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慰問值勤受傷矯正人員 實施要點
105年7月27日訂定發布 106年1月17日修正第3點
一、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對於因執行勤(職)務受傷之矯正人員,表達關懷之意,並慰勉矯正工作之辛勞,特訂定本要點。 二、矯正人員於執行勤(職)務時,遭受收容人攻擊或其他暴力傷害,經就醫治療者,本會斟酌其受傷情形,發給慰問金。但如其受傷係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者,得酌情減發或免予發給慰問金。 三、矯正機關知悉同仁有符合第二點申請要件者,科室主管得協助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以上影本即可)。 (三)受傷部位照片 (四)其他文件。 四、慰問金金額由本會依經費及申請個案狀況,審酌定之。 五、本會經審核通過後,請矯正機關協助轉發慰問金予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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