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新聞稿>彰化少輔院劉○豪收容人案2019-04-05
  • 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號新聞稿

    檔案下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號新聞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號新聞稿

     

    壹、關於刑度:                       

    劉○豪全部刑度為16年(共8罪,各罪刑度詳見判決記載)。

     

    貳、關於犯罪事實部分 

    劉○豪於民國104年間,與甲男、乙男、丙男、丁男、戊男、己男及林○成

    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下稱彰化少輔院)執行感化教育:

     

    一、劉○豪基於104 年1 月間連續2 日夜間某時,在彰化少輔院崇德樓2 樓

    C10 舍房內,趁眾人熟睡之際,叫醒戊男,要戊男替其手淫,戊男不從,

    劉○豪即拉戊男之手撫摸自己之生殖器,以此方式先後2天猥褻戊男2 次。

     

    二、劉○豪先於104 年3 月、4 月間某日19時30許,在彰化少輔院崇德樓2

    C15 號舍房內,藉故要求乙男罰寫「不要再叫他哥哥」的內容100 遍,乙

    不敢反抗於是趕緊罰寫。劉○豪認為乙男寫太慢就用衣架打(傷害部分逾

    告訴期間),並教唆甲男(另案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05 年度少調第75號裁定

    不付審理) 要乙男自行脫光衣物,並抓著乙男用水龍頭從其口中灌水、或以

    衣架、或以拳頭毆打等方式。劉○豪意猶未盡,進一步要求乙男要替甲男、

    丙男口交,否則將把乙男打到外出送醫,甲男、丙男也畏懼劉○豪而不敢反

    抗,乙男於是分別以口含住甲男、丙男之生殖器為性交行為。

     

    三、劉○豪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4 年1 月至2 月間某日,在彰化少年輔

    育院崇德樓2 樓C10 舍房內,要求戊男為其口交,戊男表示其不願意,劉○豪

    即對戊男喝叱「幹你娘咧,你惹恁爸生氣」,強迫戊男以口含住自己生殖器

    為性交行為。

     

    四、劉○豪於104 年2 月10日16、17時許,彰化少輔院崇德樓2 樓C10 舍房

    內,利用和戊男一同洗澡機會,命戊男趴在儲水桶旁,戊男並不願意配合,

    劉○豪對其大罵「幹你娘、等一下看你會不會死」,以自己之生殖器插入戊

    男肛門為性交行為1 次。

     

    五、劉○豪於104 年2 月10日18時許,劉○豪又藉故對戊男找麻煩,遂與己男

    (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應予訓誡) 、林○成(行為時已滿18歲)在彰

    化少輔院崇德樓2 樓C10 舍房內,共同強使戊男喝下用洗衣粉、墨汁調配而

    成的「茶」,並一直逼戊男喝水、逼戊男用鼻子吸食洗衣粉,並指示林○成

    將戊男的頭被強壓到水桶中,劉○豪並要戊男自己往身上塗抹牙膏,同時以

    熱水、冷水交替沖戊男,劉○豪並叫戊男翻開生殖器的包皮露出龜頭,用牙

    刷去刷戊男之生殖器前端,之後戊男喝了太多水跟「麥茶」,想要上廁所,

    劉○豪要戊男尿在杯子中喝下自己的尿。

     

    參、認定有罪的理由:

    一、關於本案證人的證詞,雖然有部分講法有出入,但法官已經針對各種說

    法版本去比對,部分被害人也做了創傷後壓力鑑定,證實有因為性侵案件而

    留下後遺症,還有當時彰化少輔院實際上人的記憶有限,會隨時間、事件各

    種因素而有混淆,但不是說只要陳述和過去稍微不同,就完全不可以採,司

    法從來沒要求一定是要完美被害人的,必須慢慢不要維持這樣的刻板印象。

     

    二、被告一再表示自己沒有同性傾向,怎麼會和被害人有任何性行為,是否

    只有同性戀者才會對同性有慾望而為性行為,其實不然,性取向和性行為在

    若干情況是可以分開的,在心理學中有提及境遇性性行為,是指由於受到特

    殊的社會環境默許、鼓勵或迫使,使得人們進行了不同於自己所認同的(或

    通常表現出來的)性行為的一種現象。 

     

    肆、量刑上的考量

    一、本案被告行為極為可惡,當然不是注定就是這麼壞,眼前的犯罪行為是

    結果,但回歸到人的身上,在審理的過程中,被告也有其他案件同樣經法官

    陸續審理(竊盜、持有毒品),從相關資料可知,被告大部分的生活是由祖

    父打理,其父親在外出賺取家庭所需,隔代教養力有未逮,當被告進入青少

    年時期開始各種大小麻煩不斷,從保護管束到安置機構安置,最後不得不執

    行感化教育,被告就算短暫時間在行為上有好轉,但一離開機構馬上又回到

    大染缸,以致於在第2 次感化教育時出了這麼大的亂子,被告家庭功能的欠

    缺與支持系統的失靈,是在考量被告刑度上必須給予一定緩和效果。被告的

    年紀才剛過20歲不久,這次刑度固然不輕,但仍該保有對未來一定的期待,

    或許其會怨懟自身成長環境,或許更怨懟本的判刑,可人生不該只被痛苦逼

    迫著前進,而應該是被期待引領著前進,這些不好的遭遇都只是被告漫長生

    命歷程中的某個階段,從這一端到另一端,在時間的河道上擺渡掉過去的不

    堪。

     

    二、附記

    1、感化教育對於少年處遇來說,在強度上帶有若干人身自由限制,無疑是

    國家對少年處遇的最後防線,本案被害人乙男等人進到感化教育,不僅沒有

    獲得保護,反而成為他們生命歷程中的一段不堪,本案的性侵、霸凌手段觸

    目驚心,第一線的老師為何沒有更早介入,這是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產生的疑

    問,當然可能是人力、物力沒辦法到位,是大環境、體制的結構問題,但這

    些被送入感化教育的孩子就活該倒楣?立即制度上可以改善的,自然是對感

    化教育投入更多的資源,包含住宿環境的提升(同一舍房人數減少),老師

    (管理員)人員配置充足,可以多花心思注意每個孩子的變化等措施,本院

    並非完全苛責彰化少輔院,但事情發生後彰化少輔院有無對於此類事件做出

    檢討或日後預防措施,還是得過且過,馬照跑舞照跳?亡羊補牢至少為時未

    晚,本件雖然不是老師欺凌學生,但不也是變相是學生間,具有上下權力關

    係的人,彼此間上演如韓國電影熔爐般的劇情,如此寫實殘酷,如此蒼白無

    力。

     

    2、刑事訴訟程序是社會安全網的一環,但僅僅只是後端,通常挽不回已經

    發生的悲劇,有效的手段是從源頭下手,本案最源頭原因其實就在家庭,如

    何在被告家庭開始失能時,就能有效且有預警性的介入,建立有效的支持系

    統,從被告的例子來看,家庭的失能無疑是其引爆後續一連串走上岔路的引

    信,這樣的高風險的家庭環境,縱使國家後面出手干預(安置、感化教育),

    很難接住正在落下的孩子,在被告身上的各種刻板印象(不受教、叛逆、

    壞),不是一天造成,而是經過很多的事件累積,被告在本案中各種張狂的

    行徑、不斷訴諸「性」的手段來表示自己的控制權力,無疑都是內在缺乏安

    全感的反射,傷害別人成為自己肯定的一種方式,極為可惡但也極其可悲,

    越不可愛的孩子其實越渴望愛。雲林地區比起其他都市相對是經濟弱勢,人

    口的外移和老化縮影在每一個家庭之中,貧富差距天壤之別,孩子出身所擁

    有的資源差異極大,如同摸彩,好運得時鐘,而壞運得龍眼(台語),是廢

    墟少年或是上流兒童,似乎落土時就八字注定,如何翻轉這樣的結構困境,

    這一份功課絕對是社會每一份子不能逃避的責任。

     

    伍、合議庭組成

    審判長許佩如、陪席法官黃偉銘、受命法官王子榮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437222&fbclid=IwAR0AEH5YWcLTPIFxCjiCebzlWsYZr7LLYrsPG74L8WSflwaFNsJ0EqXFca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