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泛論兇殘殺人罪之犯因與矯治】2014-08-24
  • 【泛論兇殘殺人罪之犯因與矯治】

                      *.僑光技術學院助理教授  吳正坤

    壹、   前 言

    近年來,刑事司法學者對於重大殺人之刑案,即較兇殘或剝奪甚多人性命之殺人犯罪個案,特別關注。此重大刑案之殺人犯罪現象,依「犯罪學」可區分成;集體謀殺( Mass Murder)及系列謀殺( Serial Murder ) 兩大類:(1).集體謀殺[1]:係指犯罪者在一個地點或者在一個短暫之時間內殺死許多人,此項犯罪者經常在面臨一極大之壓力(如幫派積怨、毒品犯謀財害命、宗教信仰問題,如奧姆真理教毒氣殺人、個人情緒突變而瘋狂殺人等),此外,某些意外偶發事件,突然殺害許多人,亦可能因某類不滿因素而展開集體殺人之行動。

    (2)系列謀殺[2]:係指犯罪者在不同的場所,長時間的不斷殺害單一之受害者。此類系列謀殺之犯罪者大多有嚴重心理困擾問題,但智力卻甚高。在許多情況下,其機動性甚高,計畫周延,很少留下加害者與被害者間關聯的證據,並且經常對流浪漢、妓女、逃學逃家少年等特殊對象下手,不易為刑事偵察人員所偵破。

    緣此,除了對犯因的探討,在犯罪矯治立場,無論是對「集體謀殺」抑或是「系列謀殺」者之受刑人,究如何予最適當之處遇?確實亦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貳、2008年兇殘殺人罪案例

    日本治安一向令人稱道,然而法界人士最近常引以為憂;日本社會病了嗎?例如日本於2008年6月發生兩宗殺人事件,其中在「秋葉原」的案子,造成7死10傷。同年7月21日,「山口縣」一名14歲少年持刀挾持巴士遭到逮捕。而「埼玉縣」7月19日亦發生一起人倫慘案[3],一名為人父者睡夢中被亂刀砍死,痛下殺手的竟然就是他的就讀國三女兒,事情傳開後,親友相當訝異,因為在他們的眼中,這家人感情融洽,看不出有什麼問題。而女學生一臉茫然,冷冷地說了一句話:「爸爸每天只會叫我唸書,聽了就很煩!」。溫順的乖女兒竟然因為不服管教變成殺父兇手,讓社會大眾難以理解。此外,據2008年7月24日媒體報導;東京電器街「秋葉原」7月22日發生殺人魔狂殺路人事件,日本人仍生活在恐怖陰影中,22日晚間東京八王子市再度發生類似殺人魔事件[4]。33歲公司職員「菅野昭一」突然持刀闖進車站大樓內一家書店,對著一名女店員與一名女顧客狂砍,造成一死一傷的慘劇。警方立即逮捕凶嫌,凶嫌被捕後說;他工作不順利,要找父母親談心卻被拒絕,因此想隨便殺幾個人出氣,至於殺什麼人都可以。於是買了一把菜刀去書店,隨便亂砍。而位於東京八王子車站大樓九樓的「啟文堂書店」內打工的22歲中央大學4年級學生「齋木愛」小姐,無原無故被他刺殺慘死。惟日本最近自從「秋葉原殺戮事件」後,已經出現不少後遺症,許多人模仿在網路上留言,表示要在某特定時間與地點,製造類似「秋葉原的事件」,讓警方疲於奔命,更要命的是,此案彷彿在日本社會埋下不定時炸彈,不曉得什麼時候會再爆發。

    在美國,2008年7月28日,美國田納西州「納克斯維爾」一座教堂週日發生槍擊案[5],一名男子手持獵槍走進教堂對民眾開火,造成2人死亡、7人受傷,其中4人傷勢嚴重。這名男子隨即被拘押。警方透露,死者之一是60歲的「馬坎德瑞」,他一直是這座教堂的教友,他顯然是兇手走進教堂後遇見的第一人。

    這起槍擊發生時,教堂內有大約兩百人,正在欣賞25名兒童節目表演,兇手走進教堂,開了許多槍後,被其他人制服。警方封鎖教堂,取走當時正在錄影兒童表演的錄影帶,並且詢問在場教友有關當時的情況,做進一步殺人動機之調查。

    另於2008年9月25日媒體報導,美國路易斯安那州,有一名變態殺人魔「多明尼克」[6],他被控在過去10年間,連續誘拐並姦殺23名年輕男子,然後棄屍荒野;他在9月23日坦承犯下其中8起案件,遭法官判處連續8個終身監禁,法庭上的被害人家屬淚流滿面、氣憤不己,兇嫌現年44歲、身高165公分,出庭聆聽判決時低頭沉默不語,他在2006年12月曾犯案被捕,亦被控在路州泰倫波郡犯下8起姦殺男子命案,隨後以認罪換取免除死刑,最後遭判處連續8個終身監禁。

    檢方指出,兇嫌在路邊或其他場所隨機挑選年輕男子搭訕,拿出美女照片佯稱那是他妻子,詢問被害人願不願到他家中與其妻性交?被害人到他家中時,兇嫌佯稱玩性遊戲,會要求把男子綁起來,願意被綁的人,下場就是被性侵、勒斃、棄屍荒野,而拒絕被綁的人則可自由離開。兇嫌作案範圍遍及美國路易斯安那州三個郡、被害人高達23人,他遭判刑後,被害人家屬流下欣慰的眼淚,一名家屬說:「希望他被地獄之火焚身,我相信他一定會有報應的!」,另一家屬則說:「他把我弟弟的屍體丟在甘蔗田,讓老鼠啃食,當我們找到弟弟時,只剩骨頭可埋葬」,真是慘絕人寰。

    在澳州,2008年7月29日,澳洲一名28歲的「詹姆斯羅韓」,殺了人還予分屍[7],兇嫌在法庭中毫無悔意,遭到澳洲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兇嫌過去曾犯案被法院起訴,即在2005年間將一名年僅17歲名叫「摩根雪柏」的少年,往其身上刺133刀後分屍。他是在兇嫌的家中喝酒時,受另一名共犯「克里斯多福瓊」殘忍的殺害。共犯亦已經判處無期徒刑,目前在獄中服刑。該名共犯在庭上對院方證實「詹姆斯羅韓」殺人分屍後,將死者的頭顱當球踢,且還對左鄰右舍炫耀自己的殺人手段,完全不把人命當回事。

    在加拿大,2008年8月30日,一輛橫貫加拿大西部、由艾蒙頓(Edmonton)駛往溫尼辟(Winnipeg)的灰狗巴士上,當天晚上亦發生殺人慘案[8],恐怖至極。該輛巴士從艾蒙頓出發後,卅日晚間即將進入堡泰奇勒草原(Portage La Prairie)時,車上有位名叫「李偉光」中年乘客,突然抽出一柄藍波刀,發瘋似地狂刺旁邊上同座正戴著耳機在睡覺的年輕人「提姆‧麥克林」,在此之前,行凶者和受害人之間並無過節,一切都是瞬間發生的。據驚魂甫定的目擊者稱;兇嫌李偉光,至少用刀刺被害人五、六十刀,然後將他的頭割下,再開膛剖腹取出他的內臟,還將屍體切成碎片生吃。加拿大警方表示,兇嫌李偉光係家住艾蒙頓的四十歲華裔男子,他被控以二級謀殺罪。

    在巴西,2008年7月31日,巴西亦發生一件殺人慘案[9],據巴西警方表示,慘遭分屍並裝入行李箱的十七歲英國少女身分,當天獲得確認,且她的巴西男友因涉嫌行兇,已遭警方逮捕。英國駐巴西大使館指認遇害的倫敦少女名為「勃克」小姐,少女屍體是在巴西中部一條河川附近,找到裝著死者身首異處遺體的旅行箱。死者的二十歲男友「桑托斯坦」,袒承於上週末謀害她。據巴西警方透露;兇嫌殺死女友,僅是為了阻止她告訴自己住在倫敦的家人,有關他吸毒的事情。

    此外,2008年8月28日,巴西一名涉及50宗謀殺與多宗強姦案[10]的19歲青年在「聖保羅」被捕。他在最後兩宗謀殺案發生後不到24小時,途經一間警局,被警員認出而落網。警方根據他的口供找到兩名女性死者的屍體,另外兩名生還的受害人也指認出疑犯。他將被控謀殺、強姦及偷竊罪名。

    在印尼,2008年8月1日印尼一名叫「萊恩」男子,涉嫌殺害十幾個人[11],把死者屍體埋在自己家的後院,經過媒體報導,他的住家與他居住的村莊立刻成為觀光景點,每天都吸引大批印尼民眾參觀。兇嫌住在距離印尼首都「雅加達」640公里一個村莊。兇嫌殺人動機不明,惟自認為;殺人後把死者埋在住家附近,能讓他自己法力無邊,因此而殺死十多名年輕人,並把屍體埋在院子裡。當時每天都有印尼民眾,從其它城市趕到這個村莊,爭看警方在挖屍體。有些年輕婦女好奇心,甚至集體湊錢,包車到這個村子觀償嫌犯住家,也就是他們所稱的殺人魔「鬼屋」,也有小學生亦集體湊錢包車到這個村子,趕來湊熱鬧,觀看警方在挖屍體。

    在歐洲,2008年8月3日,希臘愛琴海上的知名度假小島「桑托里尼」,當日亦發生駭人血案[12],一名31歲男子「亞凡尼提斯」,3日殺害女友後將她的頭砍下,還拿著女友的頭在大街上晃,經過與警方一陣追逐後束手就擒。殺人原因低為口角惹殺機,宛如斬首示眾。據悉,凶嫌是當地一家餐廳廚師。他先是與女友大吵一架,然後用屠刀先把女友養的狗頭砍下,再殺了女友斬首。凶嫌犯案後拿著女友的頭在當地村庄街頭示眾,嚇得村民都躲在家裡並報警。警方稱凶嫌罹患精神疾病,被害人是二十五歲的當地教師「卡卡里」小姐。凶嫌在警方趕到圍捕時,尚持刀攻擊員警,有一名員警被砍傷,兇嫌還把「人頭」丟進一輛警車,然後搶開著另一輛警車逃跑,在警方追逐過程中衝撞一輛摩托車,導致騎車的兩名女醫師有一人受重傷,多處骨折,後來警方開槍才阻止凶嫌繼續逃跑,但是也導致另一名女性路人被流彈打重傷。凶嫌身中五槍落網後被送醫開刀治療槍傷。

    在墨西哥,2008年9月12日,警方在墨西哥州一處國家公園附近,發現二十四具手臂被綁著,頭部中彈,遭集體處決的屍體[13]。自從墨西哥總統「賈德隆」,在全國部署三萬六千多名部隊,發動掃毒和進行相關的掃蕩行動以來,墨西哥各地暴力攻擊事件頻傳。乃「賈德隆總統」於2006年底就職,迄今(2008)年已有三千人遭謀殺而喪生。據墨西哥「人權團體」說;墨西哥的綁架紀錄已超越「哥倫比亞」和「伊拉克」,其中多數在墨西哥市報案,而且被害人,常常涉及現任警察或以前當過警察者。截至目前(2008年9月中旬)為止,墨西哥已通報了四百件綁架殺人案,而在2007全年只有四百三十八件綁架殺人案。而這裡尚有「犯罪黑數」;許多人相信,發生綁架謀殺案,每兩件或三件當中,只有一件向警方報案。

    在北歐,2008年9月23日,芬蘭西部城鎮「考烏哈約基」,當日驚傳校園槍擊事件[14],近午時分,一名職業學校男學生持槍闖入校園濫射,造成至少11人死亡、多人受傷,兇手而後舉槍朝頭部自戕,送醫後不治。發生慘案的是距離首都「赫爾辛基」約300公里的「考烏哈約基餐飲職業學校」,據目睹事件發生的學校技工「佛斯伯格」表示;上午11時許,身穿黑色連帽上衣的兇手,持槍闖入一間約有20人的教室,朝著正準備考試的學生開槍。兇嫌自戕身亡,隨後校園內發生火警,據芬蘭通訊社STT報導,兇手身上可能攜帶炸藥,未久火勢撲滅,校園內兩百多人也已撤離,5個警察隊入駐校區。據芬蘭內政部長「何慕德女士」稍晚召開記者會表示;兇手5天前曾在YouTube上張貼殺人預告影片,犯案前一天因此被警方約談,但由於警方沒有合法理由拘留他,以致未能阻止慘案發生。兇手拿的是Walther P22手槍,他在今(2008)年8月間取得臨時槍枝執照。

    在台灣,筆者聊舉昔日服務單位,現尚羈押於「台中看守所」,一審判死刑者為例,如於臺中縣龍井鄉之機車行老板;陳金火殺人兇嫌偕其共犯廣德強,謀殺女保險員後予姦屍,甚致割其肉置冰箱準備烹煮。另黃麗艷女殺人兇嫌,因愛生恨,將另結新歡的劈腿男友餵食安眠藥,而將他的頭臚切割下來。而陳瑞欽殺人兇嫌,為了詐領高額保險費,連續以推下山捱或製造車禍方式,殺死原配暨續弦老婆及3名子女(共5人死亡)---凡此兇殘殺人事件,令人心寒。

    貳、 兇殘殺人犯之犯罪原因

    上揭在今年發生之兇殘殺人案例,究何原因致成?從行為科學角度以觀,「犯罪」為一錯綜複離之社會現象,自非單一理論或因素所能解釋或單一面向所能涵蓋,故而必需從「犯罪多元性」及「科際整合」之整體觀,配合運用其他相關學科,來探討複雜之犯罪問題,才能瞭解其癥結所在。

    所以,美國紐約州立大學犯罪心理教授Toch在《暴力男性》(Violent Men)一書中即指出;許多暴力犯罪之衍生,係行為人從人際衝動中習得,以慣性之方式暴力相向獲益。惟犯罪學者Megargee卻認為[15];一般殘暴殺人刑案,具有「低度控制」( Undercontrolled)及「過度控制」(Overcontrolled)兩種心理人格特性。低度控制者,無法抑制攻擊行為,當被情境激怒或面臨情緒挫折時,即以暴力行為相向。至於「過度控制」類型者,基本上具有高度挫折忍受力,經得起一般之挑釁,並容忍逆境,接受社會規範約制,但在所面臨之情境,超過其容忍度之情況時,其可能比前述「低度控制」類型者,更具暴力反應,而終於犯下惡行。

    而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學者楊士隆博士亦認為:「有關刑事重案殺人犯之犯罪原因[16],Miklos等犯罪研究學者曾在1992年曾對南斯拉夫(Yugoslavia) S. Mitrovica地區監獄中的112名殺人犯,進行訪談、以MMPI施測及官方資料等進行人格類型研究,結果發現有三分之一的殺人犯並沒有心理異常的現象,反而呈現過度控制之情形。另外, Baumeister等犯罪研究學者亦於1996年指出;暴力之衍生並非完全係與行為者之低自我肯定(low self-esteem)有關。相對的,高自我評價者,其在面臨外在貶抑與負面評價而自我受到威脅(ego threat)時,更易引發暴行。其引述Polk犯罪研究學者對陌生者殺人之研究指出;多數陌生者殺人行為係受到他人之羞辱後,自覺面子掛不住,而以暴力攻擊行為因應。」此項論證,值得參考。

    惟在報章雜誌報導下,媒體喜歡宣染比較聳懼的殺人案件新聞,較少闡述犯罪動機與犯因?但無論如何,犯罪學學者Sellin及Wolfgang(1964)曾編製一份有關一百四十一項不同犯罪類型之犯罪嚴重性量表(Serious Scale),對近千名警察、法官及大學生進行施測[17],研究發現各職業團體對犯罪嚴重性之衡量趨於一致,殺人犯罪被衡量為最嚴重的犯罪行為,二倍半於強姦犯罪,且在以殺人的方式,依Wolfgang(1967)之費城殺人犯罪之研究,有39%的殺人方式是以利刃殺死,33%使用槍械射擊而死,22%遭鬥毆而死,只有6%是以其他方式致死,如毒害窒息等。但無論用何種殺人方式,其動機與原因,值得進一步分析。

    例如前揭楊士隆博士復認為;殺人魔之殺人特定犯因,有其特定之(1).生物因素;如XYY染色體異常,缺MAO基因,下視丘邊緣長腦瘤等。(2).心理因素;如認知曲解(Cogniton distortion),自我調節機制失常等。(3). 由被害者所引起,如被害者挑弄是非。(4).社會結構因素,如社會生態環境之負面情境。(5).暴力副文化因素(Subculture of violence),如不良社會風氣等原因所造成[18],值得重視。

    然而,中央警察大學,周文勇偕蔡田木教授,亦認為:「對犯罪原因常有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認為正常者與犯罪者在某種重要變項有其差異性存在,亦即『參與模式』之犯罪原因探討,而且初犯和再犯之犯罪原因亦有所不同,亦即『次數模式』之犯罪原因探討。最重要的是『參與模式』和『次數模式』的重要影響變項(重要的犯罪原因)是互不相同。就理論上而言,主張職業犯罪者認為,這兩種模式之犯罪原因應該是互不相同,然而支持社會控制論者則認為原因應該是相同[19]。」這項差異的判別,在實證研究上,受益良多。

    然對上揭案例所示之兇殘殺人,特別是弒親犯罪問題,台北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所長「許春金博士」學者認為,導致「兇殘弒親」的異常殺人事件,歸結原因有:(1).家庭的孤立,缺少外來監控。(2).家人對案主朋友並不友善。(3).被害者的促發等三大因素[20]

    至於很多有關因「性」引起之性暴力殺人事件,中央警察大學黃富源教授,經實證研究,發現影響整個殺人事件之潛在因素有:(1).被害人個人因素;包括有:被害者年齡,人格特質社經地位,婚姻狀況,社會資源等。(2).事件因素;包括有:事件(嚴重性、經歷時間的長久和頻率的多寡),程度(暴力的程度,被害個人受到侵犯的程度)、承擔可能性(必須單獨承擔事件痛苦)等原因[21]

    此外,對於兇殘殺人嫌犯之特異現象,現任警察大學侯友宜校長(博士)認為:「兇殘殺人的命案可以分為下列四種類型:(1).人與人之間以暴力為目的之爭論或攻擊:(2).以强姦或雞姦為目的之攻擊;(3).異常的攻擊,如性慾謀殺(lust murder)或是精神病殺人;(4).連續殺人。」[22],這些均有不同面向的犯因,亦值得深思。

    倒是警察大學林東茂教授對「性犯罪」兇殘殺人之原因亦有所看法,林教授認為導致「性犯罪」之殺人事件,其原因不外於:(1).犯罪生物學的解釋;由於嫌犯遺傳因素,具有過度的性慾而無法自制。(2).心理病理學上的解釋;認為異常的人格結構(人際交往有困難、性格孤僻)。(3).心理動力學的觀點;所謂「聖母-娼妓情結」(Madonna-prstituierte-komplex)。(4).不能克服「伊底帕斯情節」(Odipuskomplex)等四種因素在作祟[23]

    上揭對殺人魔「犯因」之探討,倘能事先「防微杜漸」,應有預防犯罪之功能,至少減低傷害。

    參、 兇殘殺人犯之犯罪矯治

    我國刑法將殺人犯罪區分為(1).普通殺人罪。(2).殺害直系尊親屬罪。(3).義憤殺人罪。(4).父母殺子女罪。(5).加工自殺罪及過失致死罪。這些殺人犯受刑人,每年之入監服刑;以最近4年計[24];2005年共有599名殺人罪入監,2006年共有617名殺人罪入監,2007年共有575名殺人罪入監,2008年1至8月截稿前共有424名殺人罪入監(按:若至2008年底恐超過600名殺人罪入監) ,而2008年8月底,殺人罪在監受刑人計有2637人比2007年8月底2628人成長3%[25],如果以2008年1至8月計,比起2007年年1至8月,則成長13%,這樣的殺人罪躍昇數字,實是一項警訊。而殺人罪之累、再犯在監處遇問題(按:我國在監收容人累再犯比例;2004年占56.4%,2005年占59.4%,2006年占63.2%,2007年占65.2%,2008年1至8月占67.3%[26]),如此逐年昇高累、再犯比例,幾乎每10人有近7人是累、再犯,亦是當前犯罪矯治之重要課題。

    不過,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黃徵男大所長」曾云:「犯罪矯正政策經常隨著刑罰本質而更迭、變換。亦即刑罰本質之演進已成為矯正政策的理論基礎。雖然犯罪學家與矯正學者對於犯罪原因的看法不同,對於刑罰應賦予之功能也有所不同,也產生不同時期不同功能的犯罪矯正模式[27]。」

     

    那麼,目前的犯罪矯正模式,對「兇殘殺人罪」受刑人之犯罪矯正處遇,究如何以對?黃大所長更將它區分為(1)抑制模式(Restraint Model)。(2)改革模式(Retorm Model)。(3)矯治醫療模式(Rehabilitation Model)。(4)社會重整模式(Reintegration Model)。等四種矯正處遇計劃,值得深入推廣。

    而對於15年以下之殺人罪初犯,其應用於心理治療方案、行為治療方案(Behavior Therapy) 、社會治療方案、宗教治療方案等矯治處遇技術,均有可觀的成效。惟筆者基於過去之實務經驗,覺得對15年以上之殺人罪犯(特別是重刑累、再犯) 的犯罪矯治療效,持較保留態度。乃迄今收容在ニ審看守所有34名死刑定讞犯,若不久之後,我國加入廢除死刑制度陣容,統統改判無期徒刑;這些需要永久隔離於社會者,加上2007年底收容於監獄內,無期徒刑有1707名,15年以上者有2411名。2008年1至7月無期徒刑有1639名,15年以上者有2678名[28],故若以今(2008) 年7月底計,15年以上含無期徒刑、死刑等之重刑犯,合計有4351名,對於犯罪矯治工作者,其心理負擔可以想像而知。惟對此現象,日本刑法學者「森下忠」,於1988年提出「刑事政策的兩極化」措施,依此理論,對於那些兇殘殺人罪之重刑累、再犯,實可以使用較嚴格的在監處遇措施,因為既然彼等惡性重大又難以矯治,無法回歸正常社會生活,而監獄之管教資源,人力、物力復又不足,無暇顧及;因此,筆者以為:矯正機關之各項有限資源,可採用「核心價值理論」;將所有在監受刑人,分為三等份;即三分之一短刑期初犯者,透過監禁生活,失去自由,已得到教訓,縱然未投入予教化資源,因為「特別預防主義」的效能,不會再犯。另三分之一收容人者,衹要集中人力、物力資源,全力以赴,對之施以上揭妥適處遇方案,則矯治療效,指日可待,這就是當前犯罪矯正工作的核心價值。至於剩下三分之一,復歸社會無望的惡性犯(即兇殘殺人罪之重刑累、再犯),不必再投入任何教化資源,(按:投入也是浪費) ,祗好運用「監獄管理倉儲化」之機制了。

     

    所謂的「監獄倉儲化時代的來臨」,係指受刑人之管理強調的是「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的觀念。誠如「矯正人員訓練所」黃徵男大所長所云:「在犯罪學實證學派影響下,受刑人入獄進行調查分類之目的在於個別化處遇與矯治,以強調化除惡性、復歸社會為導向的福利國觀念。但是,在風險管理的觀念,受刑人的調查分類所強調的是區分出受刑人的惡性程度施予高、中、低度的管理方式,然後置於如倉庫的舍房,強調的是管理而非矯治復歸社會之觀念,因為這些人犯由於監禁時間過長,是否能在順利復歸社會都是問題,舍房就如同冷藏庫一般的作用,予長期監禁隔離。因此,針對難以管教之人犯予以獨居監禁,設立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方足以因應未來矯正工作需要」[29]。黃大所長之見地,可說是「一針見血」,實可列為當前之重要矯正方針。

     

    肆、      結 語

    當前社會犯罪問題為一錯綜複雜多元現象,犯罪矯治工作已非單獨刑事司法部門所能勝任,一定要結合更生保護單位、觀護系統單位、檢警單位以及各社教單位與司法志エ團體,大家同心協力,分工合作,以竟全功。惟在制度上,現在之監、院、所、校等矯正單位,隸屬於「矯正司」;而觀護與更生保護系統,則隸屬於「保護司」,牆裡、牆外,可說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個調」。雖然,互相偶而也會有交集活動,但是短暫的整合,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為了發揮矯正犯罪之積極功能,遠程目標;在行政指揮體制之架構下,俟「矯正署」成立後,還是需要予牆裡(機構化處遇)、牆外(非機構化處遇)作整合。此外,回歸本項論述主題;探討兇殘殺人罪案例,實為活生生的社會悲劇,不僅是個人,家庭、社會受害,更是國家治安之不幸。雖然,本文引述兇殘殺人犯罪案例,大多為國外今年最近案例,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特別是國內各刑事矯治專家、學者,於此問題相關之「犯因」與「預防對策」探討,甚至如何以妥適的矯正處遇措施,以避免累、再犯之發生,或許可供為借鏡。希望「拋磚引玉」,大家集思廣益,做好犯罪矯治工作,讓國內治安,明天會更好。

     

     

     

    參考文獻

    [1]參見Jack Levin and James A. Fox, Mass Murder, New York: Plenum Press, 1985

    [2]參見Ronald M. Holmes and James De Burger, Serial Murder, Newbury Park, CA: Sage Publications,1988

    [3]參見今日新聞網2008.7.22 http://news.yahoo.com.tw/

    [4]參見中廣新聞網2008.7.23 http://news.yahoo.com.tw/

    [5]參見中廣新聞網2008.7.28 http://news.yahoo.com.tw/

    [6]參見今日新聞網2008.9.25 http://news.yahoo.com.tw/

    [7]參見今日新聞網2008.7.29 http://news.yahoo.com.tw/

    [8]參見中央通訊社2008.8.2 http://news.yahoo.com.tw/

    [9]參見AFP新聞網2008.8.1 http://news.yahoo.com.tw/

    [10]參見中廣新聞網2008.8.28 http://news.yahoo.com.tw/

    [11]參見http://tw.news.yahoo.com/中廣新聞網2008.8.1

    [12]參見自由時報2008.8.5管淑平綜合報導

    [13]參見AFP新聞網2008.9.13

    [14]參見udn com聯合新聞網2008.9.25

    [15]參見蔡德輝楊士隆著,犯罪學增訂四版,五南書局204頁

    [16]參見同註15;205頁

    [17]參見楊士隆博士著犯罪心理學251頁

    [18]參見「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36期第227頁許春金,謝文彥。吳玉珠著「弒親犯罪事件之個案研究」。

    [19]參見「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34期第247頁。

    [20]參見「犯罪學期刊」第133頁侯友宜著「性謀殺犯罪剖繪研究」。

    [21]參見「警政學報」第14期第313頁~314頁,林東茂教授著「性犯罪」。

    [22]參見楊士隆博士著「犯罪心理學」第265頁~270頁。

    [23]參見黃徵男司長著「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第37頁。

    [24]參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12361&ctNode=11613&mp=001 網頁

    [25]參見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new/newtable2.pdf網頁

    [26] 參見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new/index3.pdf網頁

    [27]參見黃徵男所長著「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第37頁。

    [28] 參見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91111132729.pdf網頁

    [29] 同註27,第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