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行政訴訟,一審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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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行政訴訟,一審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首頁 協會⽂章 矯正新知 矯正處遇與新法令介紹 簡易行政訴訟,一審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立法院院會2011/11/01三讀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未來民眾行易行政訴訟,一審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相關措施預計201年9月上路。

  依據修法前的規定,行政訴訟第一審都只能集中在台北、中、高雄3高等行政法院進行;根據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未簡易的行政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強制執行、保全序、保全證據等,都以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一審訴訟,行訴訟將從二級二審改為三二審,司法院也將在各地院有專人處理行政訟。司法院行政訴訟,原來的度只有3個高等行政法院可以受理一審的政訴訟,民眾提起訴訟十分不便,為了便民,司法院提出相關修法。

  據指出,1名澎湖民眾如果要申農保的喪葬津貼卻遭拒絕,額度為15.3萬元屬於40萬元以下的簡易件,過去只能跨海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或是台北等行政法院訴訟,不距離遙遠也不好處理;未來類似案件可以就近到澎地方法院訴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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