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性侵」行為之處遇對策2014-08-24
  • 論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性侵」行為之處遇對策

                                                                                                                *.僑光科技大學助理教授 吳正坤

     

    壹.引言

    貳.刑罰與禁慾關係

    參. 性侵害犯者犯案特質與超收擁擠現象之關係

    肆.性侵害犯者之原因暨矯治處遇措施

    甲.預防再犯模式

    乙.再犯過程的自我規範模式

    丙.個別及團體治療實施之方式及內容

    丁.治療取向

    (一).對質治療取向(The Confrontational Approach )

    (二).動機治療取向(The Motivational Approach)

    伍.結語

    陸.參考文獻

     

     

    壹. 引言

        性侵害事件之發生,可分兩大區塊;一.是發生在自由社會,二.是發生在監獄等刑事矯正機關。易言之,性侵害犯案者,可分為牆裡牆外,即被判刑入監服刑者或入監服刑後再對收容人予性侵害者,本文所欲探討者,乃著重在後者之行為態樣。

        例如據2010年3月31日媒體報導[1];曾經是伸展台上美豔吸睛的內衣名模,哥倫比亞選美皇后「瓦倫希雅」招募一批美女兵團運毒,如今是國際刑警組織通緝中的南美洲大毒后,瓦倫希雅近日透過社交網站Face book喊冤,說自己與毒品走私無關,她的律師也向媒體表示,瓦倫希雅不是毒梟女王,她遲不出面向警方自首,是「擔心在監獄遭性侵」。「提斯科尼亞」說,他相信瓦倫希雅人在阿根廷,他已向阿根廷上訴法院提出請求,准許瓦倫希雅在沒有被捕之虞下出庭作證。他說,瓦倫希雅不是外傳的毒梟女王,她遲不出面向警方說明,「是害怕入獄會被性侵」。

        因為「害怕入獄會被性侵」,可能會成事實[2];例如以美國來說;早在2004年10月16日,紐約時報曾報導,德州「奧斯汀鎮」的「歐瑞德監獄」,是美國有名的監獄受刑人同性戀溫床,據當地媒體報導,曾有一「個案」被廣泛提出討論,即在2000年9月入獄的黑人受刑人同性戀者「強森」被暱稱為「可可」小姐,這一位舉止溫和的大男人,不幸在入監後淪為受刑人的性奴隸。根據該監內各幫派受刑人代表協議結果:同性戀受刑人一率稱呼女人的名字,在將他們指派給監內另一個幫派時,要提供「性服務」。而本案之受害人-「強森」說:「『瘸子幫』已分到一個同性戀者,據他所知,『門徒幫』已有一陣子沒人侍候,因此就把我嫁給了他們」。
      而根據本案法律訴狀和受害人「強森」的詳細自述,該監內受刑人「門徒幫」和其他幫派把他(強森)當作性奴隸。該監獄內之各幫派受刑人把他(強森)買來賣去,甚至出租。性交易索價五美元或十美元。報導又說;「強森」剛入獄時,一名門徒幫份子叫他「老婆」,強迫強森為他舖床、打掃牢房和用鍋子煮私人食物,還要性交。強森後來被賣給『同胞幫』和其他幫派。更不可思議的是;後來各幫派為他爆發搶「標」戰爭,他們幫派份子告訴他,他在監內公開市場價為一百美金。本案於2004年9月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終於准許強森控告該監疏失戒護人員的民事官司。最後「裁決」承認美國各監獄中同性戀受刑人應受到同等保護權,「裁決書」說這件案子的事證「駭人聽聞」。

        又依2011年2月20日媒體引述[3];台灣北部某監獄徐姓、謝姓受刑人仗著體格優勢,聯手欺負新進的瘦小受刑人,以「童子拜觀音」(雙手食指合併捅肛門)手法性侵,被害人拉褲子、夾緊雙腿頑抗,仍難逃摧殘,被辱後三天吃不下飯,向母親痛哭,桃園地院判二人各3年2個月徒刑。據該監獄表示,事發後已把徐姓(51歲)和謝姓受刑人(42歲)調離原舍房,並嚴格監管。而依桃園地院調查,徐姓和謝姓男子因槍砲等案入獄,二人體格健壯、高大,在舍房是老大,其他受刑人都怕他們。2010年4月9日,黃姓受刑人新發監,分配到二名大哥的舍房,因長得瘦弱,被二名大哥當成「女生」,當晚七點多就聯手輕薄。徐叫謝「把他拉過來」,謝強壓被害人的手腳,菜鳥遇襲時,向同房室友求救,但沒人敢伸援手,隨後由謝勒住他頸部,徐三度扯下他的內褲,被拉開雙腿得逞。即使舍房監視器拍下畫面,二人還是賴帳,檢察官傳同房受刑人,有人懼怕被報復,開庭時說「當時睡著了」、也有人說「在聽收音機,沒聽到呼救聲」。被害人受辱後,痛了好幾天,心情不好,3天沒吃飯,還不敢告訴管理員,怕二名老大報復「死在牢房」,直到其母3天後探監,才向他媽媽哭訴,事情揭發後,監獄將徐、謝二人移送法辦[4]

        另據2010年06月03日「壹蘋果」報導[5];中部某看守所2名被羈押的收容人徐崇哲(31歲),96年9月間恫嚇一名同房的男子「不給插就打人!」要他脫褲趴在廁所邊,用奇異筆塗抹嬰兒油後插入男子肛門性侵;隔天又故技重施性侵男子,另一名舍友廖耀民(31歲)也加入性侵男子,全程被監視器拍下。男子憤而向檢察官舉發才揭發此案,台中高分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將徐嫌、廖嫌判刑。報導說;徐嫌在舍房用奇異筆插入男子肛門時,圍觀的舍友都冷眼旁觀,還有人助陣、叫囂,廖嫌則接手繼續持筆性侵。性侵過程長達9分多鐘,被舍房監視器全程錄下,竟無管理人員出面制止。直到囚友鼓勵他向檢察官舉發,他才憤而揭發此事。台中高分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徐嫌7年4月、廖嫌7年2月徒刑。

        回溯1982年,轟動社會新聞的新竹少年監獄收容人集體滋事之導火線,根據報導,知悉滋擾事件是因受刑人猥褻行為,被處罰而引起的;即在該監第331號一房,有一綽號「哈羅」受刑人,經常自願「陪宿」,祇要其他受刑人願意,可以「串房」猥褻,涉及「交易」的五位受刑人因受處罰的問題而鼓噪,致一發不可收拾。當時,前新竹少年監獄調查科科長左永憲先生曾說:「雞姦亦為監所事故之一,發生原因:一為性慾之發洩,二為變態心理所趨使。出於前一原因,行為人大多是重刑犯,長年鐵窗生活難得一見異性,被害人則為同房年輕俊秀之人,在渠等威脅之下而屈從。……人皆有自尊心,亦有佔有感;雞姦行為人於事後往往道及他人,以致有傷被雞姦人之自尊,終致無地自容,羞憤自殺。其缺乏自尊者,不見為他人所乘,因此糾紛迭起,事故連續滋生。」[6]

        另據2006年2月18日媒體報導[7];曾在某監獄服刑的張姓男子2005年3月向法務部檢舉,指當年在監服刑期間,目睹4名精神病受刑人多次性侵害綽號「阿祥」的受刑人,某縣警局警方接手偵辦,4人陸續到案說明,僅1人承認犯案,惟4人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法辦。本案之張姓男子是於2005年初,在某監獄服刑期滿出獄,據悉,他因竊盜案入獄,經醫院鑑定罹患精神病,分配在某監獄醫護中心精神病受刑人工場,6人同住一舍房,不料,同房陳姓等4名受刑人見「阿祥」善良可欺,常利用晚間,在廁所用手或性器官猥褻阿祥,還拿馬桶刷柄插入阿祥的肛門,張犯向獄方反映,阿祥中得與4名涉案者才予分房。張犯進一步說,同房6人已先後出獄,每當回想「阿祥」遭性侵害病情不輕,於心不忍,且性侵害是公訴罪,他認為涉案人應得懲罰,才提起勇氣檢舉。

        然而警方也找到「阿祥」,因精神病未見好轉,無法表達是否曾遭性侵害。惟該報導又說:記者亦採訪了中部一所監獄之衛生科長表示;監所因環境特殊,不只精神病患間會發生「性侵害」,其他收容人也同樣會發生,甚至有「兩情相悅」式的「性行為」,雖然外界覺得不可思議,但這是受刑人之「次級文化」使然。因此,為了防範暴力型的性侵害發生,新收男受刑人入監時,如果長相斯文、文靜,有女性化傾向者,監所戒護人員將憂心這些人會成為受害者,同時加害受刑人,會特別注意挑選牢友。此外,依以往經驗,短刑期受刑人常會被長刑期受刑人「欺負」,因此均會分別加以監禁。事實上,「鐵窗春色」長期以來一直困擾國內外各矯正機關,因為傳統保守文化,較少人去觸摸這個敏感問題。

        有趣的是;美國阿拉巴馬州「候曼監獄」迄1995五月,已收容八百名男受刑人,由於男性管理員之不足,早在1991年,該監即開始起用女性戒護管理員,不過「問題」就發生了[8];原來該監之男犯,平均每天有30名「忍不住」的在女性管理員面前,當眾掏出陰莖自慰,有部份女管理員,不堪長期受「性騷擾」而自動請辭。該監「絞盡腦汁」採取懲戒措施,把騷擾女管理員之受刑人「獨居監禁」一段時間,可是解罰後,他們又「重施故技」。獄方遂又想出另一招,即拍下犯人自瀆的照片,揚言把此「不堪登大雅之堂」的「特寫」照片,郵寄給他們的母親,但犯人的「性飢渴」結果,根本不怕這一招,還是「故態復萌」。據該監發言人「巴第福德」表示,在苦無對策之下,現在又決定採取另一項創舉:即讓經常向女性管理員「獻寶」的犯人,穿上特製紛紅色囚服,促使囚犯為避免遭人嘲笑而停止不雅行為。結果「效果」如何呢?各位猜一猜――唉!又失敗了,獻寶的人更多。

        另據1995年9月7日媒體報導[9],香港「赤柱監獄」為推展康樂活動,疏解囚犯精神鬱悶,遂讓受刑人觀看該監提供之三級色情電影錄影帶後,竟發生了集體強姦事件。然而,據悉在過去十年中,香港監獄中大約有20名囚犯,因在獄中之性行為而感染了愛滋病,當時,香港醫生們警告監獄當局,應對香港監獄中服刑囚禁的犯人,發放保險套,避免愛滋病在獄中傳染。緣此可知香港獄政當局為受刑人「性問題」的解決,正一籌莫展。

     

    貳.刑罰與禁慾關係

     

        由上揭知悉無論是國內外,矯正機關收容人之間的「性侵害」案件,已是「冰山一角」。惟由於過去我國固有傳統的文化思想與封建道德觀念,把「性問題」看作一種禁忌,其次是刑罰暨監獄學者,對圍牆舍房內的收容人「起居作息」,很難實際觀察其不正當的「性生活」發洩情形,再者也不能像其他行為科學,可以方便作各種「實證檢驗」。因此,深入而專業研究監獄受刑人「性侵」問題者,較為稀少。縱然是第一線矯正工作人員,亦是模糊的了解。然對於當前『獄政管理人性化』,暨參酌現代歐美先進國家刑事政策之處遇;由國家刑罰權拘禁受刑人之自由,是否應擴及此「性問題」範圍?值得商榷。乃以今日刑罰思想,在感化主義的原則下,若對受刑人施以「性」的壓抑,顯然是違背了它的精神。而站在人道主義下,讓受刑人長期禁慾或是使以不正當的方法去發洩性慾,似乎是一種「不健康」的行為。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說:「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此種目的規定,旨在實施感化刑、教育刑。然而「改悔向上」的大前題,必使受刑人身心健康,但「性的問題」卻始終成為絆腳石,長久以來,少數長刑期受刑人似乎皆以手淫、雞姦等為解決性慾捷徑。例如以最保守的中共來說,中國大陸的江蘇省,早在2003年時代,為防止監獄內不斷發生的「同性戀」戒護事故,開始嚐試對受刑人「性解禁」政策,最明顯的是當時容納三千多名受刑人的江蘇省「江寧監獄」,因「性犯罪」身陷囹圄達百分之二十五,而「性壓抑」、「性飢渴」已成了前來參加性心理諮詢的受刑人之共同的心聲。

      據個案報導;一位當年初因入室搶劫被判八年有期徒刑的張姓受刑人表示;自己26歲,2002年剛結婚,在牢房渴望性愛、思念嬌妻已成了他每晚入睡前的一種意念。現在他得知該監獄將實施「鴛鴦房」、「月末同居」等人性化政策後,備受鼓舞,他期待其妻早一天的到來,他努力表現以爭取獲得如此「寬管級」的待遇,據江寧監獄的副教導員張巨集先生指出;大陸監獄所稱「寬管級」係指犯人入獄後已達到一定刑期,曾受過獎勵,或獲得減刑的表現,且家庭婚姻比較穩定,受刑人本人為初犯者,犯罪動機帶有過失性的等等,在監即可享有「性解禁」的待遇。
      此項報導中也透露江寧監獄的「月末同居」等「性解禁」政策,從事獄政工作者贊成聲不絕於耳,但也有少數反對聲浪。一位獄警表示,從管理角度上來看,他支持監獄這樣的政策,畢竟這種政策有助於一些犯人的努力改造(意即改過遷善),且對他們瀕臨崩潰的家庭確實有穩定作用,但從其個人角度看,還是認為謹慎為佳。
      據瞭解,中共獄政當局,對全國各監獄內層出不窮傳出「同性戀」行為非常的頭疼,因此由江蘇省社會科學院調查中心主任也是著名的性學專家「儲兆瑞」博士帶領的「性心理」諮詢小組,首站在江寧監獄展開「性心理諮詢」,與此同時,「繡球拋進高牆內」、「鴛鴦房」、「月末同居」等有關高牆內人犯「性解禁」的人性化政策,先後在江蘇省其他監獄推行。
      大陸「人民網」報紙曾報導,單單江寧監獄當時即有四百多名犯人代表接受了儲兆瑞博士「性心理諮詢小組」的心理諮詢,另據「儲兆瑞主任」的統計數據顯示:經開放「性解禁」處遇後,監獄同性戀現象,已大大減少。
      在臺灣,距今26年前即開始嚐試了此項「性處遇」。為了達成管理受刑人「人性化」之性解禁政策,普遍實施,我國法務部除撥款在各監獄旁建有受刑人「懇親宿舍」外,另據監獄行刑法第75條「特別獎賞」之規定,儘量放寬條件,俾讓更多無法配住「懇親宿舍」者,予以「返家探視」以達到「性處遇」人倫之樂的效果。乃依1962年6月5日公佈之「外役監條例」而設立之外役監獄,政府分別成立於1985年7月;座落在台南縣山上鄉之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及1987年8月座落於花蓮縣光復鄉的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兩座無圍牆之監獄(按:第3座在台東鹿野鄉設立的臺灣武陵外役監獄,因階段性任務已完成,現已改為臺灣武陵戒治所) ,其收容之受刑人是由各監獄男性收容人中,挑選符合外役監遴選條例且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而適於農牧外役作業為主。無圍牆的外役監獄是屬低度戒護管理的監獄,收容人享有比一般監獄服刑者較優渥之處遇,而對受刑人來說,除「縮短刑期」、「返家探視」以及其他各項「人性化」處遇措施外,「與眷同住」更是一項基於人道主義下的最大「性福利」, 乃其與配偶之「性接觸」;每個月一次每次不得逾七日為原則,現兩座無圍牆的外役監獄,均於監內蓋有美輪美奐的「懇親宿舍」,每間套房7坪大的空間,有床舖、沙發、電視、電扇、冰箱、衛浴設備等,讓受刑人有「性生活」之隱密空間,而收矯治之效果。據統計[10],綜觀2003年至2007年,符合此項「一親芳澤」規定之受刑人,有550人左右; 倘以其「性溫存」天數觀察:2007年「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同住者約有1521天,較2006年之1392天增加了129天(9.27%) ,「自強外役監獄」則有784天,較2006年之620天增加36天(46.15%),顯見受刑人對於親情重視,於「性需求」亦高。嗣後,若我矯正署亦更能正視一般監獄受刑人之「兩性治療」,全面擴大實施「與眷同住」制度,堪稱為「行刑個別化」教育刑成功之處遇措施。

        所以,監獄長刑期受刑人之「性處遇」問題,實為當前矯正工作之重要而嚴肅的課題,基於戒護「零事故」的理想,與上揭媒體所揭露事實案例,未來獄政革新,在這一方面,似乎尚有許多改善空間,法務部決策者,亦似應以人道處遇及人犯人權觀點考量,全力改善受刑人之「性處遇」,實現「兩性治療」之願景,早日達成獄政現代化目標,俾減少矯正機關內「性侵犯」案件之發生。

     

         而為了達成「人性化」之性解禁政策,普遍實施,上揭收容人「懇親宿舍」或「返家探視」以達到「親情教育」人倫之樂的效果。曾經有一則笑話,一位老太婆得悉兒子服刑期間,竟然媳婦懷孕,一怒之下,趕來監獄面會欲告訴其子實情,結果其子吞吞吐吐靦腆而語:「媽!不是啦!是監獄給我們「『改悔向善』機會之結果」。其母仍然不相信,復詢道:「改悔向善與懷孕有什麼關係?」。在監獄接見室另一方,手持電話筒的他,又蹬腳急忙解釋:「媽!不要問那麼多啦!監獄有懇親宿舍與返家探視之規定,我們是依法『辦事』的」這位老太婆終於想通,喜出望外的說:「哦,政府實在是法外施恩,讓我『離』子『得』孫,也蠻『合算』啊!」。這個寓言,可以代表台灣獄政「人性化處遇」的成果。
      

        最近之醫學報導,壞脾氣的男人,經過科學家的研究,其增強攻擊性及反社會行為之誘因,原來是睪丸素荷爾蒙分泌不足在作祟。早在1995年六月間,美國洛杉磯「加州大學港口醫學中心」的「克券絲汀‧王醫師」暨「北達科他州醫學院」的生理學家「薇莉絲‧山森」相繼研究證實。因荷爾蒙失調而引起的「生殖腺官能不足症」是導致男性好發脾氣、滿腹牢騷、憤世嫉俗的病因。「加大」的王醫師遂首開先例,以60天的睪丸脂酮注射於暴躁好鬥、厭惡社交的「惡男」,結果其心理「心情圖表化」出現愉快心情,60天的療程,這位「惡男」改變為「紳士」,不會暴躁、易怒與緊張[11]。此個案,值得我國監獄特約醫師之參政;作為診斷及研究那些老是喜歡違反監規之受刑人,其長期「性壓抑」後,究有否此「病因」之存在。

     

        不過,歐洲西班牙的監獄,在這一方面它們反應很快。早在1991年,位

    在西班牙東南地中海岸一片橘子林的「皮卡森監獄」的四個區,共收容兩千五百名囚犯,裡面除有完善的運動場和繪有彩畫的圍牆外,其第四區正是一座相當前衛的男女混合實驗監獄,1987年該區關了26名男受刑人和20名女受刑人(按:現在可能10倍於此數字),這些受刑人在晚上十點至早上八點分開監禁,但其他時間「祇要你「妳」喜歡,有何不可?」悉聽尊便,當然該監獄強調這是西班牙獄政革新的具體成果,其處過強調的是空間、更新、教育和訓練。能夠被選人第四區的囚犯,基本上行為要良好,且願意共同生活和工作。因此,該監男女囚犯手挽著手,漫步在陽光普照的監獄庭院中「談情說愛」是該監矯正受刑人的生活寫照。西班牙之專家學者與獄政主管承認,這種辦法能大為降低一般監獄常見的暴力和緊張,更能制止同性戀暨性侵事件。據悉,由於當時「皮卡森」監獄實施男女同監的前衛作法,己引起愛爾蘭、德國等歐洲國家獄政單位的興趣。西班牙見他國欲仿效,推展到西元1997年,其國內85座監獄,至少已有20座比照「皮卡森監獄」實施「兩性治療」[12]。一時蔚為風氣,例如美國聯邦政府也重視受刑人這種兩性關係,其辦法是由聯邦罪犯矯正局指定兩座監獄,實驗男女犯人混合矯治。這兩座男女混合監獄。儘管有人批評形同「鄉村俱樂部」,但美國監獄當局仍決定繼續辦理,甚而計劃推展,因為他們發現此類監獄,矯正效果甚大,出獄犯人幾乎無人再蹈法網。此兩座監獄,一在德州的澳茲堡,一在麻州的法明罕,它們的外表看來宛如田園社區,每當夕陽西下,但見青年男女攜手漫步草坪,喁喁談心或並肩小坐相偎相依,親吻是常見的現象,惟尚不許有性的關係[13]

     

        故而美國另外有一群研究學者羅伯特博士等人,以馬里蘭州的一所監獄受刑人為實驗對象,研究一個人的侵略與性的關係,結果證實在壓力和恐懼之下,男性荷爾蒙將慢慢的減少分泌量,他們發現剛被捕的年輕粗暴犯人,往往比監獄裹其他犯人分泌更多的睪丸素酮[14]。監獄受刑人受了「性拘束」後,減少了「性活動」,久而久之,有部份形成生理上的「性無能」或是其他「性機能障礙」、雖然沒有數據可資佐證,惟這是對受刑人禁慾後生理上的影響,應無疑慮。

     

    參.性侵害犯者犯案特質與超收擁擠現象之關係

     

        有關於矯正機關內收容人,無論是志願或非志願之互相性侵行為;FInkelhor等人( 1990)將「性侵害」分為11類行為,從最輕微的語言猥褻、被迫暴露私處、被迫碰觸身體、被迫親吻、被迫裸露、被迫表演性行為、被迫撫摸生殖器官、被迫性交(雞姦)、被迫口交、被迫性交並遭性凌虐等行為皆界定為遭受性侵害。性侵害一詞涵蓋極廣,從輕微的騷擾( harressnet)到最嚴重的強暴(ape),因此性侵害可表示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侵犯性或脅迫性的行為連續體,從輕微的性騷擾、性猥褻到嚴重的強暴。羅燦瑛(1989)認為,在此連續體上的各種行為,若均具以下共通特質,皆可稱為性暴力(Sexual Violence)行為:

    (1)與被侵犯行為者的性或性別有關的暴力。

    (2)不受被侵犯行為者歡迎或接受的暴力。

    (3)違反被侵犯行為者的自由意志或清醒意識的暴力。

    (4)對被侵犯行為者造成負面或傷害的結果之暴力。

    惟無論是牆裡、牆外,性侵害是高「犯罪黑數」的犯罪類型,潛在的性侵害「加害人」相當多。但因性侵害涉及被害人之諸多身心困窘與社會污名,因此報案機率偏低。不過,性侵害犯罪,自2001年起巳經全面改為「非告訴乃論罪」,性侵害犯罪之案件數將會繼續成長,犯罪黑數當然會下降。再者,性罪犯若未接受完整的處遇治療,其再犯危險性甚高。一般而言,對性罪犯之臨床會談需涵蓋下列十個向度的問題[15]: (陳若璋,2001)

    1.性罪犯之生長史,包括原生家庭狀況、是否有家庭暴力經驗、同儕間性偏差文化、性創傷歷史。

    2.性罪犯之人格特質,包括其表達能力與情緒穩定度。

    3.偏差的性癖好,包括性幻想、看A片頻率、模仿A片程度。

    4.性犯罪之內涵,被害對象之各項特質、犯罪手法。

    5.相關之壓力事件,特別是在性偏差行為之前發生,足以引起性罪犯負面之情緒反應,造成其生活壓力事件或社會關係之衝突。

    6.對被害人之同理心程度。

    7.社會關係與情緒適應情形。

    8.對防止再犯性侵害行為之自覺與決心。

    9.認知扭曲情形,特別是對責任之接受或否認之情形。

    10.社會支持系統之強度與完整性,特別是有負面情緒時是否有人分擔,當壓力事件來臨時如何因應等。

    至於有關監獄過度擁擠會造成許多問題發生(包括收容人之互相「性侵」行為,因睡眠時,過度擁擠,大腿、屁股互相碰觸,在長期禁慾情況下,容易產生性幻想,以致發生性侵害行為),今就解決擁擠問題對策臚列分述如下[16]:

    一、短期作法實施赦免與減刑,使初犯與輕罪受刑人均可因減輕其刑                而提早釋放,以紓解監獄人口。

    二、慎重羈押,減少使用審判前偵查的羈押作為,並廣泛運用「緩起訴」       以減被告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判決監禁刑。

    三、改善現行替代刑罰的功能與效能,並引進新的替代懲罰作法,修改相        關法律,如在家坐牢、電子監控、密集觀護、社區服務、震撼監禁、 震撼觀護等中間制裁措施。

    四、建立新的短期監禁量刑架構,並減少易科罰金在監執行,同時法官擴

           大緩刑運用,讓人犯接受社區處遇。

    五、強化精神疾病及少年矯正機構,將不需被監禁精神病犯及少年犯由刑        事司法體系轉向出來,送往醫療院所或青少年收容家庭、寄養之家,並給予適當醫療及照護。

    六、現階段應將所有男受戒治人,集中收容於新店、台中、高雄及台東四所獨立戒治所,其他與監獄合署辦公戒治所一併裁撤,以增加監獄收容空間。

    七、改變反毒政策,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初犯視為病患,不論觀

    察勒戒或戒治,一律交由醫療院所負責,第二次方視為犯人,依法偵查起訴判刑,交由監獄執行,以減少監禁人口。

    八、修改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外役監條例,使有確實悔改表現受刑人增加縮短刑期日數,如一般監獄受刑人其一、二、三、四級分別縮刑40天、30天、20天、IO天;外役監獄受刑人其一、二、三、四級分別縮刑60天、 45天、 30天、15天,真正讓表現優良受刑人能提早出獄。

    九、有效運用監所現尚可利用空間或空地,增建或擴建來增加收容人數,

           提高收容額或作為擁擠監獄移送人犯之用。

    十、興建新的監獄來擴大收容空間,低度安全管理監獄應該是優先考慮因        為建監費用低、時間短、紓解量大、維護容易,比較切合實際。

    十一、將受刑人做適當分類,儘量就低度安全管理受刑人監禁在一起,以          大舍房通舖式建築來增加容額。

    十二、強化靖安小組功能,建立區域囚情穩定並成立危機緊急處理小組,           擁擠可能帶來監所事故演練以應付不時之需。

    十三、重新檢討各矯正機關角色定位,凡功能不彰、人力浪費,設施使用足,通盤檢討,調整與合併並依現有監獄人口結構中受刑人最多毒品犯,設置數所煙毒專業監獄,充分運用有限人力達到最大效能。

    十四、建立受刑人風險評估機制,凡再犯風險低,無繼續監禁必要者,能儘子假釋,從監獄中釋放出來以減少監獄人口。

    十五、加強矯正人員訓練以提升條件,並提高其素質,無論是專業知能,角色扮演等各種能力來強化工作績效。

    十六、尋求短期危機基金(Short Term Fund)協助,以維持其生命,因為過

    度擁擠的結果,監獄無法提供安全服刑環境,許多受刑人生命曾到嚴重的威脅,甚至死亡。

    十七、設立社區矯正(復歸重整)中心或釋放前輔導中心,使六個月或一年後將假釋出獄人移送到社區中心接受社區處遇,以測試受刑人未來適應社會生活能力,甚至出獄受刑人自覺容易再犯,亦可申請到矯正中心,繼續接受輔導。

    十八、建立協助生活監獄(Assisted Living Prison),即老人監獄,將所有老年受刑人集中於一監獄執行以及增設安全與醫療措施,俾便管理、輔導與照顧,並仿效美國POPS (The Projects for Older Prisoners)作法,建立高齡者專屬作業場所及更生保護計畫,更採取觀護監督或電子監控配套措施,於假釋期間或期滿仍可從事工作。

    目前國內各矯正機關對收容人於服刑期間,被發現雞姦他人時,雙方「您情我願」暨以強迫式之非志願雞姦而被害者事後同意和解時,均以違規方式處理,若是以強迫式之非志願方式而被害者事後不同意和解者,始予移送法辦。筆者認為以強迫式雞姦他人者,無論是被害人出於志願或非志願之性侵行為,除非志願者予移送法辦外,二者均應予精神治療處遇,避免「性侵成性」他日出獄後,如法泡製,危害他人。當然這項矯治處遇措施,亦需要有修法之配套措施。

     

    肆.性侵害犯者之原因暨矯治處遇措施

     

        在實務界,從事矯正工作者,對於圍牆內之性侵害收容人行為,如上揭消極的予違規處分或移送檢方偵辦,積極的作為,乃加強收容人正面之文康活動,俾讓予發洩精力,轉移負面之性慾,惟性侵害犯罪之成因具複雜之背景因素,包括: 生物、文化、個人病態心理與意外(偶發)事故等,均有可能[17],茲分述如下:

    1.生物的因素:部分之性侵害犯,或由於腺體因素,其對性之需求較高,缺乏自制或因大腦受傷或心智上之缺陷,而對「性」懷有敵意,在此情況下,以原始之男性本能(性)對收容人造成性侵害。

    2、文化上的因素:在性暴力次文化中成長的人,極易在同儕之鼓舞下,以征服之方法(如:強暴),印證其為男人中的男人,而提升地位。

    3、個人心理因素:若個人存有高度自卑感,或年幼時曾遭欺侮與動粗或受性侵害,極可能藉強暴之手段,用以重拾男性自尊或報復;此外,個人表達溝通能力欠佳,亦可能埋下日後性強暴行為的種子。

    4、偶發因素:犯案前觀賞一系列色情刊物(清涼秀)之影響下, 個人可能因此喪失自我控制力,而從事性攻擊行為。

    5.被害者因素:被害者衣著暴露、或於舍房洗澡、裸露易於求歡、將自己陷於被害情境中,易導引雞姦案件之發生。

    6.環境因素:如上揭各矯正機關大量超收,造成擁擠現象,收容人睡眠時間,相互依偎身軀,加以缺少文康活動,生活單調乏味,於是以雞姦他人為樂。

          在生物學與生理觀點,已有臨床案例;最近宜蘭「羅東博愛醫院」曾發現,由精神科黃鈞蔚醫師提醒民眾,春天,是桃花盛開的季節,同時也是『桃花癲』性發作之發病高峰期,患者及家屬都應該要特別注意,因為『桃花癲』發病,會導致性慾大增,誘發性侵事件的發生;在臨床上,該醫院黃醫師就曾遇過打扮的花枝招展,塗上大紅色的腮紅與口紅的『桃花癲』患者,走進診間,說不到兩句話,就開始對醫師毛手毛腳,完全不受控制;也有病患因為『桃花癲』發作,不斷的出門或上網尋求一夜情的對象。黃鈞蔚醫師指出;『桃花癲』其實就是我們常聽的精神疾病--『躁鬱症』。由於20%-30%的躁鬱症患者在發病時會出現性慾會大增,好交朋友,對異性來者不拒等症狀,正好跟「桃花」特質不謀而合,因此,『躁鬱症』才會有『桃花癲』這樣的別名。黃鈞蔚醫師進一步表示,『躁鬱症』是一種情感性的精神疾病,患者會有週期性的情緒過度高昂與過度低落的症狀。而『桃花癲』就是患者在躁期的表現。在這個時期患者會有情緒高昂、多話、自大;睡眠需求減少;計劃變多,開始規劃許多事情等特徵。每一位病患在躁期的臨床表現不盡相同,約有20-30%的躁鬱症患者會出現性慾大增的情況(為性侵案之高危險群)[18],也有50%的患者會出現無法自制的購物衝動。由於大部分的躁鬱症患者在鬱期不太容易被發現,因此,許多患者都是在躁期發病時,被家屬強制送醫,以免有機會變成性侵害犯。然而,此類躁鬱症患者,若是為監禁中之收容人,則難免會有性侵其他收容人之行為。

     

        根據奧地利心理學家佛洛依德(Freud)的說法,認為監獄「性暴力」都是人類與生俱來求生的本能。因受到監禁無法與外界親人、家屬及異性朋友接觸的人犯在生理方面(即性的滿足上)有所需求時,經常會採取他方式來滿足,如果自我控制力強的人犯,會以宗教信仰、勞動、自慰(手淫)、閱讀或是其他方式來轉移對性的需求與滿足,)尤其是女性犯罪人(黃徵男、賴擁連,2003年),但是男性受刑人中,如果自我控制力弱,再結合暴力、攻擊行為,則性侵害事件即會在監獄內發生,這就是為何一般性侵案件經常發生於男性人犯之間[19]

         從犯罪矯治觀點,我矯正界亦可不必過度緊張,因為每一種性侵害治療模式皆各有其殊勝之處,以下僅就國內最常用的預防再犯模式之處遇,加以說明[20]

    甲.預防再犯模式:
    預防再犯模式是引進台灣最主要的治療模式,也是最多治療師所採用的治療
    模式。預防再犯模式認為只要性侵害加害人警覺到侵害的先兆,就有機會使用因應策略來中斷侵害行為,治療模式包含了行為技巧訓練及認知干預技術,教導加害人避免再犯的技巧,及早偵測到再犯的危險,以及用來減低再犯危險的因應策略,同時建立監控資源。治療的過程包括先協助加害人瞭解預防再犯的相關概念;確認及檢視自身的危險因子,並找出最常見之危險因子;確認偵測危險因子的線索;接著找出良好因應策略並分析其可行性,找出最佳的因應策略等並演練之。

    乙.再犯過程的自我規範模式:
    此模式主要為再犯預防模式的修正版,是一種包含了認知、行為、情感層面
    的模式,提供一個抑制或增強再犯機制的描述,主張再犯可分為下列4種途徑:

    (一) 消極迴避:想要避免再次性侵,卻未積極防範。
    (二) 積極迴避:想要避免再次性侵,卻用了錯誤的方式防範。
    (三) 主動接近:有意再進行性侵害,且未加以克制性侵的渴望。
    (四) 明顯接近:對再進行性侵的意念不但未加以克制,甚至事先計畫。
            針對不同途徑的加害人,需要用不同的治療方法,如消極迴避途徑的加害人,需要學習相關技巧、問題解決能力與情緒管理,並協助他們對自己的行為有更多的監控能力,以矯正他們在再犯週期中的各個組成因子。除此之外,在臨床上仍有許多實務工作者發展其他治療模式,包括:敘事治療、心理劇治療、內觀療法等,期待能找出最好的治療模式。惟每一種治療模式皆有其優點與限制,由理論所發展出的治療模式,亟需透過研究檢視其成效,俾能有效地降低再犯率。

        對於在圍牆內之各類型性攻擊行為者,仍應施以妥適之處遇,以減少其再犯之機率。在矯正處遇上,宜考量下列諸點[21]:

    1.由專業之人員運用適切之測驗,對各類性攻擊行為予以妥善分類,達成個別化處遇之目標。

    2.參考臨床成功之案例,依個案之不同,提供妥適之輔導與治療服務,例如,援用在文獻上廣受肯定之認知行為療法(Cognitive Behavioural Interventions

    ) (Epps,1996 ;楊士隆,民86 ;楊士隆、吳芝儀等,民89)或施以藥物治療等,強化行為之控制與管理,減少再犯。

    3.採行「復發預防」(Relapse Prevention)之技術,強化「性攻擊者」之社會適應能力,確保處遇成效,妥善處理可能再犯之突發狀況(楊士隆、鄭瑞隆,民88)。

    4.由於性攻擊行為之發生往往與行為者成長之家庭結構和環境密切相關,故必要時矯正機關應多多辦理收容人懇親會(或穿插文康活動),俾對其進行家族治療。

    5.對於再犯危險性高之雞姦習慣犯,可考慮修法科以強制矯治之保安處分;倘鑑別出與過多之性趨力有關,亦可考慮應用抗男性激素或雌激素治療(如醫藥界之Anti- androgen cyproterone acetate及Tranquillizer benperidol)

     (Bancroft 1983),或施以「打滕」以電擊之方式使其暫時喪失性能力,並輔以心理治療,以避免再犯。

    丙、個別及團體治療實施之方式及內容:
    (1).個別治療:各矯正機關對於機構內之性侵個案,經診斷與評估後認定須接受
    個別治療之性侵害者,通常為不適於團體治療的個案,如罹患精神疾病、無法書寫、瘖啞等類型,安排一位治療人員(如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護理師或社工師)就診斷與評估之建議與結論,訂定個別治療與輔導方案後,實施個別心理治療(例如憤怒情緒管理、社交技巧訓練或自我肯定訓練等),並討論出個別的再犯預防計畫,個別治療之時間至少需3個月以上。

    (2).團體治療:由於機構內之性侵個案被發現之人數較少;通常作團體治療也就較少,團體治療之治療期程為4個月以上,運用團體分類與成員篩選藉以探究性侵害者之態度、治療意願及認知能力,以利於將同質性高的個案歸類於相同團體中進行治療。另針對否認犯案、罹患精神疾病、智能不足、學習障礙等性侵害者,開設各種不同團體,依照各類型個案的需求進行團體治療。
    (3).輔導教育課程:鑑於各矯正機關,實施強制診(治)療人員之數量嚴重不足,為避免個案處遇期程遭受延宕、權益受損,故規劃輔導教育課程,內容包含性犯罪之類型與成因、家庭與人際關係、壓力與情緒管理、對被害者之同理心、生涯規劃等,每階段以3至4個月為一期,遴聘監內外學有專精之專家學者講授,期望能增加診(治)療效益,提高強制診(治)療品質,並可作為個案否認抗拒時之緩衝處遇,提升其治療動機。
    (4).輔導評估:輔導評估是由收容人所屬教誨師向管教小組會議提出報告,平時教誨師負責輔導性侵害收容人,在收容人治療評估通過後,始進入實質之評估。以收容人在監表現、有無其他違反監規之紀錄、參與輔導之學習態度以及刑期的執行率多寡為評估判別標準。

    丁、治療取向:

    對於機構內之性侵個案,一般治療理論,實務單位之運作,亦可分為對質治療取向與動機治療取向,兩個面向[22]

    (一).對質治療取向(The Confrontational Approach )

    基本信念 :對質治療取向認為性罪犯不太能意識自我犯行的嚴重性,且缺乏改變的動機。

    基本假設 :加害者無法提升其自身的能力,不可能產生自發性的改變動機,且無能為自身做決定,無法控制其行為。因此治療者需以激烈的對質,持續挑戰加害者的信念,促使其行為發生改變。

    治療目的 :使加害者對其犯行產生罪惡感,蒐集和犯罪事實有關的資料,使性罪犯接受他們是需要改變的,進而接受幫助。因此,他們必須被貼上性罪犯的標籤,且承認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以及他們自身問題的嚴重性。

    治療者態度 :採取較權威式,或甚至有點挑釁的態度,當加害者面對自身的行為及治療者提示他們自身的性問題和重複發作的模式時,他們的反應多半是抗拒和否認。就治療者而言,他們此種反應被視為是阻抗(resistance)及缺乏改變動機,而被解讀為人格問題和病理學的現象。這種反應模式被稱為「對質、否認陷阱」,此治療模式的互動關係如下:

    1.治療者與加害者的互動關係會因治療者持續否定加害者的情況,而變得非常緊張。

    2.加害者會以自我防衛機轉(psychological reactance )護衛自我的觀點或形象,使得他們逃避與治療者合作。

    3.治療者也會因加害者的反抗態度而視加害者為沒有動機改變,更甚者,可能因而使治療者採取與加害者敵對的態度,不但使兩者對立的關係更為明顯,且治療會一直持續停留在改變模型的第一期(反省前期),難以進展至下一階段。

    如此一來,加害者改變其行為的可能性更低。而且,治療中若治療者無法使加害者相信自己有問題,加害者便不可能對其犯行,有任何矛盾感或認知不一致感,因此其療效即有相當的限制。

    (二).動機治療取向(The Motivational Approach)

    基本信念:治療者需運用精確的同理心、互信和接納的態度,營造出改變的氣氛 ,並嘗試去理解加害者認知所建構的世界。而加害者之所以產生改變的動機,乃出於對自身利益考量與評估的結果。

    治療目的:使加害者居於改變過程的核心,讓他們自主地決定對此計畫的參與,並自行肩負起澈底改變的責任。並且,治療計畫是和案主共同商訂的。

    治療者態度: 案主可自行決定是否有做改變的需要,進而訂立個人的承諾。改變的發生並非治療者所強加的,加害者會因投入治療計畫中而使自我不一致感減少,提升自我效能的需求,因而得到改變的動力。

          在機構內之性侵害個案,目前各矯正機關,通常並未如上揭之大費週章,予比照一般性侵害犯之治療流程,而僅對於性侵害者,除予違規處分外,少部份併予移送法辦,由檢察官逕予起訴,法院另行判刑。惟以正規常態,如上揭所述;圍牆內之「性侵行為」亦宜予專業治療,以善其事。

          那麼,究如何進一步防範監獄內受刑人互相之性侵行為?根據美國學者司卡科(Scacco, 1997)的研究發現,認為監獄中應減少性侵害事件的發生,可採取以下幾點作法[23]:

    一、監獄管教人員應該寬容的正視收容人性侵害事件的發生,不可以消極躲避或 視而不見。並且管教人員應該正確教導灌輸受刑人正確性的知識與觀念。

    二、受刑人的手淫行為(Masturbation) ,在紓緩性的慾望與監禁壓力上,具有正面的功效,因此,監獄當局應該疏導,不應該一昧禁止。

    一、接收調查監獄應該落實調查分類工作,針對具有性觀念與性行為偏差、具有攻擊、暴力行為、具有性侵害前科的受刑人,應嚴加分類,或是針對體格瘦小、弱小、年輕、白臉淨皮等,具容易受到性侵害傾向的受刑人,嚴格與上述人犯監禁在一起,以減少性侵害事件發生。

    二、實務發現配偶的懇親與面會(Conjugal Visits),是一種社會可以接受解決性慾望之行為,確實可以減少再犯與同性戀、性侵害之行為。

    三、鼓勵監獄當局放寬「返家探視」(Furlough)的條件,以減少性侵害事件發生。

    四、減少收容人擁擠之情形,相對管教人員掌握收容人行蹤的時間與機會增加,也可以降低性侵害行為之發生。

           在國外,以美國密州為例的性侵害犯之矯治處遇歷程[24];其對於性侵害犯處遇系統,大多皆有以下的流程:提出個案>評估>提升動機的方案>教育方案>治療方案>其他治療方案>預防再犯準備>危險評估>假釋(從機構轉出) >進入社區治療。

        也因此,國內矯正機關對於性侵害犯之矯治處遇亦宜加強措施[25]

    一. 在多數監所內,評估為持續、多次的歷程。有時採用評估是為了瞭解犯人的核心問題所在,有時為了制訂治療目標,有時也是為評估治療的有效性,有時評估則為了了解其再犯的可能性。

    二. 提升動機的方案,如美國密州Muskegon之「否認探索團體」,專門處理高度否認的犯人。而教育方案大多以強制上課的方式進行,用以讓性罪犯受個別治療及團體治療前的準備,其課程有認識性犯罪、性罪犯的類型......等。

    三. 治療活動則包括了個別心理治療、團體心理治療、犯人自助團體....等。

    四. 其他的治療方案則有化學藥物治療等。

    五. 預防再犯準備、危險評估皆是在為假釋進入社區作準備。其措施猶如 :美國密州的社區支持網路講習,或佛蒙特州的監獄中途之家(犯人可在白天於社區工作,晚上回監獄)。

    六. 假釋進入社區治療後,必要時矯正機關仍應派員參與假釋後的追蹤聯繫。

        然而,牆圍內收容人之性侵害犯防制作法,一直是各國獄政管理的頭痛問題,若比照一般性犯罪者之處遇措施;英國曾採鞭刑嚇阻性犯罪,不少昔日英國殖民地也以鞭刑懲罰性侵害犯,大家所熟知的新加坡就是其中之一。至於刑後治療措施,美國也有類似作法,但仍與國內有差異,美國不少州政府規定,依性侵害犯評估狀況不同,予以一千到兩千小時不等強制治療,時數一過就算治療完畢,我國相關法律則規定,一年評估一次再犯可能性,無法通過就繼續留下治療,兩地作法孰優孰劣,有待實證檢驗。例如英國法務部曾為免兩名性侵害犯繼續犯案,2008年決定給這兩名犯人吃藥打針(即化學治療),讓他們不會有性衝動[26]。英國這種性侵害犯矯正方式,須性侵害犯自己同意,法務部才會採用。他們會給性侵害犯吃「安得卡」藥錠和注射「柳菩林」,這兩種藥劑可抑制睪丸素分泌,讓性侵害犯安分點。現階段,歐美都進行「化學去勢」,不過化學去勢作法,德國和瑞典各在1969年、1993年通過立法,澳洲早就施行,因為經民意調查,82%民眾同意採用,美國加州在1996年實施化學去勢,佛羅里達州隔年跟進,法國也已開始對48名自願犯人,進行為期兩年的化學去勢試驗,臨近的韓國也見賢思齊,於2010實施。

        惟我國法務部對鞭刑和化學去勢則持保留態度,認為鞭刑屬於酷刑,至於化學去勢,婦女團體多表反對,認為無法解決性侵動機,萬一加害人改用異物插入等方式逞兇,反而造成被害人更大傷害。

        過去,曾有一位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曾表示;性慾是人類正常慾望,也是延續生命所必要,性侵害犯是性慾自我控制不當,用錯時間、用錯對象,這個「錯」卻是後天法治給予的規範,不然性行為原本就是正當又正常的人性表現。惟「檢方」稱適當治療可治癒它。而暴露狂或有強姦習性的嫌犯,都是後天性教育偏差觀念、性慾引導失當、或受外界、A片引誘而激發出「失控的性慾」,這些都應歸責於後天環境及教育,是屬於心理層面的問題,只要適當治療及引導是可被治癒的,我國法律對於這類犯罪,如有必要就是強制治療,出發點就基於此。

        據研究;於矯正機關內,因性侵犯違規受刑人與未違規受刑人在性別、結婚與否、犯罪類型、刑期長短、在監時間及服刑經歷等變項上有顯著的差異存在[27],亦即;

    1.男性受刑人比女性受刑人容易發生違規行為。

    2.未婚受刑人比已婚受刑人容易發生違規行為。

    3.暴力犯罪類型的受到人比其他犯罪類型的受刑人更容易發生違規行為。

    4.違規受刑人的刑期比未違規受刑人的刑期較長。

    5.違規受刑人的在監時間比未違規受刑人的在監時間較長。

    6.受刑人進出矯治機構的次數愈多,愈容易發生違規行為。

        受刑人因「性問題」之違規行為,仍有顯著的個別差異,對於矯治處遇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因此,加強調查分類功能以達到個別處遇的目的,為首要步驟,亦為矯治處遇的基礎。而對於暴力犯罪類型,刑期較長或曾經進出矯治機構的受刑人,更應加強管理,擬定適當的處遇計晝,嚴格執行並適時加以檢討,才能事半功倍,收到矯治的效果。

        由於處理收容人性侵犯之違紀、違法行為,第一線工作人員必需是有一些基本之專業素養,故而:

    1.矯正機關宜加強管教人員的專業素養及在職訓練:即對第一線工作人員加強諮商與輔導、領導統御等實務經驗,應有助於管理人員與受刑人之間,朝向更理

    性的關係發展;而對於管理階層的矯治人員,加強心理輔導、組織行為及有關矯冶工作的知識及運用方法,應有助於矯治機構的未來發展。

    2.建立適當溝通管道,重視各階層的意見:在研究結果發現,意見是否受重視及管理是否合理對於受刑人因性侵犯違規行為有極顯著的關聯,因此,加強溝通管道,注重人性化管理,尤其在人權意識普遍抬頭之際,公開化、合理化的管理模式,應較能合乎社會現實需要,對於矯治處遇也能產生正面而有益的互動影響。

        另依據國立中正大學林明傑博士之研究發現;有病態人格傾向之性侵犯,其未接受治療後,雖能順利通過改善評估,但其再犯率仍高於有病態人格性侵犯而未接受治療者[28]。因此得知病態人格之人際關係部分與動態危險之關聯,非常微妙,此似乎顯示病態人格者之「人際分數」似乎獨立於目前現存之靜態危險與動態危險之外。學者推估此一部分是否與病態人格有關,即有些病態人格者是否因杏仁核(腦部邊緣系統中之情感區)之缺陷有關,值得日後研究(如以functional MRI或PET)探索之,亦值得探索此一部分之缺陷是否可能以輔導或治療改善之。

        有鑑於此,無論是牆裡牆外;對於妨害性自主罪收容人必須實施強制診(治)療,確有其重要性與必要性。容以樂觀評述;隨著國內經驗的累積以及國外實証研究之印證,愈來愈多的專業治療人員及專家學者來參與這個領域的工作,使強制診(治)療之業務更加落實,成效更加卓著。另一方面,尚有改善的空間是;希望能在專家學者之檢核與研究下,對強制診(治)療實施之對象篩選、內容、方式及期程等各方面有更紮實之理論基礎與依據,使強制診(治)療不再是機構內封閉之產物,而是可以為社會大眾所知悉與探究之制度。
        另為了免於「一人一把號,各吹各個調」,在政策擬訂上,無論是相關法令規範如何更迭,於性侵害加害人犯罪防治工作上,法務部矯正署、衛生署、內政部,仍應持續規劃,建立跨部會之整合處遇模式,俾使司法偵查起訴、判決、矯治與診(治)療、社區處遇等,每個階段環環相扣,建立完整緊密的處遇資源網絡,以有限的資源,開創出無限的可能,俾藉由相關措施降低未來社會所需付出的代價。

    伍.結語

        2011年代的今天,民主思想澎湃,在教育刑的浪潮推動中,刑罰本身,已不再是目的,而只是達到另一個目的的手段。故對犯罪人科以刑罰,既不是單純的惡報,亦不在於滿足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感情,而有其更深遠的,使犯罪人改過遷善的目的。要之,我法務部矯正署當局,對凡足以感化受刑人之措施,無不善謀擘劃,獄政人員無不兢兢業業的努力於管教工作,務使「刑期無刑」,完成矯治工作的理想。乃前法務部馬英九部長曾把獄政工作人員比喻為「人性漂白工程師」,今天藉此獄政管理上碰到的較新鮮卻是「冷門」的收容人之間的性侵違紀(違法)事件作探討,但此類「性問題」對於收容人來說,或許是件較「熱情」的問題,值得本行同仁繼續努力,克服困難去改善它。惟獄政改革措施,自成立矯正署後,在其他方面尚有很多新面貌,然獄政工作人員,可以肯定是社會上「無名的英雄」,對社會治安之貢獻很大,但盼各位矯正協會會員,今後續予以鼓勵與「打氣」,是則,無論是牆裡牆外,對性侵害犯之矯治工作,將能達到預期之目標。

     

    陸.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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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林瑞欽主編「犯罪心理研究」巨流圖書公司印行。

    *.楊士隆.林健陽著「犯罪矯治-問題與對策」五南圖書出版,

    *.黃徵男著「21世紀監獄學」修訂五版,一品文化出版。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月刊」。

    *.性罪犯心理學--陳若璋,張老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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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正坤撰獄政趣談「鐵窗春色」,法務部矯訓所「矯正月刊」。

    *.「犯罪與矯治」學刊,

    *.吳正坤撰「論性侵害案犯罪原因與矯治對策之探討」---2009年6月4日参與僑光科技大學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



    [1]參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31/78/231g1.html

    [2]參閱吳正坤撰獄政趣談「鐵窗春色」,法務部矯訓所「矯正月刊」。

    [3]參閱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163194.shtml

    [4]參閱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962039.shtml

    [5]參閱「壹蘋果」媒體2010年06月03日。

    [6]參閱「犯罪與矯治」學刊,第五卷第二期34頁。

    [7]參閱吳正坤撰獄政趣談「鐵窗春色」,法務部矯訓所「矯正月刊」。

    [8]參閱「聯合報」1994.5.19第七版。

    [9]參閱「自由時報」1995.9.7第八版。

    [10]參閱臺灣明德外役監獄黃慧敏撰「雙人枕頭-外役監獄受刑人之處遇」專題分析2008年9月。

    [11]參閱「民生報」1995.6.16第21版。

    [12]參閱「聯合報」1993.7.26第37版。

    [13]參閱「中國時報」1973. 7.28第四版。

    [14]參閱Julius.Fast著「和諧」三山出版杜第147頁。

    [15].參閱鄭瑞隆副教授著「親密暴力:成因、後果與防治」蜂鳥出版社2004年12月初版。

    [16] .參閱黃徵男著「21世紀監獄學」修訂五版,一品文化出版,第330頁。

    [17].參閱楊士隆著「犯罪心理學」五南書局出版2001年4月,第305頁。

    [18].參閱 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6254

    [19].參閱黃徵男著21世紀監獄學,一品文化出版社,258頁。

    [20].參閱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月刊」2009.4.1第202期。

    [21].參閱楊士隆著「犯罪心理學」第3版,五南圖書出版,第315頁。

    [22].參閱陳若璋著「性罪犯心理學」,2002年10月初版張老師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3].同註15。

    [24].參閱性罪犯心理學--陳若璋,張老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2002年10月。

    [25]吳正坤撰「論性侵害案犯罪原因與矯治對策之探討」---2009年6月4日参與僑光科技大學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

    [26].參閱奇摩網站自由時報新聞;2009.3.19 。

    [27].參閱楊士隆林健陽著「犯罪矯治-問題與對策」五南圖書出版,262頁。

    [28]參閱林瑞欽主編「犯罪心理研究」巨流圖書公司印行,第1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