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獄共和國-21福利社銷金窟2012-10-29
  • 21 福利社銷金窟

      福利杜是指監所中之員工消費合作社而言,其設立初旨在為便利員工及人犯購買日用品,一般說來,都設有百貨部與飲食部。百貨部販賣毛巾、牙刷、牙膏、香皂、奶粉、餅乾、糖果、罐頭、飲料等物品。飲食部則以販賣佐餐之菜餚、點心與水果為主。

      民國五十年代以前,並未有飲食部之設置,爾後由部份監所率先成立,遂逐漸推廣到全國各監所。曾經有人批評、譏諷福利杜如同「違章建築」,早在三十幾年前這個建築物還很小,不起眼,圍牆內鮮少人去關心,後來因競相擴大營業,不斷膨脹,導致樹大招風,引起社會大眾及人犯家屬廣泛注意;又因營業過程中間題叢生,弊病頻傳,迭遭指責,同時因販售東西特別昂貴,消費金額又毫無限制,如同銷金窟一樣,一天一夜可以花掉一、二萬元,並不稀奇,故遭到「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管牢吃囚、剝削人犯」的惡名。

      七十年代以後,由於國人生活水準普遍提高,人犯購買力也大為提昇,人犯對於日常生活用品,無論是吃的、穿的或用的均要求比較高級的,如乳液、面霜、洗髮精、潤髮乳、蜂蜜、翠綠香皂等,以取代價格低劣用品,當然有少數人犯家庭經濟情況不佳,打腫臉充胖子,純粹是為了面子。至於飲食部所販售之菜餚,除經濟實惠之小菜、點心外,如蔥油雞、香菇雞、鹹菜鴨、紅燒魚、鹹酥蝦、佛跳牆、清燉黃魚、蛤仔排骨、枸杞鰻、龍蝦、鮑魚等大菜,山珍海味,應有盡有,如同外面社會的餐廳一樣,衹要有錢,什麼吃的東西均可享受得到,此乃監所福利社全盛時期,大部份監所每月發放福利金為數可觀,皆大歡喜,甚至有些工作人員,已把每月福利金當作家庭經濟預算的一部份,作為搭會或購買電化產品、轎車分期付款之用。

      回顧監所福利杜歷史,七十年代以前各監所人犯,除利用請購單購買日用品及食物,由保管卡扣款外,為了便利人犯購物,有部份監所,福利杜自行印發五元、十元、五十元、百元不等之購物券,此券可在監所內自由流通,私相授受,如同政府有價證券,致使福利社產生意料不到的種種問題。例如以購物券作為賭資,或將購物券託由出獄人犯攜出,向監方兌換現金,以作為不法用途之資金,因弊端層出不窮,最後被法務部明令禁止。

      由於福利社理事、監事及兼職人員,均有酬勞金、車馬費與加班費等名目領錢,故每逢社員大會時,常互相拉票,角逐一席之位,希望獲得更多蠅頭小利,形成監獄社會另一種文化。至於被選為福利社理、監事等兼職人員則彼此間互相比賽,一月比一月、一年比一年,同時監所間相互比較,那個監獄多,那個監獄少,若福利金發得少,全體職員便交相指責。尤有進者,部份機關首長以顧問或督導名義,按月領取顧問費及督導費,甚至巧立名目,以鐘點費之名義領取,其金額少則為福利金的一半,多則高達福利金一倍,實在令人不齒,如此上下交相爭利,機關如何能上軌道?紀律如何能嚴明?人犯如何對監獄管教工作感到信服而不怨聲載道?

      談到福利杜之人犯,在營運過程當中,也無不為自己私利設想,絞盡腦汁謀取不法利益:

      五鬼運財法:福利社福利員平時就利用工作之便,將收取的人犯不定日期之扣款保管金紅色單子私自挪用,兌換現金,走私出監,待每月月底辦理總結帳時,每每感到保管金紅單奇缺,便控制香煙來源,然後大量拋售香煙,以換回保管金紅單,補足已佔為己有之公款,如此一收一放之差額令人昨舌,巧妙運用,得心應手。

      限時購物法:即人犯平時所急需之藥品或百貨,若按正常程序須三、四天,甚至一星期方可拿到,為了迅速獲得,不得不央求百貨部人犯專人,限時送達,惟須加一成佣金給專送人犯,這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人犯之間從來沒有任何是非或怨言。

      編定課程法:福利社飲食部福利員每日均訂有銷售課程,必須銷售到所定之金額,才能符合課程,且有獎勵,如賣十份給一份,多賣部份可據為己有,倘人犯之人際關係欠佳,又無管道取得香煙及其他違禁品,必定無法達成,惟有自行賠付,叫苦連天,如有辦法取得香煙者,則不必承受這種壓力,可以藉出售香煙等違禁品,所得不法利益,來彌補每日課程所規定不敷之金額。

      偷斤減兩法:即福利杜福利員利用主管交予之食物,從中動手腳,將每份份量減少,以增加其包數,如一百包改裝成一百零五包,多出五包納入私囊;又如一桶冰訂三百元,因加糖水多賣五十元,一天賣十桶,便淨賺伍佰元,或一桶只能盛裝三十碗之食物,改裝成三十五碗。更有人犯乾脆自己加價,如一份點心主管訂價十五元,而自己卻賣二十元,每份伍元差價,一天也許可以賣到八百份或一千份,如此中飽私囊,數目實在可觀。

      私相授受法:即福利社人犯與其他人犯之間,有自行交易情形,人犯先將現金寄存於福利員身上,然後逐步以購買食物價錢扣抵,直到扣完為止,且有打折扣優待,如每碗什錦麵,福利社規定賣卅元,而福利員衹賣人犯廿元,且不入帳,佔為己有,吃虧的是福利社,福利員及人犯均蒙其利,時間一久,為數仍然相當多。

      法務部有鑑於監所福利社一直為人們所詬病,乃大力整頓,規定獄所內一律改售便當菜盒,但菜色可有變化,同時規定每位人犯每日消費菜餚金額,以不超過七十元為限,每盒菜盒仍不得超過五十元,並不得假借百貨部之消費,供作購買菜盒之用,監獄的菜盒都有一定的配菜項目跟定價。

      幸運的是,民國八十九年年底,終於在陳部長定南指示之下,關閉監所飲食部,禁止販售菜餚。畢竟銷金窟是一個填不滿之無底洞,福利社設立之宗旨,原本是為員工及人犯謀福利,讓大家共同來分享福利的地方,如今因經營不當或是毫無限制,福利社確實變成人犯揮霍之地,這種存在已久之違章建築,實在應予逐步拆除,有朝一日,必定可以使福利社變成僅單純販售牙膏、牙刷、香皂、毛巾、衛生紙,與漫漫長夜用來充飢用之餅乾、泡麵、麵包而已,屆時一切弊病也就從此消失,福利社之沈痾可以廓除。