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改革的第三支箭:該改掉的是慣老闆心態>多元面向問題假釋的議題前陣子引起很大的討論,這波討論是由林岱樺立委領銜提出 刑法第77條假釋修正草案開始的1。當然,社會對於受刑人總是不會寬容, 該提議引起的批評跟負面聲浪,讓林委員不敢繼續跟進。 無獨有偶,時代力量也針對假釋制度提出「由法官來決定」的改良方向, 一口氣端出監獄行刑法第81條、刑法第77、78條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的 坦白說與受刑人沾上邊的確是政治不正確,但立法委員願意正視,並想處 理獄政痼疾的態度值得肯定,這無疑表示態勢已嚴峻到不得不面對的程度了。 因此,立委們面對獄政痼疾射出了假釋制度的兩枝箭:第一支是由林岱樺委 員提出的「放寬假釋門檻」,第二支則是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法官保留假 釋審查」。 但身為第一線的司法實務工作者,卻看見上述修法草案在未納入基層觀點的 考量下,可能陷入見樹不見林的盲點,而這次的假釋改革也將注定無法解決 終端問題,徒勞無功。 放寬假釋不是長久之計 首先,在放寬假釋門檻上,修正的方向是將初次犯罪受刑人的聲請門檻,從 過去執行過二分之一才能聲請,調降到執行過三分之一就可以提出聲請,招 致的批評非常多也是意料之中。誠如筆者先前已一再對外發表的論點:假釋 門檻降低或許可暫時減緩目前各監所即將潰堤的收容人數上限,然而當收容 人口與目前矯正機關人力不成正比時,我們如何期待監所內會有餘力替受刑 人多考慮一點? 降低假釋門檻必須有配套,例如附加篩選機制,對危險性較低的犯罪類型放 寬等。然而,放寬假釋門檻只是抒解收容人口壓力的緩兵之計,用來急救是 可以,如果要改善體質仍得另尋他法。 法官恐淪為橡皮圖章 再者,被告的刑度由法官在前端決定,假釋則是原來刑度的縮短。當被告的 身份轉換成受刑人後,首先該考慮的是否是在監所中表現良好就可提前離開? 其次考量的是刑度本質是由代表司法權的法官行使,而現行的假釋卻由代表 行政權的法務部決定。若假釋審查回到由法官決定(法官保留)豈不是更適 切的安排? 然而,問題的核心在於: 如何讓法官的介入發揮真正的效果,而不只是過水程序,最後淪為蓋章機器? 值得借鏡的經驗是刑事訴訟法歷次修法的過程。刑事訴訟法陸續將多數強制 處分交由法官決定,因為國家公權力的發動者(檢察官)和監督者本該有所 區分,否則容易流於球員兼裁判之譏。當法官以中立的第三者角色來審查強 制處分發動的合法性時,確實能期待未來假釋決定可能會更透明、更禁得起 外界的檢驗。 可以預期的假釋審查模式會是怎樣的呢? 依照草案的設計,假釋的初步審查是由法院來決定准許與否,假釋審查委員 會的重要性會稍微降低,法院對於假釋審查委員會的第一次判斷(有無符合 可以報請假釋要件)原則上尊重,但法院會將審查重點放在假釋委員會的審 查有無濫用或其他違法情況。於此同時,不管假釋審查委員會是准許或駁回 受刑人的假釋申請,都必須有更多的說理,不再像以前自己說了算。 人力分配就是第三支箭 棘手的問題在於,假釋回歸法官審查後,這些膨脹的司法任務有沒有相對應 的人力可以支援?徒法不足以自行,一方面想要對假釋制度大破大立,一方 面卻未考慮司法人力如何承接,天底下有這麼開心的事? 此外,這不只是法官人數而已,相應的輔助人力都要一併考慮。例如決定假 釋需要與受刑人訊問、需要被害人參與,這些事項勢必增加法警的勤務內容 (多了到監所戒護受刑人到法院的工作)、要增加書記官的開庭前作業時間 (寄發通知、聯繫被害人、筆錄製作)。 這些都不考慮進去的話,最後的結果就是每一個假釋個案沒有辦法進行更細 緻的審查,將假釋審查委員會的決定照單全收,那所有的修法善意都只是鏡 花水月。 想要擴張司法的任務,得先盤點人力,有多少人就做多少事,難不成每個人 都要鞠躬盡瘁死而後已,沒道理用一樣編制的人力去做更多工作內容。尤其 在血汗司法的眼下,體制中人不求在社會普遍敵視的氛圍下雪中送炭,但至 少不要再雪上加霜。 總的來說,應該對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提出修正並加以鬆綁,將司法機關 排除在原來的員額之外,讓司法機關可因應越來越多元的司法任務,加以調 整安排。這樣的配套就是假釋改革的第三支箭,馬兒要吃草馬兒才會跑,否 則只是另一種慣老闆思維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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