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戒治管理企業化之研究2014-09-11
  • 毒品戒治管理企業化之研究
     
    Drug Rehabilitation Institution's research enterprise management
     
    僑光科技大學 103年公私法研討會
     
     
     
     
     
    張伯宏
     
    Bohong- Zhang
     
                                                                                                                                                    
     
    僑光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Assistant Professor  Depertment of  Financial  Economic
     
    and Law  Overseas Chinese Universit
     
                               
     
    摘要
     
    近年來國內毒品氾濫,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促使政府決定將醫療體系與司法體系結合,全力對抗毒品,並重整毒品戒治機構,以求有效運用資源、加強戒治效能。然而受戒治人一旦進入戒治所,被侷限於固定的範圍之內,人類愛好自由之天性深受限制,其在心理上甚難平衡。於此環境下,如何使受戒治人接受適當之管教,以達執行戒治之目的,實有賴專業之管理理念與技術。因此,今日毒品戒治機構要運用經濟、有效的現代管理學之知識與技術,促使機構管理企業化、科學化、社會化及人性化。換言之,毒品戒治業務欲求獲致良好之績效,應及時引進企業管理之精神,並大力加以推行,如此方能提高行政效率,發揮毒品戒治之最大功能。本研究特將可做為毒品戒治機構借鏡之企業管理之理念與作法,,研擬成戒治新思維,並據以提出結論與建議。        
     
      關鍵詞:毒品、戒治管理、企業化
     
                                                         
     
                             Summary
    In recent years, the domestic spread of drugs ,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social order , prompting the government decided to combine the medical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 to fight against drugs and drug treatment to reject reforming institutions , effective use of resource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physical therapy . However, once the drug abusers to enter Drug Abuser Treatment Center , is confined within a fixed range, human freedom -loving by nature limited, it is difficult to balance even psychologically . Under this environment , how to make the drug abusers to receive appropriate discipline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hysical therapy executive owes much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concepts and techniques. Therefore , today's drug treatment to reject institutions should use economic, effective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 of modern management to enable organizations manage enterprise , scientific , social and humane. In other words , drugs, physical therapy business caused by the desire for good performance , it is timely to introduce the spirit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 and vigorously to implement them , so can only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 maximize function of physical therapy drugs .
    This study will be used as drug treatment to reject special institutions learn from corporate management concepts and practices , compiled develop new ideas physical therapy , and , according to the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 drugs, physical therapy management, enterprise
     
     
     
                                                                                    
     
    壹、前言:
     
    近年來國內毒品氾濫,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尤其是愛滋病與毒品濫用結合後,造成毒品犯感染愛滋人數比例直線上升,促使政府決定將醫療體系與司法體系結合,全力對抗毒品,並重整毒品戒治機構,以求有效運用資源、加強戒治效能。然而,受戒治人一旦進入戒治所,被侷限於固定的範圍之內,人類愛好自由之天性深受限制,其在心理上甚難平衡。於此環境下,如何使受戒治人接受適當之管教,以達執行戒治之目的,實有賴專業之管理理念與技術。
     
    貳、研究動機與目的
     
    基於今天教育刑之方針下,戒治之最終目的,不僅在於消極的不再犯,更須進一步激發受戒治人良知、良能,使其成為一個明禮守分之健全國民。此種思想與今日歐美各先進國家所領導之戒治理念、尊重人權、受戒治人成功復歸社會之精神不謀而合。而如前所述往昔戒治處遇之成效一直不彰,因此,名間企業究有何長處與作法足為公家機關學習之處?乃成為引發本研究之最大動機。
     
     
     
    參、專有名詞之詮釋
     
    (一)毒品
     
    所謂「毒品」,主要乃來自於施用者對藥物產生之高度依賴性(dependence),以及生理依賴(physocal dependence)之情形。心理依賴即是心理成癮之意思,即「為得到快感而持續或周期性地施用藥物,以達到精神上之滿足狀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毒品之定義及其種類分述如下:係指具成癮性(addiction potential)、濫用性(abuse liability)以及對社會危害性(social liability)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所謂「成癮性」,係指個人因長期使用藥物,形成日常生活不可缺之習慣,造成下意識之定時需要,而影響生活之穩定及情緒之安定;至於所謂「濫用性」係指使用者於非醫療目的及未經醫師指示下服用藥物之情形,或雖經醫師指示,但使用者之用藥份量,已超過正常劑量,而形成強迫性之習慣與依賴,若停止使用,將會造成生理上或心理上之不適應。所謂「社會危害性」係指使用者長期過度且強迫使用某種藥物之結果,嚴重影響個人之人際關係、家庭生活、職業或課業等,為滿足自己對藥物之需求,甚至從事竊盜、搶奪、賣淫等犯罪行為,嚴重危及社會秩序。
     
    至於種類品項則分下列四級:1、第一級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第二級為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配西汀、潘他剉新(速賜康、孫悟空)及其相類製品。3、第三級為FM2、丁基原啡因、K他命及其相類製品。4、第四級為蝴蝶片、安定、煩寧、一粒眠及其相類製品。。(註一)
     
     
     
    (二)、戒治管理: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構之戒毒模式,其戒治對象皆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吸毒者,因在矯正機構內實施,其戒毒模式自成一格,名為司法戒治模式,亦為我國戒毒政策之主要規劃。吸毒者一旦觸法,卽需依循司法戒治程序接受勒戒、戒治,及追蹤輔導三階段之戒毒措施。(註二)
     
    毒品戒治機構為實現戒治目的,在過程中所實施之輔導行政管理活動(包括對於戒治行政之組織、領導與協調、控制)。國家將受戒治人收容於毒品戒治機構,即必須有實際之戒治成效。亦即經由戒治所之輔導感化,能使毒品濫用人真正及時醒悟,在所期間並能習得一技之長,日後順利復歸社會、自力更生。
     
    (三)、企業化
     
    現代化之企業管理,必須建立在組織、員工與客戶之良好互動基礎上;亦即基於「分工合作」之理念,兼顧「組織面」及「人性面」。促使組織之各項行政業務皆走向科學化、制度化、人性化、合理化、努力提升同仁工作效率,期能達成以最少之成本獲取最大利潤之目標。
     
    肆、有關企業管理之文獻探討
     
    一、管理之重要理念
     
        為求毒品戒治機構持續提升績效、達到預定目標,機構內的組織文化、人員素質、行為模式、思維動念都需要徹底改變,亦即,機構需要變革與創新,方能確保成果。變革係機構為加強組織文化與成員能力,以適應環境變化,進而達到生存與發展目的之調整過程;創新是機構試圖用更好之方法或知識來改進現存處境,對工作不斷嘗試、持續研究之一種態度。鑑於以往戒治成效之不彰,所謂之變革與創新、系統控管及風險管理等理論,乃成為現今機構經營管理之重要理念。茲簡要述之如下:
     
       (一)、變革管理:
     
    儘管不可能預期變革時間、內容和地點,變革卻是企業所指望。企業若接受變革之必要性、必然性,將不至於把過渡期視為威脅,而是轉機,亦即是重新創造企業與企業文化之良機。至於顯示工作生涯即將改變之指標包括:合併、購併或分割、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新領導人、新科技 。
     
     組織必須不斷革新,惟並非每位員工均喜歡變革流程,變革幾乎總是具有破壞性,有時甚至令人痛苦難忘。因此,許多人總竭力避免。然而,變革是組織生活之一部份,亦為進步所不可或缺的。(註三)
     
       (二)、創新管理:
     
    政策之形成包括下列各項工作:確認可用資源、瞭解組織氛圍、評估組織的能力、解讀國際性及經濟性資訊、評估支援單位之能力、介面管理、整合人員與團隊之能力成為組織之整體能力。
     
        不論是工商業、政府單位或教育機構,組織能力必須大於個人員之總合,因此需要管理和訓練。即便是學術單位或政府單位,組織之資源、架構、以及在市場上之運作能力,均不能被輕忽。(註四)創新之重要性有以下各點: 1、不創新,就等著被淘汰。2、創新不只在科技界。3、創照自己之附加價值。4、營照創新之環境。5、內化創新之態度。(註五)
     
    (三)、系統控管
     
    良好的計畫必須有效之執行,方能達到預期之目的,而執行須有完善之控制才不致發生偏差。換言之,設立目標是規劃之基礎,有效管理則必須要有追蹤之動作,以確信該進行之工作皆已如期進行,所設定之目標亦如預期般達成,控制之功能即是向規劃提供一個關鍵性之連結。如果管理者不能做好控制,即無從知道目標是否達成,以及應採取何種行動。一個設計良好之控制系統,可以幫助管理者預測、監控及因應環境之變化。(註六)
     
    (四)、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意即權變規劃,意指先前之計畫行動受到干擾或被證實為不適當時,將採取之因應之道(擬採取之替代方案)。在此可用企業如何應付千禧年危機( Y2K crisis )來說明權變規劃。許多銀行及醫院曾調派額外之人力來因應;有些組織則建立備份系統,甚至有些預儲存貨以備不時之需。
     
    對大多數之組織而言,權變規劃之重要性變得越來越高, 尤其處於複雜動態之環境下之企業更是如此。沒有任何管理者能百分之百先知先覺,對於未來之事能料事如神。因此擬定權變計畫絕對有其必要,期可增加管理者對風險之應變處理能力。(註七)
     
    伍、毒品戒治管理現況檢討:
     
    臺灣地區自從1987年解嚴以來,伴隨快速的經濟發展,犯罪率急遽上升,尤其近年來吸毒人口大幅增加,呈現收容場地不足以及戒護、管教人力不足之窘境。目前雖已將毒品犯除刑不除罪,然而觀察勒戒以及戒治工作,仍由犯罪矯正部門負責,受限於國家財政有限,只能由提升效能的方式來解決困境。近年來,法務部提出諸多因應計畫,包括擴建監所、強化硬體設施及對管理人員進行在職教育,然就效能提升之方面,仍嫌不足。
     
        一、現有之法律規定:
     
    如前所述吸毒者一旦觸法,卽需依循司法戒治程序接受勒戒、戒治,及追蹤輔導等程序,茲將其三階段戒毒程式分別說明如下:(註八)
     
       (一)觀察、勒戒(生理)
     
     觀察、勒戒是戒毒之第一關,著重生理解毒。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國防部於(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內附設,或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醫院內附設。
     
    受觀察、勒戒人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或收容者,其觀察勒戒應於(軍事)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軍事)
     
    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由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第一項受委託醫院附設之勒戒處所,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負責,所需相關戒護及醫療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由上規定,勒戒所原則上可委託醫療院所設立,亦可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勒戒處所所需員額及經費,如委託醫院附設之勒戒處所,其戒護業務係由法務部負責,所需相關戒護及醫療經費,則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目前之實際運作情形,因醫院戒置費用甚為昂貴,與目前勒戒所之勒戒費用相較,在國家財政拮据之今日,實非法務部能力所及,因此仍以附設看守所(目前亦有附設於戒治所)、少年觀護所之現狀因應。茲就現行實施概況說明如下:
     
     1、觀察、勒戒業務主要有二:
     
     (1)對新收之吸毒犯進行勒戒,亦即生理解毒工作。
     
     (2)接著對吸毒犯進行觀察,並判定其有無施用毒品傾向。
     
     2、觀察、勒戒期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最長為二個月,唯一般際觀察、勒戒天數是40至50天。若經精神科醫師根據法務部訂定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時,即得由勒戒所報請檢察官審核同意,即予釋放。惟若判定結果,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即由檢察官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強制戒治之裁定,則其觀察、勒戒天數即會超過40天,迄強制戒治裁定下來,繼續移送強制戒治。
     
      (二)強制戒治(心理治療)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軍事)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省(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依此規定戒治所應由法務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內附設,醫療業務則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所需員額即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惟因戒治所土地難求,且戒治業務與監所收容人之矯治業務再性質上有相當差異,硬體及軟體設施均應針對業務需求規劃,初期一時無法籌設完成,法務部原先於所屬之十六所監獄,一所少年觀護所設立戒治所,提供吸毒犯之戒治運作。民國95年1月至10月法務部業以先後成立新店、台中、高雄、台東四個獨立戒治所,戒治業務之推展業已邁向新之里程,茲將戒治方式述明如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該條例第23條規定:「依第20條第2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或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二、成效未能彰顯之原因:
     
     (一)、法令研擬未周延、毒品分級不明
     
       如前所述,「對社會之危害性」十分抽象,用「對社會之危害性」對毒品加以分級,不僅實際上不可行,反而留給相關行政單位恣意判斷之空間。
     
    1、毒品名稱過於艱澀
     
    從目前行政院公告之毒品名稱來看皆為化學名稱,翻譯上亦多令人不解,實難讓法官及一般民眾了解。
     
    2、政府對列管藥品知識缺乏
     
    政府對於這些被列管藥品知識上之缺乏,導致反毒政策將毒品分級從三級變成四級,其實反應政府對於不同種類藥物特性不熟習,以及長年以來只知道圍堵、取締作為防止脫軌行為出現之模式。
     
    3、對毒品未明確之界定
    我國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仔細觀察兩法中之藥品項目,會發現絕大多數之藥品均為重複。而目前並無法作有效區分或解釋為何同一種藥品既是管制藥品,亦同時被列為毒品,區別上有著一塊模糊地帶。
     
    4、軟性藥物未適度開放
     
    政府應先釐清各類藥品,告訴人民關於這些藥物正確之知識,然後依照不同之種類安排勒戒處遇。未來更應朝向除罪化之方向進行改革,並且有限度對某些軟性藥物進行分級開放。(註十)
     
    5、罪犯及病患未明定平衡點
     
      現行吸毒者兼具罪犯與病患之刑事政策,認為上癮者有不得不使用及強迫感、依賴感,所以是病患需要接受治療。惟從整個社會國家考量,社會學者、犯罪學者均認同用毒乃是一種侵害社會大眾及國家利益之行為,仍然是犯罪行為。因此犯人與病人平衡點於何處?未能精確估算,亦無專家學者予以檢討。
     
    6、未有效執行驗尿工作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吸毒者警察機關得通知其於二十四小時內到場採驗尿液、可強制採驗。惟實際執行機關興緻缺缺(如執行警力不足),或吸毒者前來接受採樣後即失蹤,則送檢查機關縱然根據檢驗報告可以依法辦理,卻有無人可移送之窘境。
     
    7、欠缺醫療介入: 
     
    戒治最大之困難在心癮難除,到目前為止方法雖多,卻仍然沒有一套經濟而有效率之戒治方法。矯治機構既不專業又攬下戒治之大任,更缺乏一套有效之戒治方法,相關單位被動應付而不見積極參與,失敗乃成為必然之結果。
     
    8、未落實觀察勒戒與戒治工作:
     
    多法務部提出之修正案,業已賦予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之法源依據,但實際情形是仍由未有醫療知識、醫療技術之矯治人員擔任勒戒觀察之各項工作,其效果不彰乃預期之事。
     
    9、未見有效科學戒治方法
     
      由於超負荷收容,活動場所不足;全國戒治機構缺乏心理、社工輔導人才,以及超額收容嚴重情況。此外,未給予受戒治人適當技藝訓練與外宿訓練,令其在沒有戒護下學習如何自制,如此當然不會有預期之效果。
     
    (二)、實務推行之障礙
     
    1、觀察勒戒部份
     
    (1)設施問題:目前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礙於空間有限,超收情形嚴重。
     
    (2)人力問題:由於勒戒處所為附設性質,業務所由原機關人力兼辦,業務量負荷過重。
     
    (3)精神醫療院所支援問題:觀勒業務大部分涉及醫療專業,但醫療單位支援方式係由各醫療院所視機關運作狀況,依議定時段調派相關醫護人力支援,總不敷所需。
     
    (4)緊急醫療問題:受觀察勒戒人常有戒斷症狀發作,本身既有之疾病,常因戒斷症狀引發或加重,成為戒護上風險。
     
    (5)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判定問題:雖衛生署已研訂判定標準提供支援醫護人員運用,但實務上醫師之判定仍存有很大差異。
     
    (6)受觀察勒戒人愛滋病患者處置問題: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修定後對於愛滋感染者不能拒絕收容,其處遇與醫療問題,是看守所面臨的另一課題。
     
    2、戒治處遇部分
     
    (1)戒護與專業人力不足:目前設立之十八所戒治所,除四所獨立戒治所外,均與監獄合署辦公,戒護與專業人力不足。
     
    (2)管教人員之專業能力不足:戒治所內管教人員對於將濫用藥物者視為病人身分之觀念未必建立,以致戒治所管理與監獄管理方式似無二致(台北戒治所,2004)。
     
    (3)各項課程主題之設計與安排果效有待驗證:課程方案主題安排之效度如何未經驗證,施教人員是否真能依部頒單元主題施教,亦未經評量難以評估戒治成效(江振亨,2000)。
     
    (4)各項處遇未針對個別化或類別化來實施:戒治所對於受戒治人之處遇未經篩選,均適用同一戒治模式,惟並非所有藥物濫用者均適用之(趙星光,1998)。
     
    (5)停戒未有客觀之評量標準:以「再犯與否」來評估戒治成效之好壞過於粗略,且易忽略受戒治人細微之進步(台北戒治所,2004),又各地檢署裁定停止戒治之時間與時限不盡相同,致受戒治人出所時限不一,影響囚情。
     
    3、追蹤輔導部分
     
    87年公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原條文第20條第2項及第22條規定,強制戒治期間為一年,執行滿三月,得停止強制戒治出所交付保護管束。惟92年修正該條例時刪除第22條停止強制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及延長強制戒治之規定,致93年後對出所受戒治人喪失追蹤輔導之法律強制功能,使我國之毒品戒治工作,似乎只是圍牆內之戒毒,出所後即似斷線之風箏,無法延續所內戒治之成效,甚値檢討改進。(註十一)
     
    綜上所述,足見現行之戒治管理方式已不足以有效解決所面臨之困難,因之,引進企業界管理之精神、制度與方法乃為當務之急,對革新戒治工作絕對有其助益,實有進一步加以研究之必要。
     
     
     
     
     
    陸、成功企業管理之模式
     
    一般而言,政府單位最常為人所詬病者即為行政效率不彰及服務態度不佳,於各國競爭日趨激烈之今天,為紓解財政上之壓力,強化文官體系能力,提高公民滿意度,進而鞏固政權之正當性及合法性,多數政府均提出相關行政革新之方案。綜觀多數政府之行政革新方案,大多遵循兩原則:一、減少施政成本(costs less)二、提高服務效能(works better)(Osborne and GaebLer,1992;Schachter)。然而,遵循此二原則卻經常需面臨內外交迫之「雙環困境」(catch-2 situation)。對內方面,改革者若欲樽節施政成本,最常使用之方法即為刪減部分施政計畫、裁撤機關、並且精簡員額,惟此舉甚易導至基層體系之抗拒及既得利益者之排斥;對外方面,改革者若欲提高政府效能,滿足公民期望需求,則常需增加稅賦、擴大稅基以寬裕財政預算,增加可用資源,然此舉亦甚易引發立法機構之質疑、以及一般民眾之負面回應(DiIulio,Jr,1994,1995)。因之,近來遂有「企業型政府」理念之提出。
     
    談到企業型政府即不得不提及常被民眾拿來與政府單位比較之民營企業。民營企業究竟有何值得我們公家機關學習之處?從經營績效良好之民營企業即可窺之一二。以下特舉一傳統產業及一高科技產業為例:(註十二)
     
        一、台塑關係企業:
     
      管理需要制度,而台塑關係企業最重要之制度即是「責任經營體制」,其將旗下產業分為若干事業部,以事業部之責任經營體制運作,實施所謂「責任中心制度」。對責任中心之每一績效項目,訂定目標,執行,然後檢討,並做調整,亦即所謂「計畫」、「執行」、「查核」、「處置」等四大步驟(Plan-Do-Check-Action circle)。
     
       其中計畫之訂定,乃提出一具體方案、可實現之目標,而非用一個平均數,以歷史資料去推估。至於處置亦非單單賞罰而已,而是制定改善計畫再去執行,如此形成一迴路(Close Loop),不斷循環。此外,為提高員工士氣,鼓勵員工自動自發則必須訂定良好之獎勵辦法,所以責任中心制度另一重要項目即為獎勵辦法。因此,訂定合理之目標,積極去達成,並透過獎勵制度,使員工自動自發去解決問題,再有環環相扣之制度配合即為責任中心制度能發揮效用之原因。此外,另一項提高效率之重要工具則是電腦之應用,台塑集團投入大量心力,研發屬於自己之管理資訊系統MIS(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垂直整合企業內部各部門,藉此提高工作效率及品質管制。
     
    二、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位於有台灣矽谷之稱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為配合公司成為世界級公司之目標,實行一套績效管理制度「績效管理與發展(Performance Managementand Development簡稱PMD)」重點為讓公司員工之潛能、能力及生產力,充分達到人盡其才之目的。其為每個員工訂下超高標準之工作目標及期望,同時讓員工清楚明瞭何處應該改革,並配合教育訓練制度,投入資源協助員工改善弱點;至於獎勵制度上,則以客觀之績效評估加以論功行賞,以調整報酬及薪資,對於不同之工作表現,給予不同之報酬。使績效表現制度與獎酬制度產生連動性。有特殊表現者,會在調薪及分紅中凸顯出來;表現不佳者其獎酬明顯比別人差,此非做與不做均相同之平頭主義。讓有差距之比較,才能產生激勵,創造動機。其中,台積電之績效評估有五大原則:
     
        (一)參與合作:當有表現不適任之主管時,先對其進行輔導,如仍然表現不佳,方會以較嚴厲之方式處理,將該主管調離非主管職務。(二)個人責任:於PMD程序中,任何一項無法達成之工作目標,主管及部屬雙方均有責任 。(三)持續性互動與溝通:績效的評核並非一年一次,而是定期檢視,原則上最少半年一次。主管要隨時與員工溝通如果員工表現不佳,主管會與員工研討辦法,解決問題。(四)績效發展:公司與每位員工必須保持不斷學習與進步,其必須很清楚自己之優勢與弱點,並且針對不足之處,隨時運用最新科技及最新之知識進行改善。(五)例外管理:台積電集中注意力在10%至20%%「傑出」及「需改進」、「不合格」之員工上,而非80% 至90%表現「優秀」及「良好」之員工。特別注意這些表現特別好或較差員工之發展計畫及薪資待遇。
     
     由此可知,無論走台塑或台積電,其管理制度均非常注意責任分工與激發員工之潛能,藉由目標計畫之訂定,督促員工與企業一起成長。事實上;與管理學之行政三聯制-「計畫」、「執行」、「考核」非常相似。值得注意的是計劃人人均會做,但如何確實執行計畫及計畫執行後之考核方為最大之重點。無論是台塑或台積電為不讓整個流程淪為一種形式,均加入「處置」或「持續教導與回饋」一項,因為計劃執行之目的乃為了達到企業目標而非希望有任何人被淘汰,若無法適時檢討改進,將徒浪費資源及時間,對目標之達成無任何助益。此外為避免因為有績效考核,造成員工間、部門間養成自掃門前之心態,企業亦必須於考核之方式上有所設計,如此賞罰分明,自然員工肯為企業效命,與企業一起成長、分享企業成功之果實,這方面是公家機關需向企業界大力學習之處。
     
    柒、毒品戒治與企業管理:
     
    一、借鏡之處
     
    如前所述於現代刑事政策基本原則下,戒治工作人員所負之任務為如何感化教育受戒治人,變化其氣質,以發揮感化矯正、防衛社會、預防再犯之功能。研究企業管理以達成戒治之效能,則在如何提高工作效率,並運用嚴密之組織,發揮分工合作之效能。
     
    科學時代之社會職業型態,最明顯的是分工合作與專業化。機關為提高工作效率,各單位均須保持彼此密切連繫,工作上必須有所競爭。個體之體力與智能有其限度,分工可使個體熟練本身業務、合作可使機關整體效率提高。所謂專業化者,即為接受新知採納意見,具有專業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體認本身之職業倫理與獨有之社會功能。從事犯罪矯正工作者對所負之業務除必須有科學知識與專門技術必須有勇於任事不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之工作態度。另外對於企業理念管理必須有所認知,非如此絕無法落實現代刑事政策之矯正管理工作。
     
    由前述之企業管理理論與作法,可做為毒品戒治機構借鏡之處,茲彙整列述如下:
     
    一、針對現行戒毒政策之缺失作根本之調整與變革。
     
    二、接受創新之觀念,並擬定整合型之戒毒計畫全力推行。
     
    三、仿效台塑之責任經營體制,對戒毒工作每一項目均訂定目標、貫徹執行,並隨時檢討、有效調整。
     
    四、建立管理資訊系統垂直整合內部各部門,提高工作效率及品質管制。
     
    五、訂定合理目標、積極達成,並透過獎勵制度,促使員工自動反應、解決問題。
     
    六、組織要求分工合作,同時要求專業化、相互支援配合、保持良性競爭。
     
    七、賞罰分明,要求同仁與機構一起成長,分享共同努力所得來的成功果實。
     
    八、配合多變之社會環境,實施權變計畫,注重風險管理。
     
      二、戒毒政策之新思維:        
     
    有效戒毒之工作重點在於能否針對毒品犯特性,作為處遇計畫之設計內容。茲參酌前揭企業管理之理念研擬戒治新思維與對策如下:
     
         (一)、建立毒品戒治之基本理念:
     
    1、毒品犯「復發性高」:據研究顯示,毒品再犯率高達七成以上,因為「戒毒成功率普遍不高」,且一日吸毒,需終身戒毒,因此針對高復發性毒品犯,須有一套完整之篩選機制,「高危險群再犯預測」之量表,對上述毒品犯進行施測、篩選,並施以完整之戒毒措施,加強追蹤輔導控管機制,如此戒毒方能奏效。
     
    2、戒毒首重「意願」:毒品犯強烈戒毒「意願」、以及戒毒「動機」,是戒毒能否成功第一要務。毒品犯在觀察勒戒處遇階段,僅是去除身理毒癮,心理之依賴並未消除,為加強戒毒動機與意願,必須設計「特殊處遇方案」,即針對有意願戒毒者,施以適當處遇。同時,邀請「戒毒更生人」,以戒毒過來人現身說法、經驗分享,作為重要戒治成功模式。
     
    3、「家庭支持」極為重要:一人吸毒,全家痛苦,因此救一個毒品犯等於救全家。戒毒不是吸毒者個人本身事情,而是需要家人支持與協助,方能奏效。辦理各項家庭衛教座談、懇親活動、家屬參觀活動等,即是針對上述理念所設計之方案,讓家屬與毒品犯持續互動,增強戒毒動機。
     
    4、「專業人力」不可缺乏:戒毒意涵包括「生理勒戒」、「心理戒治」、與「追蹤輔導」。各階段皆需要專業人力加以協助,尤其是戒治醫療體系之整體投入,精神科醫師、護理人員、臨床心理師、社工員、職能訓練師等專業人才必須適時參與,方能奏效。因此,醫療與司法相互結合投入戒毒,至為重要。
     
    5、戒毒代價「成本高昂」:戒毒工作屬長期、持續性,而非短期及間歇性之工作,戒毒成本無論於人力或物力上,代價均非常昂貴。因此相關「經費」之挹注,成為戒毒工作能否持續推動之重要原因。。
     
    6、需大量「社會志工、宗教團體」投入:政府能力有限、民間力量無窮,大量志工、宗教團體之引進協助受戒治人,可適時彌補欠缺之人力。
     
    7、「出所後能否尋獲工作」為再犯與否之重要關鍵:受戒治
     
     人大多遊手好閑無一技之長,必需協助其努力習得謀生技能、設法消除不良標籤,如此方能順利復歸社會,自立更生。
     
    8、「追蹤輔導機制」攸關戒毒成效:「出所日乃是戒毒之開始,而非結束」,毒品犯是否再犯,與其出所後之追蹤輔導成效具有高度正相關。因此,社工員之轉介、外展工作、醫療團隊之持續治療與輔導、更生保護會之功能是否彰顯、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運作情形是否順利等,均是毒品犯是否再犯之重要關鍵因素。
     
        (二)、全面推行整合型戒毒模式     
     
    毒品犯成癮之原因乃是多元、交互作用,這些因素包括含生理、心理與社會/行為等因素。故戒治計劃應強調整合性處遇,即以包裹式(從所內至所外,機構至社區)之整合型模式,包含生物、藥理、心理、環境以及社會等多元網絡方式,將相關政府與名間社福體系整合起來,做到無縫接軌,共同幫助毒品犯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Donovan et al.,1988;Alexander and Murray,1992;Deng et al.,2001)。其具體做法如下:
     
    (1 )犯罪預防與犯罪矯正之結合
     
    (2)機構處遇與社區處遇之充分銜接
     
    (3)矯正觀護與更保之整合
     
    (4)學校、矯正、司法、縣市政府、警察、職訓、家庭、醫療、社區鄰里之整合
     
    (5)發揮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治中心之轉介功能  
     
     (三)、擬定具體戒毒目標並嚴加控管:
     
        針對以往反毒策略呈現之問題,實應調整當前毒品防制政策觀    念,結合家庭、社區、醫療與媒體之力量、擴大反毒宣導,加強    人才培訓、落實尿液篩檢、建立個案通報系統,及早防制毒害。在戒毒方面,應進行藥物濫用流行病學調查,引進有效戒癮模式與藥物,進行戒癮成效評估,規劃建立全面追蹤體系、預防再犯。
     
        其具體作為簡述如下:
     
       (1)、強化家庭功能
     
    家庭在防止青少年毒品濫用居於關鍵地位,戒毒工作應強調預防先於治療之重要性,致力於前端之預防措施。「家庭」是藥物濫用諸多原因中最主要之因素,亦即健全家庭功能對於預防吸毒有抑制或緩和之保護作用。家長應努力強化親子關係,發揮家庭組織功能,以防範子女感染吸毒惡習,杜絕毒品之侵蝕。
     
       (2)、加強醫療處遇
     
       為使收容人獲得妥善之醫療照護,以提升其健康狀況,期能有效控制愛滋病之蔓延,各矯正機關對於所有收容人進行有計畫之篩檢,並給予感染愛滋病毒之收容人完善之醫療照護,進而研發更具體有效之臨床治療方式及預防策略,以彌補矯正機關中醫療資源不足之缺憾,進而控制愛滋病毒之擴散。
     
      (3)、加強更生保護輔導方案
     
         A、團體輔導:主要對象為即將出所之受戒治人,每個月邀請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入所宣導更生保護會業務暨就業相關資訊。
     
        B、個案輔導:建立長期且良好之輔導關係,更生輔導員針對戒治處遇結束後無另案或尚餘刑期六個月內之受戒治人,每月不定期入所施予輔導。
     
        C、失聯追蹤:對於失聯出所受戒治人,應透過更生保護會,派遣更生保護員實施家訪,以協尋出所即失蹤之受戒治人,確實掌握其出所狀況。  
     
      (4)、加強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轉介與追蹤輔導機制
     
        95年度25個縣市政府分別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採任務編組,擔任「個案管理者」之角色。惟礙於主客觀因素之影響,轉介功能未如預期。各戒治所應加強與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保持密切聯繫,於受戒治人出所前即將相關資料提供與該中心,俾讓其於最短時間內即完成轉介工作,以期發揮最大之輔導功能。 此外,出所後亦應進行電子管控「密集式之觀護監督」,增加尿液篩檢次數,確保防止再犯。
     
    (5)、重視更生愛滋收容人安置及社會照護
     
        目前社會上已有希望工作坊、愛慈基金會、關愛之家、恩典之家、露德之家等社會福利機構,提供感染愛滋病毒者之社會服務,然部分機構雖有助人之熱忱,但人力、物力均不足,實際上所能提供之服務,仍是相當有限。為滿足愛滋病患之需求,建議政府儘早提出    因應對策,設置專屬之收容機構,使其適得其所,以減少衍生之社會問題。
     
    (6)、提出毒品戒治政策之展望
     
        對於毒品防制相關政策,應於寬嚴間需取得適當平衡,並 以降低毒品衍生之整體風險與危害為最高原則。因而必須調節刑事司法「前門」(罰金刑及易服社會勞動)及「後門」(提前釋放交付保護管束及社區治療)轉向策略對於單純施用毒品之輕微犯罪者,在無衍生其他犯罪之情形下,當以寬鬆之刑事政策對待。就毒品防制政策未來應朝除罪化之方向進行改革,並且有限度地對某些軟性藥物先行作分級開放管理。(註十三)
     
      捌、結論
     
       反毒是一項艱鉅任務,其中戒毒成效更為外界關心之重點,政府成立獨立戒治所,即為深刻思考如何將戒治業務有效發揮之具體作為。 隨著環境趨勢之改變,戒治機構之經營管理亦須有所變革。
     
        企業因為長期處於競爭狀態,自然養成靈活之組織及管理特性,以因應外界快速之轉變,而這正是公家機關所缺乏之處。所以,如何以企業化之經營理念持續推動多項改革工作,將計畫、執行、考核及教導回饋之管理制度運用於戒治機構管理上,方足使戒治工作更具有效率、戒治機構之功能亦更完善。期盼所有出所受戒治人,均能感受到政府對戒治工作的努力,從此戒除毒癮,積極迎向新生。
     
     
     
    註釋
     
    註一:張伯宏(2007),我國毒品戒治政策與成效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博士論文,頁11。
     
    註二:張伯宏(2008),毒品防制理論與實務,新店戒治所印製,頁136。
     
    註三:理查.盧克(Richard Luecke)(2005),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2-3、
     
    註四:賈拉德‧古斯‧蓋諾(GerhardH.Gus Gaynor )(2006),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版,頁20-21。
     
    註五:盛知仁(2014),觀光產業的遠景與挑戰-以雲朗觀光個案為例,僑光科技大學旅館與餐飲管理發展趨勢研習營活動手冊,頁 22。
     
    註六:陳豪(1985),監所管理學,台南市,豫南書局,頁75-76。
     
    註七:榮泰生(2012),管理學,三民書局,頁123-125。
     
    註八:張伯宏(2011),毒品防制學,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262-264。
     
    註九:駱宜安(200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評析,警學叢刊,第31卷第2期。
     
    註十:郝沃佛(2004),從毒品分級制,談勒戒處遇困境,司法改 革雜誌,第50期。
     
    註十一張伯宏(2008),毒品防制理論與實務,新店戒治所印製,頁138-140。:註十二張伯宏(2005),矯正機關經營管理之理念與實踐,山東青島(監獄與社會國際研討會手冊),頁84-93。
     
    註十三:許福生(2005),刑事政策學,三民書局,頁545。
     
    參考書目
     
    中文部份
     
    1.陳豪,監所管理學,台南市,豫南書局,1987。
     
    2.廖志德,台積電以頂尖人才打造世界級企業的新績效制度,能力雜誌,1999年5月。
     
    3.賴彥儒,資訊科技起飛知識管理-以台積電為例,管理雜誌,第三二七期。
     
    4.張克偵,台塑企業的責任機營體制,會計研究月刊,第一二七期。
     
    5范明玲,探索台塑企業績效評估制度的奧秘,會計研究月刊,第一三期。。
     
    6..林茂榮、楊士隆,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3。
     
     
     
    英文部分
     
    1.. Dilullo. J. J. (1991) . Governing prison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correctional managemen. NY : The Free Press.
     
    2. Fox, V. B.,&Stinchcornb, J. B. (1999) . Introduction to corrections(5th ed.) 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Hall.
     
    3. Broer, K. I, Blow. F. C.&Beresford, T. P. (1989) . Treatment implication of chemical dependency models; an integrative approach. Joural of Substance Abuse Treatment, 6, 147-157.
     
    4. Botve.G J. (199). Substance abuse prevention: theory, practice and effectiveness. In M. Tonry&J. Q. Wilson (Ed.) , Drugs and crime.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5.Hubbard. R. L Mamden. M. E, Rachel, J. V.. Harwood, H. J., Cavariaugh E. R.,&Ginzburg.H. M. 1989). Drug abuse creannent : a national study of effectiveness. Chapel Hill. NC: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6... Lipton.D. S. (1995) - The effectiveness o treatment fo drug abusers under criminal justice supervision. Washington. DC :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