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毒品戒治政策之立法與實務檢討2014-09-12
  • 我國毒品戒治政策之立法與實務檢討

     

    【96年犯罪問題與對策國際研討會】

     

    作者:張伯宏

    台灣新店戒治所所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學博士

     

     

    摘要

    目前世界各國所實施之戒毒模式差異性極大,實頗具爭議。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一套最佳之戒毒模式,面對如此高之再犯率,到底係何階段?何原因?發生偏差所致,亟待暸解。當務之急即應進行法令層面與實務執行層面徹底進行總檢討,找出原因並謀求改進。

    本研究基本認為戒毒成效與執行立法刑事政策、對毒品犯之定位及對其實施之戒毒模式與方法、各司法矯正機關彼此業務連繫,有無執行介面?以及各戒毒實務機關對毒品犯實施之各項戒毒矯正處遇措施是否妥適?有無落實執行法令規定?以及戒治出所後之社會適應性有關。理論上如彼此屬於正相關之關係,如發現前揭各區塊運做妥適良好,則再犯率一定偏低,反之即再犯率相對提高,代表戒毒無效,立待改善。

    本研究採取深度訪談之方式,暸解司法矯正實務從業人員及受戒治人對現今法令規定暨實務運作之意見與看法,因而訪問完整歷經立法過程之專家學者暨矯正實務機關之首長11位,探討其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毒品犯之定位,對觀察勒戒所、戒治所分別附設於看守所、監獄之作法以及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於整體毒品戒治政策中應扮演之角色,以及是否有修法改善之空間等問題,期能彙整分析其意見,並提出適合我國現行立法與實務相宜之戒毒方針,供司法當局作為日後推動毒品戒治業務之參考。

     

    關鍵詞:毒品(Drug)、戒治政策(Drug  Abuser  Treatment  Policy)

     

    壹、前言

        由於社會快速變遷,毒品氾濫有日益嚴重趨勢,其不唯帶來治安隱憂與危害國民健康,進而影響家庭幸福以及社會安寧秩序,致國家社會之損失。我國於民國八十三年召開「全國反毒會議」,對藥物濫用者處遇之共識,認為應視同「病犯」之治療,戒治模式需由生理、心理、社會三個層面進行。八十七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過後,規定以「觀察勒戒處分」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二元化制度處遇,為我國戒毒制度邁入另一新紀元。近年來法務部於推動毒品戒治之工作方面實不遺餘力,惟宥於人、物力之限制,我國現行觀察勒戒場所、戒治處分場所,雖於95年先後成立新店、台中、高雄、台東四獨立戒治所,惟仍大多長期附設於看守所及監獄之中,多年來由於戒治人作息環境不佳、場地受限、組織人力及經費不足,致戒治成效始終未臻理想。依據2005年12月公佈之法務統計摘要顯示毒品再犯率竟高達70%,法務部於毒品防制條例實施以來即至為重視前揭現象,期能適時提出改善缺失,有效提升戒治成效。惟如欲探求戒毒成效欠佳之實質原因,即應跳脫現行法律之框架全面加以深入探討,發掘真正之原因,正本清源,始能奏效。

     

    貳、研究動機與目的

    、 研究動機與目的

        目前毒品戒治模式差異性極大,尚未建立一套最佳之戒治模式,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正式施行後,國家之毒品戒治政策與執行處遇過程,對施用毒品者究竟帶來何種程度影響?是否有助於其戒除對毒品之依賴、有助於其遠離毒品之誘惑是研究者深感興趣之議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至今已屆滿8年,其中所規劃有關毒品犯之強制戒治,其執行之成效如何?須對其作深入評估,因此本研究首先即欲針對我國現行戒毒政策之實施結果進行檢討。

       因之,本研究之目的有二:(一)針對現行毒品防制政策加以探討、分析,俾便提出修正方針,(二)評估現行毒品戒治成效,就毒品立法及戒治執行實務上之缺失,詳加探究並提出改進意見。

     

    二、專有名詞詮釋

    (一)、毒品之定義

    所謂「毒品」,乃源自於人們所施用之藥物,經由藥物特性對人體機能之影響,產生對身、心及精神造成之危害,毒品主要來自於施用者對該藥物產生之高度依賴性(dependence),以及生理依賴(physical dependence)之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毒品之定義及其種類分述如下:係指具成癮性(addiction potential)、濫用性(abuse liability)以及對社會危害性(social liability)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至於種類品項則分下列四級:1、第一級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第二級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剉新及其相類製品。3、第三級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4、第四級為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剉他及其相類製品。

    (二)、戒治政策

    有關吸毒成因及如何防治問題當前國際對於毒品問題之因應政策,大致可歸納為三個層面,包括減少供應-減少毒品來源與供應,減少需求-減少毒品吸食人口,與減少傷害-減少毒品吸食者對社會之傷害,如傳染病、伴隨性犯罪問題等(李志恆,2005)

    有關毒品戒治之刑事政策,吾等皆知於1960年及70年代初期所盛行之實證學派,其提倡將犯罪人視為「病人」之醫療模式,在現今美國反毒哲學中似乎已被揚棄,取而代之者乃為古典學派之思想。(林茂榮、楊士隆,2006)較先進之戒毒觀念,偏向將毒品犯視為兼具病人及犯人之雙重身份,並引進毒品戒毒理論中之學習模式,強化毒品犯之自我控制能力。(林健陽、柯雨瑞,2003)

       法務部有鑑於此,近年來彙整各方之意見,業已研擬出戒治政策之具體方向,正全力落實推動中:

    一、    將吸毒者定位為病犯作為毒品戒治處遇之依據

    二、    成立獨立專責戒治所,裁併附設之戒治所

    三、    司法與醫療之整合提昇戒治成效

    四、    強調及落實追蹤輔導工作

    五、    替代療法之推動

    六、    研擬戒治成效指標,落實戒治成效評估

     

     

    參、毒品戒治之實證研究文獻

    一、國外研究文獻

    (一)、全美藥物濫用戒治成效研究(Drug Abuse Treatment Outcome Study,簡稱DATOS):1991年到1993年,美國國家藥物濫用研究機構(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進行全美藥物濫用戒治成效研究(Drug Abuse Treatment Outcome Study,簡稱DATOS),選取全國11個大型或中型城市中,正在進行之96個戒治計劃,共搜集10010位毒品成癮者進行研究,這些參與者參與之戒治計劃包含門診方式、使用美沙酮,短期居住模式以及長期居住戒治模式(Lesgner,1997),研究發現毒品戒治會減少毒品之再次使用,毒品戒治與犯罪行為及就業謀職有相當關聯性存在(Hubbard et al.,1997;Simpson et al.,1997)(林健陽、賴擁連,2002)。

    (二)、「毒品矯治為主」之成效後設分析(Pearson、Lipton,1999)

    「後設分析」(Meta-Analysis)係由G.V.Glasser等人所發展,一種結果之量化方法。其主要之分析焦點在於效果之大小。而不在研究結果是否達到預先設定之統計上顯著水準。Pearson、Lipton(1999)針對監所之幾項毒品戒治處遇措施:治療性社區(Therapeutic Connunity)、軍事性化訓練營(Boot Camps)、毒品焦點諮商團體訓練(Durg-focuesd group counseling),進行後設分析。結果發現,治療性社區(以下簡稱TC)之計畫較能減少吸食毒品者之再犯情形,因為Lipton(1994)之研究認為TC在出獄或假釋期間具有較強之追蹤輔導功能。惟該研究亦指出,許多相關治療計畫皆建立在較少之評估研究基礎上,致使無法產生強而有力之結論;一個較有希望改善、有成效之計畫而言,仍須建立引起吸毒者事前之注意與保證參與,這包括;美沙酮持續治療、藥物濫用教育訓練、12步驟計畫與認知行為療法等先前處遇治療,方能獲致良好成效。(陳祖輝,2002)

      (三)、「藥物濫用報導計劃」:

    「藥物濫用報導計劃」(Drug Abuse Reporting Program.簡稱DARP)是美國第一個大規模以及有系統從事毒品戒治成效估之研究計劃。該研究蒐集1969至1974年間共計52個社區性戒治機構44000名毒品成癮者進行追蹤研究,結果發現三種治療方式---門診方式、使用美沙酮(Methadone)方式與社區治療方式,於藥物濫用以及犯罪惡性之改變上,均產生相同之成效,其中最重要之成功關鍵在於接受戒治期間愈長,戒治成效愈佳(Simpson,1984)(林健陽、賴擁連,2002)。

     (四)、Vaillant(1988)之研究

         Vaillnat(1988)曾分別長期追蹤100位海洛英及酒類之成癮者,兩者均曾接受住院戒治。在海洛英成癮者方面,Vaillant長期追蹤20年。

         在結論中,其指出真正能解釋及預海洛英長期戒治成效之因素,係為「穩定工作歷史」(stable employment history),而非海洛英成癮之嚴重性(severity)或其成癮之時間長短(chronicity of addiction )。

     

    二、國內研究文獻

    (一)、認知行為團體療法對濫用藥物者輔導成效之研究(江振亨,1999)。

      由於我國相關毒品戒治所所採取之輔導作為,主要偏重於去除其「心癮」之部分。至於身癮之去除一般仍以觀察勒戒期間為主,除嚴重患者施以藥物治療,絕大多數均採行諮商輔導等自然情境訓練課程作為主要之戒治處遇模式。江振亨(1999)之研究,採等組前後測及追蹤測量之實驗設計,以嘉義監獄16名戒治所吸食毒品者作為研究對象,將其分配至實驗組與控制組各8名,實驗組接受認知行為團體療法處遇,每週一次,每次約二~三小時,共十個單元,計1320分鐘。控制組則不接受實驗處遇。實驗處遇前兩組均接受藥物濫用者理性信念量表、內在抑制力量表、自重感量表前測,實驗結束後一週內兩組均再接受後測,一個月後兩組再接受追蹤測量。

      實驗結果顯示,參與認知行為團體療法之實驗者,其理性信念與內在控制力均能增進,尤其在改善認知扭曲、消極逃避、心理成癮等非理性信念及對於增進自我控制、自律性、道德觀、延宕需求之尋求等方面有顯著立即與追蹤處遇效果。此外,對於受試者之自我支持、自重感、心理健康具有立即性之實驗效果,惟追蹤輔導效果卻未達顯著;不過,認知行為團體療法對藥物濫用者的確產生顯著影響。

    (二)、毒品犯罪戒治成效影響因素之追蹤研究:(林健陽、陳玉書、柯雨瑞,2003)

    本研究為2年期之縱貫性研究,主要目的在分析戒治處遇對於毒品犯罪者之戒治成效。逐步迴歸分析之結果顯示,離開戒治所後之「生活適應」、「對保護管束戒治處遇之認知」、進入戒治所前之「家庭附著」、戒治所內之初步毒品戒治成效等四個因素對戒治成效具有正向且顯著之影響力。

    我國目前尚缺乏「社區矯正中心」(CCC)之制度(通常為期數個月),當毒品犯離開毒品戒治所之後,未有任何之轉型及過渡之機制,係直接返回社會,此恐易導致毒品戒治成效不彰,此為我國毒品戒治機制中,最隱憂所在,亦即過度強調以監獄型態為主(prison-based)之機構戒治,而忽視社區矯治(community-based)之功能。

    (三)、毒品問題與對策(楊士隆、林瑞欽、鄭昆山,2005)

        該研究接受行政院研考會委託對毒品問題進行全面檢視,透過文獻文獻分析與焦點座談訪談研究方式,以期了解我國毒品問題之現況及反毒成效,並檢視我國毒品政策及策略措施之優劣得失,研擬合宜之毒品因應對策,以有效控制毒品問題。

        研究結果發現,我國在毒品政策與組織分工方面,缺乏主導機關,由上而下統一落實,指揮各部會專業分工及配合執行。除中央需有協調主管之機關外,地方政府亦應有協調聯繫與通報之單位,以協調連結各單位之資源,建構由點至線而達全面之網絡。

        減少傷害(Harm Reduction)之毒品策略逐漸在歐美各國興起,成為尋求解決毒品問題之新思維,至於是否將減少損害納入反獨策略考量與社會成本有極大關係,減少傷害並非與毒品合法化或除罪化形成等號,而是在政策上認為,吸毒問題在斷絕供應與減少需求兩大策略下仍無法有效解決,必須以務實態度面對吸毒問題。

       

    肆、 研究方法

    毒品犯究應定位為「犯人」或「病人」?此爭議由來已久,各國之作法亦不盡相同,而將其視為「病人」之醫療模式,在現今美國之反毒哲學中似乎已被拋棄,現今美國不論是在緝毒、戒毒之哲學受到古典學派之影響很深,於整個刑事司法上變得嚴苛,對於整個刑事司法體系也造成相當大的壓力。20世紀末21世紀初,在戒毒方面,較先進之戒毒觀念,偏向將毒品視為兼具有病人及犯人之雙重身份,並引進毒品戒毒理論中之「學習模式」,強化毒品犯之自我控制能力,現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劃與設計即屬此類。

    目前國內戒治環境、政策、機構尚在萌芽建構中,致有效之戒治模式仍處摸索階段,國外諸多模式亦僅足供參考,無法全盤引用,而現有司法體系、私人團體實際運作之模式卻各自以道德、疾病醫療、自療及整合之模式運作中。因此本研究即試圖藉有效整合、驗證,建立有有效之戒毒模式架構。

    研究者由於長期於矯治機構服務,特將服務於毒品戒治機構多年之工作心得與疑惑,彙整下列問題並融入質性訪談之議題中,希能找到初起之立法緣由並獲至妥適之解決方案。

     

    一、觀察勒戒部分:

    1.   觀察勒戒所應否附設於看守所。理由何在?

    2.   看守所硬體設施可否有效區隔被告與觀察勒戒收容人?

    3.   觀察勒戒人入所後,尿液檢驗程序、次數及成效如何?

    4.   觀察勒戒人戒斷症狀產生時,處置程序為何?醫療設施及人力是否足以因應?

    5.   前題不足因應時,戒護外醫程序為何?有無誤斷之可能?如何避免?

    6.   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時,戒護人力是否足以因應?

    7.   由戒護人員負責觀察受勒戒人,是否足以勝任?成效如何?

    8.   勤務交接頻繁,能否延續觀察?角度不同,是否會影響觀察結果?

    9.   戒護人員用管理一般收容人之模式管理觀察勒戒人,成效如何?

    10.  每週由特約心理醫師至所短暫訪談,是否流於形式?可否正確判讀觀察勒戒人之心態?

    11.  觀察勒戒人常伴隨精神病症,有無充份醫療人力及設備加以處置?

    12.  觀察勒戒期間有無延長之必要?僅二至三次之心理研判,能否有效驗證有無吸食傾向?

    13.  屢次進出監所之觀察勒戒人,熟悉監獄次文化,虛應心理訪談,亦造成錯誤判斷,如何因應?

    14.  戒護人力是否足以因應增加之勤務?有無施以醫療常識訓練?能否有效因應觀察勒戒人各項狀況?

    15.  額外增加之勤務,執勤人員福利及薪資是否相對提高?

    16.  接見會客之限制,雖能限制不良朋友之接觸或消息之傳遞,但因家屬不願前來接見,對觀察勒戒人之心態穩定有無幫助?

    17.  觀察勒戒費及自費醫療費用,常無力繳納,需事後追討,徒增業務量及耗費人(物)力,看守所應如何因應?

    18.  戒護外醫時,如遇劫囚情事,如何因應?戒護人力及裝備有無足夠之反制能力?

     

    二、戒治處遇部分:

    1.   戒治所應否附設於監獄?理由何在?是否應獨立運作?

    2.   戒治所硬體設施可否有效區隔一般受刑人與毒品戒治收容人?

    3.   毒品戒治處分管理模式為何?戒護管理人員有無專業知識訓練及輔導能力?

    4.   戒治處遇採階段性管理管理,監獄現有空間及設施是否足夠?

    5.   戒治課程如何安排?學習成效如何評估?

    6.   技能訓練課程,是否符合受戒治人之需要?對於復歸社會有無助益?

    7.   戒治時間有無延長之必要?戒治成效如何?

    8.   輔導員、社工師及心理醫師與戒護人員之間,整合情形如何?業務職掌有無衝突?

    9.   輔導人員採全程參與戒治療程或採階段負責?其優缺點為何?人力是否充足?

    10.  有無增加等待釋放期之必要?理由何在?課程能否接續?

    11.  監獄現有組織員額比例,能否承擔所有業務量?

    12.  專任醫師遴聘困難,採特約方式,薪資待遇及素質能否因應所需?

    13.  毒品戒治收容人,係單一用藥或多重用藥,戒治時間及輔導療程,有無差異?

    14.  在重組戒治人之行為認知及價值觀,現行採用何種輔導方式?

    15.  階段處遇究採何種方式評估認定?戒治階段期滿如無顯著改變時,如何處置?

    16.  出所後,追蹤輔導措施為何?何人負責?成效如何?

    17.  更生保護及保護管束措施,與出所後追蹤輔導應如何加以結合?

        故本研究先從立法之轉變過程,再行彙整現行立法及實務上遭逢之難題,探討施用毒品者案發之後經歷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歷程及其影響,就觀察勒戒、戒治處分及社會復健三層進行檢討,期能瞭解毒品戒治實際實施情形及其成效不彰之主因,找出受戒治人再犯因子,規劃、設計符合有助其戒除毒癮之戒治課程與有效輔導策略模式,俾作為改進現行戒毒實務工作之參考。

    一、研究架構

        鑑於以往與院檢互動之經驗,認為以往毒品戒治成效之所以不彰,或可歸責如下之因素,惟實情尚有待深入了解:

    (一)現今刑事政策將第一次逮捕之毒品犯定位為病犯予以治療,第二次逮捕則定位為犯人,加以監禁卻未施以有效戒治措施是否妥適?

    (二)目前民間、官方所實施之戒毒模式不同,各行其事是否應有效加以整合?

    (三)毒品犯之負責單位長期採用附設於看守所與監獄之法律規定,由於機構性質不同,將兩種不同性質之收容人監禁於同一處所,由於軟硬體設施不足,如何能達成預期之成效?宜否應儘速獨立運作?

    (四)目前看守所、監獄之人力、物力及經費不足,其是否有能力從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任務?值得懷疑。對毒品犯所實施之各項處遇措施是否落實?有待深入評估。

    (五)戒毒工作重點不在圍牆內之期間,重要者乃在於吸毒者出所後之復健及追蹤輔導工作是否能持續進行?而現今我國之毒品戒治工作似乎停留在圍牆內戒毒之階段,至出所後缺乏有輔導意願之機關接手,則如何要求其能順利復歸社會?

    基於以上疑惑與不解,研究者特以下列圖示(研究架構圖)闡述各階段彼此之互動關係,假設從法律定位至各機關區塊均能落實執行,互動良好,則各區塊間將產生正相關則戒毒成效自然良好;否則即會產生負相關。並據以設計問卷及質性訪談亟待從法律政策面及實務執行面作根本與全面性之檢討,並謀求改進之道。


     

    二、  研究方法

    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之方式進行研究,茲詳述如下:

    為探討施用毒品者案發之後經歷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歷程及其影響,就觀察勒戒、戒治處分及社會復健三層進行檢討,期能了解毒品戒治實際實施情形及其成效不彰之主因,找出受戒治人再犯因子,規劃、設計符合有助其戒除毒癮之戒治課程與有效輔導策略模式,俾做為改進現行戒毒實務工作之參考。

        故本研究於取樣之過程係以「立意取樣」深度訪談之方式進行,分別訪問歷經立法過程之專家學者,暨矯正實務之首長,包括法務部及行政院衛生署當時參與法案草擬之主要負責人員及實務上對毒品戒治領域學有專精之專家學者,原則上抽樣八至十一人,以求其周延性。

     

    三、  研究對象

    (一)、訪談對象

    本研究之訪問對象,經多方尋訪各領域專家學者,包括有參與完整之立法過程之學者,暨具矯正實務經驗之首長,與法務部及行政院衛生署當時參與法案草擬之主要負責人及實務上對毒品戒治領域學有專經之專家學者,共抽樣十一人。

    (二)、深度訪談

     有關本研究之訪談內容,主要仍以本研究之主要研究理論架構為基礎,為增進訪談內容之可比較性與整理時之系統性,事先對於所要了解之事項,以開放式之問題,蒐集有關諸如:

    一、法令政策層面:即將吸毒者視為病犯,如此定位是否適當?現行吸毒者之戒治處遇模式為何?為何再犯率無法降低?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追蹤輔導三階段,分別由不同領域之機構負責辦理,是否有整合問題?戒治所附設於監獄,就地合法化之作法是否恰當?………等議題。

    二、技術執行層面:國內採行單一模式(機構性處遇)是否正確有效能否實施多元化處遇?戒治成效與吸毒者戒毒意願有無關聯?國內採強制性戒治,對戒治成效有無影響? 單一用藥或多重用藥,是否須區別處遇期之長短?各類毒品成癮程度不同,有無區分其治療模式?戒毒政策著眼於機構內處遇,復歸社會後,缺乏有效之追蹤輔導,是否導致戒治成效不彰?毒品戒治成效是否應分別就司法、醫療角度加以評估?……..等較為深入且完整之資訊,並與問卷調查所獲得之資料進行相互驗證及對照。前揭議題總計二十二項開放性議題,訪談時間約一至二小時,進行方式由研究者聯繫受訪者係後,經其同意下,親赴其辦公處所,於具有訪談意願與良好氣氛下,請其一敘述說,以方便蒐集所要研究主題之資料。

     

    伍、訪談結果

    (一)、法令政策層面:

    1、    將吸毒者定位為病罪之觀點,多數受訪之專家學者認為尚屬適當,是一項進步之作法。

    2、    認為現行吸毒者接受戒治處遇流程後再犯率偏高之原因包括:

    (1)      出所後缺乏完善之追蹤輔導機制。

    (2)      衛生醫療區塊一直沒有落實進入戒治體系。

    (3)      大多數之之吸毒犯為受刑人,在監獄中未有接受任何戒毒相關之輔導或治療。

    (4)毒癮本身之本質即是如此,即使戒治成效佳其再犯率還是很高。

    3、    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追蹤輔導三階段於執行上,實有加以整合之必要,以減少資源使用之重複與浪費,此外,亦有專家學者認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與追蹤輔導三者不需加以整合,但強調需將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置於醫療系統執行,可減少社會成本。

    4、    一致認為將觀察勒戒所附設於看守所,戒治所附設於監獄,就地合法化之作法不恰當,其中戒治所應儘速獨立運作。

    5、    一致反對將保護管束刪除之規定,取消戒治處分後之保護管束,致使追蹤輔導不足,可能是再犯問題居高不下之原因之一。

    6、    一致認為戒治應有醫療系統之介入,衛生單位責無旁貸,因矯正體系之醫療人力有限,無法將整個戒治計畫完整施行實施,以致影響戒治成效。

    7、    現行毒品戒治(含觀察勒戒)之執行收容人需自費之規定是否合理,受訪之專家學者正反意見併陳,贊成自費之受訪者秉持使用者應自行付費之觀點;反對需自費之受訪者則認為吸毒之治療需由整個社會整合加總之結果,單純要求個案自費處理,這是對其治療權之剝奪,對照其他保安處分,受戒治人戒治要收費則顯得不公平,且若把吸毒者視為病人則不應自費。

     

    (二)、技術執行層面:

    1、認為毒品戒治之處遇應實施多元化之模式,現行之機構性處遇之外,亦可與社區處遇結合,藥癮治療處遇之方法亦可多元化,如使用美沙酮或拿淬松等替代療法,然並非在矯正機構中使用替代療法,而是指出所後,如果自己覺得沒有把握仍難脫離毒品,可以去醫療院所接受替代療法。

    2、一致同意毒品戒治成效與吸毒者戒毒意願有關聯,但對於缺乏戒毒動機或意願之個案,並非全然放棄,而是透過各種處遇之給予以促發其戒癮意願,如戒毒成功過來人之現身說法,增加內控力,以使其戒癮動機日益強烈。

    3、認為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之期間長短與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無絕對之關連者,不需特別針對單一用藥或多重用藥者區別處遇期之長短,而是依據其成癮嚴重度區分戒治處遇之期間長短。

    4、同意戒治課程之安排,需考量性別、年齡、學(經)歷、家庭及社會背景、用藥程度、用藥歷史及種類等作個別化處遇,以提升戒治成效,增進治療效能,但若因人力不足無法如此細分,可簡單區分為初犯與累犯加以分類處遇。

    5、認為替代療法值得一試者,仍認為應由醫師診斷,且治療模式應該由專業醫師、心理師、社工師,還有對毒品有研究之專家組成團隊,以做適切之處遇。國內對於替代療法之相關配套措施未臻完善,於監所內實施替代療法確有待商榷之處,因在無毒之監所環境中,實質上已無施用毒品之行為,貿然實施替代療法,可能出現資源之浪費與實際之效果無法鑑定等問題,以及對於現實狀況所造成之不公平性。

    6、認為失業是毒癮者再犯之重要因素之一,故針對毒品犯技訓應依其個人潛能、職業興趣來選擇項目,以利其將來就業。技能訓練最重要者為要與外面職場之相關場域發展密切結合。

    7、認為執行戒治工作之管理人員之專業能力應有計劃之培訓,充實在職進修及出國進修、研習或專案研究之機會,包括所長、副所長、科長等主管階級均要加強專業能力。

    8、認為現行「有無毒品吸食傾向之標準」作為判定戒治處分之程序已施行多年,應針對其信度及效度加以研究修正,如此才能說服政府及被評估者。

    9、一致認為目前國內戒毒政策多為圍牆內戒毒,而缺乏有效之追蹤輔導機制,確為戒治成效不彰之主因,建議生理戒斷、心理輔導到社會復歸三個階段應是整合性、連續性的,並建立個案管理制度以整合三階段,可考慮結合醫療體系,搭配替代性維持療法,以強化戒癮成效,亦應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結合,建構網狀之社會復歸處遇體系。此外,追蹤輔導機制亦應完善建立,應有中途之家以接續復歸社會後之輔導工作。認為中途之家之設置應由政府主責,並鼓勵民間參與。

     10、一致認為出所之受戒治人必須受到家屬之支持與認同,方能延續所內戒治之成效。

    11、由於毒品政策之計畫、執行、協調、考核事涉跨部會,故一致主張主由中央統籌辦理,最起碼應由部會或由主管衛生之部會來負責。

    12、 認為毒品戒治成效之評估應分為理論、過程與成效三分面加以進行,醫療體系以治療之出席率、流失率、留存率、結案率、再犯率作為主要指標,同時會搭配以心理社會指標,作為衡量成效的參考指標,而且各個指標代表的意義不同,也反映出處遇目標之多樣性。

     

    陸、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所謂「一日吸毒,終身戒毒」,意謂戒癮乃終生之預防復發之事,絕非「一年之所內戒治」即能論定成敗。

    未來戒治所應更進一步扮演協調、整合者之角色,使追蹤輔導機制更趨完善,不僅持續與出所受戒治人保持聯繫,提供情緒支持,亦隨時瞭解其需要與困難,透過相關資源之結合或轉介,協助其適時地解決生活問題、滿足需要。唯有落實追蹤輔導方可延續所內戒治輔導效果,提高受戒治人不再復發之可能。

    (壹)、政策面

    (一)、受戒治人病犯身份定位應為正確之刑事政策

        八十七年通過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吸毒者身份定位成「病犯」。對於吸毒者身份上之改變,根據本研究之統計分析結果可知,多數研究參與者皆認同如此之作法。換言之,受戒治人身份上之定位在法律通過後目前已成為一種可接受之觀念,亦認為如此之身份定位視為一種進步。

    (二)、毒品犯「復發性高」乃為必然之現象  

        醫療觀點認為成癮乃是一種疾病,而成癮疾患,從初次之接觸藥物到後來之濫用藥物、依賴藥物其會經歷許多次之停藥與用藥之情況;即使吸毒者後來決心要戒除毒品,復發仍舊可能在其完全戒毒成功之前不停之出現。換言之,「復發」(再次吸毒)為戒毒歷程中常見之一種現象。

    (貳)、執行面

    (一)、設立專業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之實施應進行相關之改善,包括提升衛生醫療環境、戒毒輔導應增加處理挫折與誘惑等拒絕再犯之課程、增加觀察勒戒時程、設立專責之勒戒處所、改進計分方式、注意前科累犯之心理問題、應提供針對團體之系統性課程計畫與針對個人之處遇案…等,此外,需進一步思考觀察勒戒處所醫療資源不足如何因應之情況,甚至進一步修法將之設置於醫療處所或戒治所中。如此方能有效提昇觀察勒戒所法定之功能。

    (二)、有關專業人力培養與專業訓練應續行增強

       戒治工作之推行若要發揮其成效,專業化、精緻化、醫療化、多元化之戒治處遇措施將不可或缺,不僅是所內之心理師、社工員需對成癮、戒癮有所瞭解,一般之戒護人員、行政人員亦需對相關知識有所接觸,如此,方可機構上下齊心,發揮戒治之最大功效。

    (三)、應加強吸毒者出所後之社會適應力

    1、出所適應與後續之協助

        如何在現有之法令限制下協助出所後之受戒治人延續強烈戒毒意願與決心,適時克服每一個可能重蹈覆轍之危機,實為「戒治工作」很重要之一環。要真正落實出所後之戒治工作唯有與醫療、更生保護及其他社會機構合作方為解決之道,且各體系間應進行良好之協調、整合方不致資源重覆,而能收最大之追蹤輔導效益。唯有落實追蹤輔導方可延續所內戒治輔導效果,提高受戒治人不再復發之可能性。   

    2、應推動所內短期技訓,培養信心,協助順利就業

        需在考量受戒治人之職業功能不同之前提下,開發多元且以社會實用性為導向之職業訓練,諸如汽車美容、禮儀訓練...等科目,務必以落實所內職業訓練項目與所外就業市場需求一致為目標,以提高受戒治人出所後順利就業與創業之可能性。

    ()、應完成高危險群之篩選及建檔工作,徹底防止再犯

      受戒治者表面上似乎已完全戒除身心癮,戒毒成效甚佳,惟從研究文獻上可知真正會造成其破戒之原因並非肇始於所內,而是其出所後重新回到社會,面臨求職、家庭互動、及毒友誘惑…..等負因所致。因此,戒治所必須在其入所後,運用各種輔導調查方法蒐集其吸毒之歷史、家庭背景、交友情形等個人資料,並以再犯預測表,來篩選出所謂之高危險群並加以建檔,於其出所後隨即通知轉介單位,便於追蹤列管,以徹底防止其再犯。

    ()、強化「毒品危害防治中心」之功能

       95年度25個縣市政府分別成立「毒品危害防治中心」,採任務編組,擔任「個案管理者」之角色,故各戒治所應與各縣市毒品危害防治中心保持密切聯繫,於受戒治人出所前即將相關資料提供與該中心,俾讓其於最短時間內即完成轉介工作,以期發揮最大之輔導功能。

    ()、應妥適擬定「成效評估」之指標

       矯正機關或醫療機構甚至是一般社會大眾之看法,不再吸毒(不再復發)乃共同之目標,只是此種期待既不實際亦難進行研究建議,應從司法再犯率之高低及醫療之角度(治療之出席率、流失率、留存率、結案率、再犯率)作為主要指標,同時搭配以心理社會指標,如:個人心理強度、認知與態度之改變、行為之改變、工作穩定度、滿意度(各案與家屬)、生活品質、生理狀況、罹病率、死亡率、其他犯罪率等,作為衡量成效之參考指標,各個指標代表之意義不同,將可反應出處遇目標之多樣性。

        新店戒治所為有效評估戒治處遇,乃積極研擬各項成效評估指標,並與台中、高雄、台東戒治所於96年6月28日共同聯合舉辦全國戒治研討會,透過研討會意見交流方式,綜合各方意見,訂定出客觀、合理可行之具體成效指標,成效指標可分為「司法」與「醫療」兩大類,又可分為所內、所外指標兩種(詳以下附表);依照理論、過程、結果三種評估階段來進行評估。包含有司法再犯率、醫療轉介率、流失率等,本所業已將上述成效指標以專函報請法務部審核中。

    二、建議

    (一)、全面推行整合型戒毒模式

    1、定義:

    整合/生物心理社會模式(Integrated/Biopsychosocial Model)認為產生毒品犯成癮之原因乃是多元、交互作用,這些因素包括含生理、心理與社會/行為等因素。其戒治計劃強調為整合性處遇,包含生物、藥理、心理、環境以及社會等層面,一種相互合作且相互依賴之多元網絡方式,將相關政府部門,如警政、司法、矯正、社會、醫療等體系整合起來,以科際整合之觀點,共同幫助毒品犯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Donovan et al.,1988;Alexander and Murray,1992;Deng et al.,2001)。

    2、內涵

    新店戒治所執行辦理之整合型本土化戒治模式內涵包含以下五點:

    (1)、以「宗教戒毒」為主軸。

    (2)、採「雙軌制」之輔導策略。

    (3)、實施「司法」與「醫療」之整合。

    (4)、重視「更生保護」與「職能教育」。

    (5)、強化「機構戒治」與「社區復歸」之銜接。

    3、流程:

    本土化戒治處遇模式採雙軌制戒毒模式,包含「一般處遇」與「特殊處遇」。ㄧ般處遇係以法務部頒訂之標準課程為基礎,分為四大階段:調適期、心理輔導期、社會適應期與等待期,各階段實施不同訓練課程。特殊處遇則分為三大階段:情緒管理期、心靈淨化期、出所準備期,施以宗教輔導,最後出所前階段,綜合一般處遇與特殊處遇,施以職能教育、醫療照護、以及更生保護方案,共同協助受戒治人出所前之準備,似可作為擬定本土化戒治模式之參考,並加以全面推廣。相關流程詳見以下附表:

    (二)、以三級預防戒治觀點勾勒未來戒治政策之藍圖

    2銜接式戒治處遇計畫流程


    說明:

    (1)計畫名稱:銜接式戒毒處遇計畫

    (2)計畫內容:

    A.對第一次逮捕用毒類別之不同而分社區處遇及強制戒治。

    B.戒治所需附設觀察勒戒所,以消除二機構之銜接介面。

    C.增設於刑後仍有吸毒傾向及受強制戒治後先於『官方轉介機構』轉介至社區處遇。

    D.強調社區處遇之重要性。

    E.由於本計畫牽涉目前社區輔導機構之未普及、要求醫療機構強制門診之配合度、成立官方轉介機構、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所等問題,均需長期時日加以修法,始能配合本計畫之規劃需求,故可列為遠程計劃。

    (3)對吸毒者之定位:

    A.第一次逮捕:病犯

    B.第二次逮捕:犯人

    (4)重點工作:

    A.社區處遇與機構處遇並重:

     a.第一次逮捕:

    ◎一、二級毒品裁定入戒治所(觀察勒戒、戒治)。

    ◎三、四級毒品裁定社區處遇(醫療院所及公辦民營社區)。

    ◎前揭歸類為二級毒品之大麻,由於社會普遍之觀感認為其毒性不若其他同級之毒品強烈,吸食者均未具犯罪感,故建議對吸食大麻者可仿效荷蘭對於微量之持有或吸食者,可立法免除其刑責。另現行歸類為第三級毒品之K他命則由於氾濫情形至為嚴重,建議透過修法程序將之提升層級,改列為第二級,俾能加強管理廣收嚇阻之效果。

    b.第二次逮捕入監獄及第一、二類於戒治所中強制戒治出所前經高危險群之篩選,出獄所後令保護管束及社區處遇,或成立官方轉介機構再轉介社區處遇。

    B.監獄執行中自願戒毒者加入戒毒班,接受與戒治所同樣之整合型戒毒模式。

        C.戒毒模式:整合模式,嚴密司法監控,完全醫療處遇;結合社區導向治療,持續司法監督。

     

    附錄

     毒品戒治成效研究訪談議題

    一、法令政策層面:

    1.肅清煙毒條例,將吸毒者視為罪犯;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則規劃,將吸毒者區分為初犯(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累犯(直接起訴),即將吸毒者視為病犯,如此定位是否適當?實務上,有無其他定位之可能?

    2.現行吸毒者之戒治處遇模式為何?為何再犯率無法降低?

    3.現行法令有戒治所組織通則,意味戒治所應獨立設置,觀察勒戒所有無獨立設置之必要?理由何在。

    4.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追蹤輔導三階段,分別由不同領域之機構負責辦理,是否有整合問題?若由單一單位負責,成效能否提昇?

    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3年修法後,將觀察勒戒所附設於看守所,戒治所附設於監獄,就地合法化之作法是否恰當?

    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3年修法後,將保護管束部分刪除,是否導致無法有效追蹤輔導,衍生再犯率居高不下之問題?

    7.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行政院衛生署為主要執行單位,現由法務部獨攬全責,該署退居次要協助單位,是否為導致戒治成效不彰之主因?

    8.現行毒品戒治(含觀察勒戒)係公權力介入辦理,為何仍需自費?是否合理,有無改善空間?

    二、技術執行層面:

    1.歐美先進國家在毒品戒治工作上,採行機構性處遇、社區式處遇及門診式處遇多元進行,國內採行單一模式(機構性處遇)是否正確有效?能否實施多元化處遇?

    2.毒品戒治成效與吸毒者戒毒意願有無關聯?國內採強制性戒治,對戒治成效有無影響?

    3.觀察勒戒為期一個月,強制戒治為期一年,處遇期間是否足以判定有無繼續吸食傾向?單一用藥或多重用藥,是否須區別處遇期之長短?

    4.戒治課程之安排,有無考量性別、年齡、學(經)歷、家庭及社會背景、用藥程度、用藥歷史及種類等,作個別化差異分析及排課?

    5.各類毒品成癮程度不同,有無區分其治療模式?國外採用替代性抵癮藥物用於治療,成效如何?國內可否引用?

    6.技能訓練時間短暫,能否習得ㄧ技之長?有無考量收容人之意願?成效如何?

    7.執行戒治工作之管理人員專業能力、士氣、福利及待遇如何提升?升遷管道是否暢通?現有人員學非所用?員額編制不足?輔導人員與收容人之比例懸殊?均直接影響戒治成效,應如何因應?

    8.判定戒治處分之程序為何?評量表之設計是否因時、因地、因人制宜?質量比之設計是否適當?屢遭爭議之理由何在?

    9.國內戒毒政策著眼於機構內處遇,復歸社會後,缺乏有效之追蹤輔導,是否導致戒治成效不彰?應由何單位接續辦理?如何橫向聯繫、有效整合?以提昇戒治成效。

    10.經機構性處遇後復歸社會,若無有效之追蹤輔導,如何發覺再次吸毒之黑數?是否意味現有之再犯率統計並不正確?

    11.復歸社會後,有無設置「中途之家」之必要?協助就學、就醫、就業及就養之安排,並施以追蹤輔導,應由何單位負責?

    12.戒治者家屬及親友之支持與認同,有助於戒治成效之延伸,如何與其協調聯繫?成效如何?

    13.現行整體戒治政策之計畫、執行、考核,究應由何單位負責?尤其考核部分,何單位負責?如何考核?考核結果如何?是否能適時回饋,作為計畫、執行之參考?

    14.整體之戒毒政策,乃ㄧ跨部會之工作,究由何單位負責居中協調?

    15.毒品戒治成效是否應分別就司法、醫療角度加以評估?二者有何不同?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份:

    江振亨(2005):認知取向戒治策略安非他命濫用者之戒治成效研究。嘉義: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2005年犯罪矯治國際研討會論文集。

    陳祖輝(2003) :毒品犯罪戒治處遇成效概況之介紹。犯罪學期刊第六卷第一期。

    林健陽、陳書玉、柯雨瑞(2003):毒品犯罪戒治成效影響因素之追蹤研究,2003年犯罪矯正與觀護研討會。

    楊士隆、林瑞欽、鄭昆山(2005):毒品問題與對策。行政院研考會出版。

     

    二、外文部分:

    Hubbard, R.L., Craddock, S. G., Flynn, P. M., Anderson J., &Etheridge, R. M.(1997). Overview of 1-year follow-up outcomes in the drug abuse treatment outcomes study(DATOS). Psychology of addictive behaviors11.

    Pearson, frank S. & Lipton, Douglas S.(1999). A  Meta-Analytic Review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correction-based Treatments for Drug Abuse. Prison Journal, December, Vol.79 Issue4, pp 384-406.

    Simpson, D.D.,(1984). National Treatment System Evaluation Based on the Drug Abuse Reporting Program(DARP) follow-up Research. In Drug Abuse Treatment Evaluation: Strategies, Progress and Prospects, edited by Frank. M.t. and J.P. L:udford. Research Monograph 51. Rockville, MD: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 DHHS Publication no. AMD84-1329.

    Vaillant, G.E.(1998), Natural history of addiction and pathways to recovery. In Principles of addiction medicine, 2nd ed., edited by Graham, a. W. and T. Shultz, 295-308.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