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三讀;修羈押法;強化被告人權保障!2019-12-11
  • 立院三讀;修羈押法;強化被告人權保障 !

     

       中央通訊社 2019/12/10 19:46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羈押法,明確

    看守所與被告間的權利義務,也建立被告的申訴及司法救濟制度、保障收容

    人醫療人權等,全面強化被告人權保障。

     

    為彰顯被告人權保障,三讀條文規定,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的尊

    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

    限度。看守所不得對被告施以逾15日的單獨監禁。

     

    三讀條文規定,看守所應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3人至7人,任期2

    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

    三讀條文也明定,監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

    要處置的要件;對被告施用戒具每次不得超過48小時,但若有暴行或其他騷

    擾行為不在此限;看守所得辦理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課程,並配合進行被告

    與被害人間的調解及修復事宜。

     

    為保障被告宗教信仰自由,三讀條文規定,被告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限

    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至於「志願作業」部分,三讀條文規範,作業時間應斟酌生活輔導、數量、

    作業種類等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8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

    長,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三讀條文明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比例由原先的

    37.5%提高至60%,充被告勞作金。

    關於醫療相關事項,三讀條文規定,看守所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

    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的諮詢判斷。

    而在被告的接見或通信相關規範,三讀條文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被告

    意願拒絕外,看守所不得限制或禁止。看守所認被告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

    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

     

    為保障被告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三讀條文

    規範,看守所檢查被告的書信,是為了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

    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另為使被告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的法律協助,

    規定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的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

    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精神。

     

    另外,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及第720號解釋,這次修法也增訂「陳情、

    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看守所與被告所衍生的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被告相關救濟權利。

               (編輯:蘇龍麒)1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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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1210029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