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土耳其這個國家,有一件獄政奇聞。
即位在土耳其東南部「夏吉卡拉契」小鎮上,其鎮長名叫「歐茲迪米爾」,這位老兄,白天在鎮長辦公室辦公,晚上則回到「夏吉米卡拉契」鎮監獄服刑。
原因是他觸犯了商務糾紛而被「土耳其」地方法院判處51天監禁處分。
因此,這位鎮長大人,每天下午七時在家晚餐過後,即獨自進入位於郊區的「夏吉卡拉契監獄」囚房,第二天早晨在監獄內,與其他囚犯一樣,吃完監獄早餐後,即前往市區中心的鎮公所辦公,週末假日不上班的時間,則留在監獄裡,歐茲迪米爾鎮長,計從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入獄服刑,迄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可刑滿出獄。
根據「土耳其」刑法,只要非政治犯,高級公務員觸法入獄,有權選擇一種以勞役代替刑期的監獄,即犯人白天可在獄外從事園丁或織補地毯的工作,夜晚則回到監獄裡。
在我國,依「外役監條例」第21條規定:「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暨依「監獄行刑法」第25條第二項規定予收容人「特別獎賞」----「返家探視」外,及依相關規定之「返家奔喪」與「就學考試」等,我國係「大陸法系」國家,現階段之刑罰尚未實施類似「土耳其」之「週末監禁」暨「夜間監禁」制。
作者:慈賢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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