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8 天然新聞報 魏延憲報導 / 謝國榮高雄撰稿】
2015.7.24 芝加哥地方法院 Cook County Circuit Court 判決,市政府因
財政困難,要改變市府員工的退休年金,是違憲。法官Rita M. Novak表示,
州政府最高法院依據州憲法規定,禁止州與地方政府去片面改變公務人員之
退休年金:「Public pensions shall not be diminished or impaired」
(公務人員之退休年金不可以減少或有所損害)。
2012.2.3 亞利桑納州 Maricopa County Superior Court 高等法院宣判,
州議會通過之法律:Senate Bill 1614法案,是違憲。1614法案規定要
公務人員原本每月要繳交50%之退撫基金,提高為53%。如此州政府可以
每年節省6千萬美金之支出。法官Eillen Willet表示,美國憲法明定: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是與政府之間的一種合約關係,禁止任何法律去損害
這種合約的義務與責任。」
吳宗維主張,契約的「承諾禁止違約」概念 (Promissory Estoppel又翻譯
成「信賴保護」),承諾者(Promisor) 提出承諾,讓受承諾者(Promisee)
相信且依賴承諾的内容,整個契约從開始行動那一刻就成立,成為一份不可
撤銷的契約 (Irrevocable Contract),這是「契約法」中核心之精神。
以前,年輕人參加政府的招生考試,然後入軍警校就讀,或参加高普考擔任
公職,且相信政府在其退休之後,會提供法律保障的退休待遇,整個過程
契約程序都已完成,隱含的契約是成立的 (Implied-in-Law Contract)。
現在,突然政府要修改契約的條款内容(Terms),要大家少領,因爲基金
快破產,政府可以這樣做嗎?
契約修改 (Modification)必須要有酬勞交換或對方的同意(Consent),如
果政府不想徵求軍公教的同意,或藉由立院多數席次就直接立法,那就
構成違約與違法之虞。基於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契約「承諾禁止違約」之
精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法律不可以有差別待遇原則,現在的政府
不可以冒然或公然的違法,去剝奪或減少以前軍公教退休合法的權益。
如果政府本身違法或違憲,又如何自誇是正義的化身,要去執行
轉型正義呢?
謝國榮 201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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