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左:本會以發展犯罪矯正理論,協進犯罪矯正制度與實務,提昇犯罪矯正品質,增進社會對犯罪矯正專業瞭解與支持,謀求犯罪矯正專業人員福利為主旨。

第三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序為法務部及教育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六條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構核備。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犯罪矯正學術理論及實務調查、研究事項。

二、協助犯罪矯正事業發展、推進及獎勵事項。

三、關於犯罪矯正政策建議事項。

四、關於辦理或接受委託辦理犯罪矯正事業事項。

五、關於犯罪矯正學術刊物、書籍、電化資訊出版事項。

六、關於國際犯罪矯正團體機構聯繫事項。

七、關於犯罪矯正機構收容者權益保護及更生保護事項。

八、關於犯罪矯正專業人員及退休人員法律問題之協助及解決與福利增進事項。

九、其他有關犯罪矯正事業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者

1.現任或曾任犯罪矯正專業人員。

2.現在或曾經從事犯罪矯正學術研究人員。

3.對犯罪矯正事業有興趣人士。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犯罪矯正機構、團體等。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至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制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五00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五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二00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五000元,於每年一月份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五年七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5827日台85內社字第852463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87314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777日台87內社字第8722362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921213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3227日台93內社字第0930009473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7427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758日台107內社字第107003219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桃園分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桃園分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本會會址(通訊處)由會長擇定設置,會務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輪流主辦,或由會長遴聘人員辦理之。

第二條:本會服務項目如下:

       1.促進本會顧問、委員及各監所間之友誼。

       2.辦理會員聯誼活動,增進本會會員間之相互關懷與情感交流。

       3.贊助相關犯罪矯正學術研究及其他交流活動。

       4.慰問貧困收容人。

       5.其他經顧問及委員會通過之事項。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本會設顧問及委員若干名,任期二年、二年一聘。

顧問及委員以在社會上負有聲望及熱心人士中,由桃園地區監所首長或資深顧問、委員推薦,並由本會之顧問及委員會通過後,由會長署名敦聘之。

第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顧問及委員公推出任,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會長由會長聘請擔任,隨會長之任期進退。

第五條: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顧問及委員會議主席。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六條:本會設總幹事及執行秘書各一名,處理日常業務及會議交辦事項,並設幹事一至五名,協助會務執行及聯絡事宜。

第三章  會 議

第七條:本會每六個月或每半年召開顧問及委員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並由總幹事協辦,決定會務推動事項,並報告本會活動辦理及經費使用情形,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四章  經 費

第八條:經費來源:

       1.本會推動業務之經費來源由顧問及委員會議決定之。

       2.本會得自行募款,所募款項作為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及推展各項會務之用。

第九條:經費使用:

       1.辦理顧問及委員之參觀與觀摩活動。

       2.辦理本會會員之各項活動。

       3.辦理犯罪矯正相關之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

       4.本會顧問及委員之婚喪喜慶事項。

       5.辦理收容人貧困慰問急難救助事項。

       6.其他有關本會臨時決定事項。

第十條:年度工作計畫及各項活動之辦理,須經顧問及委員會議同意,並接受總會(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之督導。

第十一條:年度經費運用,以該年度經費總收入為限,如有不足必須再籌募,由會長或經顧問及委員會議決定之。

第十二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提顧問及委員會議修正之。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台南分會組織章程】

(民國10155日修正)

第一章 總 

第一條:組織名稱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台南分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本會會址(通訊處)由會長擇定設置。

第二條:服務項目:

        1.促進本會委員及各矯正機關間之友誼。

        2.協助台南及雲林、嘉義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教化及更生保護工作。

        3.辦理委員聯誼活動,增進本會委員間之相互關懷與情感交流。

        4.贊助相關犯罪矯正學術研究及其他交流活動。

        5.慰問貧困收容人及受刑人。

        6.其他經委員會通過之事項。

第二章 組 

第三條:組織成員

        本會委員以雲林、嘉義、台南地區熱心矯正工作之社會賢達要參加對象。

本會設委員、顧問各若干名。

委員一年一聘,以在社會上負有聲望及熱心人士中,由會長或資深委員推薦,儘量避免有重大犯罪前科紀錄者(如販毒、盜匪等),以期社會正直清流或有助於收容人改過遷善人士入會,並由本會之委員會通過,由會長署名敦聘之。

顧問二年一聘,以曾在矯正機關任職之退休人員、犯罪矯正學術研究人員為主要對象,由會長提交委員會通過後署名敦聘之。

第四條:組織幹部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會長由委員公推出任,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會長由會長聘請擔任,隨會長之任期進退。

本會設總幹事一名,由會長聘任,處理日常業務及會議交辦事項,並得設執行祕書一名及幹事一至五名,均隨會長之任期進退。

第五條:會長職掌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委員會議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三章 會 

第六條:委員會議

本會每3個月召開委員、顧問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決定會務推動事宜,並報告本會活動辦理及經費使用情形,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四章 經 

第七條:經費來源

1.本會年費會長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副會長5萬元、委員3萬元,繳交總會統籌運用。自102年起,年度會費繳交期限為每年11日起至228日止,逾期未繳者視為退會。

2.本會推動業務之經費來源由委員會議決定之。

3.本會得自行募款,所募款項作為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及推展各項會務之用。

第八條:經費使用

1.本會委員婚喪喜慶之補助如下:

1)委員或子女結婚者發給3600元賀禮。

2)委員之父母、配偶、子女喪亡者發給3000元奠儀。

3)委員因病住院者,發給2000元慰問金及水果一盒,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2.辦理委員之參觀與觀摩活動,每年辦理參訪監、所(委員自強活動)一次。

3.辦理本會委員之各項活動。

4.辦理犯罪矯正相關之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

5.辦理有關受刑人、收容人教化、更生保護、貧困慰問及急難救助等事項。

1)農曆三節(春節、端午、中秋)配合各監所辦理關懷活動。
2)農曆春節針對貧困之受刑人、收容人辦理慰問事宜,對象由各監、所提供。

6.各監、所主官、管及管理員婚喪喜慶酌情予以補助;因公傷亡者,視傷亡情形酌情辦理補助。

7.其他有關本會臨時決定事項。

第九條:工作計畫

年度工作計畫及各項活動之辦理,須經委員會議同意,並接受總會之督導。

第十條:經費募集

年度經費使用情形,以該年度經費來源之收入為限,如必須籌募,須經委員會議決定之。

第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委員會議修正之。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宜花東分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宜花東分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本會會址(通訊處)由主任委員擇定設置,關懷服務對象為宜蘭、花蓮 、台東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及同仁。

第2條

本會服務項目如下:

一、促進本會顧問、委員及各監所間之友誼,推動各項服務工作。

二、辦理委員聯誼活動、增進本會委員間之相互關懷與情感交流。

三、協助辦理教化活動,促進宜、花、東矯正之工作推廣及矯正人員各項福利。

四、協助相關犯罪矯正學術研究及其他交流活動。

五、為使收容人能改過向善,達到矯正之功能,配合矯正機關不定期慰問貧困收容人及家庭,並鼓勵及關懷失親之收容人子女。

六、其他經顧問及委員會通過之事項。

 

第二章 組織  

第3條

本分會橫跨宜蘭、花蓮、台東,區域狹長遼闊,得設顧問及委員若干名(為區域平衡,各縣之顧問或委員至少應有5名之席位),任期2年,由宜蘭、花蓮、台東地區監所首長或資深顧問、委員推薦,並由本分會之委員會通過後,由主任委員署名敦聘之。

第4條

本分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每縣各1人)、常務委員7人。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公推出任,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擔任,隨主任委員之任期進退;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於主任委員公推出任後敦聘。 

本分會顧問組成顧問團,顧問團主席及副主席由顧問互選產生後,由主任委員敦聘。

第5條

主任委員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委員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6條

本分會設總幹事1名、執行秘書1名、幹事若干名,處理日常業務及會議交辦事項,會計幹事1名,處理本分會財務等事項均由主任委員聘任,並隨主任委員之任期進退。為充分與矯正機關連繫,方便推動會務,由區域內各矯正機關首長指定一位同仁兼任幹事。

 

第三章 會議

第7條

本分會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決定會務推動事項,並報告本分會活動辦理及經費使用情形。 

顧問團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顧問團主席召集,並得請主任委員及幹事人員等列席說明會務推動情形。

 

第四章 經費

第8條

本分會年費:主任委員繳交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常務委員3萬元,委員2萬元,顧問1萬元。有意願增加經費,從其意願。

第9條

經費使用:

一、協助辦理顧問及委員之參觀與觀摩活動。

二、協助辦理關懷服務對象之各項活動。

三、協助辦理犯罪矯正相關之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

四、協助辦理收容人家庭貧困慰問子女關懷及急難救助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臨時決定事項。

第10條

年度工作計畫及各項活動之辦理,須經委員會議同意,並接受總會(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之督導。

第11條

年度經費運用,以該年度經費總收入為限,如有不足必須再籌募,由主任委員及委員會議決定之。

第12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提委員會議決議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