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土化(華人)戒治管理暨處遇模式研討會」2012-07-15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100年度

    「本土化(華人)戒治管理暨處遇模式研討會」

     

    前廖副司長德富發言:

    一、對毒對於毒品犯的戒治處遇模式,究應採何種戒治理論?眾說紛紜。學界十餘年以來,爭論不已。茲歸納出以下四個毒品犯戒治模式供參:

    1道德模式(Moral Model )該模式認為毒品犯之成癮是因為其意志薄弱、性格惡劣所致。因此,戒治的目標就是要強化毒品犯的道德意識,使其具有足夠能力對抗毒品之誘惑。

    2疾病/醫療模式( Disease/Medical Model)該模式認為毒品犯成癮的原因不明,故應將其視為病人予以醫治,因此,醫師應著重於毒品犯此時此刻的治療,有效地袪除其當下生理上之困擾。

    3  自療模式(Self-medication Model)自療模式強調的是精神病理異常,而醫療模式強調的是生物或遺傳的異常。因此,該模式的治療方法則認為需透過精神治療與精神藥物來解除毒品依賴之問題,以增強自我控制之能力。

    4整合/生物心理社會模式( Integrated/Biopsychosocial Model)該模式認為產生毒品犯成癮之原因是多元性的、交互作用的,這些因素包含生理、心理與社會/行為等因素。其戒治計畫強調為整合性處遇,即包含生物、藥理、心理、環境以及社會等層面,以一種相互合作且相互依賴的多元網絡方式,將相關政府部門如警政、司法、矯正、社會、醫療等體系整合起來,共同幫助毒品犯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過後的戒治處遇模式,可謂此一模式。

    二、毒癮者之治療應有下列原則:

    (1).沒有單一治療模式能夠通用在所有受戒治者。

    (2).治療服務需要被無困難的使用。

    (3).有效的治療是要能夠處理受戒治者之多樣需求,而不是僅侷限在毒品使用上。

    (4).個別化治療計畫與服務應該要被持續的評估與修正,以能符合受戒治者可能會變動之需求。

    (5).治療要有所成效,其中之一指標即在停留於治療期的時間、

    (6).個別或團體諮商與其他行為治療(各類治療取向)也是讓治療有所成效之其他指標。

    (7).對許多病人來說,藥物治療有其必要性,特別是同時進行諮商或行為治療者。

    (8).毒品成癮或濫用者,若有其他共病也應該要被同時治療。

    (9).藥物解毒僅是在成癮治療初期的第一常被採取之行動,並無法改變用樂行為。

    (10).治療並非要有意願才能有療效,若能利用其他外力讓受成治者前來治療一樣也能有所成效。

    (11).在治療期間仍要持續監控是否仍有毒品使用行為發生。

    (12).治療方案應該提供HIV/AIDS 、 B肝、C肝、與其他感染疾病之檢驗,並且透過諮而來協助病人矯正或改變高風險行為。

    (13).復原是一段長期抗戰,也有可能在治療期間不斷復發,如同慢性病般,所以治療程序完成後仍是要施以其他輔導方式,以維持成效。

    三、在執行戒癮治療對象方面,遴選參加接受戒治處遇者,必需是:

    1.係自顧參加。

    2.距假釋釋放日期還有四到六個月者。

    3.曾有酒精或藥物濫用之就醫病歷者。

    4.在監獄內最近無暴力違規紀錄者。

    5.無其他另案,以便釋放後繼續參與社區內之戒癮計劃。

    6.無嚴重的精神病或心神喪失情形,以避免阻礙有效的參與戒癮計劃。

    7. 可免予參加「視同作業」及其他「作業生產」計劃者。

    8.同意隨時接受尿液檢查者。

     

    四、對當前毒品戒治處遇之建議如下:

    (一).充實軟硬體,提供更優質的戒治環境:

    目前刑事政策將受戒治人定位為「病犯」,在相關的軟硬體設備上應能兼具「醫療性」與「矯正性」。監獄或戒治所,軟硬體之設備監禁色彩濃厚,致在推行戒治業務時常有軟硬體無法配合或不足的問題,因此有必要修繕空間及設備,使具「醫療」與「教育」特性,使受戒治人能身於醫療與學習的環境中接受處遇,若然,對戒治理念之推展與方案的順利推動,及受戒治人的學習成效方有實質的助益。

    (二).充實專業人力,精緻化戒治處遇內涵:

    戒治工作的推行若要發揮其成效,專業化、精緻化、醫療化、多元化的戒治處遇措施將不可或缺,專業處遇上的供需亦不得比例懸殊。然各戒治所成立至今,除輔導員及戒護人員外,其餘專業人員,人力均為嚴重不足,亦缺乏穩定性。蓋乃戒治理念或方案的推展要能貫徹與實踐,專業人力的充實實為首要必要條件之一,唯有透過專業人力的充實,使處遇內涵精緻化,戒治成效的提昇才是可預見的。

    (三).落實師資評鑑,保障教學品質,提昇受戒治人學習成效:

    戒治課程目前是法定戒治處遇的主要項目,而有效的戒治課程對戒治成效影響甚大。因此,戒治師資的遴選、聘用、課程安排與講授需皆符合受戒治人的需要,而師資評鑑正是瞭解課程安排是否符合受戒治人需要的主要方法,其能真正落實方可使戒治課程臻致完備,有助受戒治人之學習成效。目前各戒治所雖已擬有並執行師資評鑑要點,但仍需不斷檢討、改進,確保教師教學、輔導狀況能符合受戒治人之需要與戒治目標的變化,使師資評鑑機制符合「彈性化」、「實際化」的原則,兼顧理論及實務的要求。

    (四).規劃符合就業市場之職業訓練,提昇受戒治人復歸社會能力:

    以往監所辦理的職業訓練以傳統勞力性職業為多,且多以考取證照為目標,但隨社會的變遷,就業市場已轉型,過去的職業訓練項目已不符社會需求,且在戒治所中受戒治期間僅為一年的限制,「考照」導向之職業訓練的執行性對戒治所而言已較不適切。因此思考如何施行短期、有效、實用的職業訓練是戒治所推動職訓的重要觀點。為使所內職業訓練對受戒治人出所復歸社會具實質助益,各戒治所需持續注意社會就業市場的變化,及考量受戒治人之職業功能的不同,開發多元且以社會實用性為導向的職業訓練,務必以落實所內職業訓練項目與所外就業市場需求一致為目標,以提高受戒治人出所後順利就業與創業的可能性。

    (五).加強體能訓練與勞動訓練,促進受戒治人身心復健:

    長期施用毒品,必然對個人身體健康(包括精神與身體機能)造成莫大傷害,而身體的不適會間接影響個人心情及壓力因應能力,甚至影響日常生活的功能,因此戒治所需扮演協助受戒治人身體復健的角色,協助受戒治人體能復健或提供健康養生方法。各戒治所收容人之運動空間需充足,未來擁有完備戒護安全措施下,應儘量加強受戒治人體能教育,使擁有強健體魄,及加強勞動訓練,培養健康休閒,以為受戒治人回歸社會作準備。

    (六).落實追蹤輔導,延續所內戒治輔導效果,提昇戒治成效:

    所謂「一日吸毒,終身戒毒」,意謂戒癮是一輩子的預防復發,而不是「一年的所內戒治」就能論定成敗的,相較於外在的社會環境,所內的無毒環境與管理,規律而單純許多,受戒治人出所後回到現實社會,立即面臨一連串家庭、就業、生涯、人際等等議題的調適,過程中遇到困難、挫折或誘惑實為必然,也常因此而動搖戒毒決心,失去預防復發的行動力,而目前法令取消保護管束,對出所受戒治人亦少了一股約束力,因此如何在現有的法令限制下協助出所後的受戒治人延續強烈戒毒意願與決心,適時克服每一個可能重蹈覆轍的危機,實為「戒治工作」很重要的一環。目前各戒治所已陸續推動醫療、更生保護及其他社會機構之追蹤輔導機制,唯各體系間如何協調、整合才不致資源重覆,而能收最大之追蹤輔導效益,是需持續努力的方向。此外,未來戒治所更應進一步扮演協調者、整合者的角色,使追蹤輔導機制更趨完善,不儘持續和出所受戒治人保持聯繫,提供情緒支持,亦隨時瞭解其需要與困難,透過相關資源的結合或轉介,協助其適時地解決生活問題、滿足需要。唯有落實追蹤輔導方可延續所內戒治輔導效果,提高受戒治人不再復發的可能性。另外,亦期待未來各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成立,能發揮應有功能,促進戒治所追蹤輔導機制的推動,落實受戒治人出所轉介與社區戒治銜接「一個都不少」的原則。

    (七).矯正戒治與藥癮醫療的永續合作:

    視「成癮」為一種疾病已是目前社會對吸毒者角色定位的趨勢,因此專業的藥癮醫療對於戒治業務是重要且必要的。目前各戒治所雖分別與其附近之署立療養院暨其他戒毒處遇療養院訂定合作方案,已看見專業醫療對戒治處遇的莫大助益,其使受戒治人之戒治醫療處遇可由所內延續到所外,提高受戒治人出所後尋求專業醫療協助的可能性,惟對於避免HIV的擴散,及提高戒治成效皆有助益。現階段的合作計畫畢竟有期限,政府應重視藥癮問題,編列足夠預算支持與促進矯正戒治與藥癮醫療的永續合作。

    (八).多元化戒治處遇,符合不同成癮狀況之受戒治人需求:

    戒治處遇需要針對各種不同的成癮類型來施行方可達到對症下藥的目標。因此,未來戒治處遇不但要朝向多元化的方向,且要思考社區處遇的可能性,例如對於使用軟性毒品者,可以使其進入社區處遇機構戒治,減少因進入監所而受不良同儕影響的可能性。而社區處遇機構也可以收容出所的受戒治人,建立類似中途之家的機制,使其在回歸社會時能有充分的適應時間,減少再犯的可能。

    (九).重視學術研究,兼顧理論與實務,奠定更具效益的戒治模式:

    各戒治所固然是戒治實務機關,但為精益求精,及提出為社會信服的戒治成效,研究工作必不可少,且學術研究對機關長久的發展卻有基礎性的貢獻,期於戒治所建立實務與研究並重的氣氛,完善本土化戒毒理論,及不斷改善戒治作為與措施,以達到更佳的成效。

    (十).戒治成效評估,無論是所外、所內評估,等量齊觀:

    法務部在評估各矯正機關之毒品戒治處遇成效時,過去、常以「數目字會說話」,這塊「所外評估」金字招牌;「毒品犯出所後的累再犯數字,是唯一的續效憑據」,屨試不爽,惟國內外學者均認為這樣的頭重腳輕,未併採用「所內評估」,對辛苦的獄政工作者,是非常的不公平。

    (十一).合併勒戒與戒治所,將生理解毒與,心理戒癮併於同一機關內執行。

    (十ニ).宜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將藥癮患者納入健保給付之範圍。

    (+三).毒品犯之生理戒斷期,僅10夭至12天,運用「冷火雞方式」處理,很快渡過。一般之「美沙酮(Metadone)替代療法」,是適用於圍牆外自由社會之毒癮者,若在圍牆內,毒品不易取得,卻引用「替代療法」,會讓人啼笑皆非,有「本末倒置」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