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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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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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第 一 條 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教化輔導組,分三科辦事。
三、安全督導組,分三科辦事。
四、後勤資源組,分三科辦事。
五、矯正醫療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機關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研究發展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二、矯正機關業務評鑑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國際矯正機關(構)之聯繫、交流及推動。
四、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法規、制度之釐定、研擬及闡釋。
六、法制之諮詢、研究、分析及評估。
七、國家賠償、申訴及訴願事件之處理。
八、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
九、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教化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調查分類、鑑別、個案調查、心理測驗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教誨教育、諮商輔導、文康活動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假釋、撤銷假釋之監督及審核。
四、累進處遇、縮短刑期、性行考核等案件之監督及審核。
五、技能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委託加工作業與自營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作業導師、職業訓練師等專業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八、就業輔導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九、作業技訓設備、勞作金、獎勵金、慰問金之監督及審核。
十、其他有關教化輔導事項。
第 七 條 安全督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戒護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武器、彈藥、戒具、消防器材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分類收容、移禁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返家探視、眷屬同住、違規處理之監督及審核。
五、戒護警力與矯正役役男勤務調遣及配置。
六、矯正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矯正機關囚情動態之通報、預警、管制及處理。
八、矯正機關災害、防救演習、緊急事故應變措施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矯正機關與警察機關警力支援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安全督導事項。
第 八 條 後勤資源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機關名籍、檔案管理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收容人生活給養、金錢與物品保管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矯正機關勒戒、戒治費用收取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福利事項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機關合作社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矯正機關新建、遷建、擴建、整建計畫之研擬、審核及督導。
七、矯正機關建築修繕、設施改善、設備採購計畫之規劃、審核及督導。
八、矯正機關經費出納之管理及監督。
九、矯正機關財產、物品、車輛及宿舍等事務管理之監督。
十、其他有關後勤資源事項。
第 九 條 矯正醫療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毒品處遇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收容人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營養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收容人疾病、死亡與保外醫治之監督及審核。
五、矯正機關衛生與醫療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性侵害、家庭暴力、身心障礙等特殊收容人心理治療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其他有關矯正醫療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四、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十一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十二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十三  條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十四  條 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務部矯正署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人得列簡任。

分析師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編審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十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三十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政風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技佐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統計室

統計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一五一

 

附註:編制表所列統計室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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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秘書
  • 02-23121965
  • 19745709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