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麻毒不過人心2014-08-26
  • 大麻毒不過人心

     

    2014年08月19日20:50 蘋果日報 作者:伊達政宗(醫師、自由作家)

     

    「大麻毒什麼毒,人心最毒!」看了一天的評論與新聞,作出以上

    結論。真的不明白這些道德專家來的?他們到底吸食過什麼?看過

    了怎樣的自毀前程、遺憾終身的案例?還是只是從掌權者壟斷的媒

    體上,獲得片面的資訊?又或者看著電視裡,聲淚俱下的影片「對

    不起社會」「做了最壞示範」,我真的不懂,這到底與我何干? 吸

    毒關起門來沒什麼大不了的,要吸死了也不關社會大眾的事嘛?一

    堆公領域私領域分不清楚的人,才會在新聞底下嚷嚷「給社會做最

    壞示範要道歉負責」。偽善又搞不清楚狀況。

     

    社會對於吸毒者的霸凌,有時候甚至比殺人放火者還要嚴重。無論

    在職場上排擠他,甚至要求離職;然後又在居住的地方大肆宣傳

    「這邊有毒蟲」,斷人活路。殺人放火事件,或許大家還可能假裝

    這裡是純樸小鎮,沒有那種事情發生,但是不知為何,對於吸毒者

    卻是如此苛刻。先姑且不論吸毒這件事情,是否有危害到他人的嫌

    疑,或是對於善良風俗的影響,從頻繁的釣魚緝毒事件看到,警察

    往往把吸毒/販毒者資料公諸媒體,還會順便給記者拍一張很不

    美、垂頭喪氣的照片,表達「他真的很後悔」。至於後悔什麼,則

    語焉不詳。

     

    實際協助過個案,警察在背後下指導棋,允諾不會通知家人與戶籍

    地址,以及減刑的「方便」,但這些早已超過警察的職權範圍。而

    最後警察甚至主導了他的筆錄方向,引導他從施用毒品,變成運輸

    毒品。又藉由威脅利誘方式,釣出上游藥頭,越過釣魚的「以手段

    為目的」的法律爭議點,建構警民攜手打擊犯罪假像,而陷犯罪嫌

    疑人於更大的危險可能中。從無罪推定的觀點來看,他們當時還只

    是犯罪嫌疑人,要等法院判決有罪才算數,也才不會違反偵訊不公

    開原則。而這兩者對於人權的踐踏,更是讓武器平等原則變成大笑

    話。

     

    誠然,在現有司法制度之下,這些人都不是什麼「好國民」,但不

    代表警檢單位可以任意把他們視作升官發財積點集紅利的籌碼,而

    非一個個活生生的生命個體。而栽贓之事也略有所聞,如果真的遇

    到臨檢,切勿將包包扔給員警,然後自以為沒有問題。萬華西門一

    帶的警察有因為當事人曾經持有/施用過二級毒品MDMA,然後轉嫁

    一包三級毒品愷他命使其「再次」成為犯罪嫌疑人。如果國家機器

    所代表的「正義」,充其量只是定義出,哪些人不應享有人權自

    由,甚至不惜踐踏所謂「社會邊緣人」的身家安全,我以為十分不

    妥。

     

    再次從「好國民」的角度來看,人們始終不給他們機會,可以悔

    改,或是辯解。於是要嘛自殺,不嘛就繼續販毒。社會不給他自新

    的機會,無論是找到機會就奚落他,說「太笨才會被抓到」,又或

    者根本無視他本身的專業能力,只很隨便的貼上一張免洗標籤「毒

    蟲」。何謂「人權」,就是他身為一天人,就應被賦予的權利,是

    不可剝奪的權利。無論守法,無論犯法,都不能抹煞作為人的資

    格。毒品被視為非法,根本就是統治者玩弄道德規範來愚弄人民的

    手段,其根本原因並非在於對健康有損,也無關道德。

     

    至於亂紀的指控,真的很有趣,施用軟性毒品(或作娛樂性藥物)

    的人,基本上經濟是有一定水準的,而這類施用者並不會給社會帶

    來任何明顯危害。至於重度使用者與施用硬性毒品者,確實是比較

    可能社經地位較弱勢,也或許比較有動機可能犯罪,但光是啼藥的

    時候手抖個不停,根本就不可能去搶劫成功。毒品施用在醫學領域

    視為「病患」,而且是精神疾病的一種;近年來司法實務上也漸漸

    認同,將其視為「非罪犯」。因為毒品施用並非犯罪,他只是毒

    品-黑道共犯結構的一部分而已,在此無間道中的人們沒有夠強的

    正增強力是戒不掉「癮」的。刑罰本意在於「刑期無刑」,不是永

    無止境的在施用與戒癮的輪迴中徘徊。

     

    我不認為掃毒行動存在重大意義,並不是由於我鼓勵人使用毒品,

    亦我從未說過,吸毒販毒不該受罰,畢竟惡法亦法,在現行法律架

    構下仍是不被允許的。許多醫學報告指出毒品存在與濫用,或許跟

    某些精神疾病的進展或是嚴重度有相關,跟會不會早死則沒有正相

    關。此外,這所謂吸毒的行為,並無侵犯他人自由,也根本無損公

    眾利益。要談論這些「毒蟲」的影響力,對於社會秩序的破壞,根

    本就與一般民眾沒有「顯著差異」。

     

    所謂毒品政策,應效法大禹治水,以疏通來代替圍堵,除了提供正

    向娛樂外,更應從毒品的減害,與人生命的保障作為第一優先考

    量,以逐步進行。圍堵的作法,除了造就黑市交易的氾濫,而且娛

    樂藥物安全性勘慮。有效藥物的濃度,以及其它來源不明的填充

    劑,都是施用者一直存疑的變項。再者,毒品之黑市價格往往於警

    方臨檢查緝後,有巨大波動漲價,而這漏洞死角,有時提供警察與

    毒販聯手掌控價格,相互掛勾。這些問題早在一些軟性毒品合法化

    的國家,都早有深刻的討論。而且對於保守衛道者,所謂毒品氾濫

    則犯罪率會上升的言論,根本就是屁話一堆,根本就沒有的事。

     

    若是以當前圍堵政策不變,我若是檢警,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

    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

    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是故不得以威脅利

    誘,甚至嚴刑拷打方式,來打擊犯罪。而且警察名為人民保母,在

    辦案過程中,自然也必須顧及「每一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不

    是他們是罪犯,死不足惜。在尚未審判終結前,嫌疑犯都應視為無

    罪。

     

    所謂毒販其實也是屬於犯罪集團的成員,這集團業務也可能涉及色

    情、討債、與暴力。吸毒者在司法實務上被視為病患,而販毒者則

    是實際具有犯罪行為的人。要求吸毒者以個人之姿,挑戰與檢舉販

    毒者,其實就是與整個犯罪集團為敵,一般警方對於被逮捕的吸毒

    者曉以大義,請求協助成為汙點證人或是線民。其實並不特別超

    過,但是一般而言,常牽涉一些利益交換,如減刑,但是這根本就

    超乎警察可以承諾的權利。另外,警方也必須提供匿名的保障,全

    力保障線民人身安全。

     

    至於新聞上的某些犯罪事件,不可否認有一定比例是有涉及毒品施

    用。但是究竟是毒品造就這些犯罪事件發生,又或是剛好這些人有

    此習慣,但是並無實際研究能證實此二者必然性。另外,再次重

    申,關於某些宣稱沒錢買毒品而起意搶劫者,我很懷疑這種動機,

    因為若是嚴重成癮者,根本手抖無法順利持刀搶劫。這些「毒

    犯」,由於受某種「癮」的控制,無論是心理或是生理依賴,

    所需要的並非司法與獄政機關,而是醫療的協助。

     

    從過去幾年看到所謂監獄勒戒與受刑,佔據了監獄的三分之二,

    也使得監獄一直形同爆滿狀態。又再者,許多吸毒者來來去去監

    獄,並非意志力不夠堅強,而是所面對的癮,又社會無情的對待與

    污名,使他們不斷在被公開羞辱後,又跌回那個圈子。至於有些根

    本沒有想戒癮的人而言,這也根本不是問題,仍然會選擇維持相同

    生活型態,直到產生「病識感」為止。

     

    最後,大麻與其它軟性毒品,差異非常之大,不僅是成癮性低,副

    作用少,也對於土壤環境不具危害性。大麻其實是比菸草與酒精,

    更加安全的「可濫用物質」。而最有趣的是,反對大麻合法化的

    人,除了衛道人士外,就是其它的毒販。不過至於其它軟性毒品安

    全性的討論,其實仍要考慮黑市交易的種種問題,以及不明添加物

    的可能,如MDMA添加老鼠藥或是壁灰砒霜,甚至海洛英。

     

    正因以上種種,關於軟性毒品,或說娛樂性藥物的除罪化,必須被

    實施。甚至應該要入課本來做健康教育,告知基本常識,與可能面

    臨的危險,至少可能有機會拯救身邊的人。不過除罪化也不等同合

    法化,這二主體對象也是不同之人。

     

    我支持所有娛樂性藥物除罪化,與大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