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關方面責成專家,研究在刑罰上,我國亦採部份民營監獄之可行性。
不過,民營監獄在美國推行之所以順利成功,主要因素在海洋法系國家,它的法律生活文化背景不同所致。我國與日本係同屬大陸法系國家,「法情感」迥然互異,生態文化背景不同,恐怕要經過若干時間與空間之調適,始能克服一些主、客觀之難題。
例如美國監獄,除了有「民營監獄」外,尚有改良服刑方式。一九九七年三月廿二日,美國加州殷商「雷諾茲」因酒醉開車被判刑九十天,送進美國加州「巴沙迪那市監獄」服刑,刑前特向「巴」監申請以「改良式服刑方式」執行,獲准後,他可以自由選擇每天服刑時間。
他開的一家貿易公司,員工很多,但是他並未告訴他的員工,他即將入監服刑:因為他每天早上七時向監獄報到,穿上橘黃色囚衣,在獄內做些零工,下午四時準時「下班」,離開監獄大門,如此每週一到週五服刑,週六與週日當然是返家陪家人。神不知鬼不覺,沒有人知道他犯罪在服刑中,他說:「改良式服刑讓我的事業與受懲罰,二者皆可圓滿,我每天都回公司辦公室,檢視信件,處理公司公文,跟員工打招呼,沒有人知道發生了什麼事!」。
不過,改良式服刑方式,收容人每天尚需向獄方繳的60元美金,以作為回鐀金。緣此,美國民權運動者對此也有些微詞。美國民權自由聯盟全國監獄組發言人「珍妮.甘斯巴洛」即說:「一個良好的刑事政策,應是適用於每一個人,不應只適用於那些有錢人或是有好工作的人。」。
同樣是大陸法系的法國,二○○○年,法國參議院通過法國刑罰,可以使用電子手銬處分犯下輕罪的人犯,以因應監獄裡「人滿為患」的困擾。
法國監獄每年新收人犯有八萬名新囚,在各監獄擁擠情況下,法國司法部長「杜彭」曾形容這種電子手銬是「西元二○○○年的懲罰方式」。法國以為歐洲與美國很多國家做得到,法國跟進有何不可?
這項「電子手銬」適用於判刑一年以下的人犯,它完全由電子電腦控制,凡一年以下收容人,戴上電子手銬,指定他除在上班與家裡這兩個活動範目以外,其他地方不能去。且嚴格規定晚上一定時間以內,必需返家,電子手銬曾自動記錄活動範圍與行蹤,透過衛星監控,無所遁形。
法國刑罰學者認為,這項新方式,既能使犯罪者仍在社會上活動,卻又能同時監控,限制他們為惡。
作者:慈賢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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