業。
1.刑期不同:依刑法第 33 條規定:
(1)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2)徒刑:有期徒刑,最短二月,最長十五年。遇有加減, 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2.累犯不同:依刑法第 47 條規定:
(1)累犯:拘役執行完畢後若再犯,不發生累犯問題。
(2)徒刑: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1.法律地位:徒刑拘役,適用監獄法規;易服勞役:準用監獄法規。
2.執行目的:徒刑拘役以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易服勞役:強制作業以代執行罰金刑。
3.刑罰本質:徒刑拘役本質屬自由刑;易服勞役屬財產刑。
4.矯正教育:徒刑拘役須接受矯正教育;易服勞役則否, 僅強制作業折抵罰金。
5.惡性輕重:徒刑拘役,惡性較重;易服勞役:惡性較輕。
6.作業種類:徒刑拘役,監內、監外,視同作業都可;易服勞役僅監外作業。
(四)分別執行之意義:
依監獄行刑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應與處徒刑或拘役者分別執行。
1.徒刑拘役犯屬自由刑,易服勞役屬財產刑。
2.徒刑拘役須接受矯正教育;易服勞役則否。
(五)分別監禁之意義:依本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處拘役者, 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1.因惡性不同,一同監禁易生惡性感染。
2.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分別監禁指分別監禁於不同之監房、工場或指定之監獄。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665 字)
※相關試題:
◎試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說明「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分界收容」之意義。(89 第 2 次監所員)
◎分別監禁與分界監禁有何異同?試以我國監所法規之相關規定說明之。(93 委升)
◎何謂「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分界收容」,請依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說明其差異性?(100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係國家執行徒刑與拘役等自由刑之主要依據,請說明監獄行刑法的主要目的與功能為何?(104 監所員)
※重要程度:★★★★★☆
命題意旨 |
有關受刑人吸菸之相關考題,係屬監獄行刑法歷屆試題, 可說層出不窮。96 年原住民特考、96 年第 1 次監所員、97 年監獄官均有出題,屬監獄行刑法重點題庫。惟本題將範圍擴大,希望考生能綜整受刑人吸菸如何管理以及其具體獎勵措施或辦法,目的也在測驗考生對「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的熟悉度。 |
答題關鍵 |
本題答題時,應依題旨分項條列作答,但應將少年少刑人部分加以排除,作答過程應注意答題的周延性與完整性, 以獲取高分。 |
高分 命中 |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第七章。 |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1.依監獄行刑法第 47 條規定,受刑人禁用菸酒,但受刑人年滿十八歲者,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監獄對戒菸受刑人應給予適當之獎勵。
2.受刑人在監獄吸菸之限制:少年受刑人,採絕對禁止制; 成年受刑人,採原則禁止,例外可定時定點定量吸菸制。
(二)吸菸行為之管理: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1.菸限於合法販售之捲菸。
2.受刑人得於三餐後 30 分鐘及其他指定時間內,在指定處所吸菸。各監獄應斟酌吸菸人數、吸菸習性、監獄設備及管理需要等因素,指定吸菸時間及處所。
3.受刑人因違反紀律停止戶外活動或於隔離考核期間,不得吸菸。
4.監獄應於指定吸菸處所加強通風及消防設備,以確保安全及維持空氣流通。
5.受刑人吸食之菸,應由監獄合作社依市價販賣,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價款由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之,品牌及數量得酌予限制,點菸器具由監獄供應。
6.菸及點菸器具應由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定時、定點使用。
7.監獄應加強防火宣導,隨時保持應變準備。
(三)戒菸之獎勵:
1.監獄應擬訂「鼓勵受刑人戒菸實施計畫」報部核定,並逐年陳報鼓勵成果,以作為監獄考核之要項。
2.鼓勵戒菸:
(1)法務部應統籌製作鼓勵戒菸文宣海報、錄影帶分送各監獄廣為宣傳。
(2)監獄應結合醫療或社會團體,以專題研討、團體輔導、個別諮商等方式,積極鼓勵受刑人戒菸。
3.監獄應逐月登錄受刑人之吸菸紀錄,每三個月考評1 次, 對未吸菸或戒菸之受刑人,施以下列之獎賞:
(1)增加接見 1 次至 3 次。
(2)增給成績分數。但不得超過考評當月所得教化成績分數之五分之一。
(3)受刑人未吸菸或戒菸滿一年者,發給獎狀。
4.受刑人原未吸菸而於入監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 應停止增給教化成績三個月至六個月,或核減其因未吸菸或戒菸而增給之成績分數,並列冊積極鼓勵戒菸。
5.法務部應定期評鑑各監獄鼓勵受刑人戒菸成效,對鼓勵戒菸有功者應予獎勵,對鼓勵戒菸不力者應予懲處。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780 字)
※相關試題:
◎受刑人在監獄內可否吸煙?對於受刑人之吸煙行為應如何管理? 對於未吸煙或戒煙之受刑人有無獎勵措施?試就監獄行刑法 及相關規定詳述之。(89 監獄官)
◎監獄對於受刑人使用菸酒有何規定?試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說明之。(91 委升)
◎受刑人在監獄內可否吸菸?對於受刑人之吸菸行為應如何管理? 對於未吸菸或戒菸之受刑人有無獎勵措施?試就監獄行刑法 及相關規定詳述之。(92 薦升)
◎監獄行刑法第 47 條但書規定,受刑人年滿十八歲者,得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煙,其考量因素為何?(96 監所員)
◎監獄對於受刑人使用菸酒有何規定?試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之。(96 原住民)
◎監獄受刑人可否使用菸酒?如允許受刑人吸菸,其理由為何?如何管理?有無具體獎勵不吸菸及戒菸辦法?試就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詳述之。(97 監獄官)
※重要程度:★★★★★★
命題意旨 |
受刑人權利相關考題,係監獄行刑法重點題庫之經典題型;觀諸歷屆試題,類似出題曾分別於 92 年監所員、92 年薦任升等、96 年第二次監所員、98 年監獄官考試出現過,頻率不低。且本次非針對懲罰,而係要考生綜整受刑人獎賞之原因與方式。 |
答題關鍵 |
本題答題時,應依題旨分項條列作答。但應注意答題的周延性與完整性,諸如應獎賞之行為、獎賞之方法,均應運用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的獨門口訣,依法規內容臚列述明,特別是獎賞之方法可說是本題得分之重點,建議詳加敘述舉例,以獲取高分。 |
高分 命中 |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第十一章。 |
【擬答】:有關受刑人應予獎賞之行為與方法,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受刑人應予以獎賞之行為:依監獄行刑法(下稱「本法」) 第 74 條規定,受刑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1.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2.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3.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4.作業成績優良者。
5.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6.對於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7.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8.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二)受刑人獎賞之方法:本法第 75 條規定,對受刑人之獎賞方法如下:
1.公開嘉獎:指以言詞或書面於公開場合表揚其善行。
2.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通信」指發出之信件而言,不包括收受之信件;其次數依實際狀況合理決定之。
3.發給獎狀或獎章:實務上皆發給獎章,做為陳報假釋悛悔實據之用。
4.增加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係適用第四、三、二、一級者;但「並以為進級之依據」則適用於第二、三、四級及未編級者。
5.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相當數額」由監獄就矯治目的合理決定之。
6.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為「物質獎賞」。
7.與以較好之給養:指較監獄行刑法法第 45 條更豐富之給養而言。
8.其他特別獎賞:
(1)返家探親:每次不超過三十六小時,不包括在途期間。
(2)與眷同住: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同住,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1.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86 條第 1 項:監獄非依法令之規定, 不得對受刑人懲罰或獎賞,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或獎賞。
2.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第 2 項:獎賞受刑人之方法,由監務委員會決議,並將獎賞事蹟及結果公開表彰之。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660 字)
※相關試題:
◎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規定受刑人有哪些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請詳述其規定。(82 薦升)
◎受刑人有符合應予以獎賞事由之行為時,即應予以獎賞,試問獎賞受刑人之方法有那些?增給成績分數之標準為何?(92 監所員)
◎矯正機構對於受刑人之獎賞有何規定?請依相關法令說明之。(96 第 2 次監獄官)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有那些行為應予獎賞?其獎賞方法為何?試分別詳述之。(92 薦升)
※重要程度:★★★★★☆
命題意旨 |
監獄受刑人勞作金分配考題,係屬監獄行刑法較冷門之題型,過去曾於 95 年原住民特出現過。惟本題將範圍擴大, 希望考生能綜整監獄作業勞作金給付計算標準、提撥比率及用途之相關規定,在四等考試出現,算是相當刁鑽瑣碎的出題,著實不易得分。 |
答題關鍵 |
本題作答時,應依題旨分項條列作答,但應注意答題的周延性與完整性,諸如作業勞作金之給付標準、計算方式, 各項款項之提撥比率與用途,均應依監獄行刑法暨「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甚至「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內容巨細靡遺的加以詳述,以獲取高分。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第五章。 |
【擬答】:有關監獄作業勞作金給付計算標準、提撥比率及用途, 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作業勞作金之給付標準:我國作業兼具教育性質,作業勞作金,非屬私法性質而是公法分配,故不單考量受刑人作業產量,更應考量其精神態度、學習精神。
1.作業者行狀:係指參與作業者之精神態度而言。包括受刑人帄日工作時間之勤惰、學習態度、遵從指導之程度、對公物之愛惜等情狀。
2.作業者成績:係指作業受刑人對作業產能之貢獻,如作業之數量、良率、發明。
(二)作業勞作金計算方式: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第 3 條規定,勞作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擇一計算:
1.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計算。
2.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
(三)各款項提撥比率與用途:依本法第 33 條之規定:
1.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2.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3.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四)作業基金用途:依「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1.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
2.銷貨、勞務成本之支出。
3.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死亡之慰問金。
4.依法提撥補助、獎勵之支出。
5.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
6.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
7.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
8.管理及總務支出。
9.其他有關支出。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671 字)
※相關試題:
◎請詳細說明受刑人作業收入之勞作金的使用分配情形。(95 原住民)
◎某丙入監服刑一段時間後,兒子來監告知其母過世,某丙一時心情沮喪,想讓自己靜一靜不想參加作業,試就監獄對於停止作業之條件為何?又其不停止作業及得免作業之條件各為何?在監受刑人從事作業其作業收入依相關規定又應如何分配?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詳述之。(101 監獄官)
◎監獄作業勞作金之給付標準與計算方式如何?其中對於特別提撥之補償費用、飲食費用與獎勵費用等款項,其提撥比率與用途為何?試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103 監所員)
※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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