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蹲監獄沒電視看;沒水果吃;要國賠;法官判他敗訴 !2019-03-04
  • 蹲監獄>沒電視看;沒水果吃;要國賠;法官判他敗訴 !

       (2019-03-03 08:30聯合報 記者范榮達╱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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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林姓男子2016年6月起在苗栗看守所服刑8個月,他認為期間沒

    有電視供觀賞教化節目,多次停止戶外活動,還曾連續3周沒有吃到

    水果,必須自費購買內衣褲、衛生紙等物品,受刑人權益受損,訴請國

    家賠償11萬元,苗栗地方法院合議庭最近維持一審簡易判決,駁回他

    的上訴,他敗訴確定。

    林姓男子起訴主張,服刑期間因案借提至新竹看守所,得知新竹看守所

    裝設電視播放教化節目,作為法定每日2小時教化之用,苗栗看守所沒

    有裝設電視,此外,苗所僅提供飲食及夾克、外褲等,內衣褲、牙膏、

    衛生紙、毛巾、肥皂等,他都必須自費購買。

    林男認為每天運動半小時至1小時是受刑人權利,且運動當然要在戶外,

    苗所多次停止周四戶外活動,另,苗所周三或周四皆有水果食用,他已

    養成習慣,期間竟有連續3周沒有提供水果,他反應請求補發水果,所

    方置之不理。

    苗栗地方法院一、二審都判決他敗訴,且不能再上訴,判決書指出,監

    獄行刑法規定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教育每天2小時,但教化、教育

    的方式多元多樣,並非以看電視為限。此外,內衣褲、牙膏、衛生紙、

    毛巾、等,屬於個人衛生及使用習慣用品,並非維持受刑人生命健康基

    本所需,且如果均由國家埋單,無非以全民所繳納稅款,支付生活開銷,

    似有鼓勵人民犯罪之嫌。

    監所固應每天使受刑人運動半小時至1小時,但並非毫無例外,如受刑

    人因病或違背紀律遭處罰,或因作業如受刑人已從事監外作業、搬運、

    灑掃等事物,工作中已運動,即不在此限,且處所沒有一定在戶外,室

    內也可以運動。

    判決書指出,苗栗看守所公法行為提供林男主副食營養,應合於保健

    需要、衛生標準,適時調製,按時進餐,相關規定均未設限特定食物,

    苗所連續3周未提供水果,並無違反法律,林男請求因受刑人權益被

    侵害,國家賠償11萬元損失顯無理由,沒有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

    必要,應予駁回。

    林姓男子在苗栗看守所服刑8個月,他以沒得看電視等理由,請求國家賠償11萬元敗訴確...

    林姓男子在苗栗看守所服刑8個月,他以沒得看電視等理由,請求國家賠償

    11萬元敗訴確定。記者范榮達/攝影

     
    (受刑人衛生紙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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