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教化性可能成保命符?2017-04-22

  • 有教化性可能成保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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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家觀點-教化可能性 站不住腳

     

    2017年04月25日 04:09 中國時報

    許文彬(作者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八里「媽媽嘴咖啡店」雙屍命案謝姓女凶犯,經高院第2次更審,從曾經3度

    判死而改判無期徒刑,理由是「仍有教化可能」。最高法院於4月19日宣示

    維持原判確定。對於像這樣謀財害命的極嚴重罪行,如今法院又添一免死案

    例,不只被害人家屬痛心疾首,一般民眾亦多難以認同。

    如此一樁罪證明確的惡性重大殺人案件,竟需歷時逾4載之久始得判決確定,

    而最終又是以無期徒刑取代死刑收場。司法之時效性與妥適性,為社會各方

    所詬病;公平正義的人權理念,未能體現於國家司法權運作的程序與目標,

    確實值得省思及謀求改進之道。

    其實,「教化可能性」根本不是法律所定的免死之量刑理由。何況,所謂有

    教化可能云云,也只是一種「不確定的概念」,亦有可能未來仍然教化不成。

    法院竟憑此而放窮凶極惡之徒一馬,豈符國家刑事法制的本旨?而且,用無

    期徒刑來取代死刑,不但要耗費百姓的納稅錢養他一輩子,更占用牢獄空間,

    致使監獄人滿為患,管理困難,弊端叢生。

    所謂「教化可能性」,則是判決確定、服刑之後的狀況,刑法上根本未列為

    法院量刑審酌的事項。況且,刑法第57條開宗明義就宣示「科刑時應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因此,行為人未來的教化結果如何,並非法院是否判死

    所應考量之法定事項。何況,在情理上,裁判者亦無從去妥適審酌。

    按照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在未廢除死刑

    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之罪行的懲罰」。足見對於「最嚴重

    之罪行」,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吾人建請司法院公開宣示:「對於最嚴重

    之罪行,該判死刑就判死刑」之刑事政策。這是通案,不存在審判獨立與否

    的問題。

    究其原因,除了11年前刑法錯誤修正,把「連續犯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的法條廢掉,及把「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總刑度自20年增為

    30年之外,就是「以無期徒刑取代死刑」所造成的。

    綜上所論,所謂「教化可能性」的免死判決理由,於法、於理、於情,都站

    不住腳。「司法改革」就該從這裡改起;而司法的公平正義,也可從對於

    「最嚴重之罪行」判處死刑來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