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摘記2017-03-31
  •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摘記


                                                        106.03.30


    一、 通過5-1「矯正制度改革」決議:

    (一)收容人超收問題(5-1-6)、獄政人力與設備之強化與擴充(5-1-5)及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建議

    決議:

    1.檢討刑罰制度、刑事政策,降低收容人數。
    2.成立外部監所訪查委員會,定期訪視監獄,提出矯正機關相關事項報告書,如醫療、處遇、改善基本生活條件等。
    3.監所人員專業化要求:

    (1) 監所人員的考試、任用升遷應予改革,增加在職專業訓練,加強輔導能力、法律知識及人權觀念。增置臨床心理師及社工師等專業人員。

    (2) 法務部應比照公務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訂定監所人員作業及管理準則。(3) 詳盡受刑人的調查分類,並將監獄區分低、中、高度之管理模式,配置合理人力。

    (4)修法統一將「監獄管理人員」職稱改為「監獄官」,給予工作尊嚴。


    4.建立符合基本生活需求的矯正環境:

    (1) 矯正機關年度業務預算應依照實際收容人數編列,基本生活需求諸如用水用電等事項不得以作業基金支付。

    (2)管理及懲罰方面,不得以剝奪受刑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為手段,如限水、限電,並檢討限制通信及接見制度作為管理及懲罰措施。

    (3)儘速達到一人一床基本需求。

    (4)建立違規房、獨居房、鎮靜室施用標準(包括進入標準、期限及輔導措施)。(5)完善人道處遇,如改善舍房之通風、照明設備。


    5.監獄一切措施,不得有損於受刑人之人性尊嚴,如送餐口位置、如廁設施、水電供給等。
    6.醫療環境之改善:

    (1)各監所之醫療服務提供應均衡,監所應訂定「戒護外醫、保外就醫之評估流程與戒護外醫時之人道措施」。

    (2)另請衛生福利部協助法務部針對「分區增設矯正機構附設醫療院所」及「於矯正機構附近之醫療院所設置醫療專區」提供書面評估(含成本、經費、效益、利害關係人等感受、戒護送醫時之人道處遇等)報告,以供政策考量。


    (二)收容人處遇、假釋透明化(5-1-3)

    決議:

    1.受刑人假釋審查:

    (1)增加假釋審查準確性,特定犯罪如影響社會治安重大、性侵害犯罪、暴力犯罪,落實專家評估。

    (2)建立本土性的假釋評估基準。

    (3)矯正機構於服刑或假釋期間應提供受刑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達成關係修復的機會與程序,並考量納入假釋審查事項。

    (4)慎重考量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以其他制度如善時制作為調整受刑人所服刑期,連結刑法中的假釋刑期門檻。或者將累進處遇制度與提報假釋脫勾。

    2.現行監獄的假釋審查雖經委員會,但委員會的委員並沒有接觸受刑人,不宜只根據教誨師的意見即做決定;為求周延,假釋的程序建議採行類似聽證模式,並且有受刑人的參與及諸如律師的輔佐,被害人或家屬的意見與受告知是否參與假釋審查程序亦應重視。

    3.假釋中再犯微罪即遭撤銷假釋,不合比例原則。建議修正刑法第78條,使撤銷假釋有裁量空間。

    4.建立受刑人的個別式處遇計劃,以達教化可能,且有助於假釋時審查其處遇計劃的完成度。特定犯罪諸如性犯罪、家庭暴力犯罪的處遇內容,必須要融入性別意識的觀點。


    (三)刑事執行程序之司法救濟管道檢討(5-1-1)

    決議:

    1.矯正署之報告提到修法部分(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羈押法修正草案),請加速修法程序。有關假釋駁回、涉及收容人權益的監所處分(諸如懲戒) 應給予申訴與司法救濟的機會,制度設計上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聽審權的要求,給予監所收容人表達意見的權利,並且有專業代理人。至於司法救濟是否設專庭處理假釋駁回、監所處分的訴訟,保留彈性於立法裁量。

    2.本議題之發言及資料涉及兒童少年、性別部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等併入「(五)兒少及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5-5)」,於討論該議題時一併參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