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談「死刑」問題2014-08-29
  • 回響】>【也談「死刑」問題】

                                                    *. 慈賢[1]

    壹、引言

        拜讀服務於中部某地方政府之行政助理員「曾盈穎」小姐之大作;【死刑之小小我見】,甚為敬佩其見地,誠如她在文中所云:「死刑的存廢是無法套進真理越辯越明這諺語的----,沒有配套沒有緩衝空間,即便是廢止死刑,也沒有多餘的藉口可以提供足夠的論點去支持,----廢死團體說,死囚關在牢籠中得以矯治、得以保留人性生存之希望,然等待死刑過程中,生不如死,只求寬恕,----如果,我們能以「他」對社會修復之程度,探求所謂贖罪的可能,延長或是探究不執行死刑之方式,這種思維不知道是不是也是一種折衷?-----時至今日,雖然筆者也覺得殺生不當,但就古今思維以及所謂真實的人道、復言及修復式正義之推動,臺灣雖然總是被自己人(廢死聯盟等)挑剔的一無是處,但真正的歸因,不就是富有人情味、震古鑠今的風俗民情?」

    吾人身為犯罪矯正工作者,對於「曾盈穎」小姐之觀點,除了表示「共鳴」之外,究還有什麼省思?緣以,筆者「野人獻曝」,亦「見賢思齊」,也來「談天說地」,聊述感想,藉以「拋磚引玉」!

    貳、轟動日本之少年死刑犯

        日本與我國同是大陸法系國家,作者曾小姐在文中引述;日本死刑囚042( しけいしゅう おしに )之故事,類似案例,亦勾起筆者之回憶,特引述轉載供參[2]

        本案發生於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人妻「本村彌生」 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日本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是的,妳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開庭時,犯人「福田孝行」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洋」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無期徒刑。跟我國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本村洋」先生在判決之後召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洋」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平時給人一種酷酷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洋」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讓「本村洋」先生屏息。「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先生!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洋」先生的腦海裡第一次浮出"使命"這兩個字。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洋」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洋」先生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洋」先生先生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洋」先生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現狀是這樣的:「國家獨占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3] 
        「本村洋」先生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先生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恵三」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月14日逝世。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改正検察審査会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像本村先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訴「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刑的控訴駁回。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差人送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凶殺案的審判,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21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辯護團的主任律師「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彌生」以及「本村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差人送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4]。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洋」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洋」先生曾經這樣說過:「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犯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洋」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再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可是在定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少年犯「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走筆至此,感受到上揭「曾盈穎」小姐之大作所云;「修復式正義之推動,臺灣雖然總是被自己人(廢死聯盟等)挑剔的一無是處,但真正的歸因,不就是富有人情味、震古鑠今的風俗民情?」難到這些(廢死聯盟)成員之親朋好友,有一天,若成為第二位受害者家屬「本村洋」先生時,才會體會到「有些人只有在自己或親友的生命受到傷害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之真諦?

    參、死刑制度之衍生問題

        從社會因素的角度觀之,社會正義是法律的存立基礎。所謂社會正義,係指某事在社會心理上,感覺為正義,因而判斷其為正義者。社會正義會隨著時間而改變,例如俄國曾經三度廢除死刑,又三度恢復死刑。法國在1981年廢除死刑,當時的民意有百分之五十八反對死刑,但死刑的廢除兩年後,法國發生三名警察同時被槍殺的慘案,有六成以上的民眾要求恢復死刑[5]

    惟死刑一向是被認為最具威嚇效果的刑罰,但也因其剝奪生命權,長期以來即存有爭議,1989年聯合國通過死刑廢止條約 ,1991年生效,開啟了國際廢止死刑的運動,而在更早之前,區域性的廢除死刑運動已先於歐洲發生,1985年所通過的歐洲人權公約第一條即明文死刑的廢除,因此,任何想加入歐盟的國家,重要的前提即是死刑的廢除。相較於國際死刑廢止趨勢,亞洲國家顯得保守,如日本、韓國、中國、台灣等皆保有死刑的情況來看,亞洲與世界廢除死刑的趨勢似乎仍存有脫節的現象。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於2010年3月10日,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也許是有感於世界潮流,在回應外界對於死刑議題時,她幾乎聲淚俱下,並陳述願意代替死刑犯執行下地獄,同時更堅決地表示任內不會執行死刑,即便丟官也在所不惜 。然而,針對當時「聯合報」民調超過四成的民眾要求她下台負責。最後果然下台,殊引為憾!

    然而,接任之法務部長曾勇夫先生,於2010年4月15日赴立法院報告我國死刑政策時表示;法務部研擬於一年內提案修法,在《刑法》中增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條文,並增設專門監獄,以逐步減少死刑的使用[6]。且法務部將以「減少死刑使用,強化被害人保護」為近程目標。法務部之刑事政策,為了在未來增訂終身監禁,逐步減少死刑;嗣後將請檢察官求處死刑時務必審慎,但不會介入個案指導與要求。是以,未來法務部將建請修正《法院組織法》,規定日後死刑判決應經法官全體一致決定;另外也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對於法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的案件,不論第二審是否判決死刑,第三審都應強制辯護,以保障被告人權。

    對死刑犯之第三審都應強制辯護,目前已做到了,凡二審判死上訴案, 改公開辯論[7],對死刑的裁判,法院採日趨嚴格的標準,要求妥適審判;最高法院院長楊鼎章在2012年與終審法官一致決定,為了落實兩國際公約「非最嚴重的犯罪」不得處以極刑的精神,決議對二審判死上訴案件,一律改採公開辯論審理。

    新制實施後,三件死刑上訴案,最高法院分別有撤銷發回更審、改判無期徒刑、判死確定,三種不同的判決;最高法院一位庭長指出;對死刑的存廢,法官們有不同的看法與意見,但依法論法,在死刑尚未修法廢除前,經量刑辯論,如已達「最嚴重的犯罪」,法院仍應依法裁判,做出死刑的裁判,這是無法逃避的課題。

    法務部擬在《刑法》中增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條文,恐怕與當前之刑事思潮相違;例如今年(2013)七月,歐洲人權法院裁定,英國不得將重大殺人案的犯人終身監禁,因為這種無假釋的無期徒刑不人道[8],引起英國首相和司法部長不滿。英國將有49名終身監禁囚犯可打官司尋求假釋。乃三名英國終身監禁殺人犯「班柏」、「溫特」和「摩爾」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終身監禁是「殘酷、不人道和侮辱人格」的刑度。班柏在1985年8月殺死養父母、姐姐和兩個年僅6歲的外甥;溫特1996年殺害一名同事,出獄後又在2008年2月殺妻;摩爾在1995年殺死四名與他發生性關係的同性戀男子。

    雖然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今年一月甫裁定;「終身監禁不違反人權」,但英國終身監禁殺人犯班柏等三人上訴,歐洲人權法「上訴庭」卻於今年七月九日,做出有利此等三人的裁定。上訴庭17名法官以16票對1票裁定,被判終身監禁的罪犯有權得到複審。人權法院強調,這一裁定並不代表這三名殺人犯可立即獲釋,仍引起英國反彈。依規定,英國政府有六個月回應人權法院裁定。而英國首相「卡麥隆」的發言人說,「卡麥隆」對人權法院的裁定非常失望、「不敢苟同」。英國司法大臣「葛雷林」則表示,歐洲法庭發出的訊息是:法官以後將不能對罪行令人髮指的犯人說,「你永遠出不了監獄」。「葛雷林」還說,制定《人權公約》的先賢如果地下有知,在墳墓中會不得安寧。

    但歐洲人權法院表示,終身監禁的判決要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的規定,必須讓犯人擁有獲釋、被複審的機會。按照裁定,被判終身監禁的英國囚犯坐牢25年後,原本的量刑將獲得檢討。而被判終身監禁的英國罪犯有49人,包括1978年到1983年期間殺害15人的尼爾森、殺害五名妓女的萊特、與共犯殺害五名兒童的布雷迪。但歐洲人權法院裁定,他們應該擁有申請假釋的權利。英國輿論即湧現退出《歐洲人權公約》的聲浪,英國內政部長「德蕾莎‧梅伊」先前曾表示,不排除退出《歐洲人權公約》,英國於1951年國會批准加入《歐洲人權公約》。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經費約6700萬歐元(台幣25億7400萬元),由歐洲理事會提撥。歐洲理事會2013年預算2億4400萬歐元,由47個成員國按人口和GDP(國內生產毛額)比例分攤,英國負擔約2735萬歐元[9]

    在這種氛圍之大下,目前我國如何能跟世界刑事司法潮流《歐洲人權公約》相抗衡?而冒然修法去提出沒有假釋之無期徒刑制度?何況,目前國內所見於死刑問題的研究,大多是從法律、宗教或哲學的立場來探討死刑的存廢,不過這些研究也多限於理論上的爭辯,很少以實證方法進行研究的結果呈現出來。因此建議日後從事死刑研究者,可以另一面向觀察,著重在死刑問題的實證研究,以進一步的瞭解死刑在嚇阻犯罪方面的功能與社會民眾對於死刑的看法,而非單純只是在理論上探討死刑制度之存廢而已[10]。如此循序以進,讓全民取得共識後,我國順應國際潮流,加入廢除死刑聯盟,則法務部王前部長因死刑存廢問題而下臺,這樣的犧牲才有義意。

     

    肆、回憶我國之刑場執行死刑情境

    死刑之執刑,雖然是秘密方式,但身為監獄官,筆者免不了要到刑場,作蒞監執行檢察官之陪席者,而今回憶之,猶景然赴目,不勝唏噓[11]

    筆者回潮1981年代以前,我國執行死刑,均以事先不麻醉,直接令死刑犯就地跪下,由法警近距離朝「死刑犯」背部心臟位置,射擊之。以後人權高漲,行刑前在其手臂血管施打麻藥,俟彼昏迷,再將之拖臥沙堆草席上(如下圖照片),臉朝下,背朝上,由法醫在心臟位置畫一圓圈,法警再近距離(槍口離背約僅一米而已)射擊之。因七十年代以前,執行死刑前,末先予死刑犯麻醉,致槍決未能直射心臟,而「一槍斃命」時,通常受刑者會滾地慘痛而嗚,其哀嚎叫聲,不絕於耳。
      且死刑犯在滾地慘叫後,法警第二發子彈因其身體抖動,法警更難以瞄準其心臟,譬如在1972年九月十三日清晨六時三分,中部某監獄刑場,執行一死刑犯許XX,該犯年齡四十二歲,時由法警長執行死刑,第一槍未射中心臟,「許」犯一邊滾地慘叫,一邊以雙腳雙手爬地拔草,由於彼受槍傷,一面往前跪爬,行刑者(法警)一邊往後追射,場面極為感傷,這是未予事先麻醉的缺點,七十年代以後,逐步革新,行刑前,由檢察官詢其遺言併作筆錄,旋在法警戒護監視下,由監獄衛生科醫務人員協助施打麻醉,俟彼頭已向下勾垂,表示麻藥生效,再予扶往事前準備好之沙堆草席上,身體臉朝下直躺平擺,然後再由法警依法醫劃下背部心臟位置圓圈,以手槍近距離再予以槍斃,當第一槍擊發時,祇見死刑犯之身體,由於肌肉自然反應,因槍擊稍往上彈動一下,併輕哼一聲,若還有微息,再補一槍,即完成「槍斃動作」。
      若有死刑犯願捐獻(贈)器官者,醫院小組事先即在該刑場待命接駁,但槍決位置則改在「頭部」,以利器宮保存。不過縱然是槍決前事先予於麻醉,對射擊心臟之「彈著點」,準確率較高,法警遂能「得心應手」,但也有遇「意外」情形。
      此外,死刑犯臨死前,最能「視死如歸」的,要算是1991年七月二十五日清晨三時五十分(按:因該個案特殊原因提早在三時許槍決)執行之外號「黑牛」的林XX死刑犯,乃該犯臨刑前,尚能「談笑風生」,面不改色,併堅持不用事先麻醉,經法幣勸以不麻醉,徒生「肉體痛苦」,最後始勉強允諾,惟在臨刑前,尚邊吸煙邊與法警開玩笑,乃該犯併打趣的說:「您們還等什麼?前面受槍決的那位道上兄弟,已在等我,等得不耐煩了……」。
      不過,也有死刑犯臨刑前「緊張萬分」,情緒極為畏懼者。1977年一月二十九日清晨六時,執行一位年三十二歲詹XX死刑犯,(按那時候尚未實施刑前麻醉),當他從二審看守所死刑囚房被帶出時,雙腳走路不穩,口中唸唸有詞,為了壯膽,不斷的喊:「各位弟兄再見!各位主管再見!」,而最令人傷感的是:當他在臨刑前一剎那,為了克服心理恐懼,連續高聲叫喊:「中華民國萬歲!XX看守所萬歲!」。
      更令人覺得「心有餘悸」的是:1974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晨五時四十分,執行一位名叫李黃XX女死刑犯,時年45歲,殺人罪,台灣省雲林縣人。是日清晨五時,該犯從二審所「死刑囚房」被帶出「舍房」門時,該女犯雙腳突然柔軟無力,必需由兩位法警分別挾持腋下,踉蹌蹣跚,跌跌撞撞,她併大聲疾呼:「冤枉啊!冤枉啊!我不想死……」。當拖行至刑場「臨時法庭」時,該女死刑犯尚喋喋不休,嚷嚷要拜土地公…要小便…,法警長趁她蹲跪拜天地時,把握機會,即刻由背後開槍;祇見該女囚,滾地哀叫,披頭散髮,一時鮮血染噴滿地,在警長連績補上二槍後,即不再哀叫,但其死狀恐怖,長髮、鮮血、腳鍊、蒼白臉孔、猶似構威一幅「人間地獄圖」,刑場天黑風高,寒氣凜例,遠處傳來狗叫聲,劃破寂靜,未久刑場邊側門打開,一輛葬儀社車進來,刑場又「曲終人散」……。
      另1991年十月十五日,清晨五時八分,執行一位菲律賓人,年39歲,叫班傑明CARRIDO.BENJAMIN的死刑犯,他犯了「殺人罪」,惟在二審所短短半年內,體重由入所前85公斤,迄在監獄執行槍決前,竟瘦至65公斤,不知是否因自覺「客死異鄉」的關係,臨刑前始終默默無語,而刑前備用之酒菜他也不吃,祇是一直仰首凝視天上星星,似乎在遙望遠在故鄉(菲律賓)的親人---真是「無語問蒼天」。該犯因槍決後,無人領屍,祇得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規定,埋葬在中部某公用墓地。其他,刑場上還有類此許多光怪陸離的軼聞與傳言,限於篇幅,容後另敘。

    伍、世界各國廢除暨恢復死刑歷程

    甲、世界各國廢除死刑歷程

    一、國際間已廢除死刑的國家在廢除死刑的過程中,據法務部之彙整[12];均經歷不斷的努力及眾多的討論。以歐盟國家為例,由《歐洲人權公約》關於廢除死刑的進展,以及部分歐洲國家係於近年始廢除死刑,可知廢除死刑並非一蹴可幾,必須獲其國民普遍支持及立法程序加以配合。

    1950年簽訂之《歐洲人權公約》於1953 年生效時,並無廢除死刑之規定;1985 年修正公約的第6 號議定書則要求各締約國於和平時期廢除死刑,只能在戰爭時期或即將發生戰爭時使用死刑;直到2003 年7 月1 日生效的第13 號議定書始要求全面廢除死刑。自締結至此也已經過53 年。

    二、西德

    西德於1949 年通過基本法,於第102 條規定廢除死刑。德國廢除死刑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主要根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德國納粹時代對死刑的濫用,以致於國會毅然通過基本法,明定廢除死刑。

    當時仍有75%的民意反對廢除死刑,死刑廢除後20 年,多數民意才贊成廢除死刑,迄今德國有60%民意反對死刑,仍有40%贊成死刑,於有重大殘酷罪行發生時,德國的與論也常有激烈的討論並要求重罰。德國廢除死刑之後,係採取「終身監禁」之刑罰來替代死刑。

    1977 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終身監禁的合憲性,作出判決,憲法法院雖然肯定終身監禁的合憲性,但要求刑法應增訂讓終身監禁受刑人有機會重返社會。是德國刑法規定,終身監禁已執行滿15 年,則可以聲請假釋,只要受刑人所犯不是特別嚴重的犯罪而有繼續執行的必要,並且受刑人之釋放已顧及公眾的安全利益。

    三、英國

    英國19 世紀初期係以嚴刑峻罰維持社會秩序,並確信死刑的威嚇力量,當時有死刑的犯罪種類甚多。19 世紀末20 世紀初,羅美利議員以人道主義立場,主張廢除死刑,並採取漸進廢除死刑的作法,限縮得判處死刑的犯罪主體與犯罪類型。1933 年的兒童法規定,未滿18 歲之人不得受死刑判決。1957 年英國政府提出「關於殺人法案(The Homicide Act, 1957)」,大幅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此法施行後,死刑的宣判與執行數相對減少。1965 年國會通過法案,將謀殺罪的死刑規定刪除,且有5 年試驗期間,至1969 年經國會確認刪除謀殺罪的死刑規定,但此時仍有其他罪名有死刑規定,且分別在1971 年及1998 年才刪除死刑規定。至1998 年英國法律始無死刑規定。1999 年英國簽署歐洲人權公約除戰時或瀕戰時外禁止死刑的第六號議定書。2003 年英國簽署在一切情況下禁止死刑的第13 號議定書,並自2004 年起生效。

    四、法國

    法國總統密特朗於1981 年競選總統時,即於政見中宣示廢除死刑,其表示:「我反對死刑,因為這是法國左派的傳統,這是所有共和國人士的信念,這是所有支持人權者的選擇,這也是天主教等大宗教的抉擇。尤其對我而言,這是所有偉大哲學家的選擇,因此這是一種信仰。如果我當選總統,因我反對死刑,如果國會大多數也持相同意見,我當選後將提呈廢除死刑草案。」總統大選結果,密特朗當選。法國人在投票給密特朗時,就已知道密特朗的政見。

    後來的國會選舉,所有左派政黨都將廢除死刑納入政見,選舉結果,左派成為國會多數。經過二次選舉,法國人民都知道,如果左派政黨選贏,隨之而來的就是廢除死刑。1981 年當時等司法部長羅伯特.巴丹岱爾提出廢除死刑的草案至國會,並經國會通過。

    五、香港與澳門

    澳門於1999 年之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因此適用葡萄牙的法律思潮,來制定澳門法。由於葡萄牙早在19 世紀便廢止了死刑,因此澳門刑法典第39 條便明白規定不得判處死刑。1999 年澳門歸還大陸後,依據中葡聯合聲明及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原來澳門的法律仍然不變。因此澳門上開刑法典仍有適用。

    香港為英國的殖民地,英國對死刑的態度一直深深影響香港的刑事政策。1965 年英國國會通過法案試行廢除死刑而停止執行死刑之後,香港自1966 年11 月16 日最後一次執行死刑以後,便沒有再執行過死刑。於1993 年廢除死刑之前,依據當時「刑事罪行條例」之規定,只有「叛逆罪」和「謀殺罪」才可以判處死刑,且為絕對死刑,其他犯罪無死刑的適用。儘管香港追隨英國政府的刑事政策,一直企圖在法律上澈底廢除死刑,但民間仍然維持強有力的反對廢除死刑聲浪,特別是在大陸改革開放以後,人民出境的自由增加了,同時大陸的邊防也不復像當年一樣的銅牆鐵壁,許多人也非法湧入了香港。因此,香港的治安急遽惡化。1991 年6 月,香港立法局提議廢除死刑,立刻引起民間極大的反對。經過近兩年的反覆辯論思考,期間有反對廢除死刑的立法局議員,要求以全民公投的方式來決定是否要廢除死刑,但香港立法局堅絕不走公民投票的方式。鑑於1997 年香港即將歸還大陸,多數立法局議員擔心大陸當局會利用死刑制度來迫害香港的民主人士,終於在1993 年4 月21日,香港立法局三讀通過,並由香港總督於4 月23 日頒布1993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宣布廢除死刑,改為終身監禁。1966年11 月16日以後至1991 年立法局提出廢除死刑的議案,總計有243 名死刑定讞的犯人,藉由赦免的方式,改判終身監禁。1993 年廢除死刑時,則於法律中明白規定改為終身監禁,有40 名判決確定的死刑犯,因此改為終身監禁。

    六、南非

    南非廢除死刑亦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南非受白人統治有300多年,於1990 年以前,南非非洲人國民大會(簡稱非國大,AfricanNational Congress of South Africa,是南非最大黑人民族主義政黨、主要執政黨及第一大黨,它反对种族隔离制度,主张建立统一、民主和种族平等的南非。它反對種族隔離制度,主張建立統一、民主和種族平等的南非)的許多成員,包括納爾遜•曼德拉在內,皆因政治立場不同,被逮捕入獄。1990 年曼德拉等黑人政治犯獲得釋放,種族隔離制度開始逐步廢除,同時停止執行死刑。1994 年非國大於選舉中贏得政權,坐了27 年政治牢的曼德拉當上總統,南非黑人終於當家做主。曼德拉總統及許多曾是政治犯的南非現任政府官員及非洲民族議會成員,要是當時被處死刑,今都不可能活著領導南非。

    渠等因此認為死刑是南非白人用來壓迫黑人的工具。曼德拉他当上总统后,极力推动废除死刑。當上總統後,極力推動廢除死刑。1995年6 月6 日,南非憲法法院通過違憲性審查判決普通刑事犯罪可適用死刑的規定違憲。1997 年12 月19 日,南非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修改所有規定死刑的法律,從實體法廢除所有死刑。

    七、菲律賓

    菲律賓是天主教國家,天主教徒占菲律賓人口的83%,有絕對優勢,並對菲律賓的政治和社會產生巨大影響。菲律賓的天主教教會大力支持廢除死刑,並向政府施壓廢除死刑。惟於反罪組織(反對廢除死刑)及天主教的左右施壓之下,菲律賓對死刑的態度一直反覆不定。1987 年菲律賓開啟現代亞洲國家的先例而廢除死刑,惟於1993 年為打擊謀殺、強姦兒童和綁架等重大罪惡行為,又重新對於46 項不同的罪名引用死刑,重新恢復死刑,並於1999 年時恢復死刑的執行,共有7 人被處以死刑,直到2000 年艾斯特拉達總統宣布暫緩所有死刑的執行,繼任的艾洛育總統也繼續暫緩執行。2006 年6 月24 日,於天主教的施洗者約翰瞻禮日,總統艾洛育正式簽署廢除死刑之法案,菲律賓再度正式廢除死刑。

    八、阿爾巴尼亞、科克群島和盧安達於2007 年廢除死刑;烏茲別克斯坦(Uzbekistan,原蘇聯共和國之一,現為獨立國協之一員)於2008年廢除死刑。

    九、美國

    據「法新社」2013年3月16日報導[13]; 美國馬里蘭州眾議會15日通過廢死法案,將成為美國第18個州廢除死刑的州。馬里蘭州州眾議員以88票對56票通過廢除死刑。州參議會已在本月稍早通過廢死法案。這項法案只等州長歐麥萊(Martin O'Malley)簽署就能成為法律。歐麥萊是積極的廢死支持者。歐麥萊稱讚這項表決廢除「根本沒有用」的政策。至於州監獄內的5名死囚,歐麥萊將依個案分別處置。馬里蘭州自1638年開始執行死刑,當時該州還是英國殖民地,但自2005年以來就未曾執行或判處死刑。

     

    乙、世界各國恢復死刑歷程

    據國際特赦組織今年(2013)4月10日表示[14],全球各國去年執行死刑次數大都減少,然而部份多年未執行死刑的國家,2012年恢復執行死刑。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當日公布2012全球死刑判決與執行報告,印度、日本、巴基斯坦和甘比亞都有一段時間未執行死刑,不過2012年恢復執行,而伊拉克處決犯人人數「增加之多令人震驚」。總部設於倫敦的國際特赦組織說,伊拉克2012年至少處決129人,是2011年處死68人的近兩倍。印度2012年11月以絞刑處死2008年孟買恐怖攻擊案槍手卡薩布(Ajmal Kasab),是印度2004年以來首度處決囚犯。

    儘管如此,僅有部分國家繼續使用死刑,全球各地區也漸漸在廢死上取得進展。在有紀錄的部分,2012年共有21個國家執行死刑,與2011年相同,不過較2003年的28國大幅減少。根據國際特赦組織掌握的資料,全球2012年至少執行682件死刑,較2011年多兩件。而58個國家確定新增1722起死刑判決,略低於2011年63國的1923件。

    然而國際特赦組織強調,這項數據不包含中國大陸所執行的死刑,據信大陸處死數千人,不過當局對此秘而不宣。國際特赦組織秘書長謝迪(Salil Shetty)說:「年度調查顯示部份國家恢復執行死刑令人失望,不過沒有扭轉全球反死刑的趨勢。在全球許多地區,死刑成為過去式。」他說:「全球僅有1/10國家執行死刑。這些國家的領導人應該自問,為何仍採取其他世界捨棄不用的殘酷和不人道處罰方式。」大陸居全球執行死刑榜首,處決人數可能超過其他國家總和。其他排行前5名的分別是伊朗、伊拉克、沙烏地阿拉伯和美國葉門則以些微差距排名第6。

    各國2012年執行死刑的方式包含絞刑、斬首、槍決和注射毒液。沙烏地阿拉伯1名遭斬首男子的屍體甚至示眾。日本20個月未執行死刑後,2012年3月處決3名死刑犯,稍後又處死4人。

    美國依然是唯一繼續執行死刑的美洲國家,2012年執行死刑數為43件,與2011年相同,不過去年僅有9個州處決犯人,少於2011年的13州。而康乃狄克州成為美國第17個廢死的州,不過加州去年11月的廢死公投,因些微差距沒有通過。根據國際特赦組織資料,美國50個州中,仍有33州執行死刑,全世界亦有57個國家執行死刑。

    另據2013年3月21日 「今日新聞網」報導[15] ;死刑存廢問題在許多國家引發諸多爭議,不過根據加拿大最新一份民調指出,多數加拿大人支持恢復死刑。根據中央社報導,雷德民意測驗機構(Angus Reid)在2013年3月10日至11日所做的一項抽樣調查顯示,63%加拿大人支持恢復死刑。支持恢復死刑的加拿大人認為,死刑有助於嚇阻謀殺等極惡犯罪,並可為納稅人省下供養萬惡不赦罪犯的錢。加拿大在1976年廢除死刑。

    雖然大多數加拿大人支持恢復死刑,但內心仍十分糾結。民調顯示,若將永遠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亦列為選項,則有45%選擇永無假釋的無期徒刑,39%支持恢復死刑,這項結果顯示,加拿大人傾向對謀殺犯處以較重的刑罰。

    陸、我國現行的死刑刑事政策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於2013年4月9日表示;尊重國際特赦組織年度報告,目前政策是維持死刑,但減少死刑使用,未來會逐步廢除死刑[16]。國際特赦組織於2013年4月10日公布2012全球死刑判決與執行報告,中國大陸被指為全球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總數超過其它國家的總和,呼籲北京當局儘速公布相關報告,以透明化方式處理。國際特赦組織負責亞太地區的專家桑喬治(ChiaraSangiorgio)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台灣於2012年執行槍決6名死刑犯,增加7個新的死刑判決,台灣政府以民意支持死刑,合理化執行死刑的行為,部分家屬直到被通知前往領取屍體,才知道家人被執行死刑。

    桑喬治認為,台灣在死刑部分仍有改善空間,例如行刑前先通知死刑犯的家屬與律師、確保死刑犯有公平的審判、減少死刑的判決,同時停止執行死刑等方面來做。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尊重國際特赦組織年度報告,並重申法務部立場是維持死刑,但減少死刑使用,會逐步廢除死刑。根據法務部去年7月委託民間公司所做民調,台灣民眾有76.7%不贊成廢除死刑,超過85%的民眾認為,廢除死刑會對社會治安造成影響。

    另據媒體報導[17];法務部最近(2013年)主辦「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十名來自各國的人權專家發表結論性意見時,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國際法與人權教授Manfred Nowak呼籲我國政府,暫停死刑執行以表達廢除死刑的決心,國際人權專家的呼籲,讓死刑執行的議題再度躍上檯面。自2006年後,台灣曾四年多未曾執行死刑,直到檢察總長黃世銘2010年在立法院接受提名審查時,一席「已判決定讞的死刑犯,應該要執行」、「如不執行,就是不尊重司法」的言論,挑起了暫緩執行死刑適法性的爭論。就法論法,暫停死刑執行,並沒有任何法源依據,目前司法實務上,除仰賴個案承審法官在科刑裁判時,減少死刑使用外,也有因死刑犯藉提起再審、非常上訴或釋憲的方式,達到拖延死刑的執行,另外,也可由具有執行權限的法務部長,以不簽署死刑執行令方式,消極達成或規避死刑執行。死刑,是我國刑罰五種主刑之一。這些年來,廢死在人權、法律等各界人士鼓吹,以及國際人權團體關切下,已在國內形成一股運動,受到總統批准兩公約生效影響下,更讓廢死達到高峰。

    法務部曾於2012年一項死刑議題民調,有超過七成六的民眾反對「暫停執行死刑」、中正大學於2013年初的民調,更顯示民眾反對廢除比例超過九成[18]。因此,廢死議題在台灣仍然是一條漫長、遙遠的道路。面對廢死爭議,法務部於2012年七月曾委託精湛民意調查顧問公司進行民調,顯示多數民眾認同死刑存在,反對暫停執行死刑。

    2013年初,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也完成一項民調,指民眾反對廢除死刑比例高達九一.七%,顯示大多數民眾不贊成廢死。法務部民調顯示,七六.七%受訪者不贊成廢死,即使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仍有五六.五%反對廢除死刑。另七六.二%民眾對於目前已經判決確定,而已經無法再提非常上訴的死刑案件,贊成應該還要執行死刑。

    柒、結語

    2010年6月15日,馬總統接見廢死聯盟時曾表示[19]法務部有長遠廢除死刑的理想,但現階段政府的做法是減少死刑使用,一方面透過廢除絕對、唯一死刑,另一方面,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馬總統同時表明,除非有不能執行死刑的理由,否則法務部及相關機關並沒有不執行的空間。至於台灣批准兩項國際公約,馬總統表示,公約基本上是傾向廢除死刑,但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聯合國雖曾通過暫停執行死刑的決議,但聯合國的決議也沒有拘束力。馬總統認為,歐洲各國廢除死刑也不是一蹴可幾,有些國家廢除後又引進,有的國家暫停後又恢復,可見廢除死刑在各國都不容易得到共識。

    至於死刑廢除後之替代制度,筆者建議應朝向下列目標努力[20]

    (1).死刑緩執行制度之研擬。

    (2).建立無假釋的無期徒刑。

    (3).嚴厲的無期徒刑之處遇措施。

    (4).三振法案的繼續推廣。

    (5).長期刑之「有期徒刑」,假釋趨於嚴格。

    在死刑存廢進展方面;我國未來的努力方向宜為:

    一、短期目標:(1).絕對死刑的逐步廢除。(2).相對死刑的減少。

    二、中期目標:為了配合死刑的廢除,因此過去在2005年的刑法修正中;

    (1).廢除連續、牽連犯與常業犯。

    (2).最高刑期提升:將數罪併罰的應執行刑提高至三十年。

    (3).三振法案的引入:對於三犯以上者明文不得假釋,

    (4).少年、老年不得處死刑未滿十八歲或滿八十歲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長期目標:

    (1).配合世界趨勢,全面廢除死刑。

    (2).在廢除死刑後,為讓他(她) 們「活在希望」、採行服刑30年後始可假釋的無期徒刑。

    (按;根據2002.10.14研考會發布的「民眾對我國人權政策看法」民意調查[21],有高達七成七受訪者反對廢死刑,贊成者僅約一成。認為廢死刑對台灣國際人權形象沒有幫助有五成二,二成八認為有幫助。不過在問到如果廢死刑後,改處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做為配套措施,主張廢除死刑者提高為四成七,惟仍有四成二不贊成。)

    基上論結,我國的刑事政策未來應走的方向,宜為;參酌留學德國刑事法學教授—鄭昆山博士之論點[22],彼認為:「刑罰是國家對社會控制之最後手段,它有烙印的效果,任何刑事政策,改革的方案,必須透過詳細的評估,亦即全面做到( 1).合理性 (2).實用性 (3).效率性 (4).本土化(5).國際化等之水準與要求,才是一個法制理想國」。

    緣此,透過此觀點,我國之刑事司法對於「死刑制度」未來宜採取下列步驟:

    (1).在立法上逐步減少死刑罪名之規定。(例如有不少國家將科死刑之場合,僅限於情節即重大的殺人罪)

    (2).在審判上,逐步限制死刑之適用對象。(如限制責任能力人)

    (3).在執行上,逐步避免死刑之實際執行。(例如運用行政上之赦免權)

    (4).在制度上,逐步建立對死刑之延期執行制。(類似中國大陸之緩死刑制度)

    (5).在矯正上,逐步加強廢除死刑後,長刑期受刑人留在監獄的硬、軟體設施之替代方案。

      畢竟,死刑之刑法,不是法治上的「萬靈丹」,乃刑法泰斗,張甘妹教授曾說:「根據聯合國在1961年至1965年間,各國所發生謀殺罪與死刑廢止間關係之調查報告,獲得如次之主要結論: 1、謀殺案發生率較高時,死刑之廢止,並無促成其增加之作用。

     2、謀殺案發生率較低時,死刑之廢止,並無阻止其降低之作用。

     3、謀殺案情形穩定不變時,與死刑之存否不發生任何影響。

    4、沒有一個國家,因死刑之廢止,而使謀殺案之發生率不可理解的提高。

     5、亦沒有一個國家,因死刑之恢復,而使謀殺案之發生率不可理解的降低。

    因此,認為就廢止死刑或恢復死刑之前後謀殺罪發生比率觀之,不能支持死刑其有獨一無二之威嚇效果之說。」[23] 明乎此,死刑之存廢問題,未來走向,已昭然若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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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光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吳正坤撰「論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性侵』行為之處遇對策」一文

    *.僑光科技大學吳正坤助理教授撰【紛紛擾擾看死刑制度之存廢問題】一文

    *.僑光科技大學吳正坤助理教授撰【從〔多元面向〕看〔死刑存廢〕問題】一文

    *.「法學欉刊」1990年二月份,中正大學鄭昆山教授對死刑存廢問題一文

    *.1999年10月13日中國時報第15版「廢除死刑全球趨勢,台灣怎能置身事外」。

    *.中國時報2013-03-21【林偉信、王己由、陳志賢、蕭博文/台北報導】。

    *.蔡德輝撰「死刑存廢意向之調查研究」, [2001年犯罪問題與對策研討會] 論文集,頁25。

    *.中央社2013年3月10日,記者蔡沛琪台北10日電。

    *.中國時報,2013-03-21【王己由、陳志賢、林偉信、蕭博文/台北報導】

    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upload/images/照片1.JPG

    【我國OO監獄之刑場實景>中間沙堆四方長型為死刑犯背部朝上之扒臥處】

    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upload/images/照片2.JPG

    【死刑犯被槍決後之原地,現場協助服務者,習慣性予祭拜香煙】

     

     



    [1] 本會秘書長。

    [2] 參見僑光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吳正坤撰「論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性侵』行為之處遇對策」一文。

    [3] 參見 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index.php?do=anecdotal_info&id=3736

    [4] 參見 陳育鼎 撰文 2010.2.9 yuding810@mail.moj.gov.tw

    [5] 參見1999年10月13日中國時報第15版「廢除死刑全球趨勢,台灣怎能置身事外」。

    [6] 參見僑光科技大學,吳正坤助理教授撰「紛紛擾擾看死刑制度之存廢問題」一文。

    [7] 參見中國時報2013-03-21【林偉信、王己由、陳志賢、蕭博文/台北報導】。

    [8] 參見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index.php?do=press_info&id=6064

    [9] 參見聯合晚報2013/07/10 @ http://udn.com/,全文網址: 英國人民憤怒 「退出歐洲人權公約!」 | 國際焦點 | 全球觀察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WORLD/WOR3/8019289.shtml?ch=pdm_sub#ixzz2YiZpF0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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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參見蔡德輝撰「死刑存廢意向之調查研究」, [2001年犯罪問題與對策研討會] 論文集,頁25。

    [11] 參見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index.php?do=funny_info&id=1287

    [12] 參見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3115104930674.pdf

    [13] 參見 http://tw.news.yahoo.com/馬里蘭州廢除死刑-美第18州-053505034.html

    [14] 參見 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index.php?do=anecdotal_info&id=4847

    [15] 參見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index.php?do=anecdotal_info&id=4675

    [16] 參見中央社2013年3月10日,記者蔡沛琪台北10日電。

    [17] 參見中國時報,2013-03-21【王己由、陳志賢、林偉信、蕭博文/特稿】

    [18] 參見中國時報,2013-03-21【王己由、陳志賢、林偉信、蕭博文/台北報導】

    [19] 參見參閱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16/78/27jzu.html

    [20] 參見僑光科技大學吳正坤助理教授撰【紛紛擾擾看死刑制度之存廢問題】一文

    [21] 參見吳正坤助理教授撰【從〔多元面向〕看〔死刑存廢〕問題】一文

    [22] 參見「法學欉刊」1990年二月份,中正大學鄭昆山教授對死刑存廢問題一文

    [23] 參見1986年張甘妹著「刑事政策」三民書局印行,第240頁「死刑嚇止力之實證研究」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