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矯正機關人員子女教育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18日訂定
二、上開第一點機關現職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可提出申請:
另參酌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無特殊不良表現之情形。 際、鄉鎮縣市區域或本會辦理之各項活動競賽獲獎者,亦得提出申請。
四、獎學金金額:國中國小每名新臺幣壹仟元整;高中每名新臺幣貳仟元整。 第三點提出申請者,請檢附得獎資料影本),由機關彙整後函送本會審查。 七、本會每年函請法務部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週知所屬矯正人員,請符合資格者 踴躍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擇優錄取通過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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