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重矯正專業督導權責,儘速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06條 有關檢察官視察看守所之規定 !2018-07-29
  • 尊重矯正專業督導權責,儘速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06條有關檢察官視察看守所之規定!

     

      日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懷疑女兒在幼兒園遭其他小朋友霸凌,帶著兩名便衣刑警闖入幼兒園審問幼童,致一名幼童驚嚇脫糞,還逼求園長出監視器供他蒐證,7月25日被花蓮地檢署依恐嚇、妨害自由、侵入住宅等罪起訴。

     

      今日花蓮地檢署發布署令,將林俊佑改調執行科,長久以來檢方習慣將出事的檢察官改調執行科,荒謬至極的是,依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執行科)檢察官還可以去視察監所,亦即這種惡劣行徑,視法治為無物的犯罪人(也是檢察官),竟然還可以以視察之名,大搖大擺進來視察監所,實務上也可以看到來視察的檢察官,不乏趾高氣昂,如同一隻隻驕傲的公雞或母雞,這不僅是可笑荒謬的場景,也凸顯刑事訴訟法第106條檢察官視察看守所的陳舊落伍規定。

     

      基於尊重專業督導分工權責,檢察官權力不應無限放大,撈過界,尤其絕對的權力,絕對腐化 ( 本案司法警察無奈配合檢察官違法亂紀,不正是檢察官權利腐化的後遺症),目前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已將檢察官視察監所規定刪除,保留法官得以訪視羈押被告,未來也應儘速一併提案刪除刑事訴訟法有關檢察官視察看守所的權力。

     

      此外,本會一直主張淘汰惡劣的檢察官,本案當事人如任由繼續執行公務,已明顯危及司法公信力,應該要掌握時效,不能縱容,在正式懲戒處分作成前,都應該先將之暫時予以停職,現行法官檢察官倫理及懲戒相關規範不足之處,應儘快修法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