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烏龍搞錯車牌;被誣肇逃判刑;苦讀法律;婦洗刷10年冤屈!
2017年07月13日
張婦10年來為替自己洗刷冤屈苦讀法律,家中擺滿法律書籍。
【綜合報導】自打官司10年終得清白!新北張姓婦人10年前被控騎機車撞傷路人逃逸,她堅稱當時人在市場擺攤不在車禍現場,但法院採信3名目擊者看到的車號,認定張婦肇事,依過失傷害與肇逃兩罪判她有罪定讞。張婦不甘心,10年來獨自聲請再審7次,去年終獲高院裁准再審,法院赫然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DMX-○○○」,和張婦車號「DNX-○○○」僅一個英文字母之差,逆轉改判張婦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2007年9月26日下午5時許,一名當時69歲朱姓婦人闖紅燈跨越北市水源市場旁的汀州路3段160巷口,遭一輛輕型機車撞倒,造成朱婦左肩與下背挫傷,肇事騎士加速逃離,現場目擊者報案後,轄區中正二分局思源派出所2名警員到場處理,3位目擊證人提供車號資料供警方追查,發現該輛輕型機車平日是張姓婦人使用,將張婦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兩罪嫌送辦。
攤商作證都在擺攤
張婦堅稱當天下午3時到晚上8時,她在距離約3.3公里外的新北市永和智光市場擺攤,除上廁所之外她都在顧攤沒離開,目擊者可能因下雨、天色昏暗看錯車號;況且她的車身是紅色,目擊者卻曾說肇事車是白色或黃色。由於有2位攤商出面幫張婦作證,一審以張婦有不在場證明為由,判她無罪。
但上訴到二審、更一審,2名目擊者篤定證稱,「車牌就像人的身分證,所以當時只記車牌」。法官認為,目擊者不可能無端指控,且難以要求目擊者倉卒間記下車號,還要分辨車身顏色等細節;此外張婦手機訊號會從永和跳到中和,顯示她曾有中途離攤紀錄,改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肇事逃逸罪判刑6月定讞,2罪均得易科罰金共23萬元。
張婦獲判無罪定讞後,曾與丈夫到冤獄平反協會慶祝。
張婦不甘心,繳清罰金後自己苦讀法律、學寫狀紙聲請再審救濟,屢敗屢戰,其間張婦懷疑警員明知她的機車是紅色,卻故意藏匿肇事機車是白色的證據,另告警員瀆職並請求國賠等,訴訟期間她意外發現警員曾調取她當天的手機通聯紀錄,卻沒呈作證據。
張婦認為,通聯紀錄證明她事發前不到1小時,人在永和擺攤處打電話,不可能來得及出現在車禍地點,第7度聲請再審,終於獲准。再審期間,合議庭二度幫張婦函詢警局,有無留存當年車禍報案原始紀錄,第二次警方終於找出當年的電腦檔列印,這才發現此原始報案書面紀錄所載肇事車號,3碼英文字竟然是「D『M』X」,而非張婦的「D『N』X」。
警方:當教育案例
合議庭認為,當年110受理民眾報案的通話錄音已逾期沒保存,無法確認到底哪裡出錯,更無法釐清「N」跟「M」何者正確;中華電信也函覆,張婦擺攤位置屬中永和3個基地台重疊區,訊號移動不代表她離開攤位,且她在車禍發生前約1小時曾在攤位打電話,顯示她不在場證明具可信度,今年5月底逆轉改判她全部無罪,檢方未上訴已定讞。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等人,日前在協會網頁公布張婦遭遇,提及張婦的堅持「我清清白白的,我的人生不能有污點」,雖有人勸她(認罪)賠錢了事,但她無法接受,「賠了就承認自己有做啊!」
羅表示,張婦靠自己的力量啟動再審程序,協會只在最後一哩路介入,由義務律師協助她打贏再審官司。羅也轉述,張婦洗刷冤屈後很開心,但她不想在媒體前曝光,拒絕受訪。
中正二分局表示,10年前北市監視器系統建置尚未完備,警方是依目擊證人筆錄法辦,尊重判決結果,未來將以本案為案例教育警員,以更嚴謹態度辦案。
「搞掉人家一輩子」
北市警局110勤務指揮中心解釋,民眾打110報案時,警方會以電腦記錄報案內容,警員抵達現場了解狀況須回報結果,留下紀錄。
《蘋果》昨走訪智光黃昏市場,攤商表示,張婦捲入肇逃案後深受困擾,已好幾年沒來擺攤了。一旁肉鬆店老闆娘說:「她終於洗刷清白,很替她高興。」北檢指出,待收到判決後再決定是否重啟偵辦。網友昨痛批警方「太扯!這國賠告到底」、「一個字弄錯,搞掉人家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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